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中急剧扩充的立法完全扭转了19世纪盛极一时的自由放任。国家不仅要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而且还禁止“歧视”少数民众、限制商业共谋行为、制定交通规则、规定建筑材料的使用,等等;许许多多的活动受到了限制,这些限制不仅罗列详细,而且面面俱到,各种职业、各种社会背景、教育程度、年龄、种族的民众都受其影响;另一方面,各种案件的侦破与定罪可能性,惩罚的性质与轻重千差万别。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差异,所有立法实际上都有某些共同性质,这些性质正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用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罪犯。其次,定罪本身一般不同于实际的惩罚,有时,另外的乃至严厉的惩罚被用来对付犯罪。(2)法律的执行需要借助于一定规模的资源与惩罚,那么,这些资源与惩罚的规模的决定因素是什么?为什么各种法律的执行存在迥然的差异?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回答以规范形式提出的这类问题,即不同的法律执行需要怎样的资源与惩罚规模,换个不大顺耳的说法就是,多少犯罪可以容忍,多少罪犯不应惩罚?研究的方法是建立衡量违法造成的社会损失的公式,并找出使这一损失减至最低的资源支出与惩罚规模的公式。在特殊假设条件下能够成立的社会损失的特例可以说明社会损失的一般标准,司法实践和犯罪学文献中历史地记载的数字可以说明报复、威慑、补偿及恢复的标准。
法律执行的最优值除了其他因素,还依赖于逮捕与定罪的费用、惩罚的性质——譬如罚款或是监禁——以及罪犯对执行的改变作出的反应。本文不免涉及关于惩罚与犯罪行为理论的探讨。本文第二个目的是,以有限的篇幅展现“经济分析”对这些问题到底能提供什么样的见识。研究显示,一种行之有效的犯罪行为理论只是经济学常用的选择理论的扩展,用不着以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和遗传特征等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