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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教授:论说谎

2020年2月22日  来源:法律读库 作者: 提供人:kangtao76......

郝铁川教授:论说谎

文章来源: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11月14日,后收入《法治沉思录》,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作者:郝铁川,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馆长


文学家论说谎

“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已过古稀之年的巴金率先疾呼要讲“真话”。他先后撰写了《说真话》《再论说真话》《写真话》《三论讲真话》《说真话之四》《未来(说真话之五)》等数篇散文,也把自己的《随想录》第三集命名为《真话集》。巴老说:“五集《随想录》主要是我一生的总结,一生的收支总账。”文艺界人士认为这是一部“力透纸背、情透纸背、热透纸背”的“讲真话的大书”。

在这部“大书”里,巴老是怎样分析说谎的呢?他写道:“我不断地探索讲假话的根源,根据个人的经验,假话就是从板子下面出来的。”所谓“板子”,是指形形色色的体罚或酷刑。

那么,在解放后“左”的年代(尤其是“文革”时期),人们为什么常常讲假话呢?巴老坦诚地说道:“回顾我这一生,在这十年(即十年‘文革’——笔者注)中,我讲假话最多。讲假话是我自己的羞耻,即使在说谎成为风气的时候我自己也有错误,但是带着人讲假话的造反派应该负的责任更大……封建官僚还只是用压力、用体刑求真言,而我们(即造反派——笔者注)却是用压力、用体刑推广假话。”

总之,在巴老看来,人们之所以说谎,除了个人品质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带着人讲假话”。巴老的话当时对我震动很大,因为从小到大,不管是父母,还是老师,都教育我要诚实,并且把说谎归结于个人品质的不端,而巴老则指出说谎有时是被社会逼出来的,这是当时的我前所未闻的。

但我觉得巴老说得还有点不到位。因为,巴老并没有剖析带着人们说假话的某种不健全的制度,没有在如何建立一种保障人们说真话的制度上泼墨构思,而给人一种只是良心谴责、义情抨击的感觉。也许这对终身从事文学创作的巴老是一种苛刻的批评。

史学家论说谎

在读了巴老《真话集》数年之后的1990年,我购得了中年夭折的史学家谢天佑教授的未竟遗著——《专制主义统治下的臣民心理》。在此书中,谢先生通过剖析《韩非子·说难》,揭示了说谎不完全是一个人的品质问题,而更重要的是社会制度问题。

在封建社会,臣下与君主是很难相处的。“伴君如伴虎”,言行稍有大意之处,便遭杀身之祸。为此,韩非写下名篇《说难》,列举了臣下随时可能遇到的七种杀身之祸和八种猜疑。处在这样的困境中,既要进言又要避免杀身之祸,怎么办呢?韩非就叫进言者在君主面前讲假话。

由此可见,讲假话、不敢讲真话,是出于畏惧,而在手握臣民生杀予夺之权的专制君主面前又不可能不畏惧。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讲假话的根子在于对专制主义的畏惧。韩非写《说难》,公开传授讲假话的技巧,鼓励臣下去争取君主的信任,也属于情不得已的生存之术。

法家思想虽然在中国历史上不居统治地位,但韩非宣扬讲假话的技巧在中国却有生存的土壤。因为,中国被专制主义统治了几千年,影响很深。

文学家巴老揭示人们说假话是社会某些人“逼出来”的,史学家谢先生更进一步点明是专制政治害得人们讲假话。但如何改变这种局面、营造一个人人敢讲真话的环境呢?对于这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巴老和谢先生都未论及,也许已超出他们的专业范围,不该由他们来论述。

法学家论说谎

著名学者王亚南曾于“四人帮”横行时期在上海对一位朋友说,专制制度下往往会生出两种特产:一是聋子,二是骗子。专制制度是一个社会说谎行为的总根源,是酝酿骗子的温室。要想杜绝说谎,就要消灭专制。法学家们正是由此出发,设计了一套民主法制制度,以根除专制制度,确保人们敢于讲真话。

第一,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学家认为,它是为了自由而限制权力的最好的原理,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政治组织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人,持防范的态度为出发点的。自由和权力制衡是密切相联的,自由要得到保障,就一定要制止权力的滥用,为了制止权力的滥用,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虽然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权力制约形式,机械照搬并非有效,但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否则,权利就随时会遭到灭顶之灾。

第二,以权利规范权力。权利为公民所享有,权力为国家所独占。为了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就必须划定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宪法的职能即在于此,它是人民颁给国家的一张营业执照。其中注明国家的权限范围,如果国家违法经营,人民则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只规定哪些事情不能做,而除此之外皆系公民的自由天地。宪法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实现“(对国家而言)法无授权不得行、(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皆自由”两大法治原则的两道屏障。

第三,以社会权力约束国家权力。当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之后,公民虽然可以通过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来起诉国家机关,但国家机关实力强大,公民个体势单力薄,即便胜诉,也难免“赢了一次,输了一辈子”。因此,为了克服公民个体的软弱性,就需要通过工会、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权力是一种社会权力,它在制约国家权力方面比公民个体有力。

以上三点是法学家们设计的使人免于恐怖、敢讲真话的宪政制度。

郝铁川教授:论说谎

可以看出,文学家对说谎的抨击,着重于良心、道义的谴责;史学家对说谎的批评,着重于社会制度的剖析;而法学家则更着重于设计一套防范、制裁说谎,保障人们讲真话的制度规范。文学家多情,史学家明智,而法学家冷峻且实际。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没有法律的褒善抑恶机制,这样的结局就难以避免。古代的儒家努力了几千年,但最终也没有成功地从“内圣”开出“外王”,或成为专制制度的奴隶,或“英勇赴义”。为了建立温馨、真情的世界,我们还是选择“道是无情却有情”的法治吧!因为法治可以使人免于恐怖,可以为良知保驾护航。

说谎 / 体罚 / 酷刑 / 畏惧 / 专制制度 / 聋子 / 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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