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场上的谴责制度
因此,就存在一种政治上的争论,就是说,如果我们采用游戏场上的标准来行事,就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争议了。例如,如果约翰偷了玛丽的沙桶,没人会想让无辜的鲍勃去给玛丽赔偿。
凯莱在两岁的时候开始上学前班。那时,我喜欢坐在父母观察间里,透过一个双向玻璃照看她。一次,我的思想开小差了,这时,凯莱突然摔到地上,哭了起来。老师过来问她怎么回事,她却哭个不停。老师就问旁边的孩子,大家都不说话,最后,一个小姑娘才说:“摔倒了。”老师问凯莱:“你摔倒了?”她一边哭着,一边纠正说:“一个小男孩把我推倒了。”老师就开始严厉地批评埃里克,因为他是在旁边唯一的男孩子了。这时,凯莱镇静下来,打断了老师,坚定地说:“不是埃里克,是欧文。”
来到这个世上还不到两年,凯莱已经领会到,要谴责,就要谴责真正应该谴责的人。虽然埃里克和欧文都属于同一个集体,但是这也不能让埃里克为欧文的行为承担责任。
(虽然关系不大,但我还是想讲讲这次推人事件的后果。大约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我正在给她读一本书。上面有一个小男孩的照片。我问她,她是否知道这个男孩的名字。她没有回答。“是丹尼吗?”“不是。”她轻轻地、不太肯定地回答。“是埃里克吗?”她又给了我一个同样的回答。“是欧文吗?”她的脸立刻涨红了,咧着嘴笑道“不是”,并且拼命地摇头。第二天晚上睡觉的时候,关了灯,给她讲完故事后,她渐渐闭上眼睛睡着了,但小声嘀咕着“欧文……”)
当一个孩子伤害了另一个孩子后,没人会同时责备其他的孩子。而当一个成年人伤害了另一个成年人后,至少当他是在政府的名义下这么做时,其他的成年纳税人此时就会被要求分担改正错误行为的费用。
为什么会是双重标准呢?更重要的是,这种双重标准能被证明是合理的吗?我认为,答案可以是一种有条件的“肯定”。的确存在一种合法的正当理由,这种理由有时适用,有时却不适用。这种合法的正当理由是这样的:因为压迫少数人比起压迫多数人来,更容易逃脱惩罚,因此,制定这样的法规就很有用处了:规定对于每一次压迫行为,多数人都必须最终对少数人进行补偿。但是这种法规会带来这样的可能性:多数人会起来反对这种对少数被压迫者的保护。
前面提到的那种正当理由就成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征用条款”的基础,这项条款实际上是说:如果政府不进行补偿,它就不能征用你门前的草地,并把它建成一个公园(准确的表述是“私有财产不得在没有适当赔偿的情况下,被征为公用”)。
或者更准确地说,因为政府从来不会为任何东西进行补偿,所以,如果政府想征用你门前的草地,建造一个公园,它就必须强迫许多其他纳税人对你进行补偿。第一眼看上去,就知道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个征用条款就没有包含任何简单的道德准则,如“你不得偷盗”。它的意思却是:“你不得偷一个人的东西,但是可以偷几百个人的东西。”
如果从字面上解释,征用条款将会禁止大多数的税收,因为大多数税收(自然包括所有以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税收)都包含以下的情况:征用私有财产而没有适当的补偿。但是,传统的(以及非字面的)解释却允许那种类型的征用,不过,它又禁止征用一个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而不进行补偿。如果征用条款按常规加入某种基本的公正原则或道德原则,那么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区别了,因为没有了这种区别赖以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转而把征用条款当作一种实用的手段去控制政治上的贪婪,就非常有意义了。一个不诚实的政治家,如果他的行为只会引起一个选民的注意,他仍然会毫不犹豫地继续不诚实下去;但是,如果这个不诚实的政治家被迫选择他的行为或者引起大家的注意,或者根本不要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出于谨慎,他也许会选择后者。
前面说过的正当理由也使我打算提一条宪法修正案,给每个人的税额定一个上限,比如是平均税额的5倍,如此一来,如果2000年一个美国人平均缴税1万美元,那么,所有美国人当年的税额都不得超过5万美元。这样,就迫使政策制定者们不得不把任何一个新的政府开支负担分摊到许多纳税人头上,因而使得政府扩张必定遭到广泛的反对。
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支持,因为它是受到被统治者的限制的。革命的威胁,或者至少是群众的不满,是一种有效的“向善”的力量。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和制度来控制这种力量,如征用条款或者我提出的税额上限修正案,这些法律和制度可以规定,每项新的政府费用,必须得到广泛的分摊。这样,政客们就不会去冒险讨好10%的选民,而冒犯其他选民了。
对政府的错误进行事后补偿的机制,也可以用来控制上文提到的那种“向善”的力量。如果选民今天缴税来补偿昨天的错误,那么,他们就会更加警惕,与今天的错误作斗争,以免明天去缴税来补偿今天的错误。在游戏场上也可以使用类似的规则:如果任何一个孩子有不良行为,那么,所有的孩子都得受罚(这样的规则在占领区和战俘营里都得到了成功运用)。这种规则可以有效地让孩子们互相监督彼此的行为,而且好像也说得过去。但是,如果说这是一种公平的方法,那就纯粹是谎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