这是犹太人的一种做法。如果你还有时间,我会向你解释下。
——南希·勒波维茨(Nancy Lebovitz)
关于公平这个问题,父母也许是这个世界上最伟大的专家了,但是他们并不是唯一的专家。有这样一类经济学家,他们认为公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写下几个简单的公理(就类似“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相待”这样的话),然后再证明下什么时候哪些公理在其他公理存在的情况下也成立或者不成立,我们称这些经济学家为“公理化议价专家”。当你写下这些无可争议的公理,同时又发现它们互相矛盾时,你就得好好想想哪些是必需的,哪些是你愿意舍弃的。
《巴比伦塔木德》(Babylonian Talmud)大约共90卷,编纂于约公元前5世纪,是一本解读犹太法律的书。这本书也讲到了公平问题,而且通常是从一个很奇特的角度来展开的。因此至少在这一点上显得很怪异,那就是《塔木德》经的作者们似乎已经预见到了1500年后经济学家会遇到这个问题。
不管是现在的经济学家还是这本法典的作者们都钟爱一些程式化的道德难题,类似于这种:一个人去世了,但是他留下的债务比遗产还要多。那么他的财产要如何在债主们之间切分呢?写下《巴比伦塔木德》的先贤们用一种很神秘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他们给出了一系列的计算实例,但只字未提一些普遍的基本原则。
举个具体的例子,假如那三个债主的应收债权金额分别为100美元、200美元和300美元——债权总额为600美元——但是死者可供分配的遗产却不足600美元。那么每个债主应该分到多少呢?《塔木德》经中给出了如下解决方法:
1.如果可分配的遗产为100美元,那么每个债主都分到相同的份额;也就是说,每个人分到33.33美元。
2.如果可分配的遗产为200美元,那么第一个债权人,也就是债权金额为100美元的债主可以分到50美元,剩下两个债主每人分到75美元。
3.如果可分配的遗产为300美元,那么债权金额为100美元的债主分到50美元,债权金额为200美元的债主分到100美元,债权金额为300美元的债主则分到150美元——三个金额正好和原始债务成正比。
他们提供的方案中的这些数字怎么得来的呢?如果可供分配的遗产为400美元或者500美元,我们又该怎么办呢?《塔木德》并没有告诉我们答案,但是从这几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计算模式还是很明显的。
很显然,犹太拉比推理出没有人能够合法地索要比可分配的遗产总额还多的金额。因此,当遗产总额只有100美元时,对债权金额为100美元、200美元和300美元的债主提出的分割要求将被平等对待。而当可分割的遗产金额为200美元时,债权金额为200美元和300美元的债主提出的分割请求将被平等对待(但是比对债权为100美元的债主提出的分割要求要优先对待)。
我们在《塔木德》中找到了另一条线索:“两个人同时拿着一件衣服;其中一个要求拥有整件衣服,另一个要求一半。最后第一个人分到了3/4,而第二个人分到了1/4。”那么古时犹太拉比的推理似乎就是这样:“有两个人都要求其中的一半,而只有一个人要求另一半。因此我们把存在争议的一半平均分给两个人,再把无可争议的那一半分给另一个人。”在《塔木德》一书中的其他地方,拉比们就依照相似的推理解决了一个案例,事件中一个人要求拥有全部,而另一个人要求拥有1/3。
现在我们有两条可供选择的原则:第一,分割要求不能超过可供分配数额的全部。第二,我们应该遵循那条有关处理有争议的衣服的原则。当债主只有两家时,这些原则足以解决破产后资产分割的任何问题。下面是几个例子。
例一:现在可供分割的遗产数额是125美元。莫和拉里分别要求得到100美元和200美元。依照第一条原则,拉里要求的200美元要缩减到125美元。现在这两个人之间,有100美元处于有争议状态,而那25美元没有争议。依照那条有关处理有争议的衣服的原则,存在争议的这100美元要平均分配。因此,莫分到50美元,拉里得到剩余的75美元。
例二:现在可供分割的遗产数额为125美元。莫和克里分别要求得到100美元和300美元。依照第一条原则,克里要求的那300美元要减少为125美元,而这之后的情形就和例一中的一样。于是,莫得到50美元,克里得到75美元。
例三:现在可供分割的遗产数额为150美元。拉里和克里分别要求得到200美元和300美元。两个人要求的数额都要减为150美元,现在处于有争议状态的是150美元。因此,拉里和克里每人得到75美元。
现在如果债主有三个——换句话来说,如果现在可供分割的遗产数额为200美元,而莫、拉里和克里分别提出了100美元、200美元和300美元的分割要求,这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已经从《塔木德》中看到分割的结果为50美元、75美元和75美元。这些数字说明了什么呢?
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罗伯特·奥曼(Robert Aumann)教授和迈克尔·马希勒(Michael Maschler)教授第一个发现了这些数字有特殊意义:任何两个人分到的数额都符合我们前面已经讲到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是前后一致的。
例如,莫和拉里总共分到的数额是50美元+75美元=125美元,然后就和例一规定的那样,他们分到的数额为50美元和75美元。莫和克里分到的总数额为125美元,按照例二中规定的那样进行分割。拉里和克里分到的总数额为150美元,按照例三中的规定分割。
在所有可能达成与前面已知原则相一致的分配方法中,他们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呢?最后证明这是个错误的问题,因为其他能和已知原则相一致的分割方法不存在。(换句话说,除了按照50/75/75的比例来切分以外,其中两个债主分到的遗产总额不可能再正确地进行分割。)事实上,奥曼和马希勒教授证明了一条更普遍的定理:每一个破产问题只有一个和上述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
现在我要来说下比较引人注目的部分:在《塔木德》经中所有出现的例子,其给出的解决方案和前面的两条原则都是一致的。(如果愿意的话,你可以去检验下前面提到的例子。)不知为何,犹太拉比在解决每一个问题时总是能找到这个唯一的、和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
他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呢?也许他们采用了试错法,不断猜测各种分割方案,直到找到和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或者说他们有一种更系统化的程序。但是这一点似乎不太可能,因为每一个我们知道的系统化的程序都非常复杂。我将会挑其中一个程序来讲一下,你自己就会明白。请耐心等待一下(要么就放弃这一部分);要阐明这一点,我相信没有更简单的方法了。
第一步:设计(或至少画出)一个《塔木德》式的水壶示意图来代表每个人的分割要求:
从右往左看(按照典型的《塔木德》方式),这个特别的水壶状的示意图代表了莫、拉里和克里那100美元、200美元和300美元的要求。每个分割区间都是一肘尺宽。最右边分割区两段的高度和是100肘尺,中间分割区两段的高度和为200肘尺,而最左边分割区的高度为300肘尺。如果你的尺子刻度不是以肘尺为单位,你可以随意用英寸或毫米代替。最重要的一点是,除了最大的分割要求,其他所有的分割要求被分成相同的两份,附加到示意图的顶部和底部。
下面是另一幅示意图,代表了数额为100美元、300美元、400美元和600美元的分割要求:
第二步:往里面倒足够多的水,以此来代表可供分割的遗产。下面是第一幅示意图装进了价值200美元的水(也就是说,可以装满一个一肘尺宽、200肘尺高的容器)的样子:
第三步:根据水的高度读取分配结果(还是从右往左)。在这个例子中,莫得到50美元,因为水壶最右边部分水的高度是50肘尺。拉里分到75美元,因为水壶中间部分水的高度是75肘尺。克里也分到75美元,因为最左边分割区的水位达到了75肘尺。
因此,根据这个《塔木德》式水壶状示意图,对于这个独特的破产问题(也就是,按照三个债权人100美元、200美元和300美元的分割要求来分配200美元遗产的问题),唯一一个与已知原则相一致的分割方案比例就是50/75/75。
如果莫、拉里和克里对分配总额为400美元的遗产提出100美元、200美元和300美元的分割要求会怎么样?通过向《塔木德》式的水壶里倒入价值400美元的水就能找到和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
从右往左依次读取分配结果,莫分得50美元,因为水壶最右边部分水的高度是50肘尺。拉里分得125美元,因为水壶中间部分的水位是125肘尺(底部100肘尺和顶部25肘尺)。克里分到225美元,因为水壶最左边的分区水位达到了225肘尺。
如果你是个偏执的人,你可能想要验证下这个解决方案是否真的和已知原则相一致。例如,莫和拉里总共分到了175美元,而他们的分割要求分别是100美元和200美元。现在这200美元的要求要减少为175美元。那么莫和拉里需要分割处于争议状态的100美元,同时拉里拿走剩下的75美元。这样一来,莫得到了50美元,拉里总共得到了125美元,和《塔木德》式的水壶状示意图显示的一样。你可以随意去验证莫和克里或者拉里和克里之间的分割方案是否和已知原则一致。
虽然古老的犹太拉比没有考虑到这一特殊例子(把400美元的遗产按照100美元、200美元和300美元的分割要求进行分割),奥曼和马希勒教授相信如果他们曾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就会通过某种方式发现这个唯一一个与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而且一定会予以支持。
至于犹太拉比们到底是如何找到的解决方案至今仍是个不解之谜。《塔木德》式的水壶状示意图是一个十分现代的发明(事实上,这个示意图是美国《石板》杂志一名叫作贾亚拉曼·拉马钱德兰(Jayaraman Ramachandran)的读者为了替换掉我在专栏里提供的那个不太好懂的描述而设计出来的。似乎犹太拉比不太可能已经知道了这个图。
但是,不管犹太拉比用的是哪种方法,他们似乎已经前后一致地使用了它。要检验《塔木德》书中的每一个例子是否符合相一致原则并不是什么难事,这就意味着对于每一个古代的犹太拉比曾经考虑过的案例,他们都得到了和用《塔木德》水壶状示意图的现代人一样的答案。这个相一致原则可以给每一个例子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就此而言,在每个例子中,只可能存在唯一一个与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想象,古老的犹太拉比们通过不断地尝试各种方案,最终被他们找到了。
这个相一致原则不仅普遍适用(因为总是可以找到一个与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而且非常明确(因为除此之外,绝不存在其他和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
为什么和已知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就是正确的解决方案呢?奥曼和马希勒教授认为这种一致原则正好契合了我们追平公平的固有意识。但是,按照《塔木德》惯例,如果你不赞成这个论点,奥曼和马希勒教授还有另外一种说法。
想象一下,所有的债主都被关在一个房间里,并且被告知在遗产分割上他们要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谁也分不到遗产。我们同样假设任何一个债权人的要求得到百分之百的满足(得到他人一致同意),且必须接受达成的共识才能离开房间,那么整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会是什么样子?最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现代的公理化议价专家试图来回答这些问题;不幸的是,他们的答案最后还得主要依靠辅助的假设条件才行。但是奥曼和马希勒教授已经得出证明,在破产后进行的谈判中,按照合理的假设一步步推理,债权人最后会同意按照一致原则来分割遗产。因此,按照奥曼和马希勒教授的观点,如果给予适当的谈判规则和足够的时间,债权人最后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就会和《塔木德》书中描述的解决方案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