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上的问题
腐败研究不可避免会对实地调查和参与观察提出主要挑战。一个主要困难可能就是资金不足。研究人员必须首先说服资助单位出资购买“礼品”。就算这项申请被批准,拨下来的钱能买到的礼品数量也很有限。许多国家可能并不允许一项旨在明确探索腐败的研究申请立项。
刚刚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与信任和研究的道德观有关。如果人类学家提出的问题涉及调查者的非法或不道德行为,那么他如何才能建立起信任感?谁会承认自己行贿或是受贿了?如何证实腐败故事的真实性?研究腐败及其他不道德或非法行为也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研究者有可能会辜负调查对象对他的信任。他们也许共同生活过,并且已经形成了强烈的情感纽带。如何观察腐败行为(而不是记录人们对这些行为的评论)是进一步的问题。人类学实地调查的优势就在于其能注意并发现私下的关系网络。通常只有长期参与观察并对该领域行为者极为熟悉才可能做到这一点。然而,这种人类学研究特有的实证法不太可能延伸到非法或是不道德的领域。就像性行为研究一样,说到别人时人们可能会侃侃而谈,可一旦涉及自己就会变得守口如瓶或是反应迟钝。因此,与性行为类似,大多数腐败研究处理的是二阶数据,是人们感觉到的腐败的影响以及他们的表述(即叙事和表达),而不是直接的观察。维尔纳在哈萨克斯坦研究时所采用的一个策略是提假设性的问题,而且只在人们主动提起腐败这个话题时才使用。在哈萨克斯坦,人们能够在道德上接受行贿,而且行贿比受贿罪行更轻,因此她只询问调查对象行贿时的情况。
在这方面,正如本书各章所述,人类学也许更适合研究对腐败的指控及其影响而不是腐败本身。这与人类学对巫术的研究有重要的相通之处。就像对巫术的指控,对腐败的谴责也反映出社会结构分裂、社会局势紧张的情况,政客们经常用这一招在政治声誉管理的竞争中破坏对手的信誉。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观察也是存在问题的。参与观察对理解“城际间”腐败的帮助有限。古普塔认为,与金字塔类似,发生在地方层面及更低行政级别的腐败是腐败与贿赂体系中最明显的部分:
政客们通过高级官僚为选举筹集资金,而高级官僚从下属身上或者直接从他们监管的项目中榨取这笔钱。他们的下属则效仿上级的做法。
因此,数据获取成为方法论上的进一步问题。这不仅是因为腐败往往发生在封闭环境内,而且因为通过忠诚、亲情、友情或利益的网络,地方及国家层面的腐败通常与跨国政治及经济结构相连,这已经超越了当地研究员的能力范围。腐败的发生往往需要依靠遥远的“飞地”来实现,例如设立在开曼群岛、百慕大、马恩岛、直布罗陀及其他地方的离岸公司等。这些地方为合法与非法资金的流动提供了空间。例如,俄罗斯多媒体企业“桥”媒体集团的掌门人弗拉基米尔·古辛斯基,就通过直布罗陀逃税,并向俄罗斯最大的天然气供应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提供巨额的信贷支付。[12]腐败是否正在全球范围内增长这个问题,无疑与由基础设施建设促成的大规模腐败是在扩散、停滞不前,还是逐步减少相挂钩。
马库斯、福·奥尔维格和哈斯特鲁普、韦尔茨及其他人提议,不能再完全局限于在同一个地方进行观察,而应该进行多地研究。理论上来说,这当然很合理,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会因为这类项目包含明显的(体制、时间及资金上的)限制而失败。古普塔提出了一种更为实际的建议,主张将实地考察与报纸及其他媒体的分析结合起来——因为要理解政府行为,只聚焦在地方层面是不够的,必须要依靠地方与更广泛的社会间的联系。正如古普塔所说,“政府”是一个实体,它既由当地人与政府官员间的互动实践构成,也包括腐败话语在内——就腐败叙事的方式而言,报纸尤为重要。但这在方法论上意味着什么呢?我们是否应该在当地层面的“这一点”上再增加“另一点”?(即媒体机构)把重点放在当地媒体对腐败的表述上就够了吗?再加上这种表述对调查对象如何理解“政府”所产生的影响呢?不论我们把重点放在哪里,古普塔都认为,不能把地方当成是不存在问题、协调一致的空间单位。这点对研究城际交易至关重要。相反,我们应该“重视‘多重介导’”环境,因为政府是经由它才得以构建”。也就是说要考虑有关“首都”“政府”“跨国企业”“银行”等其他地方的叙事,这些当然都是通过媒体介导的。
把腐败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来研究
研究的伦理观与为何人类学研究极少公开谈论腐败这个问题紧密相连。原因之一是被研究的对象往往是穷人或处在社会边缘的人,人类学家不想再给“他们的”研究对象增加麻烦。我们对腐败的研究可能会使他们陷入严重危险之中。另一个原因是我们可能会发现,调查对象把腐败作为一种复仇与赋权的颠覆性形式。我们可不想“指责那些也许会领导下一场解放运动的人”。第三,人类学家可能自己就参与了“腐败”行为并从中受益;很多人也许会邀请官员共进晚餐,分发礼品,发誓永远不会将礼品交易的事写进文章或是披露其敏感信息的来源(相反,他们承诺只会将其“记在心里”)。
我们无法撰写有关腐败的文章,不仅因为我们不愿背叛调查对象,或许也因为这可能会给我们自己的行为蒙上阴影;因为同行会认为这种行为令人尴尬、违背道德或是触犯了法律,或者我们自己出于个人或职业道德的考虑,也有这种感觉。最后,更具威胁性的是,研究腐败可能会使研究者自身面临危险。在直布罗陀调查的哈勒尔也许并不是唯一一个被警告不要深入调查腐败与政治、金融及毒品走私间联系的人类学家。例如,在当地调查对象告诉他有关该地区走私及低层次贿赂(“反正每个人都知道”)的事情之后,就明显不能再从他嘴里撬出有关更大规模交易的信息或是具体名字了。“你不会想知道的”,他严肃地说,并给哈勒尔讲了有人在“其他”地中海港口发生的“黑手党”帮派战中被枪杀的故事。这些故事里暗暗透着一种威胁。“这里”有些人就牵涉其中。与某些同事遇到的威胁相比,这些故事虽然含糊不清、迂回间接、相对温和,但它们有效阻止了哈勒尔在进行直布罗陀小规模腐败研究时,本打算提出的深入性问题。
腐败的人类学研究终点是什么
我们试图阐明,人类学观点能够对理解腐败及其不同含义做出重要贡献。在这最后一节中,我们将概述该学科可以进一步调查的领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透明国际都倾向于在他们的反腐话语中提出一个去文化因素的通用腐败定义。这与某些地方的做法及分类相冲突,尤其是那些将礼品与贿赂区分开来的地方。这毫不意外(至少对人类学家是如此)。这是腐败的人类学研究可以进一步调查的第一个领域。
马塞尔·毛斯在其关于礼品交易的经典文章中提到,馈赠礼品本身所固有的偿债义务是一切社会结构的基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反腐领导阶层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根据礼尚往来发生的那一刻来划分礼品与贿赂的界限:贿赂意味着接受馈赠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礼品并非如此。在这里,反腐议程与实现当地需求间产生了冲突。因为在许多文化中,礼品和贿赂可以建立起一种社会纽带,“在经济资源有限、国家福利不足,和/或获得产品与服务的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有助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网(就像哈萨克族那样)。这里通常存在着几个并行的标准,虽然有时它们之间是相互矛盾的。维尔纳就举例说明了区分礼品与贿赂的不同标准,如“交易的内容”(现金/无现金),“收礼人的就业状况”(官员/不相关人士),“交易动机”(回礼/以期快速做成一件事情并避免麻烦),“交易的文化定义”(传统/不道德),“交易的透明度”(透明/保密),以及“交易的法律定义”(法律/非法)。在哈萨克斯坦的案例中,礼品与贿赂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礼品的概念是舶来物,尽管哈萨克人对不同场合的送礼现象有不同的术语,其中一些与西方人称之为贿赂的场合重叠。重要的是,他们并不认为这些重叠部分是不道德的。因此,人类学研究的一项关键任务——如果要超越虚无缥缈的理论——是探索在我们所研究的文化中,人们是如何划分适当与不当、道德与不道德以及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并按当地标准及做法进行分析。另外还有必要区分开腐败——当地行为人及法律规范分别如何定义腐败——与游说、庇护制、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互赠礼品及人脉等概念。腐败也许与它们有关联。德拉·波尔塔和门尼观察到,尽管裙带关系与政治腐败可能被视为相关的现象(有时甚至难以将两者区分开),我们还是有充分理由相信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并且在物物交易的媒介上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前者是“保护”与恩惠,而后者是金钱)。
不过,如果站在调查对象的角度进行研究,就时常可能面对被美化后的当地交易标准。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事实,即贿赂和腐败交易总发生在阶层化、边缘化与排外的权力关系中。多尔蒂曾提醒我们:
等式的这一边的人有权获取资源,分配合同,减少税收,帮助别人上位,并能够包庇非法活动。等式另一边的人则拥有可用于交易的有价之物。而通常最贫穷的阶层既无钱又无社会财产。他们没有进行协商的资本,因而无法参与到赠礼交易的私下体系中,也无法从中获益。
调查的第二个领域是腐败的生产力,或者说腐败话语和实践到底“生成”了什么。古普塔沿袭了福柯的生产力概念,认为腐败话语与实践有助于塑造不同类型的行为者:而“政府”这一抽象概念本身是通过依随者——官僚的相互作用才得以创立并变得有形的。以印度为例,政府几乎总是意味着某种形式的贿赂,报纸的媒体话语塑造了享有权利的“公众”与肩负责任的“政客”形象。然而,腐败叙事产生了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现象。在波斯塔洛给出的例子中,这些现象一方面包括了牵涉在腐败指控中的两个行为人因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冲突;另一方面,也涵盖了那些无法参与交易的人产生的沉默、无能与无力感。在吉廖利所举的例子里,它包含了“好市民”与“坏政治家”间的强大二分法。
第三,批判反思自己的研究重点与更广泛的社会政治背景间的联系这一过程中始终能使人类学受益。在这些背景下,研究重点与社会政治背景逐渐相互关联。反思科学认识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可以突出霸权观点及其带来的盲点。这在如“东方主义”“男性偏见”“父权规范”及“帝国怀旧”等其他霸权概念上极为成功。[13]在“腐败”与“反腐”问题上,人类学之前强调的是这些术语与现行的“解除管制”“私有化”及“善治”间的联系。后者是崇尚新自由主义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话语。新自由主义已经为腐败分析模型搭好了框架,尤其是在世界银行对腐败的限制性定义(即滥用“公共”职权)进行的分析中。归根结底,新自由主义认为,因为腐败主要是公共部门的病理学,其解决办法在于减少公共支出并缩小政府边界。因此这种观点认为,缩小公共部门可以减少渎职的公职人员的范围。它还将公职人员置于市场监管规则、成本意识及企业商业道德的监督之下。现在,关注企业犯罪与私营部门的腐败并未出现在美国政府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议程上。
人类学很适合接受这个挑战。它可以为非正规、未监管的私营部门间的交易提供思路,能够将其批判性的目光转向那些支撑起私营部门贪污腐败问题中的“盲点”的框架。同时,某些西方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动机及行为可能也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人类学关注。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世界银行的领导层只在1998年发起了针对“腐败毒瘤”的讨伐?为什么经合组织颁布的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仅从1999年开始生效?[14]这项公约旨在将那些为获取业务优势而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非法化。事实上,“抵消贸易”(有效的法律贿赂或好处)仍是美国军火商为确保获得合同而惯用的手段。[15]为何反腐话语以现在这种形式出现?这的确像洛弗尔暗示的那样,是对冷战结束后——所谓的“第三波”民主化时期——产生的社会及经济动荡的回应吗?是对新自由主义带来的后果、后20世纪80年代的消费热潮及带走旧道德束缚的自我丰富所产生的延时反应吗?反腐(像“善治”与“问责制”一样)是打击非西方国家政府,迫使其符合美国的经济和政治议程,接受全球资本主义支配的新方式吗?史蒂文·桑普森的态度很明确:反腐议程并不是对新自由主义议程的回应;它本身就是新自由主义议程。然而,如本书各章所示,宏观政治体制并不是了解当代各种腐败形式的唯一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