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危机才能带来真正的改变——无论它已经发生还是即将发生。危机出现时,人们往往采取已经准备好的方案。因此,我们最基本的使命就在于:研究现有政策的替代方案并使之保持活力,当它们在政治上的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时,发挥出它们的实际效用。
——米尔顿·弗里德曼[1]
当我驾驶汽车经过华盛顿特区的西北部时,不禁赞叹起它的富庶。坐在身边的朋友吉姆·卡恩(JimKahn)感叹,不计其数的财富聚拢到此处,但华盛顿的臭名昭著之处正在于它根本不生产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我几乎不假思索就语带嘲讽地接话:“如果用道德标准衡量,绝大部分财富就如偷来的,一部分来自直接征税,另外很大一部分来自政治贡献,并以此勒索金额庞大的保护费。”
但是,吉姆的反应比我更快。他意识到,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看,我的解释远不够愤世嫉俗。现有的两党之争中,所有非法所得都应该用来购买选票。如果共和党执政,每年侵吞1000亿美元,民主党完全可以复制它们的政策,外加每年多给共和党的核心管理层10亿美元好处。这种策略将使民主党买到下次选举的胜利,纯收益为990亿美元。不过,共和党也可以反着干,开出20亿美元好处费,接受剩下的980亿美元赃款。市场竞争的经验告诉我们,这场竞标大战可以永无休止地继续下去,直到无法榨取任何利润。
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整个行业被两家利润最高的公司把持,如果没有发动价格战,很可能因为存在暗中勾结。以共和党与民主党为例,这种勾结赤裸裸地展现在所有人面前,它就是所谓的两党制。
民主党与共和党立法者经常为“达成折中方案”会面,双方在背地里进行的勾当如果发生在私营企业,很可能可以将他们的老板直接送进大牢。我们绝不允许美国联合航空(UnitedAirlines)与美国航空(American Airlines)的主席背地里就机票价格达成折中方案,为什么要允许国会中的多数党与少数党领袖就税收政策达成折中方案呢?
亚当·斯密认为:“从事相同交易的人们很少来往,甚至不会在一起打发消遣时光。因为他们一旦凑到一起肯定是背着公众搞些勾当,或者想方设法一同抬高价格。”这正是反垄断法立法的根基,防止类似的阴谋勾结。美国联合航空主席惊慌失措地跑到美国航空主席那儿,他不能说“如果你拒绝降低从纽约到丹佛的机票价格,我决不可能降低从芝加哥到洛杉矶的机票价格”——这是违法行为。然而,我们却允许共和党领袖在会见民主党领袖时提出,“如果我支持你对城市选民做出房屋补贴的计划,你就要在我的选区支持针对农夫的农业计划”。
如果有人靠经营航空公司致富,我倾向于认为他们一定在提供高质量的空中服务中具有非凡的才能。而如果建制派成了富翁,我无法赞同这是因为他们在服务政府中具有非凡的才能。经济学家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因为不存在政治反垄断法。
我提议,所有政治上的妥协——包括候选人、官员,以及对立党派人士的所有会面——必须服从约束美国私人公司商业行为的《克莱顿法》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的相应条款。我认为,正如商业反垄断法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一样,政治反垄断法一定能为选民带来相同的利益。一旦政界的价格战打响,华盛顿特区西北部的富庶景象将不复存在,政客会被迫相互竞争,从而为选民提供运作更加有效的政府。
你订婚了,于是拒绝了其他追求者,深深沉浸在未婚夫许诺的爱你到永远的誓言中。然而当你走向婚礼的祭坛,发现根本没人等在那儿时,至少法律将以毁约的名义保护你的权利。
你在总统大选中投下一票,相信候选人言之凿凿的许诺“绝不加税”,于是抛弃了其他候选人。当你属意的候选人获胜,却签下史上金额最为庞大的加税法案时,你又能向谁求助呢?
当然,你还没被逼到穷途末路。你发誓永不与你的前任未婚夫复合,却不会发誓下次绝不将选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为什么许诺本身不必受到法律约束?为什么被骗的选民不能向背叛他们的候选人提起集体诉讼呢?
重视信用的候选人也许十分乐意提供法律保障,如同贷款买房的人愿意接受法律约束,确保他们会准时偿还贷款。如果法庭一开始就拒绝监督承诺履行,你很可能根本就借不到钱。
中央银行,比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如果能够履行承诺,表现一定会更出色。理论与证据表明,预期的通货膨胀局面一旦无法形成,将导致生产量下滑。如果中央银行真的可以履行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承诺,一开始就可以避免过高的预期。
适用于中央银行与购房者的,同样适用于政客。候选人无法履行不加税的承诺,就无法获得任何选票;候选人重视不加税承诺的信用,就会获得宝贵的信任。
我已经过世的同事阿兰·斯特克曼(AlanStockman)曾经提出,候选人应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竞选游说中,候选人面对的问题各式各样,可能很难保证每一项承诺都真实可信,但我们可以将范围缩小到候选人白纸黑字写下的承诺。
你也许认为,未来尚不明朗,候选人就对政策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不是好事。我的回应如下,任何时候,我们都不排斥再次权衡折中。言论自由、法官裁决的权力,甚至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都可能面临不确定的状况,但我们愿意接受那种可能性,以交换对某些自由的保障。政客必须许下真实可信的承诺才能使公众在辩论中明白,他们会为争取哪些关键承诺而牺牲一部分灵活性。
政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如同宪法临时修正案,仅在他的执政期内有效,且只对他本人有效。比如,总统承诺将对任何加税法案投下反对票,他的决定还是可能被推翻。这么一来,限制主要针对的是政策决策,远低于美国宪法的约束力,而后者仅约束公众普遍认可的权力。
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讨论。如果这位总统经常在加税法案上出尔反尔怎么办?我们是否置他的再三否决于不顾,将新的加税法案都视为会遭到自动否决呢?还是允许他打破承诺,但随后对他提起集体诉讼或者启动弹劾程序呢?我们是否需要制定免责条款,官员犯什么错可以避免被追究责任或者被迫引咎辞职?
无论在哪个方面,我都支持前同事斯特克曼的建议。宪法第一条第十款保障了公民在强制执行合约中的个人权力,为什么政客要被剥夺这种最基本的自由呢——虽然身为政客,但他同样是美国公民。
以下噩梦不断在美国重演: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审判的保释期内犯下了更为恶劣的罪行。当初签署保释令的法官总是饱受媒体抨击,有时还反应在投票倾向中。谴责司法系统太过宽宏大量的政客不停呼吁应该收紧保释条件。
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我们是否认为公众安全与被告人的权利之间存在交易空间。承担他保释风险的同时,我们需要在多大程度上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格?通常而言,在我们所处的系统,交易的难度恰当地处于司法领域可权衡的范畴之内。
其二,一旦达成司法共识,法官就要对此负责并承担后果。我们可以成立肃贪机构,但法官掌握的被告人性格行为信息一定多过肃贪人员。因此,后者永远无法知道法官是否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对信息进行了通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