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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章 民主是社会分化载体趋于细化的社会结构质态或社会政体形态。

2018年10月9日  来源:物演通论 作者:王东岳 提供人:peice000@tu......

民主——此乃社会分化载体趋于细化的社会结构质态或社会政体形态。“民主”之“民”(在其名词意义上)既可能是“正在分化的阶级”,也可能是“阶级解体后的多元社团”,甚或是“社团解体后的异质残化个体”;“民主”的“主”(在其动词意义上)系指“分化载体”的“主动性”或“自为性”随分化进程的发展而倾向提高。于是,“民主”的全体概念就是“社会组成单元在高度分化的水平上发生高度整合的过程和实体”。【所谓“人权”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衍生的社会概念,它其实并不是说人有哪些生物性权能,而是说人有哪些社会性权能,或者不如说,人的社会性权能正是其生物性权能的位相表达方式亦即代偿演化形态。因此它无论如何不可以用“前社会的”——或如卢梭等人虚构的“纯粹自然状态下的”——“天赋人权”来诠释,须知一切生物的自然状态本身就是某种社会状态。不过,由此亦可见得,当卢梭高喊出“天赋人权”的口号时,他其实是在不自觉地充当着自然社会加速分化的天道喉舌。】

诚然,各个级别上的“民”原本并不能“主”宰社会,反倒是自然社会化进程主宰着民众的生存形态,但“民”的自为性恰恰在这社会分化构合的进程中相应增长,亦即社会的结构化恰恰需要借助于“民主的分化态”或“民主的自为态”才能实现。换言之,当“民”的分化级别尚处于比较笼统的低级阶段时,“主”的整合形式也就处于比较任意、比较沉闷的简单状态,是谓“人治社会”或“君主社会”;反之,当“民”的分化级别进位于比较细致的高级阶段时,“主”的整合形式相应处于比较规范、比较活跃的复杂状态,是谓“法治社会”或“民主社会”。所以,在人类社会史上,“前民主”的专制政体虽然横暴无常,但散在于低分化社会或低度结构化社会下的庶民尚可以悠然吟唱“天高皇帝远”的逍遥曲;也所以,“后专制”的民主政体尽管立法有度,但凝聚在高分化社会或高度结构化社会下的公民却时刻受制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之羁勒,耳边所能听到的最高音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可译为“法制所及无远弗届”——的紧箍咒了。【乍一看来,上述说法似乎打乱了“民主”一词所固有的政治形态学涵义,实则只有如此才能理顺人类社会政体演变的脉络。君不见,一方面,早在文明初期的古希腊城邦中,其政体形态即已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民主”色彩;另一方面,迟至信息化文明的今天,打着不同“政体”招牌和“主义”旗帜的东方国家仍然残留着某种程度的“君主”色彩;可见政体形态尚受到某些并非源自社会结构化内质因素的影响(具体因素兹不赘述,有关机制请参阅第一百三十四章Ⅳ节)。不过,有必要提请读者注意,东方古代诸文明的衰落以及东方社会现代化改造的滞蹇,恐怕正和这种“质”与“态”的不统一有关,或者更准确地说,与其“民主化障碍”有关。又,同为“民主政体”,其位相形态自将大为异殊,旧时可以有“贵族公议制”(如古希腊斯巴达城邦的“奴隶主阶级议决制”);现在是“代议制”(或“各阶级、各社团代表议决制”);未来可能演变为“普议制”(或“后阶级、超社团全民议决制”),只要民主化过程所表达的是社会分化过程之规定,它就不能不如此发展。】

这个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的伴随物就是全民参与的激荡运动。参与的人数越多,激荡的程度就越烈,参与的范围越广,激荡的频率就越高。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主”并不仅仅是一项政治操作或政体形式,它实质上是政治民权、社会人权、乃至经济人活力与文化人智力的全面调动,也就是让所有自然人的所有生物潜能,在一个自由竞争或自为激荡的压榨结构中强行获得更充分的释放与发挥。一言以蔽之,它是社会总体代偿效应的急剧提升。它从一个皇权寡头或少数王公贵族的宫廷角逐,渐次演化成各个社会阶层或多数选民大众的躁动浮嚣,或者说得更普泛一些,它从一撮上层贵胄或少许特权人物的为非作歹,逐渐蜕化为整个社会群体或多数黎民百姓的胡作非为。“作为”的拓展造成“民主”的扩张;“民主”的扩张招致“动荡”的加剧,民主主义运动因此直接就是社会动荡趋势的同一航程。【辜鸿铭不无道理地把“民主主义”称作“群氓崇拜”,正是出于这种“群氓”情绪的汇合与导引,才促成了所有被标榜为“现代化”的大规模自作孽,只可惜辜氏用错了一个字,如果将其“氓”字改成盲目的“盲”则更显恰当,这个“盲”所代表的是“盲存”的涵义(参阅卷二第八十一章与第八十二章),也就是某种“自然意志”的人性化或人格化表达。但,话说回来,人世间的东西实在太容易腐朽或过时,辜鸿铭乞灵于“东方式独裁”的长治久安因而确属螳臂挡车,毕竟它早已与人类新近的生存境况不相适应,不得不被人类文明史所抛弃,尽管这个花里胡哨的“文明史”说到底不过是隐身于幕后的“自然史”所导演的傀儡戏而已。至于弗朗西斯·福山借助于人类在心理上追求社会认可的推论,预言民主政体必将成为“世界普遍史”的总归宿,于是在制度演化层面上视其为“历史的终结”,恐怕算不得慧眼独具,因为任何人仅从直观的历史动向出发均可得出同一结论。问题在于,他是否明白“人类心理层面”与“社会制度层面”的深在动势及其潜在意蕴,尤其是当他和广大民众都在忖度或欢度这个美好的“静态历史临界点”之际,谁曾料想,那大抵也是人类这个物种的“自然史的终结”,以及整个生物序列的“社会史的终结”,或者充其量不过是它们共同串演的最后一场喧闹的谢幕戏罢了。】

说到这里,不妨顺便谈一下“法律”。作为民主制度的社会伴生物,“法律”不外乎就是前民主社会下“道德”乃至“礼法”的细化发展和强化变型产物。“道德”是维系粗疏社会结构的原始纽带,“法律”是维系细密社会结构的后衍网络;社会结构越浑沌,维持体系越朦胧,社会结构越分化,维持体系越繁苛;如此而已。你现在端详这两样东西是全然不同的两副面孔,犹如你看鳄鱼和人类是判然有别的上帝造物一样,但两栖爬行动物其实正是人类的先祖。【国人经常谈论“道德沦丧”和“道德重建”问题,颇有“现代孔夫子”的“修齐治平”之志,却又苦于找不到可以下手的地方,个中原因盖出于此。如果说,“道德”之发扬在现时和将来仍有根据,其根据就在于社会民主结构之分化目前尚处于粗细兼备或由简而繁的过渡进程中。】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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