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与其他动物群体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运用个人理性而达致某种形式的合作[1](我这里所说的合作,包括诸如劳动与社会分工、专业化,市场交易,合伙和共同经营企业,以及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政党、政治联盟、各种民间和公益团体中人们的相互协作、交往和协调行动,等等)。合作,能产生“合作剩余”,这应该是经济学的一个常识——尽管没有多少经济学教科书真正讲“合作剩余”这个概念(Moulin,1995)。人类的相互交往,用现代比较时尚的博弈论术语讲,就是在玩一种“社会博弈”。在人类社会的博弈中,常常会出现一种叫“囚徒困境”的博弈格局。囚徒困境博弈格局表明,若依照当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推理假设,有着超理性(hyper-rational)的最大化推理的博弈者(players)在许多博弈格局中——按照博弈论中的“无名氏定理”(the Folk Theorem),即使是在有限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中——也是无法达致合作或言帕累托效率的。
然而,博弈论和经济学的理论预测是如此,但现实情形却是,在任何人类文明社会中,在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这样和那样形式的合作,因而阿克塞尔罗德(Axelrod,1984;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2007年,第3页)曾认为:“合作现象四处可见,它是文明的基础。”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经济社会理论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在每个人都具有自私动机的情况下,人们怎样才能通过社会博弈而自发产生合作?换言之,人类合作能否从有着自己利益最大化推理逻辑的行动者的行为互动中自发产生?或更直接一点说,人们到底是如何跳出这处处存在且没完没了的种种“囚徒困境”迷局的?
从人类经济社会思想史的理论进展来看,尽管“囚徒困境博弈”的理论程式到1950年才被人们设计出来[2],但如何克服个人短期和眼前的私利而通过合作最大化人类的社会福祉这一问题,却在很早就被各学科的一些重要思想家们认识到并且提了出来。从西方社会思想史来看,在这方面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例子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1943)的“利维坦”和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968)的“社会契约理论”。[3]按照霍布斯的理论思路,没有一个作为利维坦的机构(可大致理解为“作为国家政府的集权体制机构”),人类合作将是不可能产生的,因此,一个强权的政府机构是必要的。而按照卢梭的理论路径,一些自由人之间相互交往会产生“公意”(general will),在公意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某种“社会契约”,就可以达致并维持某种人类社会或社群之间的某种合作。
然而,问题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即使我们同意作为一个巨大利维坦的政府机构对促进社会合作有某种作用,但是反过来的问题是:如何避免一个庞大的政府官僚科层制所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于是,通过霍布斯的利维坦形式而达致的社会合作,就有一个通过这种方式所达致的“合作剩余”与官僚科层制可能带来的“效率耗散”的替代关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其本质而论,也是想解决人类社会的合作问题,但卢梭的政治主张和理论路径,也不是没有问题的。这里尤为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卢梭批评了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主张,提出在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是人人自由平等的这种天赋人权观,并主张在此理论基础上通过自由人的公意签立契约而建立国家,设立政府,并在政府的治理之下实现社会合作,但卢梭的社会理论本身却以共和制为形式的专制独裁的理论为导向,从而在现实中,受卢梭和其他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哲学和政治主张的影响,法国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上半叶也确实发生了一场场腥风血雨的大革命。今天究其理论逻辑,我们会发现,按照卢梭的政治理论,集体意志(公意)是维系契约社会的纽带,没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没有集体意志(公意)的运用,契约就等于一纸空文,人类社会的合作也难以发生和存续,由此卢梭认为,公民有义务把公意看成是自己的意志。在此情况下,若有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逼迫他服从公意。因而,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这一逻辑推理,如果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代表公意,那么这个人或组织就有权力来统驭、控制和指导整个社会。这样一来,一种代表公意的专制集权统治就自然而然地内在于这一政治推理逻辑之中了。由此看来,与其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想达致在人人自愿基础上的某种社会合作,而毋宁说他是主张一些人以“集体理性”和“社会公意”为名义实行个人的专制独裁。就此而论,尽管卢梭从词语上不同意霍布斯的君主专制政体主张,但在通过控制社会来强制人们进行某种社会选择这一问题上,二者却可谓是殊途同归。
概言之,从霍布斯到卢梭,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理论假设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会在某种外在强制力量和社会安排下为实现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并且这要么导致君主专制,要么达致共和独裁。[4]然而,这是人类社会所命定的必然选择吗?人类是否必须接受霍布斯的“利维坦”或卢梭的“人民主权者”的专制统治,并只有在此统治之下才能实现某种形式的社会合作?换句话说,哈耶克(Hayek,1988)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所提出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能否自发生成和自然成长?如果能,其自发生成和自然扩展的外在条件和社会机制又是什么?这些问题追问到最后,都会牵涉到人类内部——或具体到个人之间——合作的原初发生机制和维系机理问题。从这个角度来审视问题,今天我们也许会发现,在20世纪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所诘问的人类社会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是把人类合作如何可能这类霍布斯和卢梭式的老问题,在现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重新提了出来,并把它还原到人与人之间的个人博弈的层面上来进行考察。
这里不妨让我们再简单回顾一下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认为,每一个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不仅在个体活动中,而且在集体活动中,其目的都只有一个,那就是不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正是由于这种个人的自利倾向,使得集体行动在大的集团中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因为,集团越大,就越难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人人都想分享集体行动的成果,但不愿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所面临的问题,显然也是人类社会中经常且时时存在的多人囚徒困境博弈中众人的“合作选择”如何成为可能的问题。面对这个古老、简单而似乎又万古常新的理论问题,奥尔森的推理逻辑如此单刀直入却又不乏深刻:“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Olson,1980;曼瑟尔·奥尔森,1995年,第2页)很显然,奥尔森只不过是在20世纪复述了一遍霍布斯和卢梭所提出的老问题。
霍布斯和卢梭的思想,以及后来奥尔森的工作,在人类思想史上无疑均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且在人类数百年的现代化进程中,霍布斯的利维坦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均能在欧洲社会的历史上存在过的政治和社会体制中发现其理论的现实体现(incarnation)。然而,人类社会的合作,远比这两位古典政治哲学家眼中的政治体制问题要宽泛得多。从国与国之间的军备竞赛、国际贸易、关税协定的制定和恪守,到商家双头(duopoly)和多头(oligopoly)竞争、合伙制与现代科层制公司内部的运作和管理、公共物品的提供,再到邻里相处、朋友相交、夫妻之道、家庭维系……这时时、处处、事事似乎都充满着超越囚徒困境博弈的合作选择问题,以至于可以认为,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没有人们对单次或重复囚徒困境博弈均衡选择的超越,就没有人类的文明社会。但是,反过来说,没有人们面临诸种囚徒困境博弈格局中的“均衡”选择,即“背叛”,人类社会中的国家、法律、礼俗、规范、组织和种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成为多余的了。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是如何在一些囚徒困境博弈的格局中达致相互合作的?在面临着随时出现的囚徒困境博弈格局时,作为一个理性(包括康德哲学意义上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或更确切说,即包括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理论话语中的个人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的理性行为,也包括休谟、斯密和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情感和定言命令)的行动者,在面临着一个又一个的重复和不重复囚徒困境博弈格局时,对你来说最好的选择是什么?或言你应该如何选择?
这种种问题,既是些理论问题,也是些现实问题;既是牵涉到人类社群组织和社会政制的深层发生机制和原理,也牵涉到个人层面的道德标准和个人选择的优化问题。这一系列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又十分复杂、且看似表层但实际上是社会和社群构成基础的深层问题,就被阿克塞尔罗德在20世纪80年代连续设计进行的三次“囚徒困境重复博弈计算机程序奥林匹克竞赛”所充分展示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