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道德推理的主要视角
人们往往基于多个框架或视角进行道德推理。下面讨论的是西方道德思想中特别有影响力的思考视角。
后果论
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主张在确定道德价值时要关注决断、行为或政策的后果。从道德上看,如果一个行为的后果要优于其他的可选方案,那么这就是正确的行为。持这种视角最著名的理论就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一个行为将比其他行为带来更多快乐,那么该行为就是正确的;如果采取某行为将带来较少的快乐,而其他可选行为将带来较多快乐,那么,采取该行为而不是其他可替代行为就是错误的。
当考虑该采取哪种行为时,许多人列出正反两面后果的清单作为指导。假如你父母离异了,你要决定去父亲的新家还是母亲的新家过感恩节,总有一边的人会失望,但可能其中一边失望的人会更多一些,或者某一边人的失望程度更深。作为功利主义者,需要尽可能计算你的行为给两边人的幸福所带来的影响。
另外,(运用非演绎推理)你还得分析每一种选择与其快乐结果的确定程度,并给相对确定的积极结果赋以较高的权重。通常人们更能确定行为给你自己以及你熟悉的人所带来的快乐,所以偏向于选择最能增加你自己或你熟悉的人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常常是合理的。当然,你不能以此为借口彻底自私:从道德上说,你自己的快乐并不比别人的快乐更重要。道德上最佳的行为并不总是最大程度增加你自己的快乐。
总之,功利主义者从正反两方面衡量各种方案的结果,然后选择能使快乐最大化的那个方案。边沁(1748-1832)是最初主张功利主义的知识分子,他甚至研究发明了一种享乐主义微积分——在紧张度、确定性和可持续性等基础上赋予快乐与痛苦以实际数值的方法。其他一些功利主义者认为快乐的质量有高低之分(例如,阅读莎士比亚的作品比观看《海绵宝宝》所得的快乐质量要高)。虽然功利主义中还有其他重要方面,其最基本的视角是通过所带来的快乐来权衡行为之结果。功利主义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推理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功利的。
尽管如此,该理论的某些方面还是不无疑问的。一般而言,当我们考虑是否采取某行动时,我们并不总是只考虑该行为对快乐的影响。例如,我们有时会考虑到他人的权利。我们不会让别人成为我们家的奴隶,即使这样做给我们家带来的快乐要胜过给奴隶带来的不快。我们还要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会认为偿还欠款是我们的责任,即使我们手头拮据而他人并不缺钱,甚至他都不记得曾经借钱给我们。如果我们订有婚约,然后又因遇见挚爱而想毁约,对于到底是履约还是毁约,我们会再三思量,纵使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毁约所带来的快乐将远大于暂时的不悦。很多人都认为,不能因违背诺言可能带来的快乐而忽略信守诺言的道德责任。
在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时,功利主义似乎也不考虑行为者的意图。假设一抢劫者攻击某受害者,而与此同时,受害者头顶上有一个花盆正好从上面阳台落下,抢劫者正好在花盆落下的前一刻把受害者推开了,而这个受害者原来正站在花盆落下的地方。事实上,抢劫者救了受害者的命。但我们会仅仅因为抢劫者的行为产生了快乐的结果而说他做了道德上的好事吗?根据功利主义,可以这么说——假设抢劫行为的最后结果比原本的状况更好,就可以这么说。可见,仅用功利主义来分析道德推理是不够的。
洞察 行为与规则
思考考试作弊行为:单次的作弊行为,可能会使世界上的快乐总量增加。但并不难以置信的是,如果考试作为原则被广泛接受,世界上的快乐总量将会减少。
这就提出问题:在计算带来的快乐结果时,我们应该考虑特定行为呢?还是应该考虑与行为相关的原则?
因此,有的哲学家区分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前者根据特定行为可以带来的快乐对其进行道德评价,后者则通过接受该行为所体现的准则所带来的快乐对其进行道德评价。(一个可能的中间立场也许是,作为计算特定行为所带来的快乐的一部分,试图把如下可能性计算在内:这样会对相关原则被普遍接受起作用。提问“但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那会怎么样?”实际上就是在考虑这种可能性。)
后果论中的另一流派是伦理学的利己主义(ethicalegoism)。其主要理念是,如果某行为给你自己带来的快乐高于其他选择,这样行事就是正确的,如果某行为给你自己带来的快乐低于其他选择,这样行事就是错误的。显然,深思熟虑的利己主义理论所开的不是自私的处方,因为从长期看,自私的行为不会给你自己带来最大的快乐。尽管如此,行事的理由是给自己带来快乐和行事的理由是给他人带来快乐毕竟不同。持后一种行事为正确的流派是伦理学的利他主义(ethicalaltruism)。这种理论认为他人的快乐比自己的快乐价值更高。从这个角度看,功利主义持较为中立的立场,兼顾了自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重要性。
义务论/道义论
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发现功利主义哲学是有缺陷的,因为它忽略了道德义务。康德所提出的理论就被称为义务论(dutytheory)或道义论(deon-tologism)。
康德指出,基于我们自己的情境和目标,我们的生活充满着命令。如果想在工作上取得进步,遵守诺言就是一种命令;如果关心朋友的快乐,不在背后议论他们就是一种命令。这类假言命令(hypothetical)告诉我们为了追求特定的结果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但康德论证说,这不是道德上的命令。他论证,遵守诺言为的是我们能获得一定的声誉,这在道德上既不是值得赞扬的,也不该遭到责备。我们的行为要在道德上值得称赞,就必须不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只是因为它本身是正确的才去做。他说,仅当因为遵守诺言是正确的而遵守诺言,我们的遵守诺言行为才是值得称赞的。道德命令是无条件的或绝对的:它所规定的行为,不是为了某种结果,而是因为该行为就是我们道德上的责任。
按照这种哲学,从道德上来衡量行为时,并不像功利主义那样依赖行为的后果,而要关注行为动机。在康德看来,道德上最佳的动机,也就是唯一真正在道德上值得称赞的行为,就是纯粹因为它是道德上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什么才是我们道德上的义务呢?一些道义论者认为义务的基础是人性;另一些人则认为义务植根于理性;当然,在西方文化中,很多人相信道德义务是由上帝设定的。如何来界定义务是什么呢?一些人认为诉诸良心就可以发现义务;另一些人则认为义务是自明的或者是可以诉诸道德直觉的;而认为上帝设定了人类道德义务的人,常常通过对经文的(例如圣经)解释来获得自己对义务的特定理解,尽管这些人对何为正确解释甚至到底该由谁来解释往往意见不一致。
康德按如下方式来回答上述问题:假设你急需一笔钱,而且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你在考虑是否去借钱。在这种情况下去借钱是道德上允许的吗?康德指出:首先,找到要做的事情中所包含的原则(行为规则)。在本例中原则就是“每当我需要钱时,就去向朋友借并承诺偿还,即使我知道自己还不了”。然后提问:“我是否想把这个原则变成人人都该遵守的普遍的法则或规则?”按照康德的说法,这种普遍化的过程就是你在判断某事是否应该作为道德律令。能把人人都可以谎称偿还借款作为普遍法则吗?几乎不可能:如果每个人都接受这个原则,那就不会再有借款这回事。简言之,对原则普遍化的过程恰恰破坏着被普遍化的原则本身。如果所有人都接受这个原则,那么就可能没有人会遵守它。这个原则的普遍化是不合逻辑的,所以偿还欠款是你的义务。
不难预见,根据康德的理论所采取的行动与根据功利主义所采取的行动可能完全不同。功利主义可以原谅不打算偿还却去借钱的行为,只要这样做可以比不这样做产生更多的快乐。但是,康德的理论就不会原谅这样的做法。
康德指出,如果你本意不想还钱而去向朋友借钱,就是把朋友当做实现目的的手段。他说,如果你考察一下此类事件,即你利用他人作为达成自己目标的手段,那么,你会发现每个行为中都含有不能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都是对道义的违背。因此,他告诫我们,我们的道德义务是:绝不能把他人仅仅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当然,康德不是说摩尔不能向帕克求助,求助并不代表摩尔仅仅把帕克作为利用的工具。
经过调整,康德的义务理论——绝不把他人当做手段的道德必要性——可以支持人权和公平的观念:即人们拥有权利,公平对待他人。无论你是否接受康德的义务理论,你自己的道德思考都可能会超出严格的功利主义界限,你很可能会结合其他道德要素来考量,其中包括你的义务和他人的权利。
道德相对主义
对于初涉哲学的学生而言,道德相对主义(moralrelativism)是一种流行的伦理观念,这种观念意味着,正确或错误依赖并决定于其所处的群体或文化。
涉及道德推理时,人们往往将下面两个观点相混淆:
对行为正确和错误所持的信念,可能会在不同群体、不同社会或不同文化间呈现差异。
行事方式到底是正确还是错误,可能会因不同群体、不同社会、不同文化而呈现差异。
第二个观点是道德相对主义,第一个则不是。请仔细阅读这两个观点,你就会发现它们虽然看来相似,但确实不同。第一个观点是无可争辩的,而第二个观点是有争议、成问题的。在古希腊,多数人也许都相信奴隶制没有错,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当时奴隶制就毫无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相对主义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潜在难题。首先,到底如何界定群体、社会和文化?界定其全体成员的标准是什么?特定的人到底可以归属于哪些群体、社会或文化?在将一般原则运用于特定的人时我们往往会遇到这些困难。
其次,某一群体的成员所接受的道德原则往往是相互冲突的。例如,即使在一个很小的社区,其居民之间对同性恋所持的态度往往也是不一致的。
第三个难题并不那么显而易见,为了便于理解,让我们假设某甲所处的社会相信:允许谋杀美国人,作为道德相对主义者你就会因此承认,允许某甲谋杀美国人。但假如美国人一致同意:不能仅仅因为任何人的民族特征而谋杀他。作为美国人你就会认为,不允许某甲谋杀美国人。赞同道德相对主义会让你置身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另一个流行的道德观念是相对主义的极端形式,被称为道德主观主义(mor-alsubjectivism)。它认为,对错仅依主观看法而定。思考主体认为对的东西就是对的,认为错的东西就是错的。在第一章中我们讨论过相对主义,并指出了认为价值判断是主观的不合理之处。
宗教相对主义
顾名思义,宗教相对主义(religiousrelativism)者认为行为的正确和错误决定于一个人所处的宗教文化或社会。持这种看法的人会面临与其他相对主义版本同样的难题。首先,如何界定宗教文化或社会及其全体成员?浸礼会和天主教是同一种宗教文化吗?如果你从不去教堂你是否基督徒?其次,即使在同一种宗教文化中,也可能会发现相互冲突的道德观念,例如,目前基督联合教会对于同性恋的看法就相互冲突。再者,持一种宗教观的人可能会认为笃信另一种宗教是罪过——认为后者误信别的救世主是罪过。按照宗教相对主义,如果你是前一种教徒你就会认为相信别的救世主是罪过,因为你的教派就持这种观点。但作为宗教相对主义者,既然其他教派相信别的救世主,该教派的教徒如此相信就不是罪过。
宗教绝对主义
克服困难的途径之一似乎就是赞同宗教绝对主义(religiousabsolutism),即正确的道德原则就是“正确”的宗教所接受的原则。但问题在于,人们对何者为正确的宗教意见纷呈,而且很难有好的理由来证明哪一种宗教较其他似乎更真实,更为正确。
德性伦理学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讨论的视角,都在关注正确和适当的行为、决策、实践或政策。正因如此,这些理论被称为“行为伦理学”。但也有一些当代哲学家再度钟情另一进路——德性伦理学(virtueethics)。该理论曾在古希腊思想中占主要地位,它关注的不是做什么,而是成为什么样的人。
说明德性伦理的最好例子便是童子军誓言。童子军不必宣誓要做或者不能做某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宣誓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宣誓要成为具有如下品格的人:值得信赖,忠诚可靠,乐于助人,为人友善,谦恭有礼,平易近人,勇敢无畏等。这些就是“德性”的清单,或者说个性特质。具有这些德性的人会展现出区别于他人的行为习惯。
古希腊人认为,一个人达成心理和生理上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养成前后一贯的良好品性。失衡的人不能恰当地评价所处的境况,其反应或者过度或者不及;而且,这样的人不知道把握合理的分寸。那些能认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并基于合理的理由,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合的对象、做出适度反应的人,才是具有德性的人。他们懂得“节制”的价值:既不过度也非不及,遇事的反应总是适度的。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把德性视为与智慧、公正或勇气一样的特质,当我们运用自己的能力去理性地克制自己的冲动和欲望时,所获得的就是德性。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主要致力于分析处于极端之间的特定德性(例如,勇敢介于胆怯和鲁莽之间)。他还强调德性是一种习惯,它是一种特质,一种生活方式。
德性伦理学不只是抽象的伦理理论。我们中很多人(幸运地)都希望是(或成为)品性良好的人。在实践层面上,我们在考量如何行为时,常常会考虑: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敬仰其品性的人会怎么做。
仅靠德性理论并不能解答所有的道德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对此类道德困境:并不能明确无误地确定品性良好的人会如何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