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了个人生活的健全必须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人是生物不免于死,死亡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因之也威胁着未死者的健全生活。因之任何社区都得预备下一个新陈代谢的机构,以维持人口的安定。这机构并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因为生物的机能并不能完全保证人类种族的绵续。人类要用社会的制裁力使婴孩不断出生,并且使出生的婴孩有机会长大成人,以备继替衰老和死亡的人物。婴孩要有机会长大成人,不但要得到适当的营养,还要得到适当的教育。这件重要的工作一定要有人负责。我们若观察任何地方孩子的生活,总能见到他周围有不少人向他负责的,并且这些人各有各的责任,不紊乱,也不常逾越。在这些人中,最主要的人物是这孩子的父母。我这样说,至少在我们现在所观察得到的范围里是正确的。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人物。可是我并不是说这是永久和普遍的方式。一切制度的形式是人在一定的环境之内造下的,不变的并不是它的形式,而是人用它来满足的根本需要,和满足时的效力原则。这是手段,同一目的在不同的环境里可以用不同的手段来达到。以父母来抚育孩子是一种生育制度的形式。这种形式在现有的环境里是有效的,可是我们并不能说这形式在一切环境里都是有效的。我们也不必费心思去幻想各神可能的环境。再推论出生育制度可能的其他形式来。当然,我们也有理由去预言说,人类总会有一天,不必用自然方法去怀孕和抚育胎儿,这终究是一种痛苦的事,人类有这责任去为妇女免除这痛苦,以人工的方法使生殖细胞结合,在机器里把胎儿养大。这时候,无疑的,我们现有的生育制度的形式会完全改观。但是到现在为止,这并不是事实,所以我们也可以不必去深究。我在以后也要提到抚育作用已经逐渐由家庭责任转变到社会责任。这种趋势是应当加以注意的,但是以父母为中心生育制度的形式,到现在还是最普遍的事实。我们的分析也只有从这种形式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