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面的三个层面,人类的审美与艺术创造活动、信仰活动,以及非自然科学的和非实证的价值学说的创造活动同样属于意识的自由的一个层面。这个层面的自由包罗广泛,它们各自的特性很难予以明确的刻画。因此,层面这个说法在这里就展现出了它的兼容优势。不过,这个层面的自由的特征也可以从其与物理现象和规律的关系来描述。与其他三个层面的自由相比较,这个层面的意识活动与物理现象规律之间的关系更加薄弱和渺茫,换言之,无论是人的审美和艺术创作活动,还是信仰与价值构造活动,都无需或很少顾及物理事件及其规律,因而更加随心所欲,而前三个层面的自由的主要功能乃在于以不同的方式认识和利用自然,因此它们就要在不同的程度上契合物理现象和规律。
在过去的许多世代,人们一般将这一层面的自由视为人的精神活动的最高体现,其理由不外乎这类活动看起来可以完全脱离物理现象和规律的限制。但是,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前面三个层面的自由,它所体现的乃是自由能力最为薄弱的那个层面,因为它们无需相对于物理世界而表明这种活动的有效性。不过,这并不是向来如此的情况。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以宗教为核心的信仰活动与哲学和自然科学混合在一起,直接用来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尽管并没有多少实际的效用。在后来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前三个层面的自由逐渐与宗教的活动分离开来,直到现代,人们正是先将自然科学的认识和活动,然后将社会科学的认识和活动与宗教的教条和活动区分开来,从而这些不同层面的自由才得以比较清楚地分辨开来,但这并不等于它们彼此之间存在截然分明的界线,也不等于宗教等信仰活动不再充任认识和利用自然的职责。这样,在现代人类的认识和实践之中,它与前三个层面的自由的关系越来越外在。
另一方面,审美与艺术的活动就其本身来说与前面三个层面的自由的关系是相当外在的,但是就前三个层面的自由始终都包含审美和想象力的作用而言,审美和想象力的活动与它们的关系反而就是内在的。这就是说,意识在对物理世界进行认识的同时,审美和想象活动亦并行发生,从而使得人类对物理现象的认识、描述和利用具有审美的特征。在自由的其他两个层面,审美和想象力亦同样发挥作用,从直观上来说,它们在第二、三层面的自由中似乎发挥了更大和更强的作用。
艺术和信仰活动都直接关涉人的情感,而情感正是自然和自由的混合和过渡地带,这一点康德早就指明了。但是,艺术和宗教都以构成的方式创造出在物理世界不存在的东西,后者会被人认为是情感的表征,但并不是情感。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点是,譬如那些体现为物理存在的艺术作品在缺乏特殊的境域和提示的情况下,这些音乐、绘画或雕塑并不明确表达和指向意识的特定情感,而完全可以被理解为表征了另一种情感,甚至被理解为与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完全相反的情感。关于这一点,一千七百多年以前的中国哲学家嵇康就给出了清楚有效的证明。由此,人们可以理解,一方面,意识的自由活动无法还原为作为其物理基础的神经元活动,另一方面,作为意识活动具体产物的艺术作品也无法一一对应地追溯至和锁定意识的特定活动。不仅如此,自由第二个层面活动的产物也有同样的性质。这个事实进一步突出了意识活动相对于物理事件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