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探讨了对付违法行为的最优公共决策与最优私人决策。公共决策变量是它用于警察、法庭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支出用以决定侦破、逮捕与定罪可能性(p),另外两个变量是惩罚轻重(f)和惩罚形式:监禁、缓刑考验、罚款等等;除了其他约束外,这些变量的最优取值受到三种行为关系的限制:由一定数量非法行为称为违法(O),引起的损害,达到既定p的成本及p与f的变化对O的影响。
“最优”决策可以理解为使违法在收入方面造成的社会损失降至最小的决策。这种损失为全部损害、逮捕与定罪成本、执行惩罚的成本的总和。在一个或更多变量没有受到“外部”因素限制的情况下,社会损失可以在同时顾及p、f及f的形式的情况下达至最小。从最小值得出的最优条件有许多有趣的含义,可以用几个特殊例子说明。
如果执行惩罚代价昂贵,例如,缓刑考验、监禁或假释需要大量支出,那么在均衡点对p变化的违法反应弹性一般会超过它对f变化的反应弹性,这意味着,如果非法活动的进入可用经济学家说明合法活动的进入的同样方式加以解释,那么违法者(在边际上)是“风险偏重者”,因而,违法活动(在边际上)“不合算”,也就是说所得到的实际收入会少于从事风险较低的合法活动的收入,“违法不合算”的结论就是一个最优条件,它并不包含警察或法庭效率方面的含义;事实上,只要p与f选取适应每一效率水平的最优值,那么,不论效率水平如何,该条件均能成立。
如果成本相同违法造成的损害愈大,那么,p与f的最优值就愈大。因此,对凶杀、强奸一类的犯罪的处理应比小偷小摸一类的犯罪的处理更坚决、惩罚得更严厉。现有资料表明,美国实际的可能性与惩罚同最优分析的这一层含义极为一致。
罚款比其他惩罚形式有几个方面的优点:例如,它能保存资源,既能惩罚罪犯,又能补偿社会,而且有利于p与f的最优值的决定。罚款成为最常用的惩罚手段,其重要性与日俱增,这是不足为奇的。不能支付罚款的罪犯须给予其他形式的惩罚。但最优分析表明,对违法者来说,这些惩罚的货币价值低于罚款。
在历来所提出的诸多立法考虑中,报复、威慑、安全、恢复及补偿也许是最重要的考虑,和它们相比,使收入方面的社会损失最小似乎是狭隘、平淡甚至是古怪的。然而,毫无疑问,收入标准可以从几个方面加以有益的推广,本文分析了其中的几种情况。不要忽视这样的事实,即,罚款比乍看上去更为普遍、更有效力,实际上,它包含着特殊场合下人们更为迫切需要的东西。譬如,如果惩罚是通过最优罚款进行的,那么,使收入上的损失减至最小将等同于完全补偿“受害者”并将消除使边沁非常担忧的“警报”;而且,如果逮捕、定罪及惩罚的成本相对较小,那么罚款将等同于抑制造成重大损害的所有违法行为。由于同样适于报复或恢复的说明,所以道德方面是不成问题的,使收入方面的损失减至最小实际上非常概括,因而比那些吸引人的戏剧性但缺乏灵活性的迫切需要更为有用。
本文几乎完全注重于对付违法行为的最优策略,很少注意实际政策。本文考察的实际政策的少数一些证据显然表明与最优政策的正面呼应,例如,人们可能发现美国7项刑事犯罪中造成损害愈大,惩罚就愈重,对p的变化的反应弹性超过对f的变化的反应弹性,两者通常低于1,均不出最优分析所料。然而,也有某些不一致,例如,不同法律中监禁与罚款之间的实际转换常常较不利于被监禁者,而不像所预言的那样较有利于被监禁者。虽然需要更多地研究实际政策,但是,由于有关违法、定罪成本等定量定性实证性资料的严重限制,也由于缺少可靠的政治决策分析性理论,这种研究严重受阻。
理性人对于不同活动带来的损害或利益的认识经常存在分歧。对某些人来说,任何竞争的劳动市场决定的工资率都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另一些人看来,低于某一最低限量的工资率则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对某些人来说,只要愿意支付市场价格,赌博、卖淫甚至堕胎都可以自由地进行,而在另一些人看来,赌博无异于罪恶,堕胎等同于谋杀。对于公共政策的发展和完善来说,这些分歧是不可或缺的,但本文的分析暂不考虑这些分歧。本文假定人们对损害与利益的看法是相同的,只是试图为这种认识找出一条最优的实现途径。
在我看来,本章的主要价值在于说明,对付违法行为的最优政策是资源最优配置的一部分。由于经济学已经有了一套资源配置理论,“经济分析”变得适用于分析违法行为,并有助于丰富这种分析,同时,违法行为的特殊方面也丰富了经济分析:监禁等一些惩罚必然是非货币的,既是违法的成本,又是社会的成本,不确定程度既是纳入收益函数、又是纳入成本函数的决策变量,等等。
用“经济分析”研究违法行为谈不上学说上的首创。贝卡利亚和边沁在18世纪和19世纪对刑法学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明确地应用了经济计算,但不幸地是,这种分析在最近一个世纪被淡漠了。笔者试图发掘其精髓,使其发展成现代理论,但愿本文的分析已经改进了先驱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