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也是“输入”进来的。在当时,相比于法国的封建愚昧来说,英国简直是先进开明的象征。伏尔泰于1726年流亡到这个国家,学到了他们的先进理论知识。在自然科学方面是牛顿的经典力学,在哲学方面则为洛克的经验主义。洛克是第一个推倒天赋观念论的人,这极大的影响了伏尔泰、孔狄亚克、爱尔维修甚至还包括卢梭。当然,洛克不仅是一名哲学家,他还是大名鼎鼎的政治学家,出版于“光荣革命”前后的《政府论》曾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没读过或者读不懂这本书,对于每一个政治学爱好者来说未免不是一种遗憾。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具有论战性质,主要抨击罗伯特·费尔默博士鼓吹的君权神授、世袭合法的荒谬学说;下篇才是洛克政治学思想的直接论述,从逻辑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三段:政府的起源,建立政府的目的以及政府的最终解体——一句话:政府是如何产生的,又将因何而灭亡的!下面我们取开头部分来分析,探究在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为什么还要建立起政府?政府是否妨碍了人们的自由?并顺带谈谈建立政府的目的究竟何在?
约翰·洛克《政府论》
没有政府之前,人们是怎么生活的?
洛克的前辈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描绘了一个初民社会,他说那时候政府还没有出现,人类仍处于自然状态中。在任何地方,人们都分为小氏族而生活着,他们之间常发生互相抢劫的战争,掠夺成为了固定的职业。野蛮人就像食肉猛兽一样,凶残而恐怖,他们奉行“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彼此间靠强力来互相征服和杀戮。因此,霍布斯把这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时期称为“苦难的自然状态”。认为政府和国家的出现就是为了避免这种可悲的状态,国家犹如一只名叫“利维坦”的巨兽,它聚集了所有人的权利,最终用强力来压服了一切力量,通过强制服从来获取和平。
不过从历史的经验来看,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未必真实。卡萨斯神父在给西班牙国王的报告——《西印度毁灭述略》中说,当欧洲人登陆美洲时,发现了仍处于自然状态的印第安人。这些人淳朴憨厚,心地善良,个个坦白诚实,对人从不虚伪狡狯。他们热情接待远方的白人来客,从没想过要将他们杀害以便敛财。况且印第安人身体单薄、瘦弱异场,极易死于各种疾病。根本就不像霍布斯想象的那样凶狠野蛮,反倒是“文明的”西班牙殖民者像豺狼一样,大肆屠杀这些温顺的原住民。假使处于自然状态的印度安人像食肉动物一样凶猛,西班牙人早被他们打跑了。
因此,霍布斯所设想的“苦难的自然状态”并不符合历史经验。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霍布斯把真正的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了,战争是非常的,和平才是常态。即使是食人部落也不是天天在打仗,他们也有自己的团体,也有和平的生活方式。真正的自然状态应是这样:
- 人生来都是自由、平等和相对独立的;
- 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而毋需听命于任何人;
-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否则他将遭到群体的攻击;
- 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谁也不是谁的奴隶;
- 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导下生活;
什么是自然法呢?通俗的说就是每个人凭自然赋予我们的本性就能察觉到的法则。自然告诉我们,火是热的,切勿伸手去摸;石头是硬的,不要拿头去碰;土壤没法当饭吃,否则会肚子疼。在群体生活中,我们也会明白一些普适的自然法则,例如其他人跟我一样都是人,如果我不尊重他人的平等与自由,侵犯了别人的利益,那么我自己也要遭受报复,跟着遭殃。
正因受自然法则的约束,人们才有可能聚集在一起共同生活,出现最早的社会。假使每个人都如霍布斯说那般野蛮凶残,那么人就只能像老虎一样离群索居、四处游荡,无法形成聚落、氏族,过上社会生活了。
人们为什么需要建立政府?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虽然享有自由、平等和相对独立,但这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些权利都缺乏保障,没能完整的实现出来。自然状态有着许多不便和缺陷:
第一,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服从于习惯、习俗和风俗,缺少了确定的、强制性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在自然状态下,谁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行动以及处理财产,但每个人的意志都是主观的,他们对自然法的解释又各自不同,无法判别是否侵害到了他人以及侵害的程度。人们的利害偏见、愚昧无知以及素质低下常常会使自然法则失去效力,所以才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作为判定是非的客观标准,成为处理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虽然强制性的法律已经取代了自然法,但如果没有公正的裁判者出现,那么对法律的解释也会陷入无穷的争执中,使法典沦为废纸。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球员,也都是裁判官,都有权禁止及纠正他自认为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例如一个良民抓住了罪犯,他本应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罪行的轻重来量刑处罚。然而,假如这个罪犯是他的仇人,那么处罚会重些;而如果是他的熟人,则会轻些;假使是亲人的话,大概率还会选择包庇。这样下去,只会使人们不断的破坏自然法,导致混乱和无秩序。所以需要政府来充作第三方,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
第三,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均等的权力,容易导致谁也不服谁的情况。当争执发生时,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一个恶人损害了整个氏族的利益,却没人敢站出来驱逐他,因为每个人都不具有驱逐他人的权力。这时人们必然想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以共同体的名义来实行裁决,强制性放逐那些害群之马。
所以说,政府实质上就是公众权力的委托机构,它根据人们制定的法律来管辖及统治,处理各种利益纠纷,保证权力执行得公正无私、强制有效。
政府的本质是权力委托机构
人们为何要放弃自然自由,受制于社会?
自然状态下,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经本人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将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人的自然自由意味着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只以自然法作为准绳;而当人类建立起政府之后,每一个人都要受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以及政府实施的规章制度所约束。人们要遵守社会的准则,服从政府的调度。
在自然法统治的时代,如果我抓到了一个窃贼,我将有权对其施加惩罚,并且其他人也享有这种权利,因为他冒犯了自然法,而“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可是,在政府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已经转让给了公共部门,形成公权力。所以我无权对窃贼动用私刑,即使他盗窃了我的财物,我也只能将他扭送给公共部门,由它们来确定刑罚。从这种角度来看,相比于社会状态,我们在自然状态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都被削弱了。
然而,果真如此吗?
其实“自然自由”只是一种抽象的自由,也就是说“潜在的自由”。绝对自由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因为它可以不受现实条件的束缚,然而现实的自由却不能这么任性。试想,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都不服从于法律,只承认自己凭本性所察觉到的那个自然法,这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混乱和纠纷呢?我自以为拥有处罚窃贼的权利,这是自然法赋予我的;而窃贼也自以为在遭受处罚时,他也享有保护自己不受过度惩罚的权利,这也是自然法赋予他的。当两种权利冲突在一起时,哪一种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最后只能用暴力来决定胜负了。
而如果我们把这两种权利都转让给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即政府时,那么哪一种权利都将得到保障。我通过把权力委托给政府部门,让它来惩罚窃贼,保护了我的财产;窃贼则甘愿接受符合罪行的惩罚,也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
我们加入社会确实会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相比于自然状态来说并不差。就好比一个十字路口,如果人人都要求优先通过的权利和自由,那将是拥堵不堪,谁也过不去;而如果用红绿灯来做限制,那么我们虽然失去了那种抽象的“自由通过”,却使权利得到了真正的实现,这是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的目的。
因此,保障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乃是政府的天职之所在。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绝不是为了什么虚无缥缈的大国梦想和称霸世界,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获取公众福利。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委托机构,它的权力绝不能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所需要的范围之外,它必须保障每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采用既定的、全国人民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治理,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政府应公正无私的处理纠纷,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
建立政府的目的简单的说,“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