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
  • 会员

明鉴是非:民主的雷区(2)

2020年6月3日  来源:反常识经济学:生活中的经济游戏 作者:史蒂夫·兰兹伯格 提供人:zhongzhi83......

与我的午餐同伴以及诸位前总统不同,我仍旧不太明白什么是公平。然而我坚信,经济学能够阐释这个问题。

极端民主是确保公平的一种方式,因为掌权的永远是多数。但是我相当怀疑,在人类发展历史中,是否完全服从过多数原则(majoritarianprinciple)。我从未听说有人,或者我期待认识的任何人,或者试图认识的任何人认为,如果51%的人决定挖出剩下49%的人的眼球取乐,我们应该服从多数。多数主义者往往被以下概念吸引:个人权力不可剥夺,或者仅可在特定条件下做出妥协。基本上,美国宪法就是按照这种机制运作的。它是多数原则的一种制度化体现,同时又列明了特定以及不可剥夺的权利。

多数原则存在一个问题,它无法处理多项选择的情况——谁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多数派。可能不会有人愿意采纳这样的国家经济政策:得到4%选票的政策胜出,从而淘汰掉剩下32种各收到3%选票的政策。

任何投票方式都必须考虑到如果出现多个选项该如何处理。如果有数项政策,或者数位候选人可以考虑,我们应该先举行一场预选,让得票最多的两方或者三方继续对决?还是举行一场循环赛,两两对决后,胜出的一方与第三方对决,直到场上剩下最后一人?还是人们不仅可以做出第一选择,而且可以做出最优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十个选择,再评估是否会出现绝对胜出的情况?

如果在上述选项中随意挑选一个,结果通常不会令人满意;用说不太清楚的标准挑选一个,结果也不会好到哪去。更系统性的做法是列出投票过程中不可取的情况,继而缩小这份名单,避免出现缺陷。

第一,在全体一致喜欢廷克(Tinker)多过钱斯(Chance)的情况下,大家一致同意:如果廷克参选,钱斯就不该获胜。如果规则可能导致钱斯意外战胜廷克的情况出现,就该被事先排除。因此,我们就排除了类似“选票垫底者获胜”的愚蠢规则。

第二,投票结果不应该取决于出场顺序。这条规则排除了循环竞争。运气差的候选人可能在最初几轮登场,与后上场的候选人相比,他们存在更高的出局机会。

第三,没有获胜机会的第三方候选人不应该影响两两对决的结果。这条规则排除的是“简单多数原则”(pluralityrule)。在此原则下,一位候选人的获胜机会可能会因为第三方候选人吸纳其对手的选票而大大提升。

20世纪50年代初,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Arrow)(后来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就写下民主投票中的一系列合理要求。它们包括我在以上提到的三点。接着,阿罗发现,能够满足所有条件的选举方式其实极为有限。因此他得出结论——基于纯粹数学计算——唯一能够满足所有要求的方法是只选择一位投票人,然后将所有选票交给他处置。唯一“民主”的投票方式竟然背弃了民主的初衷——沦为选出了一位独裁者!

阿罗的发现,一定会令深信存在完美民主投票程序的人们停下脚步,思考片刻。但对我而言,这远远不足以使我对民主产生怀疑,更不用说它提倡的个人权利不可剥夺。原因在于,我们根本无法保证民主必将带来好处,那么又怎么能继续回避什么是所谓“好处”的讨论呢?

多数人较为温和的选择,是否应该压倒少数人带有强烈意愿的选择?很多人不同意,希望有一种方法可以避免此类结果。经常有人说,我们的共和制政府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激烈的少数派可以组织起来,对他们的代表施加压力,而多数派由于漫不经心,所以不会为此浪费精力。这种说法看起来有其合理性,但它的合理性光环并非一把保护伞。怎么才能证明共和制政府一定会产生好的结果呢?首先,你需要一套关于政治、政客和压力集团[2]的实证理论(positive theory)。(所谓实证理论,我指的是在不评判可取性的前提下,能对结果做出预测的理论。)你的这套理论可以十分准确地预测政客的行为:比如,“政客最大化连任前景的行为”“政客最大化在任期间权力的行为”“政客提携朋友的行为”,或者以上行为的总和。经济学理论将协助你从一系列假设中推导出合理的后果,从而令你得以在各种状况下对立法结果做出预测。通常,在将它运用到现实世界前,你会希望先对它做一番检验,以免自己的信心过度膨胀。

其次,你需要明确陈述什么样的结果可取。比如,少数派究竟需要多大规模或者多激进,才值得推翻多数派的选择?类似“非常大和非常激进”的回答都是不合格的。这种明确性必须能够转化为数字,才能形成一套对照于实证理论的规范理论(normativetheory)。规范理论描述什么可取,而非必然会发生什么。

最后,你可以将实证理论预测的结果,与规范理论得出的达到理想结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做比较,尝试发现其中的一些重合之处。你将再次运用到大量理论,而且很可能需要运用恰当的数学计算方式。

压力集团的实证理论研究尚处于萌芽期。过去30多年来,不少论文尝试过讨论这个主题,许多都十分有意思,但没有一篇具有盖棺定论的效果。即使实证理论足够强势和成熟(现在完全不可能),我们依旧需要另外一套规范理论告诉我们,正在运行的系统是否可取。我们总是不断回到相同的原点:需要一套道德哲学协助我们明辨是非。

现在,对民主,对有限民主,或者对民主的变形该如何选择,已经成了一个道德哲学问题,至少我们需要一套十分基本的道德哲学。实际上,有不少道德哲学思想可供我们挑选。不过,这并非结果主义哲学(consequentialistphilosophy)。它在评估政治运作时,仅采取任意标准(arbitrary standard)来评判其内在价值(比如“民主是好的”),而非它的结果是否令人类幸福。以上我列出的研究可以如此概括:首先决定民主的结果,其次决定上述结果(与民主自身的概念相反)是否可取。

许多常见政治叙述使用的哲学思想是非结果导向的(non-consequentialist)。我们以具体规则作为标准,选择应该争取何种“权利”,而非它们所导向的结果。堕胎辩论本身——不论游说“生命权利”,还是“选择权利”——引起的公共兴趣远超过它的结果。

常识 / 民主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