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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角度将腐败理论化

2020年6月13日  来源:腐败 作者:(美)迪特尔·哈勒;(新西兰)克里斯·肖尔 提供人:kuitou81......

总的来说,社会学从两大角度研究腐败:结构化与交互式。结构化研究带有道德和改良的意味,更常用于发展研究及大众媒体表现。这使“腐败”与发展滞后、贫困落后、愚昧无知、妇女压迫、原教旨主义、狂热盲信以及不合理性一道,登上了通常用来评价“异类”国家负面特征的榜单。这些“异类”国家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文明、现代并且处于西式民主管理下的国家之外。他们在本质上被“他们”自身的文化绑住了手脚。这里,腐败被视为某些社会(即“非西方”或者说欧美以外的,处于“转型期”或“发展中”的社会)的通病。它不会出现在其他社会中(或者出现概率较低)。

这种成见难免让人想起有关“蛮夷社会”“原始性”的殖民话语。但同样地,它也反映了像爱德华·班菲尔德这类学者的最新看法。他们将落后和发展滞后视作是某些特定社会“道德”基石的产物。即便在20世纪70年代,人们也普遍认为,腐败是因第三世界国家政治不稳定并且缺乏“社会纪律”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病理学症状。不过,那一时期的许多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腐败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一种积极作用,因为它“填补了”因部分官僚化与政府不完全渗透而留下的“空隙”。根据这一逻辑,腐败使现代化转型变得更为容易。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它与“国家形成的早期阶段”有关。他们还假设,随着政府渗透程度的加深以及更“理性”的正式组织的发展,腐败会逐渐消亡。正如史蒂文·桑普森在批评讽刺贝利、斯科特以及其他此类言论的支持者时说到的:“想必腐败促进了资本形成,鼓励了创业,简化了繁文缛节,缓解了移民间的种族或阶级冲突,使贱民群体融入社会,并使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系统中。”

第二种结构化的研究方法则普遍应用于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更常用来分析正式的规则及制度体系。其目的在于确定某些人,尤其是社会精英,如何在个人利益驱动下行事,并且为何选择这么做。国际关系学者们研究了各种因素,例如,处于统治地位的精英阶层是如何构成的,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竞争,各自又承担何种责任。波斯塔洛将结论概括为“某些特定因素与腐败之间的一组相关性。这是治愈腐败的基础”。透明国际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它试图通过“指数”将每年各国的腐败状况量化。测量结果被用来推广有关善政、高效、问责制以及透明化的“现代”观念。这些观念是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先决条件。尽管该方法的倡导者声称,“善治”的概念是建立在中立、客观、不受文化影响的价值观之上,但批评者们认为,正因为这一概念的定义“超越”了任何单一政治及文化领域,反而把西方的霸权价值观强制变成了一个全球通用的标准。其他学者也注意到,这是一种为人熟识的规范权力的策略,也是现代自由党政府执政艺术的一部分。

与结构化研究相比,“交互性”研究关注的是特定公职领域内行为人的行为。在这里,腐败被定义成获取私利而背离公职人员正常职责的行为。或者说,腐败行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若是一个公务员买卖自己的职权,那就是腐败。要是有人成立“黑市”来为官员牟利或“收取租金”,那也是腐败。例如,有人在收取酬劳后帮人绕过官僚机构的繁文缛节,取得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

虽然这些迥异的研究方法也许能提供一些有益的见解,但大多立足点都值得推敲,而且它们无一能充分理解牵涉其中的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滥用公职”的提法,就回避了如何定义“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甚至是“滥用”这些概念的问题。当像意大利前总理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这样的政客们修改法律,以便使原先“不合法”的簿记方式变为合法时,会发生什么状况?此外,众所周知,法律模棱两可,并能公开讨论。正因为如此,律师这个行业才能得以生存。“公共利益”该如何定义?谁才能为公众代言?这些问题同样也是模糊且有争议的。它们恰好也是民主政治为之争论的领域。

结构化与交互式这两种模型的问题就在于,它们都假设这些变量是固定且毫无疑义的,而实际上这些类别根本没有明确的界限。以公/私二元论为例。大多数腐败的定义都将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与社会其他部分割裂开来。因为人们期望,领着国家俸禄的公务员、政客、官僚以及法官们能够在他们的个人利益与所监管的公共资源间划出明确界限。从传统的政治科学角度来说,腐败行为的根基正是由于个人跨越了公/私的分界才得以形成,这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和透明国际的方案所指一致。因此,腐败丑闻被视作是衡量一个社会对公共和私有领域区分程度的手段。然而,人类学家早就意识到这种公/私二元论通常是很武断的,它生来就是一个模糊的文化范畴。正如古普塔对印度北部公务员的分析所示,西方国家对官员合理行为的设想不能简单地套用到印度人身上。公务员既是人民公仆,又是城市公民。不论在工作场所,还是从运作方式上,两者间的界限已经模糊。古普塔说,“人们在路边的茶水摊或是他们(公务员)家里找到这些人的可能性比在办公室大得多”。一位印度当代学者解释道,“印度政治最大的弱点就是我们写进宪法的价值体系从未被印度人内化。它游离于印度民族精神之外”。

这一论述也适用于其他许多国家。例如,被韦德尔称为“灵活组织”(这种模棱两可的组织可以在公共机构与私立非政府组织间转换)的机构在后苏联时代的俄罗斯大量发展,挑战了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间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界。但同样,对安然事件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后会发现,这种官官相护、强取豪夺、看轻普通社会的文化及其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刻画了安然之流的企业行为。安然的高级执行官们与华尔街及华盛顿的官员们互施恩惠、串通共谋的行径比比皆是。施耐恩夫妇在比较了企业丑闻与有组织犯罪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这一点来说,有组织犯罪、敲诈勒索与毒品交易是否并不能算作是资本主义运行方式中的成熟因素”。

尽管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通过立法将公共和私有领域写入了法典,这两者间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灰色区域”。官员们总有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操控的空间,否则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但自由裁量权就使得他们能够灵活对待当事人,特事特办,从而为徇私偏袒提供了可能,并模糊了公与私之间的界限。例如,2001年德国财长汉斯·艾歇尔被指控动用财政部的飞机参加其选区内政党的一个“私人”政治集会。他为自己辩护时声称,身为24小时待命的部长,不可能完全把公职与私人生活割裂开的。同样,2000年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科尔披露,他挪用了秘密基金,以支持处于原民主德国地区的基督教民主党,并坚称这不是“腐败”(利用了国际货币组织给出的腐败定义,因为它对科尔的策略极为有益),因为他个人并没有从中获利。这是否意味着只能从金钱上来定义“个人获利”?像权力、威望、权威以及象征资本这些因素都可以排除在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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