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多年前,一位名叫威廉·布莱克斯通的律师宣称,宁愿让10名罪犯逃脱处罚,也不能让一位无辜的人遭受痛苦。为什么是10个?而不是8个或12个?因为布莱克斯通说是10个,所以就是10个(没什么理由)。在说了那样一句话后,布莱克斯通公然拒绝就设立刑事审判体系的利弊进行权衡。
当然,对无辜者定罪是件坏事,我们都知道这一点,就像都知道放过罪犯同样是件坏事一样。困难的部分是,为了避免错误的定罪,我们能接受多少错误的有罪释放。到底是10、12还是8,这个数字很关键。因为每次重写刑事法令或修改证据规则,我们都需要调整相关条款以回应这种权衡调整,所以思考清楚这种权衡的目标结果很有意义。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成本。对我们来说,错误定罪的成本是我们可能成为那个不走运的进了监狱的无辜者。有罪释放的成本是我们可能在路上与刚刚被错误释放的罪犯狭路相逢。两者都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风险,“10个有罪释放”的标准带给我们的是一定程度的风险,“5个或100个有罪释放”的标准带给我们的是另一程度的风险。适当的标准需要符合我们的风险偏好程度(这里的偏好指最低程度的不喜欢)。由于我们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所以更好的标准是我们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标准。
这样看来,“10人有罪释放”标准看上去过于严格了。在谋杀案中,“10人有罪释放”意味着,我们可能与被释放的谋杀犯相遇10次。错误的有罪判决意味着我们每人都可能被送上电椅(最坏的情况)。这两种情况我们都不喜欢,但必须选一个的话,我宁愿选后者。虽然我可能是错的,但我敢打赌别人也会这么做。我希望我们都能对更少的有罪释放更感兴趣,比如说“3人有罪释放”的标准。只要我们有75%的把握可以证明某人有罪,我们就应该判决某人有罪。四次判决中,我们可以基本保证有三次是对的,一次是错的,并且每一次的“赔率”我们都可以接受。
有些案件中,我们可以保证80%、90%,甚至95%的可能性不出错,对于这样的“赔率”我们应该更加满意。合理怀疑的临界点是我们发现,这样的“赔率”不可接受。
当然会有不明事理的人说:“不,只要有可能把一个无辜的人送进监狱,我就永远不会满意。”我们也可以用同样不明事理的方式回答:“好吧,只要有可能释放一个真正的杀人凶手,我也永远不会满意。”除非我们完全废除刑事司法,或者是先发制人地监禁全部人口,否则这些标准都无法得到全部满足。人人都会犯错误,我们无法彻底消灭错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是,什么样的错误组合最可容忍。专门研究一种错误通常是次优的。如果你从来没有错过一次飞机,那么你在机场待的时间肯定很长;如果你从来没有冤枉过一个人,那你肯定错放过很多坏人。
因此,如果所有的警察都是诚实正直的好警察,75%这个合理怀疑的标准应该得到我们的认可;但如果警察(或其他司法、执法人员)并不那么诚实正直,有时甚至会编造证据针对他们不喜欢的人(或者不积极寻找证据,以避免有人被当作替罪羊)的话,75%这个合理怀疑的标准就不那么值得认可了。这使我有种冲动,想将这一标准定得更高些,就像布莱克斯通认为的那样,定位在90%。所以,他可能本来就是对的,如果这真是他认真思考的结果的话,这一标准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好。
如果可以处决杀人犯,我们为什么不把制造电脑病毒的人也一块处决掉?依据我的计算结果,这将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首先,处决一名杀人犯的价值是多少?比较高的估计是,每处决一名杀人犯可以阻止10起谋杀案的发生(我见过的最高估计是24起,但经济学文献中最接近于一致的估计是8起)。每条生命的价值,我们还是往高里估计,假设为1000万美元。因此,处决一名杀人犯可以救10个人(有点高),每个人的价值大概为1000万美元,所以处决一名杀人犯可以获得1亿美元的收益。[2]
将这一收益与处决制造电脑病毒、木马病毒的“坏家伙”的收益相比较。我建议叫他们“病毒制造者”。据估计,制造病毒及相关活动每年将造成500亿美元的损失。
我明确一下,当我说“据估计”时,是指网上有人这么说。有很多理由可以相信这一数字被严重夸大,尤其是考虑到受害公司在保险索赔时往往夸大自己的损失。但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还是暂用这个数字,以后可以再修改它。
考虑到500亿美元这个数字,我们只要每年阻止0.2%的病毒制造,就可以获得处决杀人犯的那1亿美元的收益。所以,任何超过那0.2%的成果,或者任何比上年做得稍好的方面都是纯收益。
处决病毒制造者的好处如此之大,那成本呢?执行处决的成本是一个生命——通常是一个罪犯的生命,但偶尔也可能是被误判的无辜生命。问题的关键是:两者哪个更有价值?是被定罪的杀人犯的生命重要,还是被定罪的病毒制造者的生命更重要?
应该是后者的生命更有价值。与谋杀犯相比,病毒制造者更容易被教化,从而改变,而且他们有更多的技能可以为社会做有益的贡献(当然,也可能与此相反,这些技能会被继续不良使用)。之所以会如此“偏向”于病毒制造者是因为,我们以1亿美元来衡量病毒制造者的价值,而以零来衡量谋杀犯的价值(之前是以10条命来衡量的)。
这样当然更让我们不愿意处决病毒制造者。尽管如此,处决病毒制造者的积极意义仍然大于处决谋杀犯。设想一下,如果处决一个病毒制造者可以防止价值2亿美元的计算机公共资源被破坏的话,那么,之前讨论的他们的生命值1亿美元也就不算什么了。这也仅仅是计算机病毒每年造成损失的0.4%,这是个我们尚未逾越的障碍。
结论:只考虑经济方面的成本收益的话,我们应该更快地处决病毒制造者,而不是谋杀犯。当然,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这么做,这又是为什么?
一个可能的答案是:有些东西不可能被简化成数字。比如人的生命,谁会在乎经济学家将人生命的价值定为700万、800万或1000万美元?我们或许会发现当这些数字被经济学家以某种抽象的方式展现出来的时候很有趣,但对制定一项合理的公共政策并无助益。
这个问题的问题就在于它本身是错误的。如果能够阻止一场谋杀案的发生,我们所有人都会变得更安全些:我们成为凶杀案受害人的概率将下降三亿分之一(美国人口总数为3亿)。如果我们处决一个谋杀犯,并阻止10次谋杀案的随机发生,那么我们的安全指数就会增加10倍:我们成为凶杀案受害者的概率会减少为三千万分之一。当我们说人的生命值1000万美元时,我们准确的意思是,人们愿意拿出1000万美元的三千万分之一,大概是33美分,来换取额外的安全(实际上,人们愿意支付的金额要比这一金额少一些,因为每处决一名凶杀犯,在使我们的街道变得更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我们被错误定罪的风险,说不定哪天我们也会被执行死刑)。
另一方面,假设我们处决一名病毒制造者,并消除比如说1%的计算机病毒。假设每年由黑客恶意攻击造成500亿美元的损失中,有一半集中在美国,就是250亿美元,假设每人“中奖”的概率为1%,平摊到每人身上就是83美分。如果排除掉这种风险的话,就相当于在每个人的口袋里放了83美分,更多一点的安全(处决谋杀犯)和83美分(处决病毒制造者),人们会选哪个?多数美国人都会选择现金,这就是我们从基普·维斯库斯等人的理论中学到的。
处决谋杀犯意味着更多点的安全感,处决病毒制造者意味着发放现金,人们通常会选择现金而不是安全感。因此,处决病毒制造者是项更好的政策。
但也存在一个例外:或许存在某种较为温和的惩罚方式,可以高效制裁病毒制造者,而不制裁谋杀犯。如果可以通过切断黑客的资金供应,或消灭他们的代理人来高效阻止恶意攻击的话,就没必要对他们实施轰炸了。这种方式能否奏效,完全是个经验的问题。
当然,这都是很粗略的分析。就像我已经承认的那样,将病毒制造者造成的损失确定为500亿美元或许并不可靠,估计下他们对现实的损失或许更可靠。另外,我所有的数据都是近似值,其中一些要比另一些好点。[3]
因此,虽然我不打算完全支持这些数字,但我打算完全支持得到这些数字的方式。政府存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提供某种保护,出于一些原因,这种保护我们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政府在提供我们最重视的这种保护措施的时候表现最好。只有当我们希望计算成本和收益,并尊重我们的计算结果时,我们才能衡量政府的表现,即便这些计算结果与我们的直觉相反。从根本上说,任何不愿做这种计算的政策制定者,对政策制定都不够认真。
[1] 许多优秀的经济学家都试图论证:营救一个如果不救100%会死掉的生命,比营救100个有1%的可能会死掉的生命更有价值,并将之作为“确定/统计生命理论”的支撑。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并在我的网站上从技术层面解释了原因,网址是http://www.landsburg.com/lives.pdf。
[2] 如果认为我高估了处决杀人犯的威慑作用,那就把它向下调整,然后相应的论点就会变得更强,而不是更弱。
[3]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也忽略了死刑的道德成本和收益,或者死刑的主要意义就在于惩罚而不是威慑。对于这样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政府的工作是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活,而不是强制执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