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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应用

2020年7月14日  来源: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作者: 提供人:pigu61......

1.最优利益

本文的犯罪分析是经济学外部损害或外部不经济分析的推广。从分析上看,这一推广引入了逮捕与定罪成本,因而使得逮捕与定罪可能性成为重要的决策变量。本文分析还了货币支付和监禁及其他形式的惩罚。从分析上说,犯罪与产生外部损害的其他活动没有什么显著的差异,当犯罪可用罚款惩罚时,分析上的差异最终消失。

外部经济或利益的分析与外部不经济的分析通常是完全对应的。然而,将民事侵权法与刑法类比是徒劳无益的。造成的损害可以用补偿来支付,但一般来说,外部经济者不会得到补偿,没有与警察、街区律师相对应的公务员对做好事者而非违法者加以逮捕和定罪。当然,公众愿意报答做好事者:奖牌、奖金、称号及其他特权通过公共或私人团体授予战斗英雄、政府官员、科学家、学者、艺术家及商人,其中,最著名的是诺贝尔奖、列宁奖、议会荣誉奖、骑士勋章和专利权。但这些都是零零碎碎的努力,只能涉及广大人口中的很小部分,缺乏法体的普遍意义,而法体将各种利益加以分门别类地整理和分析。

这种缺乏可以解释为,刑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发展是在外部损害比利益更为普遍或利益难以衡量因而极易出现偏向之时,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中的不对称并非分析中的不对称所致。这是不言而喻的。利益、福利及做好事者的规范分析可以同损害、违法及违法者的分析对称进行。例如,函数A(B)可以按D(O)给出违法O的净损害的方式给出福利B对社会的净利益,类似地,K(B,p1)可给出找到与奖励做好事者的成本,这里,p1表示找到与奖励的可能性,且K′及Kp>0;B(p1,a,V)可给出福利的供给,这里,a表示每单位福利的奖励,V表示其他决定因素,且B/p1和B/a>0;b1构成a的一部分,它是社会的净损失。这里的函数不是表示违法造成的社会收入下降的损失函数,而是一个表示福利带来的收入增加的利润函数,

如果通过选取适当的p1值和a值,使π达至最大,那么,最优条件类似于(21)式和(22)式,有

这里

均大于0,这些等式的含义与此前对(21)式和(22)式的分析有关,但在几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b1>0,这意味着a并非纯转移,而是耗用了社会资源,显然,由于Kp>0和p1/B>0,所以(34)式和(35)式表明ep>ea。这与εp>εf的(21)式和(22)式的含义相似,但后者表明,违法者在边际上对风险持偏重态度,而前者则表明,做好事者在边际上对风险持回避态度[61],因此,p与f的最优取值是在“违法不合算”的区域——亦即违法者的边际收入低于从事风险较少的合法活动所得到的边际收入,而p1和a的最优取值在“做好事合算”的区域内——亦即做好事者的边际收入高于从事风险较小的活动的边际收入,在此意义上,“做好事”“合算”,“做坏事”则“不合算”。

作为本文分析的一种说明,考虑对发明者的奖励。函数A(B)表示B发明的社会总价值,A′表示此种发明的边际价值,函数K(B,p1)表示发现及奖励发明者的成本;在专利制度中,它衡量专利局的成本、申请的准备的成本、律师与法官及涉及专利诉讼的其他成本[62],弹性ep和ea衡量发明者对奖励的可能性与奖励幅度的变化的反应,而b1衡量运用奖励发明者的方法所需要的社会成本。就专利制度而言,社会成本在于发明使用的有限性及由此导致的各种垄断力量。

(34)式和(35)式表明,在任何b1>0的体制中,发明者的反应弹性愈小,奖励的可能性和数量就愈小。(专利的价值可以改变,譬如,通过改变它的使用寿命而改变价值),由此表明,有些人认为绝大多数发明源于基本的求知欲,有些人认为绝大多数发明源于对金钱奖励的憧憬,尤其是在研究和开发中突出强调系统的投资的今天,这两种认识上的争论不无关联。前一种认识通常十分坚定地倡导削弱现有的专利制度,后一种认识同样坚定地要求予以加强。

即使发明的边际价值A′“相当大”,最优决策也将是放弃发明的财产权,就是说,如果b1和K[63]充分大,或者,如果弹性ep和ea充分小,那么可令p1=0。实际上,取消或根本改变专利制度的所有意见要么基于它的成本——因为K或b1数值较大;要么认为它缺乏效率——因为ep或ea数值较小(Plant, 1934; Arrow, 1962)。

如果专利制度被现金奖励制度所取代,那么,由于b1约等于0,反应弹性不再与最优政策有关,而且,奖金制度还有许多同罚款一样的优点(见第五部分的分析)。[64]然而,专利制度的一个明显的优点是,它能“自动”衡量A′,就是说,提供的奖金与A′自动地正相关,而奖金(或罚款与监禁)制度需要独立地估计A′(或D′),经常带有某种程度的随意性。

2.公共政策的效率

对定罪与惩罚的顾虑可以减少违法造成的损失,因而,通过抑制某些违法行为可以增加社会福利,那么,是什么决定着福利增加,也就是说,是什么决定着公众抑制违法行为的努力的“效率”?如果社会福利用收入衡量,如果将“效率”定义为收入方面最大可能的增加与不存在造成净损害的违法时收入的增加之比,那么,第三部分的模型可以用于解答这个问题(假定惩罚的社会损失系数b一定),通过对逮捕与定罪可能性p和惩罚轻重f赋值,可以得到收入最大可能增加数量。[65]

由此,效率可以在0和1之间变化,主要取决于两种行为关系:逮捕与定罪成本和违法者对p与f的变化的反应弹性。逮捕与定罪成本愈小,或者,反应弹性愈大,则减少违法行为的成本就愈小,因而效率就愈高;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反应弹性可以迥然不同。例如,就对p与f的变化的敏感性而言,经常听说凶杀、强奸等情绪型犯罪与偷窃汽车等青年犯罪的敏感性低于盗用公款、违反反托拉斯法、银行抢劫等更精于算计的成人犯罪的敏感性。斯米基尔和伊里奇对7项重大刑事犯罪的弹性估算差异很大,但是,在杀人、强奸、偷盗汽车及人身伤害方面的弹性并不明显低于抢劫、一般盗窃和入宅行窃方面的弹性。[66]

就不同违法行为而言,效率的差异更多地源于逮捕与定罪成本,而不是反应弹性。这些成本的一个重要而又变化很大的决定因素是从事违法到侦破之间的时间。[67]因为,犯罪发现愈早,警察愈能及早赶到出事现场,受害者辨明违法者的可能性就愈大,由此表明,对抢劫的效率高于对盗窃的效率,或者,对最低工资法和公平就业法的效率高于对反托拉斯法和公益设置管理规定等白领立法(white-collar legislation)。[68]

3.共谋理论

本章建立的理论可以用于消除某些行为的任何努力,而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非法”。为了说明问题,考虑竞争性厂商进行共谋以谋求垄断利润的努力。经济学家缺乏用来说明某一产业中厂商的价格决定和产出政策的令人满意的理论,缺乏可以预言完全竞争、垄断与各种中间行为的产生条件的理论。我们对犯罪与惩罚的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共谋理论,这种理论看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上述空白。[69]

厂商的共谋收益与边际成本曲线的弹性正相关,与其联合需求曲线的弹性负相关。定价低于规定或产出高于规定的违反协议的厂商可以称之为共谋“违约”。对共谋的最终损害取决于违约数量和需求弹性及边际成本曲线的弹性,这是因为共谋收益取决于上述弹性。

如果能够不付代价地消除违约,那么,最优解显然是消除所有违法行为,并实行纯垄断定价,一般来说,如同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有两种消除违约的成本,首先是侦破违约与“逮捕”违约者的成本。所要求的侦破可能性愈大,违约的数量愈多,则这种成本就愈高;如果其他条件相同,那么,违约数量通常与某一产业中的厂商数量正相关,由此可以部分地说明经济学家将垄断力量同集中相联系的典型做法。达到既定侦破可能性的成本也依赖于厂商数量、顾客数量、顾客购买格局的稳定性,以及对于共谋协议的政府政策(Stigler, 1964)。

共谋成本的第二个方面是对违约者的惩罚。最有利的情况是对违约者课以罚款,由另外的共谋者收取罚款。如果拒绝考虑罚款和其他求偿权,那么,掠夺性刹价或暴力之类的方法就将付诸使用。这些方法既损害违约者也损害共谋行为。

参与共谋的厂商要选择某种侦破可能性、违约惩罚和价格与产出以使违约损失最小而同时又能使共谋收益达至最大。需求曲线愈有弹性,卖主和买主数量愈大,可转移的惩罚愈少,政府对共谋愈是敌视,最优定价及产出就愈接近竞争位置。需要指出,资源的配置失当不能只根据实际产出与竞争产出的偏离衡量,它还依赖于实施共谋的成本。需要进一步指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与绝大多数定价理论不同,这种理论提供了从纯粹竞争,经中间过渡状态向纯垄断定价过渡的连续变化,这些状态之间的差异主要是源于“最优”违约数量的差别,反过来又与前面已经提及的弹性、集中、立法等因素有关。

以上论述似乎有助于理解非法产业共谋上的相对成功。正如合法行业的厂商存在共谋动机以提高价格和利润一样,从事毒品、赌博、卖淫和堕胎等非法行当的厂商也有这种动机。“辛迪加”是某些非法产业中共谋行为,看来是高度成功的例子。[70]美国这样的国家禁止共谋,由于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可以采用而违约者又无合法的求偿权,所以,非法产业的厂商看来有种优势,另一方面,像战前德国那样的国家,规定共谋合法,这种合法产业的共谋也有自己的优势,因为违约者能够经常被依法起诉,就此而言,可以预料,美国的非法产业的共谋较为成功,而战前德国合法产业的共谋较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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