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无法监督决策者,至少可以努力创造诱因。方法之一,是让法官用个人信用为犯罪嫌疑人再度作案的风险进行担保。
个人信用至少提供了这部分的有效诱因:法官不可能同意保释他认为最危险的被告。不幸的是,他们很可能不愿保释任何被告。因此,我在这里提出一项诱因抵消措施,法官每签发一张保释令都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奖励。
不管是否乐意签发保释令,法官今后都将依据奖励机制做出判断。至于奖励幅度,将以司法优先级作为考虑基础,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不论我们同意法官保释1%还是99%的被告,至少认同这1%和99%的被告并非出自随机挑选。我们希望法官将全部注意力放在做出决定的潜在成本上。许多法官无法对所有案子投入同样的精力,个人信用担保提供了集中精力的一种方式。
我并非希望法官执法更严格或者更宽松,只是想让大家了解和权衡交易的天性。这种方法的第二个优点在于它能够提高透明度。围绕该发放多少现金奖励的讨论,立法者将被迫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安全与自由两大根本问题上的立场。他们必须面对选民,为自己的清晰立场辩护,而不是将他们的观点隐藏在繁复及相互冲突的立法中,而选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你也许会反对,认为我们不应该要求立法者将复杂的问题转化成简单的数字。我的回答是,他们正是如此操作的。在目前执行的法律中,我们已经在严格与宽松的标准之间选择了一些特定节点,只是无法明确说明节点的位置。为什么要将问题的复杂性当作借口,在已经做出的选择面前摆出一副忸怩作态的样子呢?
我的提议将鼓励法官更加勤奋工作,并且迫使立法者更加清晰地表明态度。[2]我很乐意看到它真正投入运行的效果。
你下载了一张令人不快的照片,但完全合法。6个月后,一项新的法律禁止你在硬盘中存储类似照片。于是,一位爱管闲事的检察官打算对你提起诉讼。
宪法对此完全不以为然,你做某件事时有权知道它将导致的后果。因此,宪法第一条就确保了你对此类事后诉讼拥有绝对豁免权。任何法院都会立刻驳回检察官的控告。
你购买了一项资产,不断获得分红,并以25%的税率为红利缴税。6个月后,一项新的法律将征税比例提高到35%,一位过度热心的国税局人员打算向你收税。
你来到税务法庭,争辩你在做某件事时有权知道它将导致的后果,这是你的基本权利。你购买资产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分红的税率为25%,因此只用缴这么多税。法官认为你简直一派胡言,并立刻查封了你的资产。
我很想弄清楚其中的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你购买资产时已经知道税法有时会有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你下载照片时已经知道刑法有时会有调整。这么一来,我又不清楚区别在哪儿了。
相当微妙的一处差别在于,提高税率可以增加政府收入,而提起诉讼似乎对谁都没好处。新的法律将通过惩罚遏制人们继续下载此类照片,它的好处在于不会追究之前已经违法的人。
然而,事后诉讼的确可以遏制未来的犯罪行为,而且政府很可能对此乐见其成。立法反对那些网站的人,可能很希望在法律生效前就看到网站的访问量不断下跌。
我向一位法律教授提出了上述问题,请教他是否能清楚阐释事后诉讼免责与允许加税背后的哲学原理。他告诉我,我的问题提前预设了一种不真实性:“你希望这种区别是基于法律原理的——但根本不存在类似法律原理。”他劝我早点放弃,法律上根本没有所谓的“一致性”(consistency)。
出于我对律师的一贯态度,我很快将他的说法抛到了一边。直觉告诉我,宪法中的不予追究一定有原因,但对税法应该给予弹性。不过,我建议还是回到直觉的源头进行严肃思考,并质疑它是否存在合理性。不管我们可能找到什么合理性,都可能会揭示出重要的政策内涵。如果我们一无所获,它所具有的政策内涵就有可能更为重大。
每当我在杂志上读到文章,提及司法机关代表受害者惩罚了罪犯,我的内心总是产生一丝怀疑,是否整个社会对宽容都存在一种偏见。受害者往往知道他们的损失不可挽回,而且考虑到自身利益,对亲自实施报复感到不适。如果他们知道司法惩罚不仅是单纯的报复——比如用链锁囚犯[3]的方式对待被囚者,并且没收他们的收入,受害者可能会感到加倍不适。
如果我的想法没错,法律就会变得更为宽松,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增加,但我们可以依靠市场调节解决这个缺陷。
假设市场上允许存在铁面无私的“惩罚公司”,并且人们可以将自己的惩罚权卖给它们,惩罚公司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合约不可撤销,因此对罪犯而言就不存在缓刑。
其中一个好处在于,惩罚公司会善用每个诱因,让罪犯最有效率地工作,而公司可以获得他们的产出。这与投资银行压榨员工没什么区别。
我不清楚构想的这种司法系统是否一定比现在的好,但从市场出发考虑问题的方法令我相信它一定有许多好处。我确信,如果要采取更加容易接受的做法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就应该允许买卖惩罚的权利。
乔纳森·斯威夫特[4]在他的文章《一个中肯的提议》(A Modest Proposal)中写到我们可以吃掉婴儿时,他一定认为没有人会信以为真。尽管我的提议听起来与斯威夫特的一样标新立异,我却希望人们可以认真对待它们。激烈的竞争、强制执行的合约、适当的诱因、一以贯之的执行,以及市场的力量,往往能带给我们好处。我认为应该创造适当的时机试行这些做法。
经济学原理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现有政治制度是最理想的——还差得远呢。如果最优政策提议听起来十分古怪,可能只是因为我们从未在现实中目睹过所谓最优的政策提议。
以上种种建议都存在缺陷。对此,我深以为然。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标准来判断它们的缺陷是否比现有政策的缺陷更为严重。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展开分析——而且一定能从分析中有所收获,即使这些提议最终将遭到抛弃。无论如何,除了大胆尝试,我们别无他法。
[1]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美国当代经济学家,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76年,弗里德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他在消费分析、货币供应理论及历史、稳定政策复杂性等范畴的贡献。——译者注
[2] 在我的另一本书《性越多越安全》(More Sex IsSafer Sex)中,我提出了针对陪审员的类似诱因方案。
[3] 将囚犯用铁链锁住从事体力劳动的政策。——译者注
[4] 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18世纪英国著名文学家、讽刺作家。——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