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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与恶的精准定义

2019年6月17日  来源:统一价值论 作者: 提供人:xianpan85......

“善”与“恶”是伦理学的一对范畴,关于善恶本质的争论由来以久,至今仍无定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以“善”与“恶”作为方向标和价值尺度,人们对于“善”与“恶”内涵的不同理解,就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而产生不同的价值选择和行为结果。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善”与“恶”概念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对于“善”与“恶”内涵的不同理解,可以分化为若干不同的学术派别和理论体系,理论界的许多重大争论都起源于“善”与“恶”的不同理解。因此,对“善”与“恶”进行精准定义是社会科学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关于善与恶的争论

关于善与恶的本质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通情达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善指顺理,恶指违理,即善指通情达理者为善,违背常理制度者为恶。然而,这种观点并不能说明“理”的本质是什么?“情”的本质是什么?显然,“理”有“善理”与“恶理”之分,“情”也有“善情”与“恶情”之分,说明“理”与“情”本身并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最终标准,更不能作为善与恶的本质定义。

2、顺其自然论。这种观点认为:顺应自然规律是善;违背自然规律的就是恶。春天是万物生长的时期,随顺自然就是要爱惜万物,不要去伤害它,它还在生长期,处处要保护它、爱护它;夏天是成长期,还是要保护它;秋天是收获期,果实就可以采摘了。这此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然而,善与恶的根本目的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社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自然的范畴,它虽然受到自然规律的影响,但本质上并不取决于自然规律。因此,自然规律本身并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最终标准,更不能作为善与恶的本质定义。

3、良心决定论(或性德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性德是我们自性本具的德行,就是平常老百姓说的“良心”。人的行为只要顺着性德来,就会觉得舒服;人的行为只要逆着性德来的,心里就会不安。在一个家庭中,父慈子孝就是随顺自然,就是性德,就是善;如果父亲不慈爱儿女,儿女不孝敬父母,这就是违背性德,就是恶。然而,虽然,“善与恶”的判断标准与核心内容是由主体的基本状态来决定的,但是“善与恶”的判断标准与核心客观一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显然,“良心”与“性德”都是一种主观反映的范畴,既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客观标准,也不能作为定义“善与恶”的客观内容。

4、权利义务对等论。这种观点认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自由和不伤害他人之自由的折中,通过一个漫长却必经的过程,善恶标准、政治文明才可能得以重建。这种观点比较接近善与恶的本质,因为一旦权利与义务出现严重的的不对等,必然会打击善的力量,助长恶的力量,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最终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倒退,形成恶性的价值循环。不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只是为善的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而不是善本身;相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只是为恶的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而不是恶本身。

5、利他利己论。这种观点认为,善就是利他,恶就是利己。这种观点把善与利他,恶与利己生硬地、机械地联系起来。事实上,利己如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不应该算作是恶;相反,利他如果不利己,也不应该算作是善。不过,有一点可以基本肯定:“善”中通常包含着更多的利他因素,“恶”中则包含着更多的利己因素。

6、立场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任何一件事情本身无所谓善与恶,也无所谓对与错,只是我们本身的立场和角度都不同,看一件事才有了所谓的善与恶、对与错。世俗人认为:对我有利的就是善,对我不利的就是恶。这种观点,只承认了善与恶的个体性与特殊性,而否认了善与恶的社会性与普遍性,属于典型的主观虚无主义。事实上,虽然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善恶判断标准,但整个社会也必然有共同的善恶判断标准。

7、愿景边界论。这种观点认为,善是我们人性达成的愿景,恶是我们人性应守住的边界,我们应该用达成愿景还是守住边界的方式去管理人性。这种观点,把人们对于善的主观态度当作善本身,把人们对于恶的主观态度当作恶本身。

8、利益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善的定义就是有利于人类(弗·培根语),恶的定义就是有害于人类。这种观点,虽然已经触及到善与恶核心本质的边缘地带,但阐述得既不全面,也不准确。

善与恶的精准定义

二、善与恶的基本要素

要想全面认识善与恶的真实内涵,就必须道德了解善与恶的基本要素。归纳起来,善与恶的内涵主要有如下基本要素:

一是,善与恶主要与主体的行为有关

善与恶通常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现的。不过,有些思维类事物(如理论、观点、主义等)之所以称之为善,主要是因为这些思维很可能会导致善的行为;有些资料类事物(如工具物、标志物等),之所以称之为善,主要是因为这些资料类事物很可能与善的行为直接相关。统一价值论认为,事物可分为三大类:资料类事物、行为类事物、思维类事物。其中,真与假主要与思维类事物有关,善与恶主要与行为类事物有关,美与丑主要与资料类事物有关。

事物的分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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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善与恶主要与主体的利益有关

判断一个行为类事物是属于善还是属于恶,主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主体的利益。凡是有利于主体利益的行为就是善,凡是不利于主体利益的行为就是恶。事物的价值参量可以用来描述该事物相对于主体的利益属性。那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值参量来描述事物相对于主体的利益属性呢?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最大价值率,为此,主体就会对具有不同价值率的行为类事物产生不同的态度,并形成不同的善与恶的选择倾向性。事物的利益属性(或价值特性)主要有三个价值参量来描述:价值量、价值率、价值率高差。其中,“价值量”是指事物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相对于主体所拥有的价值量,用Q来描述;“价值率”是指事物在单位时间内产出价值量Qo与投入价值量Qi之比值,用Ψ来描述,即Ψ=Qo/(Qi×T);“价值率高差”是指事物的价值率Ψ与主体的中值价值率之差Ψ0,用ΔΨ来描述,即ΔΨ=Ψ-Ψ0。根据统一价值论的“价值率高差选择法则”,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决定着该事物对于主体的根本利益属性: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其价值收益率较大,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而使人产生善的选择倾向性;相反,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时,其价值收益率较小,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消极的意义,从而使人产生恶的选择倾向性。

善与恶的利益区分如下图:

善与恶的精准定义

三是,善与恶主要与主体的立场有关

世界上各种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某个主体的利益一旦发生变化通常会引发其他主体的利益变化,同一行为类事物往往会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价值属性或价值属性,并使主体产生不同的善与恶的选择倾向性。例如,同样的社会改革,对于改革受益者来说就是善行,对于改革受害者来说就是恶行。

三、善与恶的全新定义

根据以上分析,由此给出如下 定义:

善的本质: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类事物,或价值率大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高差的行为类事物,称为善。

恶的本质: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行为类事物,或价值率小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高差的行为类事物,称为恶。

善与恶作为一对偶合的价值概念,以“价值率高差等于零”为分界线。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越是远离分界线,其善的程度或恶的程度就越大。

善与恶的函数变化如下图(横坐标为价值率高差,纵度坐标为善与恶的程度):

善与恶的精准定义

统一价值论认为,当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行为类事物的实施可使主体的中值价值率得以增长,提高了主体的平均价值收益率,从而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当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时,该行为类事物的实施可使主体的中值价值率得以下降,降低了主体的平均价值收益率,从而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由此,对善与恶做出另一种定义。

善的本质:能够产生正向价值效应的行为类事物,就是善。

恶的本质:能够产生负向价值效应的行为类事物,就是恶。

几点说明:

1、由于主体、介体和客体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任何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特性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其价值率高差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量,因此善与恶的分界线总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任何行为类事物的善恶程度也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2、行为类事物包括行为、行为方案、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之规则等,还可以延伸到与行为类事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事物(如行为者、行为工具、行为环境等)。

四、善与恶的两种判断标准

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对于行为类事物的善恶也存在两种判断标准。

1、善恶的认识论判断标准。凡是符合道德规范及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就是善,凡是违反道德规范及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就是恶。

2、善恶的价值论判断标准。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即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类事物就是善,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即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行为类事物就是恶。

善与恶两个判断标准的比较如下图:

善与恶的精准定义

五、两种判断标准的注重点

善恶的认识论标准与价值论标准各有不同的注重点,主要表现在:

1、前者注重善恶的形式,后者注重善恶的内容。对某些行为类事物进行善恶判断时,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在表现形式上的反道德性和非法性,而忽略了它所体现的客观内容的正向价值性。例如,人在抢救伤员过程中有时会违反交通规则。

2、前者注重善恶的形式逻辑,后者注重善恶的辩证逻辑。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种行为类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往往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有些行为类事物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属于有害的,但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却是有益的。例如,人有时会故意伤害他人的自尊心,却是为了刺激他的进取心。

3、前者注重善恶的直观逻辑,后者注重善恶的隐含逻辑。有些行为类事物虽然从直观逻辑上来说是有益的,但它从某种隐含逻辑上来说却是有害的。例如,有些生产行业虽然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与就业机会,但它隐含着形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

4、前者注重善恶的绝对性,后者注重善恶的相对性。善与恶是相对而存在的,小恶相对于大恶来说是属于善,小善相对大善来说却属于恶。有些行为类事物对于个人来说可能属于恶,但对于集体和社会来说可能属于善;有些行为类事物对于眼前利益来说可能属于恶,但对于长远利益来说可能属于善。

5、前者注重善恶的简单逻辑,后者注重善恶的复杂逻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前者注重动力学逻辑而后者注重统计学逻辑;前者注重自然科学逻辑而后者注重社会科学逻辑;前者注重生物学逻辑而后者注重人类学逻辑;前者注重个人行为逻辑而后者注重群体行为逻辑;前者注重功利性逻辑而后者注重超功利性逻辑;前者注重常态逻辑而后者注重非常态逻辑;等等。例如,医疗系统对于抗生素的大量滥用,将会大大提高致病菌的耐药性,从而很可能使人类面临感染时无药可用的境地。

善与恶两个判断标准的注重点比较如下图:

善与恶的精准定义

六、善与恶的最终判断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善恶的认识论标准”与“善恶的价值论标准”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一致的,即:凡是符合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凡是违反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

然而,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各种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状态,受众多的主体变量、客体变量和介体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动态性和非线性,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下,“善恶的认识论标准”与“善恶的价值论标准”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某些行为类事物虽然严重违背当时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有时甚至还会产生巨大的正向价值效应;另一些行为类事物虽然非常符合当时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但它却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产生巨大的负向价值效应。例如,同样是杀人或盗窃(如正义战争的杀人行为、正当的情报获取行为),对于不同的人类主体,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既可以产生负向的价值效应,也可以产生正向的价值效应,根据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既可以判断为恶,也可以判断为善。这就出现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善恶的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出现严重对立时,究竟应该选择哪个标准作为最终标准呢?

不难理解,人类的根本目的在于生存和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切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生产价值、消费价值和创造价值,因此,行为类事物的本质特性就是它的价值特性,判断行为类事物的最终判断标准应该是价值论标准,而不是认识论标准。

总之,判断一切行为类事物是否属于“善”或“恶”,主要应该看它是否能够给人类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或负向价值效应,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当时的道德及法律规范。善恶的认识论标准必须服从于善恶的价值论标准,价值论标准是检验善与恶的最终标准,即“价值才是检验善与恶的最终标准”。

“有益”是善的本质特性,“符合道德与法律规范”是善的非本质特性;“有害”是恶的本质特性,“违反道德与法律规范”是恶的非本质特性。如果某一个“善行”却能够给社会带来负向价值,那么,这个“善行”必然是一种“伪善”;相反,如果某一个“恶行”却能够给社会带来正向价值,那么,这个“恶行”必然是一种“真善”。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价值需要来追求善,打击恶;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来选择善、远离恶;根据自己的利益结果,来判断善、维护善和传播善,来判断恶、抛弃恶和拒绝恶。正是由于价值或有用性是检验善恶的真正标准,有些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而刻意包庇恶、容忍恶;有些人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刻意支持恶,压制和阻挠善的传播。

七、善与恶的利益比较

有人肯定会说,这是典型的“有益即善”的实用主义观点。其实,“有益即善”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理解它和怎样去应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错误地应用它,就必定产生社会危害。我们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辩证地理解善与恶的不同利益关系:

1、善有益于他人,恶有益于自己。善主要是通过“先利他、后利己”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利己而很少考虑利他。

2、善有益于多数人,恶有益于少数人。善主要是通过“先利多数人、后利少数人”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而很少考虑多数人的利益。

3、善有益于长远利益,恶有益于眼前利益。善主要是通过“先利长远利益、后利眼前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眼前利益而很少考虑长远利益。

4、善有益于整体利益,恶有益于局部利益。善主要是通过“先利整体利益、后利局部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局部利益而很少考虑整体利益。

5、善有益于高层次利益,恶有益于低层次利益。善主要是通过“先利高层次利益、后利低层次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低层次利益(如物质利益)而很少考虑高层次利益(如精神利益)。

善与恶的利益关系比较如下图:

善与恶的精准定义

八、善与恶的运行机理

(一)善的运行机理

当某一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该行为的实施将会提高主体的中值价值率(或平均价值收益率),使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促进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使主体产生善的选择倾向性(或善的情感),促进主体增加对该行为的实施规模(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善行趋于弱化,该行为的价值率高差逐渐下降,直至下降到零。

(二)恶的运行机理

当某一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该行为的实施将会降低主体的中值价值率(或平均价值收益率),使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不利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使主体产生恶的选择倾向性(或恶的情感),使主体减少对该行为的实施规模(减少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甚至完全拒绝该行为类事物),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恶行趋于弱化,该行为的价值率高差逐渐上升,直至上升到零。

善与恶的运行机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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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善与恶的社会博弈

人的一切行为可分为四大类:损人损己型、损人利己型、利人损己型、利人利己型。利人的行为通常会得到他人直接或间接的正向价值回报,损人的行为通常得到他人直接或间接的负向价值回报。

对于损人损己者来说,由于损人损己型行为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是不利的,因此自己的价值收益率和他人的价值回报率都是负值,行为实施者总是在主观愿望上避免发生(客观因素所造成的错误不予以考虑)。

对于损人利己者来说,只有当利己所产生的价值收益足以抵消损人所产生的负向价值回报,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损人利己的行为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损人利己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损人利己的行为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对于利人损己者来说,只有当利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足以抵消损己所产生的负向价值收益,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利人损己的行为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损人利己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利人损己的行为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对于利人利己者来说,只有当利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和利己所产生的价值收益足够大,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利人利己的行为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利人利己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利人利己的行为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正是由于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对于善与恶的社会博弈,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好人与坏人的“比例关系”,善行与恶行的“比例关系”,利人与利已的“比例关系”,等等,都会保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下。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各种善与恶的“比例关系”的动态平衡状态就会被打破,然后,经过一段时间善与恶的社会博弈,又会建立一种新的动态平衡。

性善 / 性恶 / 利益 / 立场 /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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