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道义论
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发现功利主义哲学是有缺陷的,因为它忽略了道德义务。康德所提出的理论就被称为义务论(duty theory)或道义论(deon-tologism)。
康德指出,基于我们自己的情境和目标,我们的生活充满着命令。如果想在工作上取得进步,遵守诺言就是一种命令;如果关心朋友的快乐,不在背后议论他们就是一种命令。这类假言命令(hypothetical)告诉我们为了追求特定的结果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但康德论证说,这不是道德上的命令。他论证,遵守诺言为的是我们能获得一定的声誉,这在道德上既不是值得赞扬的,也不该遭到责备。我们的行为要在道德上值得称赞,就必须不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只是因为它本身是正确的才去做。他说,仅当因为遵守诺言是正确的而遵守诺言,我们的遵守诺言行为才是值得称赞的。道德命令是无条件的或绝对的:它所规定的行为,不是为了某种结果,而是因为该行为就是我们道德上的责任。
按照这种哲学,从道德上来衡量行为时,并不像功利主义那样依赖行为的后果,而要关注行为动机。在康德看来,道德上最佳的动机,也就是唯一真正在道德上值得称赞的行为,就是纯粹因为它是道德上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什么才是我们道德上的义务呢?一些道义论者认为义务的基础是人性;另一些人则认为义务植根于理性;当然,在西方文化中,很多人相信道德义务是由上帝设定的。如何来界定义务是什么呢?一些人认为诉诸良心就可以发现义务;另一些人则认为义务是自明的或者是可以诉诸道德直觉的;而认为上帝设定了人类道德义务的人,常常通过对经文的(例如圣经)解释来获得自己对义务的特定理解,尽管这些人对何为正确解释甚至到底该由谁来解释往往意见不一致。
康德按如下方式来回答上述问题:假设你急需一笔钱,而且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你在考虑是否去借钱。在这种情况下去借钱是道德上允许的吗?康德指出:首先,找到要做的事情中所包含的原则(行为规则)。在本例中原则就是“每当我需要钱时,就去向朋友借并承诺偿还,即使我知道自己还不了”。然后提问:“我是否想把这个原则变成人人都该遵守的普遍的法则或规则?”按照康德的说法,这种普遍化的过程就是你在判断某事是否应该作为道德律令。能把人人都可以谎称偿还借款作为普遍法则吗?几乎不可能:如果每个人都接受这个原则,那就不会再有借款这回事。简言之,对原则普遍化的过程恰恰破坏着被普遍化的原则本身。如果所有人都接受这个原则,那么就可能没有人会遵守它。这个原则的普遍化是不合逻辑的,所以偿还欠款是你的义务。
不难预见,根据康德的理论所采取的行动与根据功利主义所采取的行动可能完全不同。功利主义可以原谅不打算偿还却去借钱的行为,只要这样做可以比不这样做产生更多的快乐。但是,康德的理论就不会原谅这样的做法。
康德指出,如果你本意不想还钱而去向朋友借钱,就是把朋友当做实现目的的手段。他说,如果你考察一下此类事件,即你利用他人作为达成自己目标的手段,那么,你会发现每个行为中都含有不能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都是对道义的违背。因此,他告诫我们,我们的道德义务是:绝不能把他人仅仅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当然,康德不是说摩尔不能向帕克求助,求助并不代表摩尔仅仅把帕克作为利用的工具。
经过调整,康德的义务理论——绝不把他人当做手段的道德必要性——可以支持人权和公平的观念:即人们拥有权利,公平对待他人。无论你是否接受康德的义务理论,你自己的道德思考都可能会超出严格的功利主义界限,你很可能会结合其他道德要素来考量,其中包括你的义务和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