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有人类学家为了研究腐败而进入该领域。[6]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是因为它对我们的调查对象来说很重要,而且在我们进行实地考察的地方充斥着“对腐败的谈论”。就像在当代印度工作的人类学家所观察到的那样,腐败故事的讲述方式比任何其他民间文学形式都要多。在小店的每日谈资排行榜中,腐败甚至击败了农作物的收成。西恩·拉扎尔提到,她在玻利维亚做实地调研时发现,“人们不停地谈论腐败:这是他们理解政府与政治的方式”。欧洲的部分地区也与拉丁美洲的情况类似,这一点在乔恩·米切尔对马耳他进行的人种志研究中得到证明。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人类学家应对腐败展开进一步研究。因为谁也解释不清它为何无处不在,并且总能激起人们的好奇心。地球上似乎没有人没听过几个腐败的故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腐败既是人种志上的一道谜题,也是经典涂尔干社学会理论中的一种“社会事实”。或许腐败之所以能成为如此有趣的研究对象,不是因为它的确在“现实”中存在,而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它的存在,并且涌现出很多围绕腐败进行的复杂叙事,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兴关系与研究对象。维斯瓦纳坦和赛西在对印度无处不在的腐败现象以及迅速扩散的贿赂逻辑(这一逻辑已渗入政府及其官员的所有行为中)进行分析时,给出了生动例证。甚至在缴水费或是申请恢复供电这种日常行为中,人们都必须与无数的票贩子、中间商,以及官员进行各种非法交易,这“比动物的交配仪式还要复杂,并与某些仪式类似而被程式化”。维斯瓦纳坦和赛西强调的重点是,我们不能仅仅狭义地从这个英语单词的词义上来理解腐败——它具有很多限制性、地方性以及清教徒式的内涵——而应该把它看成一种更微妙、层级更多、更复杂的东西,就像是“一场对话或一种仪式”。[7]在这方面,腐败是一种交易形式:一种多义多头的关系,并且是个人与政府之间联系方式的一部分。多萝西·津恩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她认为“建议”系统是构成现代意大利腐败的基石,而“官官相护的诗学”是理解这一系统的关键之一。我们必须领会腐败政治学,这样才能衡量腐败的文化复杂性。由此看来,贿赂与“建议”远比单纯地滥用公职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丰富得多。维斯瓦纳坦与赛西指出,人们可能认为贿赂是获得公民身份后的第一个行为,是维系政治主体与政府的纽带,同时使市民能够意识到政府的存在。然而,承认贿赂的复杂性并不代表可以宽恕这种行为或是能将其后果最小化。在某些领域,有人可能会为腐败辩护,称其为“弱者的武器”。但通常情况下,贿赂会造成合同金额虚长、发展重点扭曲、剥削加剧、不平等现象滋生以及不确定性增高。腐败尤其会破坏民主与法制的根基。但极为自相矛盾的是,腐败观念最早就产生于法制与法理型机构内。
虽然腐败无处不在又尤为重要,但相对而言,人类学家却极少参与到对腐败的争论中。为什么会这样?南希·波斯塔洛提出三个主要原因。首先,人类学家不愿批评他们的调查对象。突出这些人的不道德之处或是违法行为就像是辜负了他们给予我们的信赖(腐败的不道德之处也不外乎如此)。其次,调查腐败可能会使整个研究陷入危险,而且研究人员“可不想永远被挡在消息圈外”。最后,人们倾向缄默不语,尤其在外人面前。简言之,在存在腐败的地方当一个观察者——或者,从人类学的意义上来说,观察参与者——并不容易甚至并不可能。
考虑到这些道德上与研究方法上的异议,“人类学对腐败的研究”有什么理由存在呢?既然已经有大量相关文献从其他学科,尤其是经济、政治和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研究腐败,人类学还能为理解腐败做出何种贡献?曾撰写过关于庇护制文章的欧内斯特·盖尔纳认为,“我们不妨承认,这个话题吸引了政治窥阴癖者。我们就喜欢观察那些在我们心里认为是非法的政治关系”。毫无疑问,腐败也有类似的吸引力,因为它也是一种非法的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但我们相信有更多的实质性理由支持“腐败的人类研究”。以下四个尤为突出。
首先,腐败提出了在观念与认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问题。如果人类学关心的是如何理解管理社会行为的规则与规范,那么探索这些准则的一个好办法就是调查违反准则的实例,研究人们如何应对这种违规行为以及行为人运用了哪些策略来协调不同的规范与规则。我们也许还能发现,腐败的发生方式有自己的规则(即使是非正式且务实的)与文化准则。这一点从阿拉基对意大利黑手党的研究中就可窥见一斑。对腐败的关注将我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一个发生在法律范围“之内”与“之外”的模糊的活动领域,并引发我们反思批判更广泛的道德、伦理与责任问题,思考我们对腐败的道德假设,即它是否是一个统一的跨文化现象。研究腐败及其文化表现也为研究包括公民观念、执政风格与将政府建设成为一个假想实体的过程在内的,更大、更复杂的社会及政治问题提供了一面透镜。腐败研究也可能提供一种探索其他更具哲学性与象征性的领域的方式,如关于“人格”的观念,或是礼尚往来的交易规则(例如,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一个“好领导”应具备的素质,或是如何区分馈赠与贿赂)。
其次,如何定义一个像“腐败”这样不稳定且千变万化的概念。[8]与世界银行的言论相反,这场争论远未结束。大多数人类学家都同意,世行的定义有问题而且过于严格。如何定义研究对象不仅会影响到我们的研究方法,而且会影响我们将提出的或是无法提出的研究问题的类型。定义与理论一样,既提供了各种“看问题的方式”,也带来了产生“视觉盲点”的不同途径。人类学可以带给腐败研究的不仅是言语上的关注(人们通过语言阐述对腐败的看法),而且包括发生腐败与腐败话语的更广泛的文化语境。它提供了一种研究腐败的方法,这种方法对腐败政治学极为敏感,但又超越了对政治制度或政治本身的研究。
第三,腐败为我们带来一个巨大的理论挑战。如何才能将如此多义,扩散如此广泛的现象理论化?“腐败”的概念可译吗?翻译之后能在不同文化间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吗?毕竟,有些现象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被归为裙带关系与任人唯亲的做法,但在亚洲与非洲的部分地区则很可能被视作是一项帮助自己朋友与家人的道德义务——或者是法国政治阶级(classe politique)中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好好回忆一下20世纪70年代关于庇护制的争论。腐败与庇护制一样,几乎存在于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中:大卫·洛弗尔总结到,凡是“存在非法获利机会的地方,有机构垄断资源的地方以及个人有自由裁量权的地方”都存在腐败。老观念认为,腐败主要是由政府监管过度,自由市场匮乏所造成的。但这一想法已经被20世纪80年代后期私有化热潮带来的许多丑闻粉碎。要说有什么区别的话,自由化趋势与全球化进程似乎扩大了腐败产生的范围与发生的机会,因为它们导致欺诈与诈骗的回报增大,公共道德水平下降,政府的合法利益减少,公共利益因人们追求利润、维护私利而遭到稀释。政党越来越依赖私人与企业为其提供核心资助,这也增加了腐败发生的机会。
总之,借用列奥–施特劳斯的话,“好好思考一下”腐败是件好事:我们也许无法解开围绕着它的悖论,但通过质疑腐败的概念,探索其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世界。事实还不限于此。腐败不仅在概念上对人类学有用;我们相信,人类学可以为围绕腐败进行的争论提供很多素材。特别是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腐败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含义,以及它是如何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为什么有些地区的人更不能容忍腐败的存在;腐败是如何制度化并且再生的;以及人们是如何划分美国政治学家A.J.海登海默提出的“白色腐败”“灰色腐败”与“黑色腐败”这三个概念间的界限——这对解释为什么日常形式的腐败能被接受并且制度化这个问题大有裨益。桑普森与麦乐伦都提到,人类学还能为新兴的“反腐”文献以及“善治”的概念提供批判性意见。目前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在围绕“善治”制定政策。
最后,腐败的人类学研究是场及时雨,因为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冷战后政治议程中的一个普遍议题。现在大家已经意识到,腐败不仅是所谓的“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包括俄罗斯、印度次大陆、拉丁美洲和非洲大部分地区)所特有的问题,而且成了在先进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中心地带日益蔓延的问题。安然、安达信、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以及麦斯威尔通讯公司纷纷倒闭就印证了这一点。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涉及主要国际组织的腐败丑闻备受瞩目,并且数量日益增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足联、联合国、国际奥委会以及欧盟委员会都牵涉其中。[9]从意大利足球界的“莫吉(tangentopoli)”丑闻,到西班牙、比利时和法国政治精英间的肮脏交易,政党的非法集资丑闻也层出不穷。腐败可能是除战争之外,民主的最大威胁。腐败丑闻已经拖垮了包括日本、阿根廷、德国、苏丹和英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政府。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以美国政府和透明国际等非政府组织为首所推进的反腐计划和运动的数量也在激增。
不过,腐败现象真的在增加吗?或者说只是我们的看法改变了?有没有可能只是自冷战结束以来,一些国家对先前被无视的那些腐败行为比其他国家更为敏感或是容忍度更低?如果腐败确实增多了,那么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新自由主义的发展与反腐话语间的联系是什么?即使有些人可能会辩解说,解释“腐败井喷现象”的任务最好留给其他学科,但对我们而言,掌握人们是如何理解并解释腐败,以及腐败会对我们的研究对象造成何种影响这些问题依旧很重要。因此,对腐败进行人类学研究的另一个关键原因就是,人类学将社会科学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进行反思型理解。关注腐败叙事和腐败话语也许能帮助我们探索像“欺诈”“透明”以及“善治”这些关键概念是如何相互联系并深植入政策话语及实践活动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