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体,我理解为在某种一定的方式下表示神的本质的样式,但就神被认作一个有广延之物而言;参看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
二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无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又不能被理解。
三观念,我理解为心灵所形成的概念,因为心灵是能思的东西。
说明:我说概念而不说知觉,因为知觉这个名词似乎表示心灵之于对象是被动的,而概念一词则表示心灵的主动。
四正确观念,我理解为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对象来说,就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
说明:我说内在的标志是为了排除外在的标志,即所谓观念与它的对象的符合。
五绵延就是存在的不确定的延续。
说明:我说绵延是不确定的,因为存在的延续不能从存在物的性质本身去决定,也不能从其致动因去决定,——这个致动因必然建立一物的存在而不取消一物的存在。
六实在性和圆满性我理解为同一的。
七个体事物我理解为有限的且有一种确定的存在的事物。如果许多个体事物共同作出一个动作,以致它们同时都是某一结果的原因,那么在这个范围内我将认这些事物的总体为一个个体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