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模仿律》第一版问世以来,我又出版了《社会逻辑》,也就是它的续篇和补充。
我的意思是,上面这句话暗中回答了《模仿律》的读者可能会提出的一些反对意见。不过,再做几点解释也是不无好处的。
偶尔有人批评说,我所谓的“模仿,常常是名不副实、不恰当的”。这种批评来自一支颇有哲理之笔,使我不禁感到震惊。实际上,学人需要一个新词来表达一种新的概念时,他只能二者取其一:如果不得不选择一个新词,那就创造一个新词,否则,他就只能引申一个旧词的意义——这无疑更好。这里的整个问题不过是审视一下我用“模仿”一词是否引申过度。不过,所谓的“牵强附会”,不能从字典的定义出发,只能从事物的深层概念出发。
我很清楚,我的用法不符合一般的用法。一个人在无意之间反映了别人的观点,接受了他人行为暗示的意义,他就在模仿这个观点或行为——我这种说法不符合一般的说法。不过,倘若一个人意识到且有意识地从邻居那里借用某种思想或行为,人们就同意“模仿”这个词在此处用起来就恰如其分。然而,如此绝对地把“有意”和“无意”、“有意识”和“无意识”这样的词截然分开,就太不科学了。我们会在不知不觉间从有意识的行为逐渐过渡到机械性的习惯——难道不是吗?同样的一种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的性质就变得绝对不同了吗?我不想说我否认这个过程中的心理变化,然而,从社会方面来看这个问题,这个现象就始终是原来那个样子。谁也没有权利说我引申这个词没有道理,除非我歪曲或遮蔽了这个词的意思。话又说回来,我赋予它的意义始终是非常精确、非常典型的:一个头脑对隔着一段距离的另一个头脑的作用,一个大脑上的表象在另一个感光灵敏的大脑皮层上产生的类似照相的复写。[1]如果那块感光板在某一时刻意识到它上面正在发生的事情,那这种现象的性质就会被改变吗?我说的“模仿”就是这种类似于心际之间的照相术,无论这个过程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如果我们说,凡是两个活生生的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就存在着这个意义上的模仿(既可能是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模仿,也可能是两个人被其他人模仿,比如一个人用相同的语言和另一个人交谈,那就是用原来就有的底片复制新的证据),那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社会学家把这个观点作为自己的瞭望台是合理的。
我还可能因为引申了“发明”(invention)一词的意思而受到批评。毫无疑问,我把这个词用来描绘个人的一切首创(initiatives)。我不考虑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首创性——这是因为个人常常是在无意之间革新,可实际上最富有首创性的总是发明家。非但如此,我还不考虑具体的创新在客观世界中的难度或优势。这并非由于我没有看到这一点的重要性。有些发明很容易想出来,所以我们承认,在原始社会里,这些发明是自己冒出来的,不需要借用。我们也承认,它们偶尔在各种地方出现并没有什么意义。与此相反,其他一些发明真是难上加难,所以使之来临的天才的确是拥有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尽管如此,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是承认,我对“发明”这个词的普通用法用了一点儿小小的暴力。我把最简单的创新说成“发明”或“发现”,也还是站得住脚的——很站得住脚,因为最简单的发明并非总是最无成效的发明,最困难的发明也并非总是最无用的发明。与此相反,真正站不住脚的是博物学派的许多社会学家赋予“遗传”(heredity)这个词的意义。他们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这个词,在描述繁衍和传承的生命特征时用它,提到社会事物中的思想和风俗的传播时也用它——无论这样的传播是借助祖先的传统、家庭的教育,还是风俗的模仿。
我想补充一句,借用古希腊语创造新词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我可以轻而易举地创造两个新词,而不是用“发明”或“模仿”这两个旧词。我不想理会这种鸡毛蒜皮、味同嚼蜡的无谓之争。有人指责我提出的这两个概念太夸张,这个指控更加耸人听闻。自然,这是常见的批评——每一个发明人意料之中会遭遇的批评,即使他在表达思想时已经犯了太保守的错误。然而,即使一位古希腊哲学家说,太阳也许和伯罗奔尼撒[2]一样大,他的好朋友也会一致承认,这个天才的悖论有一点道理,虽然他显然是在夸张。一般来说,批评我的人是不考虑我心中的目的的。我想展示的是人类事实中纯粹的社会学侧面,而故意忽略人类的生物学侧面,虽然我很清楚,后者不可能与前者截然分开。这个打算使我能在不做进一步阐述的情况下说明普遍重复现象的三种主要形式,尤其是遗传与模仿的关系。不过,我想上述唠叨足以剔除一切疑问,以说明我对种族与环境的重要性没有一丝怀疑。
容我再补充一点,我说每一种社会关系、每一种社会事实的特性都会受到模仿,这是不是像有些肤浅的读者相信的那样,我的心目中只有模仿,容不下其他社会关系、社会事实、社会原因呢?你可以说,每一种生命功能都可以还原为生殖,每一种生命现象都可以还原为遗传,因为每一个生物体身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生殖和遗传。然而,社会关系却是多种多样的,同样,人的欲望和目的也是多种多样的。一个人的每一种欲望或思想与他人观点中或同或异的倾向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起到辅助的作用,也可能起到阻碍的作用。在这些复杂多样、变化无穷的现象中,我们可能会注意到,各种社会关系(说话与倾听、请求与被请求、指挥与服从、生产与消费等)属于两个范畴:一种关系是一人向另一人传递一种信念,这个过程既可以是靠说服,也可能是靠权威,既可能是乐意的,也可能是勉强的;另一种关系是传递一种欲望。换句话说,第一种关系涉及各种形式或程度的传授,第二种关系涉及各种形式或程度的指令。被模仿的行为有这种教条或指令的性质,正是由于这种性质,模仿才能成为社会纽带,因为把人纠合起来的正是教条[3]或权力。[人们只看到这个道理的一半,而且看得不是很清楚。他们说社会事实的特点是压抑和强制。他们在这样说的时候,没有看到普遍存在的轻信(credulity)态度和顺从(docility)态度的自发性。]
于是我想,既然我没有犯夸张的错误,所以在重印本书时就没有做任何删节。相反,我由于疏忽而未能在第一版里写进一种形式的模仿。这种模仿在一切社会里都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在当代社会里尤其如此,可是我在书中根本没有提及。我要在这篇第二版序里弥补这个疏忽。实际上,模仿有两种,一种是亦步亦趋地模仿对象,一种是反其道而行之。所以,斯宾塞在他的进行性分化律(law of progressive differentiation)里指出各种变异是很有必要的,可惜他未加解释。无论在多么简单的社会环境里,如果不暗示你要肯定的思想,如果不暗示这个思想被否定的另一面,你就不可能肯定任何东西。超自然通过神学做自我肯定时,同时又在暗示着对它的对立面——自然主义的否定,其道理就在这里。(见埃斯皮纳斯[4]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与唯心主义对立的必然要产生唯物主义,其道理就在这里。君主制建立后必然要产生共和制等思想,也是这个道理。
于是,从这个宽广的角度看问题,我们就可以说,社会由一群人组成,他们表现出来的许多相似性是模仿或反模仿造成的。人们经常进行反模仿,尤其是在不虚心向别人学习或没有能力搞发明的时候。在反模仿的时候,自己的所作所为和别人的所作所为刚好是相反的。此时,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一种样子,正如他们的所作所为与周围的人正好相同时而产生的趋势一样。除了顺从葬礼、婚礼、做客和其他礼节的风俗,最富有模仿性的行为就是压抑自己追随事物潮流的天然倾向,即假装逆潮流而动。在中世纪,黑弥撒[5]是在对天主教弥撒的反模仿中产生的。达尔文论情绪的书浓墨重彩地描绘反模仿,真是恰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