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不反对任何一种主张权利的哲学,但结果也很重要。如果可以采用系统性的方式看待它,我们将获益良多。我们在意的结果关系到人类的幸福,至少在原理上,幸福不难被量化。比如,我们很清楚杰克比吉尔更幸福意味着什么。许多经济学家对这种比较嗤之以鼻,声称杰克的幸福与吉尔的幸福就如完全不同的商品,不可以拿来比较,但为了能使我们的讨论推进下去,请暂时放下这些疑虑。
如果幸福能够量化,就很容易列出一张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结论清单(使用经济学术语表达,就是规范性标准)。比如,结论之一:为最不幸的人类谋求最大的幸福。如果幸福等同于收入,这意味着一个由中产阶级组成的世界,比一个由部分富人和部分穷人组成的世界更幸福;但这同时意味着,如果底层人群可以受益,人类就可以容忍存在不平等,一个收入不同但最穷的人也有饭吃的世界,比人人都挨饿的世界好。
另一种规范性标准是,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大化。这么一来,我们的道德哲学包袱就重了一点,因为我们不仅要比较杰克与吉尔的幸福,还要分别给他们打分。比如,给杰克4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10个单位幸福(总共14个单位)的世界,比给杰克6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7个单位幸福(总共13个单位)的世界美好。如果你可以理解数值量化的方法,就不难理解总量最大化。
第三种规范性标准是将人类幸福的乘积最大化。这会使一些先前的判断发生调转。现在,给杰克4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10个单位幸福(乘积为40)的世界,不如给杰克6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7个单位幸福(乘积为42)的世界美好。
不论上述方法各自的优点是什么,它们都需要一套清楚的道德底线作为支撑,而不是我们经常听到但其实毫无意义的“追求最高效益”。(你会将4万美元分给以下哪种人:四分之三的拥有10万美元的人,还是其他拥有2.5万美元的人?哪一种是“追求最高效益”呢?想必你的答案与我一样)这种方法依旧高度抽象,在相当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应用到高度模式化的虚拟案例中。但正如我先前所说,如果我们无法理解高度模式化的虚拟案例,就不可能理解整个世界。
这些标准存在的问题在于,对它们做出选择似乎是十分武断的决定。谁可以决定幸福总量最大化好,还是幸福乘积最大化好呢?我可以提供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列出规范性标准所需满足的一些合理要求。比如,如果存在令人们幸福的可能,必须在规范性标准中得到论证。这就排除了“总是试图让最不幸的人保持最不幸的状态”或者“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小化”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标准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该考虑白人的利益多过黑人,或者考虑女性的利益多过男性。
如果我们能就几条合理要求达成共识,只需要纯粹的算术就能为我们列出将使用到的所有规范性标准。然而不幸的是,即使在合理要求上取得一致,最常见的状况仍然是没有任何规范性标准可以同时满足他们。这就将讨论引向了“在所有合理要求中,你可以放弃什么?”的讨论。我们比较在意人人平等,还是比较在意论证每个人获得幸福的可能?算术将协助我们理解其中的权衡取舍。它会告诉我们,如果我们需要满足特定标准,就必须舍弃。
但是,这种方法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它只是将讨论带向了更高层次。根本不存在判断幸福总量的方法好,还是幸福乘积的方法好的基础。然而出于本能,我们认为还是人人平等比较好。这种明确的倾向,再加上一些纯粹的理论,将最终决定我们选择哪种规范性标准。
问题还有另外一种解决方法,最早由经济学家约翰·海萨尼(JohnHarsanyi)提出。他受到了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公平理论的启发。在罗尔斯或者海萨尼看来,我们应该想象自己身处一块面纱之后,对一切一无所知,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在面纱后,我们知道自己将决定某人的命运,他可能成为地球上任何一种生命。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只能在面纱后做出选择,而且对方仍愿意降生到这个世界,才是真正的公平。
罗尔斯主义者认为,如果我们对个人情况完全不知情,才可以对世界该有的样子形成共识。对实际行为的观察,将协助我们预测人们的共识。我们知道,如果人们得知购买保险可以应对毁灭性灾难,他们通常会这么做。据此可以推出,如果我们知道有方法可以应对生来愚蠢、残疾,或其他不幸遭遇,我们也会这么做。躲在面纱后,就是这种保险:我们一致认同,生来富有、智慧、健康的人,必定会将他们的所得分享给其他人。由于在面纱后,所有人都愿意签下这种契约,因此罗尔斯主义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应该实践这样的做法。我认为,这种观点具备许多优点。
然而,罗尔斯本人走得更远。他相信,对基本自由达成共识后,我们会集中精力让最不幸的人快乐起来。说得极端点,我们会选择生活在一个人人都供养亿万富翁的世界,直到不幸的灵魂挨饿致死。
罗尔斯和罗尔斯主义者发表了大量说辞,表明我们在面纱后形成共识的假设是合理的。
相反,经济学家采取了定量研究方法。回到这一章开始时提出的问题,你愿意生活在每人每年赚4万美元的世界,还是四分之三的人赚10万美元,其余四分之一的人赚2.5万美元的世界?它等同于:你愿意每年赚4万美元,还是愿意用抓阄的办法决定你的薪水——缸里有三只球写着10万美元,另外一只球写着2.5万美元?为了避免给出投机的答案,我们可以参考现实生活中面临相似选择的人们的做法。这样,我们就可以观察他们的选择,而非仅靠猜测。
现实世界中,存在不少类似的情况:人们选择工作时会考虑薪水,也会考虑其他条件;人们决定该购买多少保险;人们决定该将退休金拿来购买收益相对稳定的债券还是投入股市。观察人们在不同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可以预测他们愿意承担的风险——继而可以预测他们在面纱后做出的选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实验比我上述所说要复杂得多——尤其你面对的是政策研究,而不是纯粹的哲学分析。比较两种税收方案的好处时,首先你要预计每种税收方案的最优、次优及次次优诱因将如何影响收入分配;接下来才能进一步问该选择哪一种。这个方向上的研究很有诺贝尔奖获奖潜质。
尽管“面纱标准”有许多优点,它在面对一些关键道德问题时依旧显得捉襟见肘,因为我们不知道面纱后的人究竟是谁。最常见的答案告诉我们:是“每一个人”。但有时候,“每一个人”比它听起来更为令人不解。人们应该在屠杀海豹后将它们的皮制成衣服吗?我得知我将以人类的生命诞生在地球上时,会给出一种答案;得知我将以海豹的生命诞生在地球上时,会给出另一种答案。堕胎行为合法吗?我在面纱后做出选择时,依据的标准很可能是我会不会以“流产婴儿”的身份降生在世界。但面纱后面究竟是否可以出现“流产婴儿”这个身份,其实是在讨论我们是否视它们为人类。而这又似乎将我们带回了尝试解决的问题的起点。
我相信,对符合某些特性的标准与面纱的讨论,将在极大程度上协助我们厘清一些思路,揭示出隐藏的矛盾。但我十分怀疑,对规范性标准的选择最终是个品味问题。而这个事实又会引发另一个有趣的悖论。
请允许我使用一个非常极端以致有些轻佻的案例来阐释其中的悖论。假如我们一致同意使用规范性标准制定政策,目标是让世界上最不幸的那个人尽量幸福起来。经过大量调研,我们终于找到了那个不幸的人,于是问他,我们究竟能做些什么让他开心起来呢。他的回答是,他情愿生活在一个规范性标准不适用于为最不幸的人找到快乐的世界里。
如果他这么认为,就不可能继续使用规范性标准。后者唯一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就是,放弃它。
再举一个例子,假如我们一致同意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大化,结果却发现令我们幸福的方式是一致同意不要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大化。再一次,我们的结论与目标产生了矛盾。
许多情况下,我们可以用算术证明几乎所有规范性标准必定会陷入某种悖论[3]。但如果我们可以舍弃悖论,规范性标准就会立刻将选择缩小到可控的范围,比问题刚被哲学化时简化得多。
这种悖论十分令人玩味。它揭露出,个人品味竟然在道德行为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而纯粹的理论却在讨论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实际上,这是因为道德行为本来就是一种个人品味,而纯粹的理论只能帮助我们揭开悖论,排除一系列无法在实际中运用的规范性标准。
如果你在经济学家中进行一项调查,或许会发现还有一种我没有提及的规范性标准。这种标准常以经济效率或者收益成本分析的面目示人。我认为值得用下一章来好好讨论。
[1] 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亦称作伦理学。——译者注
[2] 压力集团指致力于对政府施加压力、影响政策方向的社会组织或非组织的利益群体。——译者注
[3] 在我的论文《规范性标准方法论》(On theMethodology of Normative Economics)[《公共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Public Economics,2007)]中,可以找到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