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们知道,每一个论据都是从其所属的推理类别的一般真理中得出的,而概率就是这些论据在任意类别中依然为真理的比例。中世纪逻辑学家有一套命名系统正好适用于此。他们把前提表达的事实称为“前件”(antecedent),随之而来的推论称为“后件”(consequent),而从(几乎)每一个前件到后件的原则则被称为“推论”(consequence)。按照这套系统来说,概率完全属于“推论”,任何一个推论的概率等于前件和后件同时发生的次数除以前件发生的次数。由此定义可推导出概率的加法与乘法规则,如下所述。
概率的加法法则——已知两个具有相同前件但不相容后件的推论的概率,则两者之和即为“从同一前件得出两个后件之一”这个推论的概率。
概率的乘法法则——已知“如果A则B”及“如果A则C”这两个推论的概率,那么两者相乘的结果就是“如果A则B和C”这个推论的概率。
专门适用于乘法法则的概率独立规则——已知“如果A则B”及“如果A则C”这两个具有相同前件的推论的概率,又假设“如果A则C”的概率与“如果A和B则C”的概率相等,那么前两个推论的概率相乘等于“如果A则B和C”的概率。
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掷骰子的概率来检验这些规则的有效性。比如,一次掷到6的概率为多少?这里的前件为“投掷一次骰子”,后件为“掷到6”,由于一枚骰子有6个面,每一面出现的频率都相等,即任意一面的概率为。假设投掷2枚骰子,掷到6的概率为多少?其中任何一个掷到6的概率与只投一个骰子掷到6的概率相等,即。而且,其中任意一个掷到6的概率和另外一个掷不掷得到6的概率无关,因此,这是一个独立概率事件。另外,根据我们的法则,这两个事件同时发生的概率就是各自概率相乘的结果,即×。那么掷到“一二”的概率是多少呢?第一个掷到1点,第二个掷到2点的概率和两次均掷到6的概率是相等的,即。同样,第一个掷到2点,第二个掷到1点的概率也是。这两个事件——第一次掷1点、第二次掷2点,以及第一次掷2点、第二次掷1点——是不相容的,因此在这里我们运用的是加法法则,也就是两次投掷得到一个1点、一个2点的概率为+,即。
以此方式,我们可以解决骰子之类的所有问题。如果骰子的点数非常大,数学(或可定义为通过分组提高运算速度的技艺)这一学科就能帮助我们解决很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