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希望倡导自由社会,也就是资本主义,那么他必须认识到,资本主义不可或缺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原则。如果有人希望支持个人权利,他必须认识到,资本主义是能够支持并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体系。如果一个人希望调整自由关系来适应当今知识分子的目标,那么他应该根据这一事实来调整:个人权利的概念受到了回避、歪曲和误会,并且很少受到讨论,尤其很少受到所谓的“保守派”的讨论,这是最为明显的。
"权利"是一个道德概念,这个概念提供了一种逻辑转换,即从指导个人行为的原则转变为指导个人与他人关系的原则;这个概念在社会环境中保持和保护了个人道德;"权利”是个人的道德规范与社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纽带,是伦理学与政治之间的纽带。个人权利是让社会服从于道德规范的手段。
每个政治体系都以某种道德规范为基础。在人类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伦理学是形形色色的利他主义一集体主义教条,它使得个人服从于某种更高的权威,要么是神秘主义的,要么是平均主义的。结果,大多数政治体系都是同一种中央集权制独裁的变种,差别只在于各自的程度深浅,而不在于基本原则;只受传统事件、混乱事件、血腥冲突事件和间歇性的崩溃限制。在所有这样的体系之下,道德都是适用于个人的规范,而不适用于社会。社会被置于道德规范之外,成为道德规范的具体表现、源泉或唯一的阐释者;个人应该为了社会责任而做出自我牺牲,在人的现世生活中,这种谆谆教诲被视为伦理学的主要目的。
既然不存在“社会”之类的实体,既然社会只是许许多多的个人,这就意味着:在实践中,社会的统治者不受道德规范支配,只服从于传统惯例,他们拥有全部权力,并要求人们盲目服从。他们的根据是这条绝对原则:善就是对社会(或部落、人类、国家)有益,而统治者的法令就是善在尘世间的声音。
在所有中央集权制体系中,在所有利他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学的变种中——不管是神秘主义还是平均主义的变种,情况都是如此。“国王的神圣权力”是总结了神秘主义的政治理论;“民意即天意”则是平均主义的政治理论。这些理论的见证包括:埃及的神权统治,它以法老作为具体化的神灵;无限制的多数统治原则或雅典的民主制;罗马皇帝们管理的福利国家;中世纪后期的宗教裁判所;法国的绝对君主政权;俾斯麦的福利国家普鲁士;纳粹德国的毒气室。
所有这些政治体系都表现了利他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学,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认为社会高于道德规范,社会是万能的、至高无上的幻想崇拜对象。因此,在政治上,所有这些体系都是形形色色的非道德社会。
美利坚合众国最深刻的革命成果就是让社会服从于道德规范。
个人权利的原则表现在从道德到社会体系中的广泛领域内,如对州权的限制,个人对集体主义暴力的反抗,强权对权利的服从等等。美国是有史以来第一个道德社会。
此前的所有社会体系都把人视为满足他人目的的牺牲手段,并把社会本身视为目的。美国则把人本身视为目的,而把社会作为众多个体和平、有序和自愿共存的手段。此前的所有社会体系都认为人的生命属于社会,社会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只有在社会同意向个人施予恩惠时,他才会拥有自由,而且社会会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恩惠。美国认为,人的生命按照权利(那意味着按照道德准则和人的本性)是属于个人的,权利是个人的所有物,社会是没有权利的,政府的唯一道德目标是保护个人权利。
“权利”就是社会准则,用来确定和认可人在社会环境中的行动自由。世界上只存在一种基本权利(所有其他权利都是其结果或推论),即个人拥有生命的权利。生命是一个自我维持和自我创造的过程。拥有生命权就意味着有权利参与自我维持和自我创造的活动;意味着根据理性人的本性,他可以自由地实施所有支持、促进、完成和享受其生命所需的行动。(这就是拥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意义。)
“权利”的概念只属于行动一特别是行动的自由。"权利"意味着免受他人武力强迫、威胁或干预的自由。
因此,对每个人来说,权利都是积极的道德认可一认可他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为了自己的目标,凭借自愿的、非强制的选择来行动的自由。至于他的邻居,他的权利并不把任何责任强加给他们,除了一种消极的责任,即他们有责任避免侵犯他的权利。
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来源。而财产权是实现所有权利的唯一工具。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都不可能存在。因为人不得不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命,所以无权拥有自己劳动产品的人也就没有办法维持生命。如果一个人生产出的产品被他人剥夺,那么他就是奴隶。
记住,财产权和所有其他权利一样,是行动的权利:这不是对一个物体的权利,而是采取行动的权利,是生产并努力获得那个物体的权利。财产权不能保证人们获得任何财产,只能保证他获得自己通过努力争取到的财产。这是获取、保留、使用和处置物质价值的权利。
在人类历史上,个人权利的概念如此新颖,大多数人至今都没有完全领会其含义。与神秘主义和平均主义这两种伦理学理论相对应,有些人断言权利上帝赐予的礼物;有些人则认为权利是社会赐予的礼物。然而,事实上,权利来源于人的本性。
〈独立宣言》规定:"造物主赋予人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管认为人是造物主的产物还是自然的产物,人的起源问题都没有改变这个事实:人是一种人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是一种理性动物,他在高压政治之下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权利是其特定的生存模式所必需的条件。
"人类权利的来源不是神律或国会制定的法律,而是同一律。A就是A,人就是人。根据人的本性,权利是人的正常生存所要求的存在条件。如果人要生活在地球上,他就有权运用自己的头脑,他就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判断来行动,他就有权为了自己的价值而工作并保留其工作产品。如果在地球上生活是人的目标,那么他就有权作为理性动物而活着:自然禁止他做非理性动物。"(《地球的颤栗》)
侵犯人权意味着强迫人违背自己的判断力来行动,或者剥夺人的价值。从根本上说,侵犯人权只有一种手段:使用武力。人的权利有两个潜在的侵犯者:罪犯和政府。美国禁止政府“合法地”成为罪犯而侵犯人权的行动,从而截然区分了这二者的差别,这是美国的伟大成就。
(独立宣言》确定了这样的原则:‘‘要保障这些权利,政府将创立于人民之中。”这就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唯一正当的理由,并说明了政府唯一正确的目标:通过保护人们免受暴力侵犯,从而保护人的权利。
因此,政府的功能就由统治者的角色转变为服务者的角色。设立政府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罪犯侵害,而编纂《宪法》则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政府侵害。《权利法案》针对的不是个体公民,而是政府——它明确宣布用个人权利取代所有公共或社会权力。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产生了文明社会模式,在短短的150年左右的时间里,美国已经接近实现这种模式。在文明社会中,人际关系之间是禁止使用武力的,而政府则担当起警察的角色,只有在惩罚和反对那些最先使用武力的人时,才可以使用武力。
这就是美国政治哲学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它隐含于个人权利原则之中。但是,这个原则并没有得到明确阐释,也没有被完全接受,没有得到一贯实行。
美国的内在矛盾是利他主义一集体主义伦理学。利他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以及个人权利是不能兼容的。人不能将追求幸福与作为献祭性动物的道德地位结合起来。
正是在个人权利的概念中,产生了自由社会。要毁灭自由,就必须从毁灭个人权利开始。
集体主义的暴政不敢通过全部没收一个国家的价值一不管是物质价值还是精神价值来奴役一个国家;它必须通过内部腐败的过程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在物质领域中,劫掠一个国家的财富要通过通货膨胀过程才能实现,同样,今天人们也会目睹通货膨胀过程被用于权利领域。这个过程需要新宣布的"权利”以这样一种方式成长,即不会让人们注意到这个概念的意义正朝着相反方向转变。就像劣币会驱逐良币一样,这些“纸上谈兵的权利"也将否定真正的权利。
看看这种令人迷惑的事实,在全世界,从没有两种矛盾现象同时迅速增长:所谓的新“权利”和奴隶劳动营的增长。
导致上述事实的“暗机关”就是权利概念从政治领域到经济领域的转换。
民主党在1960年的政纲中大胆而明确地总结了这一转换,宣布民主党政府‘‘将重申16年前富兰克林-罗斯福向我国国民意识中灌输的经济权利法案”。
当你阅读那份政纲中列出的条款时,要清楚地记住“权利”概念的意义。
"1.有权在本国的工厂、商店、农场和矿山获得有用且有报酬的工作。
"2.有权挣足够多的钱来换取充足的食品、衣服和娱乐。
“3.每个农夫都有权种植和出售其产品以获得足够利润让他及其家人体面地生活。
“4.每个商人,不管大小,都有权在没有不公平竞争且免受国内外垄断者控制的环境中开展贸易。
"5.每个家庭都有权拥有体面的住宅。
“6.有权获得足够的医疗保健,并有机会获得和享受良好的健康。
"7.有权在年老、生病、发生事故和失业时获得足够的经济保护。
“8.有权获得良好的教育。"
任何人都无权把未经选择的义务.没有回报的责任或非自愿的服务强加给他人。
在上述8个条款中分别加上一个问题,就可以使事情变得一目了然:由谁来支付这些费用?
工作、食物、衣服、娱乐、住宅、医疗保健、教育等等并不能自然生长。这些都是人造的价值——由人创造的产品和服务。谁来提供这些东西呢?
如果某些人有获得他人劳动成果的“正当”资格,那就意味着那些"他人”被剥夺了拥有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并且注定了要像奴隶那样劳作。
如果一个人所谓的"权利必然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也不能是权利。
任何人都无权把未经选择的义务、没有回报的责任或非自愿的服务强加给他人。世界上不存在“奴役他人的权利”。
权利不是实现他人权利的物质工具,只是依靠自己努力来争取那种权利的自由。
在这个背景下,观察国父们在知识上的准确性:他们谈到了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不是幸福权。这意味着一个人有权采取他认为必要的行动来获得幸福,并不意味着他人必须让他幸福。
生命权意味着一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持自己的生命(在任何经济水平上,只要他的能力能够让他支撑自己);这并不意味着别人必须向他提供生活必需品。
财产权意味着一个人有权采取必要的经济行动来争取财富、使用财富和处置财富;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必须向他提供财富。
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一个人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会受到政府压迫、干预或惩罚行动的威胁。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必须为他提供演讲大厅、电台或印刷机,从而使他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
不管什么工作,只要参与者不止一个,就需要获得每个参与者的自愿同意。他们中的每个人都有权做出自己的决定,但是任何人都无权把自己的决定强加于人。
世界上不存在“工作权",只存在自由贸易权,即一个人有权在他人选择雇用他的情况下接受一份工作。世界上不存在“拥有住宅的权利",只有自由贸易的权利:有权修建或购买一所住宅。如果无人选择支付薪水、雇用劳动者或购买他的产品,那么就不存在“获得‘公平’薪水或‘公平’价格的权利”。如果没有生产者选择“生产牛奶、鞋子、电影或香槟”,一那么就不存在’‘消费”这些产品的权利(只存在自己生产这些产品的权利)。世界上不存在特殊集团的“权利”,不存在“农夫的权利、工人的权利、商人的权利、雇员的权利、雇主的权利、老人的权利、年轻人的权利、未出生者的权利、只存在人的权利——每个个体拥有的权利以及所有人作为个人而拥有的权利。
只有财产权和自由贸易权才是人的‘‘经济权”(事实上,它们是政治权利),世界上不可能存在诸如"经济权利法案“之类的东西。只需观察一下就能发现,倡导"经济权利法案”的人几乎毁灭了“经济权"。
记住:权利是道德准则,它阐释和保护人的行动自由,但是却不能把义务强加于他人。作为私人的公民并不会对彼此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如果他诉诸武力并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是罪犯一而人们有法律保护他们不受罪犯侵犯。
政府对人权造成了最大的潜在威胁:它拥有合法的垄断权来对那些在法律上手无寸铁的受害者使用暴力。当政府不受个人权利限制和约束时,它就是人类最致命的敌人。〈权利法案〉不是针对私人行为的防范措施,而是针对政府行为的防范措施。
现在观察一下那种防范措施正在受到破坏的过程。
这个过程就是:对于宪法禁止政府实施的具体侵害行为,却让作为私人的公民去实施(而作为私人的公民没有权力实施),从而将政府从各种约束下解放出来。在言论自由领域中,这种转变正在变得越来越明显。多年以来,集体主义者一直在宣传这样的观点:如果作为私人的公民拒绝资助其对手,那么他就侵犯了对手的言论自由权,是一种“审查"行动。
他们宣称,如果一个作者的观点与报纸政策截然相反,那么这家报纸拒绝雇用他或拒绝发表其文章就是“审查”。
他们宣称,如果商人拒绝在一份谴责、侮辱并诽镑他们的杂志上登载广告,那么商人的行为就是“审查”。
他们宣称,如果电视赞助商反对他资助的节目中渗透的某些暴行一例如阿尔杰-希斯受遨谴责前副总统尼克松的事件,那么电视赞助商的行为就是“审查”。
接着又有牛顿迈诺宣布:“通过收视率、广告商、电视网和分支机构,拒绝接受向其所在地区提供的节目,这就存在审查。"然而,就是同一个迈诺先生,曾经威胁说:如果任何电台、电视台与他在节目安排上的观点不一致,他就吊销它们的执照——谁能会说他这种行为不是审查呢。
考虑这股潮流中蕴含的意义。
“审查'’只属于政府行为,任何个人行为都不是审查。没有任何私人或私人机构能够压制一个人的言论或查禁一种出版物;只有政府能够这么做。个人的言论自由包括不赞成、不听取和不资助对手的权利。
但是,根据“经济权利法案”之类的教条,个人没有权利根据自己信念的指引,来处置自己的物质财富,并且必须把自己的钱不加选择地交给任何演讲者或宣传者——他们“有权”得到他的财产。
这就意味着,有能力提供表达观点所需的物质工具,就会剥夺他人持有任何观点的权利。这意味着,一个出版商不得不出版他认为毫无价值的、错误的或有害的书籍;电视赞助商不得不资助那些选择对抗其信念的评论员;报纸老板必须将他的社论版交给任何强烈要求奴役新闻的年轻小流氓。这意味着一群人获得不受限制的自由权,而另一群人却被降低到无助的不负责任。
但是,既然为每个申请人提供一份工作、一只麦克风或一个报纸专栏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当老板的选择权被剥夺之后,谁会来决定“经济权”的“分配”并选择接受者呢?好了,迈诺先生已经非常清楚地暗示出答案了。
如果你误以为这只适用于大财阀,那么你最好明白,“经济权”理论包括:每个自诩的剧作家、每个“垮掉的一代”诗人、每个制造噪音的作曲家和每个非写实派的画家(他们都有政治影响力)都有权获得经济资助。当你不观看他们的作品时,你就不能给他们资助。那个将你的税款花在艺术补助金上的项目就是这个意思,此外它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人们大声要求“经济权的时候,政治权的概念正在消失。人们忘记了,言论自由权意味着自由地倡导自己的观点,并承担可能的后果,包括与他人观点不同、遭到反对、不受欢迎和缺少支持的后果。"言论自由权’’的政治功能就是保护持不同政见者和不受欢迎的少数人免遭强制压迫,而不是保证他们得到大众的支持,获得利益和奖赏——如果他们自己没有争取,他们就得不到。
〈权利法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但它并不要求作为私人的公民向那个鼓吹毁灭公民的人提供麦克风,或者向那个试图抢劫他们的窃贼提供万能钥匙,或者向那个想要割断他们喉咙的杀人犯提供刀子。
这就是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政治权与"经济权”之争——的状况。这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选择这一个就会破坏另一个。然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经济权”、"集体权利”或‘‘公共利益权”。“个人权利"一词根本就是冗词;世界上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权利,除了个人之外,也没有其他实体拥有权利。
(196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