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平的本质
“公平”的本意就是指公正而不偏袒。“公平”是一个价值论概念,它主要是指公共利益的均衡分配。由于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对于公共利益的分配存在许多的个性差异,必须进行区别对待,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没有无条件的公平,只有有条件的公平。
在人类的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与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是微弱的,许多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具有很强的独享性,很弱的共享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很低,公共利益很少。人们对于价值资源的争夺都是很残酷的,每个人都只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在人们的头脑中几乎没有公平与正义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开始了越来越多的分工与合作,越来越多的事物具有共享的价值特性,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为了提高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分工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形成了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就是社会管理。为了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形成了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这就是社会意识。在所有的社会意识中,有一个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公平理念”,它能够有效地平衡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平的本质:在社会协作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公共价值资源的均衡分配,就是公平。
不公平的本质:在社会协作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公共价值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就是不公平。
这里要注意,“公共价值资源”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劳动成果、人身自由、肉体及生命都属于“主人”或统治者可以自由支配的公共价值资源。
五、公平的基本特点
站在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公平理念”与“公平标准”,例如,站在人口与劳动力的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儿童、妇女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站在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扶贫济困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站在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障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疾病与灾害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
归纳起来,公平有如下基本特点:
1、公平兼顾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在社会协作领域,需要通过公平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共价值资源的均衡分配,以兼顾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
2、公平考虑了社会成员的各种具体情况。每个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生长发育时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担任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付出不同的体力与脑力时,往往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公平”并不是对公共价值资源进行平均分配,而是充分考虑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对社会财富进行均衡的分配。概括而言,“公平”的基本特点就是“对共性采取统一标准,对个性进行差别对待”。
3、公平与平均的区别。公平的有条件的平均,平均却是无条件的平均;公平是为了实现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高层次利益的平均,平均只能实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低层次利益平均;公平是由众多的平均法则有机地组合起来的体系。
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的本质就是“在单位时间内以最少的价值投入,形成最大的价值产出”;公平的本质就是指公共利益的均衡分配。有时候,为了实现最大的效率,往往会牺牲公平。例如,妇女在怀孕期间,必须特殊照顾,从而影响了当时其他人的效率。然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产生更大的效率。公平的客观目的在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最大价值率(或最大效率),因此公平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高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是效率的延伸与发展,是效率向更广阔的时间、空间的延伸,公平是高层次、大范围、长时间的效率。也就是说,公平是广义的效率。
5、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正义的事物(即真善美的事物)就是从长远角度和整体角度来看,其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事物;公平是从长远角度和整体角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因此公平的客观目的与正义的客观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正义以公平为前提,公平以正义为方向。
6、对于公平的理解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和差异性。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对于价值投入量(主要与业绩、劳动量等有关)和价值回报量(主要与报酬、福利、荣誉等有关)的评价往往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和关联性,因此人对于公平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差异性。而且,每个人对于公平标准的选择也存在差异性,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平均方式来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需求方式来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照贡献程度来分配社会财富。
六、公平法则的社会实现途径
那么,社会通常是如何来实现“公平法则”的呢?
人类社会总是通过各种社会管理法则来实现对于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其中,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社会管理的法则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社会法则(包括伦理道德、法律规章等)都由三个基本的构件所组成:责、权、利。其中,“责”就是当事人的价值投入方式,“利”就是当事人的价值回报方式,“权”就是当事人的资格,即连接“责”与“利”的正常通道。任何社会法则要想得到顺利实施,就必须实现“责”与“利”的平衡与对等。“责”大于“利”的社会法则和“利”大于“责”的社会法则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背“公平法则”的,都会伤害到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容易引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可得:
社会实现“公平法则”的主要方式:各种社会法则遵循责、权、利的均衡原则。
责权利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七、公平的具体形式
公平的本质就是社会财富实现有条件的均衡分配。一般情况下,社会财富并不是一次性地进行分配,而是按照人类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分别进行分配,因此公平可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根据社会行为的时序关系,公平可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与应报公平四种基本形式。
1、权利公平(即前提公平)。不同的社会角色往往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享受着不同的社会权利,一般来说,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是均衡的:如果社会责任大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这个社会角色的利益;如果社会责任小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其它社会角色的利益。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公平的。所谓权利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必须享受与其社会角色相对应的社会权利(生存权、居住权、教育权、就业权、政治权等)。
2、机会公平(即起点公平)。社会的发展必然会给社会成员产生各种各样的发展机会(如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发财机会等)。所谓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地、均衡地分享社会所能提供的各种发展的机会。
3、程序公平(即过程公平)。同一社会事物经历不同的程序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结果,因此对于程序的控制,是价值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所谓程序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使整个程序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和精确化,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同等地遵守各种规定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程序的社会成员要予以同等的处罚。
4、应报公平(即结果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所谓应报公平,就是指社会应该做到价值的回报情况与价值的付出情况相适应,并且尽可能让善行得到奖励,让恶得到惩罚。
公平的形式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