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一般会设定适合自己行业特点的营业时间。如果他们的顾客习惯一大早就购物,商店便早早地开门营业。如果他们的顾客喜欢起得晚,商店就快到中午才开始营业。至于夜晚、周末与假期,明智的店主将根据顾客喜好来调整商店的营业时间。
然而,购物中心通常不是这种情况。购物中心有固定的营业时间,如果你在购物中心有一家店面,你必须与该营业时间保持一致,就不再受顾客的喜好影响了。这被称为“连续操作条款”,大多数商场租约都包含该条款。
该条款解决了一个社会性困境:对每个店主来说,根据顾客喜好调整他们的营业时间是最好的策略,但如果所有商店统一运营时间,顾客购物时每个商家都在营业,整体上对商家是有利的。为保证商店都服从群体利益,购物中心运营人员通过严厉的罚款机制来保证连续操作条款的有效实施(见表9-1)。
像我们在前面章节所看到的,解决囚徒困境需要改变个人利益行为以及服从群体利益行为的成本与利益。购物中心通过罚款解决它们的囚徒困境,罚款提高了店主个人利益行为的成本。只要成本足够高,所有店主将在营业时段上保持一致。
购物中心的正常营业时段以及对违反该时段规定的罚款是制度性社会压力的例子。这是由购物中心的机构,甚至可能是由所有商店组成的协作机构建立的规则,而店主构成的群体都同意该规则。
政治哲学家长久以来认为,对成功的人类社会仅有非正式社会压力是不够的。托马斯·霍布斯在17世纪中叶的著作中写道,个体是不能被信任的,因为背叛的机会实在是太有诱惑力了。在这个“自然状态”下,即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尽管他从没使用该术语,我们的生活将会“孤独、贫穷、肮脏、粗野以及短命”。马丁·路德在一个世纪以前也说过同样的事情。
在18世纪末,伊曼努尔·康德这样写道:
组织一个国家,这个问题不管看起来多么困难,即便是由恶魔构成的种族,只要他们有智慧就可以做到。问题是“假定大多数理性的人要求通用法律保护他们得以存活,但他们中的每一个又秘密怀有逃脱法律的倾向。尽管他们的私人意图是有冲突的,只要他们相互检查,并以这种方式建立宪法,结果公共行为看起来就像他们没有这样那样的私人意图一样”。
这样便产生了社会契约理论,其假定人们自愿授予政府权力,强制眼前个人利益服从长期群体利益,以保护他们自己以及同胞公民不受到伤害。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卢梭以及20世纪哲学家约翰·罗尔斯都提出过支持这个理论的观点。他们对获得社会秩序理想途径的结论有所区别,但都坚持认为不管从道德上,还是从必须性上,都要强制限制个人自由,也可以推断出,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法律的政府,背叛者必将接管统治,对所有人产生危害。
在最基本的形式上,在前面章节中我们已见到过这个观点:对惩罚的恐惧感迫使受到诱惑的人诚实。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的朋友认为如果消除恐惧感,正义将与邪恶无从区分,“人类谴责不公正,是因为他们害怕成为不公正的受害者而不是躲避做不公正的行为”。在意大利文艺复兴中,尼可罗·马基雅维利构造了一整套围绕该原理的政治哲学。
人们不会有理性行为,除非通过必须手段,但当有充足的选择以及太多的特许存在时,世界将变得混乱无序。因此,有一个说法,饥饿及贫困使人勤劳,法律使人善良。
当然,这也不完全正确。公正不仅是指迫使那些因为害怕某人(也许是上帝)会惩罚他们的不轨行为的恶棍从良,互惠的利他主义也在起作用,并且大部分数人在大部分时间是诚实的。马基雅维利所谈论的是背叛者,对这些人其论述基本是正确的。
通常,法律、条例以及通用规则都是制度性社会压力,它们与名誉压力类似,但前者更为正式。我们都认为服从制度压力是成为群体成员的先决条件,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法律,并愿意受其约束,将其作为成为政治单位一员的条件(当然,个体对所有用在他们身上的规则是否都“愿意受其约束”是存在争论的,但政治哲学家一般都这样认为)。
不正式的社会习俗与规则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明晰的。社会病理学家将政府编纂的法律以及显式规则与群体遵守的不正式规则加以区分,但这为不那么官方的群体留下了灰色地带。然而,将我们的名誉压力编纂到法律之中是社会前进的一大步,这使规模更大、更复杂群体的出现成为可能,比如城市。
提出公地悲剧一词的哈丁,后来他希望称其为“不受管制的公地悲剧”。他论文中的观点认为不是背叛者将不可避免地破坏群体的利益,而是他们在没有加以适当管制的条件下才会这样做。他在强调制度压力的必要性。
制度压力要求机构来实施与强制执行,我所说的“机构”这个术语内涵宽泛,包括各种规模的政府,也包括宗教机构、公司、犯罪组织等。这些机构制定规则、法律以及法令(有好几个术语)对违反这些规则的人进行制裁,并对遵守这些规则的人予以奖励。
行窃的成本超过了不义之财所得,包括行窃的时间成本、掩饰有物品被盗的努力、入室行窃的心理压力、调查犯罪以及起诉的成本,甚至还包括如果嫌疑犯很穷为其辩护的成本。有时盗窃的成本远远超过不义之财所得,比如有人从数据中心偷了铜线出去,以废旧金属的价格将其出售,或者为盗取内部的物品而破坏掉一座建筑。当然这些成本并不由窃贼承担,对他而言这些都是外在的。
合理制定的法律以及配套的强制执行提高了行窃成本,窃贼将承担行窃行为带来的全部成本,而入室行窃的成本甚至会提高到比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全新物品的价格还要高。
投票是另一个例子。在美国,投票参与率很低,部分原因是没有法律要求投票。在一些法律要求投票的国家——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等,投票出席率就高很多。还有一些国家没有法律要求投票,但法律会以其他的方式提升不投票的成本,比如,在希腊,不投票的人很难获得护照以及驾照。如果在新加坡不参与投票,会被取消选举人资格,如果重新申请的话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在秘鲁,加戳的投票卡对获取政府的某些服务是必需的。在墨西哥与意大利,对不投票的人也有一些不太正式的惩罚,请参看前面的章节。意大利人称这是“无伤大雅的制裁”,但却可能使你的小孩获取日托服务变得困难。
迪肯悖论是另一个例子,这个社会性困境看起来是这个样子(见表9-2)。
最初,结婚仪式并不是正式的,而是完全基于名誉的。在财产以及继承方面我们演变出了一些规则,围绕这些规则,宗教以及市政机构便把婚姻正式化了。当然,这并不完美。从人类社会开始以来,轻佻地对待感情一直存在,规则也只是选择性地被强制执行,调情者常常会被诱惑以其他方式看待这个问题。正式化的婚姻规则从出现就一直很有效,并且基本上还是起作用的。
交通堵塞是另一个例子。如果你曾在拥挤的市中心开过车,你就知道这个问题。司机会与前方的车保持尽可能近的距离,这样就没有车可以加塞,他们也会尽快到达目的地。这个策略不可避免的后果是:当红灯亮起时,十字路口处将发生堵车,而去另一个方向的车将不能顺利通过。这会造成极大的不便利,如果有紧急事务的车辆被困时,对公共安全也是一个隐患。在极端情况下,堵塞可以使交通瘫痪数小时。对个人来说,如果每个人都表现出理性克制,在一个方向上的车没有完全过去时就不要拥挤到十字路口处,这样情况便会有所改善,或者对那些违规拥挤到十字路口处的司机进行处罚。在许多城市,如果你不能在完全不阻塞交通情况下穿过十字路口,便是违法行为。
有一些社会困境对制度压力特别抵触,绑架与海盗行为便是两个例子。这两种情况下的困境是显而易见的。绑架与海盗行为对社会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支付赎金是不对的,这样罪犯就赚取了不义之财,还会越来越大胆。然而,如果我们最亲近的人或者货物被绑架索要赎金,每一个人都想成为例外。因此人们会屈服于个人利益、自我保护利益或其他利益,并支付赎金。这个做法使绑架在许多国家都变得有利可图,最为猖獗的便是在墨西哥、哥伦比亚以及伊拉克,并且也使得海盗行为在东南亚以及索马里海岸线日益猖狂。所有这些国家都可以颁布法律宣布支付绑架赎金是非法的,但是这些法律很难被强制执行,因为交易双方都想避开权威机构。仅仅宣布绑架是非法的还不够,执行才是关键,在绑架与海盗行为高发的国家,警察执行力差还算是较好的情况,腐败的警察作为帮凶才是最为糟糕的。海盗行为有其外部性,成本不是由发生海盗的国家承受。1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严格的执行力使得绑架索要赎金非常少见,海盗行为几乎不存在。在其他国家,如索马里,支付赎金是司空见惯的,尽管政府会时不时判决海盗进监狱。
这可与贿赂进行对比,像绑架一样,对公职人员进行贿赂是一个社会困境。如果没有行贿,社会将更加美好,但是当遇到比较固执的官员,他们就很容易忽略社会利益并进行贿赂。当贿赂行为的提供者以及接受者双方都被判为非法时,双方都有动机避开警察,这样便增加了反贪污法律强制执行的难度(事实上,警察有时会被贿赂,使得情况更加糟糕)。印度首席经济顾问最近声称,对一些类型的贿赂,应使贿赂行为提供者合法化。其基本原理是如果没有把贿赂提供方当作罪犯,他将更愿意帮助检举索要贿赂的公职人员。当然,这个只对一次性贿赂起作用,官员向本应该正常得到公共服务的人索要贿赂。对于官员被要求做一些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或者对一段时间内多次贿赂的情况,便不再起作用了。在所有情况下,行贿者都不愿意将行为公开,而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但是在更为常见的例子中,政府官员通过一次性交易中饱私囊,行贿者行为的合法化将使得官员更可能被公之于众。2
类似地,尽管与恐怖主义分子谈判是不好的策略,也会有例外发生。在英国境内的爱尔兰共和军引爆炸弹袭击的猖獗时期,撒切尔夫人向公众声称她的政府绝不会与恐怖分子谈判,但同时又紧锣密鼓地通过秘密渠道与爱尔兰共和军高级官员进行谈判,这是爱尔兰共和军的非主战派与英国政府进行的谈判。
类似于名誉压力,制度压力必须有相应的后果才会有效。两者的区别在于名誉的后果是非正式的,是而制度的后果是正式的,是写到法律条文中的以及明确无误的。后果可以是惩罚,更正式的说法是制裁,或者是奖赏,最恰当的说法是激励。
回想在审讯室中的鲍勃与爱丽丝,他们正在做各自的风险权衡。不告发同伴会加强罪犯的名誉;另一方面,犯罪组织搜查并惩罚那些走漏风声的叛徒(见表9-3)。
你可能会质疑本章及前面的章节提及的罪犯保持沉默的规则,以及杀掉警方线人的做法,我认为这得根据规则的正式程度进行判断。这个问题是绝不能回避的。
制裁有几种作用。现代刑罚学者认为监狱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罪犯进行重新教育与做人,并减少再犯。经济制裁作为惩罚措施,可以提升背叛的成本。不幸的是,两者对他们都有报复性的一面,即又形成了名誉压力。3其中对社会压力最为重要的就是威慑效应。一个规则或者法律会激励人们协作,仅仅是因为人们内在的服从权威以及遵守规则的本性,但是,如名誉压力一样,法律主要依靠惩罚作为对背叛的威慑。但与名誉压力不同的是,强加的制裁更为正式。4这并不是说一定是写下来的书面化形式或者一个法律条文,尽管通常是这些东西。制裁减少背叛的发生,回想第7章中的坏苹果效应,它们阻止了背叛进一步的发生。
这些奖励的大意是让强制正式化。尽管抑制性的法律也有这些方面,它们是指定性的,也具有惩罚性。在整个强制执行过程中,它们通过提供可以接受的行为以及预知会有何种惩罚的指导,在作出协作还是背叛抉择之前以及之后起作用。
法律等同于社会强制执行它们的能力。仅仅通过一部法律要求人们支付他们的税款,或者禁止雇用童工,或者限制谷物中杀虫剂的分量是不够的;如果你不对背叛者进行相应的惩罚,法律就没有威慑作用。罚款必须要恰当评估,并且确保能征收到;囚禁必须达到相应的时间。所有这些都必须着眼于解决社会困境。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的第15篇论文中说过:
法律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实施相应制裁,换句话说,对于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惩罚与处罚。如果不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处罚,假装成法律的决心以及命令事实上只是一堆建议或者推荐。
制裁有三个基本分类:没收资源或财产、羞辱或者体罚。罚款属于第一种分类,体罚又可分为监禁、身体伤害以及死刑。历史上,羞辱以及体罚更为常见,股票是基于两者的一个恰当的例子,因为受其限制的人们可以被公司利用。性犯罪登记是现在常见的羞辱制裁,但是其他一些制裁,比如要求侵犯者站在一个公共场合,并佩戴一个表明他们侵犯性质的罪名标语在身上,这种做法逐渐流行,尽管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但这些做法并不道德,是无效的甚至使大众与侵犯者同样感到丢脸。受到监视的软禁也有羞辱的成分。社区服务如果是明显的、公开的,那么它也存在这种成分。
现代的制裁大多由监禁或经济惩罚构成。监禁将背叛者从社会中隔离一段时间,使其不能再去犯罪。如果管制得当,监狱会是罪犯洗心革面的地方。反之,监狱就会变成罪犯学习高级犯罪手段的地方。
经济惩罚的执行有很多技巧,因此也值得用较多的篇幅对此进行讨论。超速存在风险权衡,它是有风险的(发生事故),但也有奖赏,比如可以更早到达目的地或快速驾驶带来肾上腺素涌出的快感。风险权衡中有许多病理学上的考虑——奖赏会立即出现并且是持续的,但风险是不确定的,只是偶尔发生,并且人们会认为社会不让他们自己做出权衡是不合理的。
问题是当爱丽丝超速,她也增加了周围其他人的风险。5因此便存在这样一个社会困境,如果你不想让爱丽丝超速,就得将超速行为视为非法,并对其进行惩罚(见表9-4)。研究表明罚款可以从整体上减少超速发生,尽管不能对超速上瘾者产生什么威慑。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及其强制执行是一个类似的例子。
经济惩罚很重要的一点是罚金得高,使背叛行为不能有利可图。比如,假设海关有10%的机会能够抓到走私者,那么走私的罚金至少应该是走私货物价值的10倍,否则,走私行为在经济上就是赢利的。据某报告称,英国没有上保险的司机会进行一些数学计算,如果预期的罚金比上保险的成本要低,那么司机就会一直不上保险。涉及公司时,罚金额度的考虑更为重要;在许多例子中罚金是如此之少,可将其看作生意中意外成本的一部分。我们将在第13章中对此进行讨论。
固额经济惩罚是不合时宜的。在对超速的权衡中,超速的罚单金额的多少是相对的,如果你很贫穷,100美元的罚单就是一大笔钱;如果你很富有,这根本不会引起你的注意。芬兰、丹麦以及瑞士根据超速者的收入情况调整罚款额度,这些国家的富人的一张罚单可能超过100000美元。你可能认为这个机制不合理,但这种方式的确是一种更为广泛有效的社会压力。超速者的拘禁时间也能起到类似的作用。
用法律进行经济惩罚有两种方式:颁布法律,或使责任制度化。如果受到影响的人可以起诉背叛者,并且得到的赔偿比损坏更多,这将会提升背叛的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通过确保背叛者支付背叛成本移除了外部性。看看它们是如何起作用的:
●过度捕捞。对那些过度捕捞的渔民通过法律进行罚款(或者判刑),并且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困境就不存在了。假设罚款的成本(“成本”的定义是很宽泛的,包括金钱、入狱时间、羞辱以及其他)比过度捕捞所得要高,爱丽丝的风险权衡将会发生改变。
●污染河流。允许被污染河流下游的居民对厂家进行起诉。假设法院处理得当,向河流排污的厂家的官司成本应高于不向河流排污带来的成本。
●不安全食品的处理。消费者保护法提升了忽视食品安全的成本(假定为了省钱),通过对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商家强制执行罚款。
这些都是基于原告与被告可以承担同等法律诉讼的前提之下才能发生的。当污染厂家财大气粗,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却没有财力支付律师诉讼费用时,上述权衡将有所改变。或者当外国公司将食品运到其他国家,且被查获的概率很低时,就会导致不法行为,我们将在第13章中对此进行详细讨论。
税法是另一种类型的制度压力,这很奇怪,因为它并不禁止任何事情。如果税法的目标是缩小背叛的范围,那么对漏缴税款的人进行罚款是处理该问题的较好方式。像罚款一样,税法增加了背叛的成本。但与罚款不同,税法是在背叛过程中而非之后起作用。7比如,对乱扔垃圾的制裁要求权威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并评估罚金额度。这些都发生在乱扔垃圾之后,而违规者不一定会被抓到。对过多排放垃圾进行征税发生在收集垃圾的过程中,尽管相关人员可能是在事后才补交税款。
与抗生素相关的社会困境和接种疫苗的困境是相对的:过度使用与未充分利用。对单独个体来说,当得知疫情之后马上使用抗生素是符合其利益的,但如果过度使用这些抗生素,细菌便会进化出抗药性,使抗生素失效。在农业生产中会使用大量抗生素:为了使牲畜更快生长,不管是否需要给它们治病,都给牲畜使用抗生素,于是产生了对抗生素产生抗性的超级细菌。医生也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常常在不是特别需要抗生素的情况下,他们也会开一些抗生素药方。从医生的角度来看,使用抗生素是很正常的,它们可能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且不会造成任何伤害。事实上,患者也常常索要这些,对它们而言,更大的社会成本是外部性的。
美国传染病协会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对抗生素的使用征税。这是一个社会困境,通过增加使用抗生素的成本移除其外部性。我们可以争论该方案的有效性,但该方案肯定会减少农牧业中滥用抗生素的情况,但医生处方抗生素的减少则取决于谁支付这笔税款,以及支付多少税款。令情况更糟的是,走私抗生素十分容易。
与处罚相对的是奖励:对某人的协作进行奖励。有一系列制度压力是用来奖励协作行为的,包括以下几点:
●对某些行为减少征税或者建立税务信用。
●优先给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收入情况的人退税。
●对表现良好的犯人予以减刑。
●职工奖金。
●对提供被通缉逃犯线索的人给予奖赏。
●推迟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违规行为的起诉,或者不对其进行起诉,使其提供其他更大、更严重违规行为的证据。
●资质认证,包括强制性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新药物的许可)以及选择性的(建筑物的低能电子辐射认证)。
●举报人法规,举报人可以获得没收赃款的一部分。
通过制度机制奖励协作者的代价非常昂贵。假设大多数人会协作,而不管是否有奖励,那么许多人都会因他们本来就会做出的行为获得奖励。这个奖励要么太小,不能作为激励协作的措施,要么奖励的总体成本过高。总的来说,将这些钱花在追查这一小撮背叛者上更为有效。
经济激励以及惩罚会以一种怪异的方式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压力发生作用。人们很容易把社会压力看作有累加效果,并假设道德压力加上制度压力会比只依靠道德压力更为有效,但我们的道德系统比这要复杂许多。
在一项实验中,受测者面临一个社会困境:他们运营一家工厂,该工厂会从烟囱中排出一种有毒气体,而彻底清理这些有毒气体会花费很大一笔钱,或者花少量的钱清理少量的有毒气体。这个困境的成因是即将颁布的政府法令(对受测者不利的法令),该法令将根据所有工厂清理有毒气体的总量来进行处理。这是个搭便车问题:受测者可以协作,清理工厂的有毒气体,或者可以背叛,并希望其他人能够清理足够多的有毒气体来阻止该法令生效。
使这个实验更为有趣的是,一半受测者被告知执法人员将检查烟囱验证有毒气体清理状况,并要对背叛者进行罚款。对经营者而言这不是一个大风险,被检查出有问题的概率很小,并且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的成本也很低。但是,检查仍然是一种社会压力,而你会期待它们能对遵守法令产生积极作用。不幸的是,它们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对不符合清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与没有罚款的情况相比,在后者情况下受测者更可能选择协作。额外罚款使不清理有毒气体变成了一个经济抉择,而非道德抉择。矛盾的是,旨在抑制不良行为的经济罚款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由于这个原因,反对乱扔垃圾的标语——“不要搞乱得克萨斯”比只是警告“乱扔垃圾要罚款100美元”更为有效;“禁止在酒店房间抽烟”的标语比“抽烟罚款250美元”更为有效。一项儿童日托实验发现,当规定对晚接小孩的家长罚款时,迟到接小孩的情况只会增多。罚款变成了一笔费用,家长可用该费用抵消任何在道德上的背叛带来的内疚感。
更为一般的是,一些规则与法律的存在会与道德以及名誉压力产生冲突。有一个城市做了消除所有交通法规与标语的实验,他们认为循规蹈矩的司机不会太在意外界的情况,而乱开小差的司机则必须小心翼翼地开车。
经济奖励与经济罚款会产生类似的效应:它们激励了大脑的贪婪系统,并压抑了道德系统。瑞士发生的一起引人注目的事件就是明证,为了决定在哪里放置核废料,研究者对几个小城镇进行了民意测验,如果核废料掩埋场设在他们住所周围,他们会如何看待。那是在1993年,人们对这个问题还很恐惧,但是,还是有超过半数的居民认为,只要对整个国家是有利的,他们愿意冒这个风险。
为了激励另外一半居民,研究者为那些居住在核废料掩埋场周围的居民提供了奖金:每个居民每年2000美元。然而,该方案不仅没有引导更多居民接受这个核废料掩埋场,反而使得同意的人数降低到半数以下。研究者使奖金增加至两倍甚至三倍,依然没有任何改观。当他们只是简单友善地询问,研究者激起了居民大脑中的利他部件,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他们认为这是应该做的正确的事情。这又一次证明,额外的金钱会增加背叛的机会。
经济顾问表现出这种对客户有利的潜意识偏见。在一个实验中,分析师根据客户更想听到什么,给同一个信息分以不同的权重。解决这个问题的社会压力机制要求顾问泄露出任何冲突利益,但这样做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增加背叛者的数量。通过泄露出他们的冲突,经济顾问可能觉得他们被授予了一种道德凭证,来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也部分抵消了他们的职业道德中对客观的要求。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研究了社会如何处理公地悲剧,并因该研究而获得了200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些问题包括瑞士阿尔卑斯山的放牧权、土耳其沿海的捕鱼权以及菲律宾的灌溉社区。她研究了全世界的公共地,并列出了管理它们的规则。10将这些推广到社会困境更为宽广的范围,它们成为了有效制度压力的初级样本:
(1)每个人必须理解群体利益,并且知道群体规则是什么。
(2)群体规则必须是群体确实想要的。
(3)群体必须可以修改规则。
(4)任何被授权强制执行群体规则的机构必须对群体负责,这样便可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我们将在第14章中讨论这些。
(5)对背叛的惩罚必须与惩罚的严重性相称。
(6)对惩罚进行评估的体系必须保持一致性、公正、高效以及廉价。
(7)群体必须能够发展它自己的制度压力,并且不能从群体之外对其施压。
(8)如果有更大的群体及其利益,群体应该能够恰当调整,并嵌套为多层结构,每一层都遵守这些规则。
奥斯特罗姆的规则可能是人类所拥有的与最成功的制度压力集合最为接近的模型。它们不是自上而下强制执行的,它们是从群体内部起源的。如果遵循这些规则,资源使用者的团体就能进行自我调节,并且从长远来看,这种自我调节能力能够维持一种稳定状态。通常是因为外部入侵并使资源管理体系制度化,状态才开始变得难以维系。
我曾提到过制度压力是正式化的名誉压力,这从几个方面都说得通。法律本身就是正式化的名誉。在第8章,我们谈论过群体成员资格替代了个体名誉,当社会规模发展壮大时,法律开始正式化一些群体成员的资格。
例如,医生需要一个资质认证才能从医。建筑师、工程师、私人投资顾问、管道工以及房地产代理也都需要相应认证才能从业。餐馆需要营业执照以及定期接受官方卫生检查才能运营。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需要官方授予认证,这样人们即使对从业者的名誉一无所知,也可以信任这些医生、私人投资顾问以及餐馆。资质认证会告诉潜在的客户,你正在打交道的商务人员至少拥有安全并完整执行相应服务所要求的教育以及技能,并且商务人员除了对顾客负责之外,还要对其他人负责:资质授予机构、贸易组织等。身心障碍车牌是另一个正式化的名誉机制。不是所有的资质认证都由政府控制,有一些是由私人机构颁发的,比如保险业实验室认证、产品质量许可证、顾客报告评级以及一系列计算机标准。
其他替代名誉的正式成员资格包括学位、律师协会、商业改善局、食品原产地标签(如法国的品质及产地认证,美国的“维斯康星奶酪”以及“佛蒙特州制造”等)、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消费者信用评级以及报告、报税授信机构、合格教育机构等。
负面的名誉也可以制度化:公共性侵犯登记、国土安全部“禁飞”列表、工会组织者黑名单以及驾照上的重罪定罪提示。红字是一个古老的例子,而纳粹分子要求犹太人佩戴黄星更让人唾弃。
法律也使承诺变得正式化,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可能是最好的一个例子(见表9-5),另外还有结婚证、宵禁令以及强制父母教养他们的子女等。
最后,法律正式化了一些传统上由名誉执行的社会规则:反乱伦法与默许年龄法、最低饮酒年龄、禁止虚假广告、蓝色法、公开猥亵/醉酒法、城市草坪除草条例、噪声条例、诽谤法、分区条例、针对假扮警官的法律以及以不正当的方式批判政府的法律。在求职面试时问你是否犯过重罪也是一种名誉的正式化。
所有这些制度压力通过给人们一个可以信任的机制,使得名誉可以进行调整,这样人们就不再必须信任单个个体。如果我信任政府发放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的机制,在酒吧里我就不必怀疑那些声称到了合法饮酒年龄的人了。
在许多情况下,制度压力也会失效。
(1)存在太多或太少的制度压力。我们已经看到,在庞大以及复杂的社会中,需要制度压力来增强道德以及名誉压力。制度压力太少会使背叛的范围非常大,比如,如果不被定罪,便会出现更多的逃税行为。
但更多的制度压力未必就能更有效。加里·贝克尔对犯罪学进行了研究,并因该项研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问了一个平淡无奇的问题——最理想的犯罪率是多高?最天真的答案是零,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会要求巨大的制度压力,社会将分崩离析。诸如一些国家存在太多的制度压力:极权国家中很大一部分人口充当警察。另一个极端——没有警察,也不会有效,像阿富汗或者索马里一样的法律不健全的国家。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某处存在一个积极的背叛范围以及执行力的优化水准。
在许多方面,这与解决安全问题的方式是类似的。羚羊不需要完美的防御以抵御狮子,那样的防御从进化的角度来看代价太高。相反,它们接受了从羚羊群中走散的成员被猎杀的代价,并通过提高它们的繁殖效率来作为补偿,帮助进化。
类似地,对于恐怖分子,我们确实不能保证对其绝对防御。所有关于恐怖分子是存在性威胁的谈论都是没有意义的。只要恐怖主义不多见,而绝大多数人能够生存,社会就能生存。不幸的是,站出来支持这个论断在政治上是行不通的。我们生活在一个病态的国家,人们期待能够完美抵御许多问题(不仅仅是恐怖主义),而又不愿意承认这只是海市蜃楼的虚幻愿景罢了。
(2)法律并不是总能达到预期效果。它们并不总是有效,特别是当涉及暴力犯罪以及使大众不满意时。在激励与行为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更为常见的是,激励是感性的,比对最为严重后果制裁的理智考虑远具压倒性。11在这个领域有许多研究,有许多违犯直觉(有时甚至是相矛盾)的结果。我们知道,在警力上花费更多经费,通常情况下会多多少少能减少一些犯罪。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表明死刑减少了谋杀案,而另一些研究结果表明并不是这样。尽管政客采取“对犯罪问题坚持强硬的立场”是很容易的,但是这未必就是最佳策略。施加重刑并不能有效地降低犯罪率,而切实提高惩罚的概率常常能有效抑制犯罪。12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常常是关键,修订法律的效果则微乎其微。
法律对那些更为审慎的犯罪有更明显的效果。增加税务欺诈的惩罚力度会减少该犯罪的发生,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增加对团伙犯罪的惩罚力度也会减少这些犯罪的数量。在那些情况下,潜在的背叛者拥有充足的时间来做理性的风险权衡。13
(3)法律并不总是能够被强制执行。比如,国际法只是对那些愿意遵守并且能够相互执行的国家有一定的作用。维克多·布特是一个武器贩子,他在2008年被逮捕之前非法交易了20年。他能够将武器运到任何一个有冲突的区域,甚至在联合国禁止与限制贸易的眼皮底下从事交易。国际法在针对交易性质的犯罪方面执行力不足,一些寻求生意的国家会故意放松海关执行力,为他进行销赃提供便利。
(4)法律的解释是开放性的,并且解释的代价很大。之前我讲述过用合法且安全的途径解决污染的社会困境:允许污染源下游的居民起诉。这在理论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但在实践中可能困难重重。工厂可以雇用一个精通于合法拖延的律师团队。如果雇用律师的成本比清理污染物的成本更低,或者如果工厂使官司对手超支,就可以消除居民提升工厂背叛成本的能力。这种昂贵的法律辩护也可以针对政府条例起作用,在法庭上一直拖到政府放弃。在美国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中,几乎所有各州在审讯之前都已平息下来。
(5)法律是有漏洞的:这可以是意外发生的,比如法律在文字上有二义性、包含一些简单的错误或者没有预料到一些科技进步因素;它也可以是故意发生的,如法律制定有误,使得对法律精通的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意外漏洞的例子有“双爱尔兰”以及“荷兰三明治”漏洞,它们允许跨国公司逃避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款。14这个手段也是谷歌使用的只支付2.8%利润税款的伎俩。据估计,美国每年因这种方式损失的税款有600亿美元。另一个漏洞通过混合柴油燃料与它们已经燃烧的木材副产品,允许大型造纸厂抵免60亿美元的税收,这项有漏洞的法律本意是减少燃料的消耗。15一系列漏洞使得电子游戏成为美国补贴最高的产业。应该受到指责的不仅是美国,国际捕鲸委员会用于研究的漏洞被日本加以利用,并为商业目的进行捕杀鲸鱼就是一个例子。
尽管很难去证明,确实存在很多制定法律时为使某些人受益而故意留有漏洞的例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际捕鱼的条例故意制定得很模糊,使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根本不可能被执行。还是在联合国,其通过的1441号安全理事会决议(用来合法化入侵伊拉克)看起来很模糊地提出,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使用武力。
更为一般的是,漏洞促使背叛者颠覆制度压力,来做一些制度压力本不打算做的事情。想想专利法,其本意是保护发明者,但是现在它被用来攻击其他公司,或被专利流氓用来敲诈公司。法律专业本意是主持正义的,但现在用来做辩护的武器。股票的本意是为公司提供资本,但现在它却为许多为意想不到的目的服务:怪异的衍生品、股指、短期交易等。这些都是背叛。要么法律应该更为有效,要么其根本不应该存在,带有漏洞的法律是两者中最糟糕的。
(6)法律应用并不总是一致的。如果法律不是被客观、普适、广泛地应用,它们将被视为不公正,不公正将加剧坏苹果效应。
法官戈登·休厄特曾很睿智地说过:
在许多案例中都已表明毋庸置疑的一点是,正义应该被伸张,并且应被广泛看到已得到伸张,这点不是有些重要,而是极为重要。
(7)法律会试图使一些合法且道德的行为不合法。有时对个人而言,不关心群体利益而追逐个人利益是完全合情合法的。没有本质性的分界线,不同的人以及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划分。
物种入侵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最差的情况下就是生态灾难。它们也提出了一个社会困境,在这个困境中甚至单独一个背叛者也会对群体利益造成严重伤害:农夫只要将一条银鲤放到北美的自然河道,它便会四处侵略;恰巧载有一条已怀孕的棕色树蛇的航班将破坏关岛的生态系统;载有斑马贻贝幼虫的小船或耆草属植物会破坏原始湖的环境。因此,需要一些相当强烈的社会压力来处理这类问题。
一些侵略性物种很容易被定义为害虫,但也有一些不会。和尚鹦鹉是美国境内的侵略性物种,据说它们是被主人失手放掉的,或者只是为了处理它们。它们造成的主要害处是使粮食受损,它们也会在电力设备上筑巢,这会导致火灾和停电,而且它们威胁到了本土鸟类的生存。另一方面,它们是可爱的宠物,有很多人喜欢它们。这带来了法律上的矛盾:1992年通过的《野生鸟类保护法案》禁止进口它们到美国,但是各州的法律相差迥异,有一些州禁止豢养它们,而有一些州则没有相关规定。
法院体系做得最有用的一件事是在利益的两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我有听摇滚音乐的权利,而我的邻居也有享受宁静平和的权利,社会应该如何平衡两者呢?社会应如何平衡我运营一家皮革厂的权利与我的邻居居住在一个没有异味环境中的权利?它又如何平衡我个人豢养和尚鹦鹉宠物的欲望与社区最小化这种凶猛鸟类造成危害的需求?试图使合法且道德的行为不合法,这样的法律不大可能成功。
(8)法律并不对每一种类型的背叛者起同等作用。除了那些能承受争执与那些不能承受的人,当涉及法律时有三种宽泛类型的背叛者。第一种是了解法律,认为法律的初衷是好的(至少他们不希望这些事情在他们身上发生),并且选择违反法律:夜贼、行凶抢劫者、绑架者、谋杀犯、超速者。第二种是了解法律,认为法律是错的,并选择违反法律:大麻烟吸食者、和尚鹦鹉与雪貂豢养者、帮助从美国南部逃跑的奴隶逃亡到加拿大的地下通道成员。第三类是那些不知道自己在犯法的人,或者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如何影响群体。人们可能会超速,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法律规定的速度上限标志,或者他们没有意识到某些行为是违法的。这三个群体对不同法律、制裁以及奖励的反应都有所区别。
在一些时候,对一些人,仅有法律并不够。有时,背叛的激励很值得去冒风险,这就是安防技术的用武之地。
注释
1.历史上,一些国家,像英格兰、法国、荷兰以及美国都资助过海盗,给他们委派“私掠船”。
2.在瑞典有一个类似的打压娼妓的机制:买春非法,但卖春合法。
3.这里还有许多我没讲到的内容。美国监狱与刑罚科学前沿一点也不沾边,刑罚学家心目中的监狱与惩教人员认为的监狱是不同的,公众眼中的监狱又是另一番景象。
4.这是我使用“制裁”而不使用“惩罚”的原因。惩罚意味着让人感到有罪,就惩罚者而言,是带有感情的制裁,为了恢复某种平衡。制裁只是司法体制与被告之间的让步补偿。
5.而且,像大多数司机那样,爱丽丝可能认为自己的驾驶水平在平均线以上,因此她会低估自己超速驾驶给他人带来的风险。
6.我常常设想把车停在路旁,等着警察开罚单,这才是对遵守限速规定的激励,而不是对许多人进行罚款。罚款只与钱有关,但将车停下直接抵消了超速的激励:让你更晚到达目的地。对所有收入水平的人开出同样罚款的不公平性部分可由驾驶分数制解决,司机超速次数太多时会吊销其驾照。
7.严格上讲,有些税发生在之前(航空机票),有些税发生在过程中(过路费),有些税发生在之后(资本收益税)。但对我们来讲,什么时候交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做了特定的事才需交税。
8.电子提交使得IRS更容易检测出某些类型的诈骗,因为所有的数据都是数字化的,可以自动地进行关联检查。
9.有很多类似的事情。与学生做对题目会有一定的奖金激励相比,仅告诉学生要尽力考高分的情况下,学生的表现会更好。与给朋友钱让他帮助自己相比,只是向其求助得到帮助的可能性更大。比萨与啤酒的关系不是很大,只是互惠互利的利他性。在利他性的岗位上提供工资奖金只会降低员工的工作表现。总之,人的大脑中的利他部分的兴奋中心在没有被经济补偿唤醒时才能运作。如果你试图同时唤醒这两部分,兴奋中心会起主导作用。
10.奥斯特罗姆(Ostrom)最初的规则是:
(1)必须清晰定义公共地,必须列清楚可以使用它的个人。
(2)必须根据当地条件确定可以向公共地索要什么以及需要什么资源来维系公共地。
(3)那些受公共地规则影响的人对修改规则有发言权。
(4)负责监控与审计公共地使用的群体必须对被监控的个人负责。
(5)对过度使用公共地的个人必须处以分等级的罚金,这依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而定。
(6)个体之间拥有快速便捷的机制来解决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
(7)使用公共地的个体必须有权利提出管理它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不受外界权力的管制。
(8)如果公共地是更大体系的一部分,所有这些需要嵌套在多层且一致的规则之中。
11.杰里米·边沁(JeremBentham)认为犯罪可以通过两个旋钮消失:使犯罪更难以实施;使对犯罪的惩罚更加残酷。然而,他公正地指出惩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相称。比如,如果强奸犯与谋杀犯都被处以电刑,精明的强奸犯会杀死受害者以减少自己被逮捕的概率。类似地,如果对超速不同的司机处以同样的罚款,那么司机最好还是开快点吧——他可以更快地到达目的地,受到的惩罚是一样的。加里·贝克(GaryBec-ker)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这个观点。
12.也要注意,与增加惩罚力度相比,增加惩罚的可能性更为便利,更加人道。
13.对逮捕概率是否会强烈影响违规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一个研究,在被发现作弊的概率不同的三种情况下,考量多少人会选择考试作弊。当他们作弊,而未被检查到的概率增大时,作弊率并没有上升。
14.这两个漏洞的秘密在于成立两家爱尔兰子公司:一家成立在拥有美国以外知识产权的避税港,另一个成立在可以接收来自知识产权收入的爱尔兰。为了避开爱尔兰的税,第三家子公司——荷兰公司将专利税从爱尔兰子公司转到避税港。这种拜占庭式的设置是合法的,即使这三家公司只存在纸面上,这能使母公司避开IRS,当然可能它们都在美国境内。
15.一年后弥补了该漏洞,但又出现了一个更大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