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认罪的罪犯
群体从不承认他们的罪行,即使把事实摆在他们眼前也是一样。
在1868年的美国西部,由恶名昭著的卡斯特中校领导的第七骑兵团,在攻陷了一个印第安营地之后,残酷地屠杀了数百名夏延族印第安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老人和儿童。
这样的暴行原本不应该发生,即使是放下武器的敌军,也应当得到俘虏的待遇,遑论是没有抵抗能力的妇孺。来自正义一方的指责纷至沓来,然而面对这些质问,不仅是卡斯特中校始终以激烈的态度对抗,甚至就连他部下的士兵,也振振有词地宣称,这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使命”。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其原因仍然在于群体的特性。
我们在前面曾经研究过,当个人融入群体之后,会产生一段莫名的兴奋期,既为自己的归属感感到欣喜,也为那种潮水般汹涌的口号、宏大的仪式与场面所感动,对此我们可以在拿破仑时代的阅兵式中找到例子。
在那些被召集过来参加观礼的绅士中,有些人起初也对此冷眼旁观,然而当整齐的近卫军掷弹兵方阵通过观礼台的时候,人群中爆发出了雷鸣般的欢呼。许多人在一瞬间就改变了自己的看法,情不自禁地融入到对帝国军队的歌颂中来。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它再次验证了我们前面的论断,群体具有强大的感染力,而个人的情绪也会因为这一点而发生变化。
当兴奋期过后,群体就会自动进入一种纯粹的无意识状态。丧失了自己的独立人格,也丧失了最基本的思考能力,保持着一种茫然而又躁动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群体很容易受到各种暗示的支配,并且非常容易将这种支配付诸行动。
于是,犯罪行为就此产生了。
(2)不平常的犯罪
通常来说,诱发群体去犯下罪行的动机,往往是一种强烈的暗示。
而这种暗示往往会赋予犯罪以高尚的名义。正是由于这一点的存在,才使得群体犯罪与平常的犯罪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比起一般的罪犯,群体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冠冕堂皇,并不等同于卑鄙龌龊的刑事犯罪。
第二,由于这种犯罪动机有着好听的名声,它对犯罪者的控制与影响也就愈发强烈,这使得群体犯罪者更加坚定,在犯罪过程中绝不会出现动摇,因此其手法也就更加残忍,毫不怜悯。
第三,普通的犯罪者在案发之后,总是千方百计地否认掉犯罪事实。而群体犯罪者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拒绝承认有罪,反而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责任,或是在主持正义,仍然以高昂的情绪来面对指控。
这种情绪甚至会感染群体之外的成员。有许多心理学家坚持认为,群体犯罪只是受到教唆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它们只是在茫然状态下,被人利用去做了一件他们意识不到的事情。
不错,群体的确受着各种暗示的支配,因此很难把它说成是一个犯罪群体。但如果你据此认为,群体不应该对他们的罪行负全部责任,那你就错了。
在历史上,群体的一些暴行,如果仅就其本身来说,的确是被教唆的结果,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同一只老虎为了保存体力,而让幼虎把一个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后再动手把他吃掉的行为是一样的。
我们必须在这里指出,认为群体犯罪情有可原的观点是绝对错误的。
犯罪总是犯罪,一旦一桩罪行被实施,那么就绝对没有高尚与卑劣的分别,至少对于被害者来说,群体犯罪与普通犯罪所带来的伤害是一样的,而且前者往往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