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道德和法律思考一样,美学思考依赖于将事实与价值融为一体的概念框架。关于美和艺术的判断,甚至是关于某件东西是艺术品还只是件生活用品的判断,需要诉诸鉴定美或艺术价值之源的原则。因此,当做出这种判断时,你正求助于美学概念,纵然你对这些概念并不清晰。
八个美学原则
下面是最普遍的支持或影响艺术创造和艺术评判的原则。前三个原则通过对象满足特定的文化或社会功能来断定其艺术价值。
1.含义深远或启迪真理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比如,亚里士多德说,悲剧用戏剧的形式告诉我们人类处境的普遍真理,而这是实际生活往往不能给予的。很多人认为艺术向我们揭示真理,而这些真理通常被我们日常生活的实际想法所遮蔽。
2.能够表达其文化或传统的核心价值或信念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文化或传统是艺术品得以诞生的源泉,对于艺术家的创造至关重要。比如,约翰·弥尔顿的《失乐园》描述了17世纪清教徒关于人类与上帝关系的观点。
3.有助于带来社会或政治变革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比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评论的斯托夫人写的《汤姆叔叔的小屋》有助于反奴隶制运动,该运动导致了美国内战。
另一组原则根据对象让欣赏者产生某种主观(即心理)状态的能力来确定美学价值。
4.能使体验或欣赏的人感到快乐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比如,19世纪德国哲学家尼采指认出一种美学价值,它能在观众中创造一种狂欢的感觉。
5.能够给人带来有价值的情感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我们对由艺术带来的情感与由生活带来的情感的态度有时并不相同。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到,我们欢迎恐怖戏剧在我们身上带来的恐惧感,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逃避这种恐惧感。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对此原则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当我们欣赏艺术时,我们让自己产生如此具有破坏性的感觉,以至于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抑制这些情感起作用。
6.能够带来特定的非情绪性的体验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自主感或者搁置疑虑就是所谓的体验。这个原则是19世纪英国诗人塞缪尔·泰勒·柯勒律治提出来的。他认为,艺术的价值之一是有这样的能力,即激发想象能力,从而把我们从过于狭窄的务实思维中解放出来。
请注意,就因能实现某种功能从而具有美学价值而言,上面原则4~6与原则1~3是类似的。根据后三个原则,艺术的功能是在观众中创造某种主观或内心的状态;然而根据前三个原则,艺术的功能是实现客观结果,如传达信息或知识、维护或改变文化或社会。但是,有些颇具影响力的美学原则,并不以实现某种功能作为艺术的特征。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是,艺术品是通过拥有某种特定的美学性质或特定的形式而获得其美学价值的。
7.拥有某种美学特性或展现特殊美学形式的对象具有美学价值。这种美学特性有时被称为“美”,有时被赋予其他名称。比如,20世纪早期的美学批评家贝尔坚持认为,优秀艺术自身就具有价值,而不是因为它能实现什么功能。他指出,要知道作品是否具有审美价值,只需通过看或听来发现它是否具有“言之有意的形式”。“言之有意的形式”因其自身而具有价值,而不是履行职能才具有价值。
还有一种原则认为,对于形成的艺术判断无法给出理由。确切地说,持此原则的人认为,赞成或不赞成其为艺术是在表达没有理由的偏爱,而不是提供判断。这条原则可以表述为第8条。
8.对象是否具有美学价值无法给出论证的理由。这条原则用拉丁文表达就是“趣味无可争论”。
这里并未穷尽关于美学价值的所有重要观点。历史地看,关于艺术的性质的观点是相对变化的,因为他们必须回应技术和文化变革的动态。而且,即使广为人知的美学价值观念是有限的,也可用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表述这些观念,不同的表述方式以各自的特点渗透着其背后的思想。
因此,给每一原则命名的做法会导致混乱。比如,让我们思考是否应该把其中的任何原则称为形式主义,这是重要的艺术流派或类型。虽然第七个原则清晰地把美学价值归于作品的形式而不是其功能,尽管在前六个原则中,形式只是达到更有价值的目标的手段,但这些原则也认为艺术作品的形式性质是有价值的。比如:一些学者、批评家和艺术家认为,艺术品的某种形式类型能引起相应的情绪、社会模式或观众的愉悦感——比如,小三和弦的慢节奏音乐会使人感到悲伤。
你应该理解,这里所表述的原则只为你批判性地思考艺术提供基本的框架。如果你对艺术感兴趣,就需要更复杂和精深的概念框架来丰富你对艺术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