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源于外界的学习假说在前一世代的研究工作中大大地占统治地位的话,那么人们今天就常常发现完全相反的观点,好象放弃拉马克式的经验论(也就是美国作家称之为“环境主义”的东西)必然会导致天赋论(或“成熟主义”)似的。但是这样看就是忘记了在这两者之间是能够存在一些以相互作用和自我调节为基础的解释的。①
①指出下面这一点可能是有启发意义的:赫尔的一个有名的门徒E.伯林内认为我是一个“新行为主义者”(参看《心理学与发生认识论,皮亚杰学派的主题》顿纳德出版,一九六六年,第二二三——三四页),而另一位作者贝林则反对这个说法,把我视为一个“成熟论者”,并认为把我归入“成熟论者”之内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依仗了源于内部的建构。而我既不是新行为主义者也不是成熟论者,我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是新结构的不断形成的问题,这些新结构既不是在环境中也不是在主体自身内部在他的发展的各阶段之前预先就形成了的(也请参看《研究报告》第十二卷)。
有名的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明确地批判了斯金纳对学习的解释,并证明不可能存在象行为主义者和联想主义者的模型那样的语言学习,他以此对心理学作出了一大贡献。但他得出一个结论说,他的“生成语法”的转换规则最终将揭示出一种固定内核,这种内核包含有诸如主语与谓语的关系之类的某些必要结构。如果从生物学观点来看,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也就是要去说明使获得语言成为可能的大脑中枢的形成问题。如果我们试图说明这个大脑中枢预先就具有言语和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那么,任务就会变得更加困难得多。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上述这个假说是没有用的:如果乔姆斯基认为智力是语言的基础而不是语言是智力的基础这种看法是对的,那末我们所需要做的一切就是提请大家注意感知运动性智力,这种智力在言语出现之前的结构化,确乎是以神经的成熟为先决条件的,甚至更为有意义的是,是以从逐步协调与自我调节开始而先后相继出现的平衡状态为先决条件的(见本书第一章第一节)。
按著名的生态学家洛伦兹的观点,认识的结构也同样是天赋的,但是这个天赋性是根据一个他希望其毫不含糊地属于康德主义的样式而概括出来的。认识的“范畴”是作为一切经验的先行条件而生物学地预先形成了的,其方式一如马的蹄和鱼的翅那样是作为遗传程序设计的结果而在胚胎发生中发展起来的,并且远在个体(或者说表现型)能够使用它们之前很久就发展起来了。但是,因为种与种的遗传是各各不同的,那就很清楚,如果这些先验因素要保留它们康德主义意义上的“先行条件”那一面,它们就必须牺牲它们的结构的内在必然性以及它们的统一性;洛伦兹是老实承认这一点的,因为他把它们归结为简单的“内在的工作假说”。在这里,我们看出这种解释和我们的解释完全相反,按照我们的解释,认识的结构确实是赢得了必然性的:但是,只是在它们发展的最后而不是一开始就有,而且也不牵涉任何先行的遗传程序设计。
如果洛伦兹的假设是和正统的新达尔文主义完全符合的话,这就为我们赞成谴责这个局限性太大的生物学观点提供了另外一个论据。瓦丁顿关于“后成系统”的观点——或关于梅伊尔称之为“后成遗传型”的东西的观点,已使得正统新达尔文主义成为大大过时的了。目前关于表现型的看法表明,表现型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之间从胚胎发生阶段起就存在着的一种不可分离的相互作用的产物,这就使得要在天赋的东西与获得的东西之间找出一条固定的界限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发展所特有的自我调节区域:在认知性行为水平上,就更是这样。
实际上,在包括感知运动格局在内的认识性格局领域内(但本能除外,关于本能我们回头还要来谈),遗传与成熟的作用都限于:只能决定后天成就的不可能性或者说可能性的范围有多大。但是成就的实现,需要由经验从而也是由环境所给予的外界材料,以及由自我调节引起的逐步的内部组织化。总的来说,要说明认知性行为——或者要说明有机体的任何改变——我们必须求助于为经验论者所忽略的内源因素;但是绝不能由此就说每一种内源的东西都是从一种遗传程序设计所派生出来的;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考虑自我调节因素,这些因素同样是内源的,但是它们的效应却不是内在的。
但事情还远远不止于此。因为自我调节实际上显示出了全部下述三个特点:自我调节是遗传特性传递下去的先行条件;自我调节比遗传特性的传递更为普遍;自我调节最后导致高级水平的必然性的出现。调节(具有反馈等等作用)毕竟是存在于有机体的从染色体组开始的所有各个水平上的。基因组包含有一些具有调节作用的基因作为操作者,并且象多布然斯基所说过的那样,是作为交响乐团而不是作为一群独奏者发挥作用的(参看多源发生和基因多效性,即在基因和遗传特性之间的多对一或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同样,人口的“遗传库”服从于平衡的规律,这早就被多布然斯基和斯巴斯基的古典实验所证明了。所以很清楚,某些调节作用已经左右着遗传特性的传递,它们左右着遗传特性的传递,但它们自身按严格意义讲,并不遗传下去,因为它们还在继续发挥作用。鉴于遗传下去的特性在种与种间,有时在个体与个体间,是各不相同的,调节作用就显示出是一种普遍得多的形式。最后,根据决定论的规律,一个特质或者按着遗传通路而传递下去,或者不传递下去,这就是说,遗传特性并不是一个必然要遗传下去的问题,或遗传的最后结果具有规范形式的问题;但是调节作用从一开始就需要在常态与变态之间作出区分,倾向于更为重视常态特性的作用,而在行为水平上,则因为运演是调节作用达到极限的情况,调节作用的效应就具有合乎规范的必然性(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