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腐败与欧盟
欺诈与腐败的国际研究中的一大主题就是了解滋生这些行为的条件。人们普遍认为,腐败主要出现在官僚主义规范及合理的管理结构缺失或是发展不健全的地方。因此,普遍性腐败被看作是发展中、“过渡时期”或是第三世界社会的“病理”。从广义上来说,这一论点的基础是韦伯对官僚主义的刻板印象,即它是机构的一种法理模式。在这种机构中,官员的行为受到编撰好的正式透明准则的约束(招聘看的是个人优点与技术能力;责任与义务间存在分层,官员与委托人间的关系不受私人情感影响;个人收入与正规工资间也有明确分界)。这些观点被认为是现代性的界定特征,并成为西方先进工业社会印象与自我印象的中心。相反,腐败——一种个性化、排他性的行为模式,通常在暗中进行,并违反了规则——代表了透明、高效以及现代性等原则的对立面。
本章通过分析欧委会、欧盟行政部门这样高度官僚化环境中的腐败来验证这些猜测。我关注的是致使欧委会委员于1999年3月辞职这一腐败丑闻相关的事件。当时我正在布鲁塞尔[1]准备完成对欧盟公务员的人种志研究及随后就欧盟中的欺诈、问责制和机构改革问题展开的辩论。这里我想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解读这则丑闻(除此之外,布鲁塞尔的政客与官员们的解释又是什么?)我的观点是,只有在其行政机构的“机构文化”下,欧盟中的裙带关系、欺诈与腐败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1999年的丑闻凸显了凝聚力与问责制的问题。也许对于其他缺乏共同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合适的责任机制——的国际性多文化组织而言,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大部分争论也集中在找到致使国际组织中出现普遍性腐败的原因——不论根深蒂固的文化准则是否要比机构制度及程序更为重要。我认为两者都很重要,不过在像欧盟这样一个新颖且具有多元文化的机构中,问题的一部分正是出在无法就公共行政准则及道德标准达成共识上。这种紧张关系由于欧盟在透明性及问责制方面的问题而被加剧。由此引发了最终的疑问:欧委会花大力气进行的自我改革能有多成功?
但是首先,让我把这场辩论置于更广阔的背景之下,并解释为什么我会对欺诈和腐败感兴趣,为什么反腐话语在对欧盟的讨论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一个直接的答案就是腐败辩论的焦点再次落到了欧盟内部管理与责任之间悬而未决的紧张关系上。一直以来,欧委会都以其行政部门的特色引以为豪,他们宣称这代表了一种新型独特的“欧洲”公共行政模式。该模式既与欧盟有关跨国合作及超国家治理的理想相匹配,也与它旨在“确保公民能生活在和平、自由与繁荣中”的组织自身形象相符。然而,1999年3月16日,桑特委员会辞职,随后独立专家委员会对欺诈、裙带关系以及腐败(将在下文讨论)展开了严肃调查,并由此提出了有关“超国家主义”实验及机构改革必要性这些根本问题。这份报告还开启了对欧洲道德及公共管理伦理的讨论。如果像大卫·帕金所观察到的那样,只有在犯罪中我们才能把道德看得最清楚,那么人们对待这些犯罪的方式就能够更深入地揭示分类体系中的文化(或者国家)差异。
就这场辩论而言,涉及历史、竞争及全球利益的背景也许更为广泛。通过对过去几年间重要国际新闻事件的粗略回顾可以发现,欺诈和腐败成了国际组织中的主要问题。不仅有像安然、施乐以及世通这样“无赖”的美国公司,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国际足协欧足联以及国际奥林匹克联合会这类不以利益最大化或股东利益为基本原则的机构,都深陷腐败丑闻。同样,世界范围内也浮现出大批政治腐败丑闻。牵涉其中的不仅有墨西哥、巴基斯坦和秘鲁这种贫穷或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及政府,还有很多主要的“七国集团”国家(包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他们通过贸易与援助政策在定义及推动“善治”方面施加影响。
这些丑闻似乎是更广泛模式中的一部分。然而,考虑到我们缺乏可靠的尺度来从跨文化的角度衡量腐败现象,很难估量它到底有没有上升。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对腐败的指控之所以大幅上升,是因为在公众不再容忍旧式任人唯亲行为的新风气下,这样的指控与反指控已成为政客们为夺取正统地位并与对手争夺选票的一种方式。就像17世纪新英格兰对巫术的指控一样,指控他人渎职的原因可能很复杂。然而,“腐败”这个词变得日益重要——之前被视为是正常的活动,现在都被贴上了“腐败”的标签——这也可能与更广泛的“信任危机”有关系。“信任危机”是贝克及其他人提出的“风险社会”的特征。人们对铲除公共部门的腐败尤为关注,例如,他们现在就痴迷于通过量化数据、“生产力”指数以及“绩效”指数来引入“问责制”管理体制。这种关注是通过“认证仪式”及现代“审计文化”的要求来获取保证与确定性的更广泛方式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