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承认,在两个阶段——主客体之间还没有稳定分化的那个最早的缺乏协调的原始活动阶段,和产生了协调的分化的阶段——之间,有一个相当长的进展时期;已产生的进展足以确定认识的相互作用的最初的手段的存在。但是协调的分化迄今只发生在同一个水平上,即现实的或实际的活动水平上,也就是说,还没有达到概念系统中的反省活动的水平。换言之,感知-运动智力的格局还不是概念,因为它们还不能在思惟中被运用,它们之起作用仅限于实践上的和实物上的应用,儿童一点也不知道它们之作为格局的存在,因为儿童还没有掌握用来称呼它们并在意识中把握它们的符号系统。另一方面,随着语言、象征性游戏、意象等等的出现,情况就显著地改变了:在某些情况下,在那些保证主客体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简单活动之上,增添了一种内化了的并且更为精确地概念化了的新型活动;例如,主体不仅能从A移动到B,而且能用概念来表示AB这个位移,并且能在思惟中显示出另外一些位移来。
但是,活动的这种内化是有明显的困难的。一则是对于活动的有意识的觉察总只能是部分的:主体多少还是容易地对自己描绘出AB这条路程以及粗略地描绘出自己所完成的运动,但是细节却被忽略了;即使在成年时期一个人要把自己移动位置时四肢屈肌和伸肌的运动用概念表征出来,并且稍为精确地描绘出这种运动的视觉形象也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所以有意识的觉察是通过选择和形成表象性格局来进行的,这已经意味着概念化。其次,在感知运动水平上,AB,BC,CD等位移的协调可能会获得一个位移群的结构,从每一段路程到下一段路程的过渡在什么程度上受到所认识的知觉标志(其先后次序保持着一定关系)的指引,位移的协调就在什么程度上获得了位移群的结构。而一个人如果要用概念对自己表征出这样一个系统,就必须把这个先后次序转化为几乎同时出现的一组东西的表象。由于考虑到有意识觉察形成格局,同时又考虑到把连续的活动压缩成为一个表象性的整体,把整个时间序列归置到一个单一动作之中去的过程使得我们认定整个的协调问题需要重新叙述,并建议把内在于活动之中的格局看作是一种灵活的概念,这种概念在表征活动时能超越于这些活动之上。
如果认为,以表象或思惟的形式把活动内化,只是追溯这些活动的进程或利用符号或记号(意象或语言)来想象这些活动就行,而不必改变或丰富活动本身,那就太简单化了。实际上活动的内化就是概念化,也就是把活动的格局转变为名副其实的概念,那怕是非常低级的概念也好(事实上我们只能称这种概念为“前概念”)。那末,既然活动格局不是思惟的对象而是活动的内在结构,而概念则是在表象和语言中使用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活动的内化以其在高级水平上的重新构成为先决条件,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不能归结为低级水平的中介结构的新特性的产生。这一点可由下述事实得到证明,即:在感知运动性智力或感知运动性活动的第一水平上获得的东西,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在思维水平上得到适当的表现的。例如,我和泽明斯卡对四岁到五岁儿童所做的研究表明,儿童完全熟习怎样独自沿着从家里到学校或从学校到家里的路走,但却不能用实验中代表已有名字的主要里程标志(如建筑物等等)的东西来描述这条道路。更有普遍意义的是,我和英海尔德对意象所做的实验(见《儿童的意象》一书)说明,儿童如何死死地停留在与活动相当的概念水平上①,而不能不受拘束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这是有关转移或甚至简单位移的一个一目了然的事实。
①这是说儿童的概念此时还停留在不能离开活动的具体概念水平上,还没有出现抽象概念。——译注
感知运动性活动落后于内化了的或概念化了的活动的主要理由是,感知运动性活动,甚至在几个活动格局之间建立了协调的水平上,仍然还是主客体之间的一连串中介物,其中每一个无论如何都还是实在的。诚然,在主客体之间已经有了分化,可是不论是客体还是主体,除了目前具有的特性以外,都还没有想到具有其它的特性。另一方面,在概念化活动水平上,活动的主体(无论它是自我还是其他任何一个客体)都是被设想为具有持久特性(属性或关系)的;活动所及的对象也同样是如此;而活动本身则被概念化而成为可以用给定的或类似的(逻辑)项表征出来的许多转换中的一个特定转换。这样,通过思惟的中介作用,活动就被放在一个广阔得多的时空范围之中,并且作为主客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而被提高到一个新的地位。随着表象思惟向前进展的程度,思惟与其客体之间的时空两方面的距离都相应地增加;换句话说,一系列各自发生在特定瞬间的实物活动可以用一些表象系统完满地表征出来,这些表象系统能以一个差不多是同时性的整体形式把现在、过去和将来的活动或事件,把空间距离远的和近的活动或事件都在头脑中显现出来。
结果,在这个前运演的表象性认识时期,一开始就有相当大的进展,进展沿着两个方向前进:(a)主体内部协调的方向,从而也就是产生未来的运演结构或逻辑数理结构的方向,(b)客体之间的外部协调方向,因此也就是形成广义的因果关系的方向,这种关系包含了空间结构和运动结构的形成在内。首先,主体很快就变得能完成初步推理、把空间的图形分类、建立对应关系等等。其次,儿童在早期就提出了“为什么”的问题,这标志着因果性解释的开始。因此,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套对感知运动时期而言是新的本质特点。我们不能仅仅用言语交往来说明这些特点,因为聋哑儿童,虽然由于缺乏适当的社会性刺激而与正常儿童相比是落后的,可是事实证明他们有同正常儿童相似的认知结构。所以在概念工具的加工制作过程中出现的这个基本转折点,不能只归因于语言,而应一般地归因于符号功能,产生这种功能的根源则是在发展中的模仿行为——这是最接近于表象作用的感知运动形式的行为,但却以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换言之,从感知运动性行为过渡到概念化的活动不仅仅是由于社会生活,也是由于前语言智力的全面发展,同时也是由于模仿活动内化为表象作用的形式。没有这些部分地来自内部的先决条件,语言的获得、社会性的交往与相互作用,就都是不可能的了:因为不具备这个必要的条件。
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强调创新行为的发展形式具有一定的限度,因为从认识论观点来看,它们的消极面从某些方面说也同它们的积极面一样具有启发意义。例如,儿童在下述两件事情上的困难显然会比表面上看起来的要大得多,即:把自己从客体中分化出来,并且要独立于因果关系之外来努力改进自己的逻辑数学运演(自然,正是由于这种分化,逻辑数学运演才能促进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我们可以问一问:为什么儿童从两三岁到七八岁还停留在前运演阶段?为什么除了五岁到六岁这个主体达到了不完全的逻辑思惟(其含义下面马上就要加以分析)的子阶段之外,还必须承认并划分出一个最初的“组成性机能”尚未产生出来的初始子阶段呢?这是因为从活动到思惟或从感知运动格局到概念的过渡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而是一个缓慢而费力的分化过程的结果,这个过程依赖于同化性转换作用。
概念达到完满状态所特有的“同化作用”主要与归类到这些概念之下的客体及其特性有关。暂时不管可逆性或运演的传递性,我们可以说同化就是:比如说,把所有的A都归为一类,因为它们由于具有共同的特性a而可以互相比较;或者肯定所有的A都是B,因为除了特性a之外,它们还全都具有特性b;或者,另一方面,认为并非所有的B都是A,只有某些B是A,因为不是全部的B都表现出特性a,如此等等。因此,客体的彼此同化是分类的基础,这就产生了概念的头一个基本特性:用“所有”和“某些”从量上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属性x包容的范围有多大(即使它只表示一种共同属性和确定同一个类的共同成员资格),客体比较中所固有的同化作用就在多大程度上使这个特性具有相对的性质;同样地,这种概念性同化的基本特性就是形成这样的关联,从而超出了为谓词归属所固有的那些虚假的绝对性。与此相对照来看,感知运动格局所特有的同化,与早期的行为形式相比,就表现出两个本质的区别。第一,由于不能进行思惟或运用表象,主体就不能觉察到感知运动格局的“外延”,不能在头脑中唤起当前未知觉到的情境,只能从“内涵”,也就是根据其与早先情境的特性的直接类比来判断目前的情境。其次是,这种类比并不能在头脑中唤起早先的情境,而只包含对引起与早先情境中相同的活动的某些特性的知觉性的认识。换句话说,通过格局的同化一定会把客体的特性考虑在内,但仅仅是在知觉到这些特性的那一瞬间才加以考虑,而且考虑的方式是不把这些特性跟与之相当的主体活动分别开来(除非是在某些有因果关系的场合,在这些场合中所预见到的活动就是客体本身的活动,也就是由于从主体的活动作出类比才归因于客体的那些活动)。所以,感知运动格局的同化形式和概念的同化形式在认识论上的主要差别是:前一种同化形式仍未把客体的特性跟与这些客体有关的主体活动的特性充分区别开来;而后一种同化形式虽然只牵涉到客体但它既牵涉到在眼前的客体,又牵涉到不在眼前的客体,因而马上促使主体摆脱对当前情境的依赖性,使主体有能力以大得多的灵活性和自由对客体进行分类、排定序列、建立对应关系等等。
我们对于前运演思惟阶段第一水平(从两岁左右到四岁)的研究说明:一方面,在主客体之间唯一存在的中介物仍然仅仅是一些前概念和前关系(在前概念中没有用“所有”和“某些”作量的规定,在前关系中则不存在概念的相对性);另一方面则相反,赋予客体的唯一的因果关系仍然是心理形态的,完全没有从主体的活动中分化出来。
为了说明第一点,我们将引证一个实验。给被试看一些圆的红筹码和一些蓝筹码,蓝筹码中有些是圆的,有些则是方的。如果向儿童提问,他会迅速回答说所有圆筹码都是红的,但是他又会否认所有方筹码都是蓝的,“因为也有圆的蓝筹码”。一般说来,儿童容易识别具有相同外延的两类东西,但还不明白小类的关系,因为不能理解“所有”和“某些”之间的量的区别。此外,在许多日常情境中,当他遇到一个客体或一个人x,时,他会难于辨别它是同一个保持自身同一的个别项x,还是同一个类X中任何一个代表项x或x′:这样,客体就通过一种参与作用或示范作用而停留在个体和类之间的中途。例如一个叫雅奎林的小女孩看到一张她自己小时候的照片时说:“这是在她还是卢先内(=她的妹妹)的时候的雅奎林”;或者,一个直接经验到的阴影或气流能轻易地被她等同于“树下的阴影”或“户外的风”,好象是属于同一类的个别效应一样。同样,我们对于“同一性”的研究(《研究报告》第二十四卷)也说明,在这个阶段“同一性”概念的发展是通过局部同化于可能的活动进行的,而不是以客体特性为根据的:一个拆散了的项圈的珠子儿童认为还是“同一个项圈”,因为能把它再穿好,如此等等。
在这个水平上可以大量地看到前关系。例如,受试A有一个兄弟B,可是A不承认他的兄弟B自身也有一个兄弟,因为“家里只有两个人”。客体A在客体B的左边,但是A不能在其它什么东西的右边,因为如果A是在B的左边,这就是一个不能和任何在右边的地位并存的绝对属性。如果在一个序列的关系中有A<B<C三项,B项就只能是“在中间”,因为在量的判断中,既然是“小于”就不能同时又是“大于”,如此等等。
简言之,这些前概念和前关系仍然停留在活动格局和概念之间的中途,因为它们还不能以足够的客观性来对待眼前的情境,与活动相对的表象的情况就是这样。跟活动的紧密的联系,跟活动所暗含的主客体之间部分地尚未分化的联结的联系,这也见于基本上还是心理形态的这个水平上的因果关系之中:儿童认为客体是活的东西,赋有从模拟推、拉、吸引等活动而来的任意的力量,可以在远距离上起作用,也可以直接接触,客体的活动可以完全不管作用力的方向,或者沿着唯一的方向,即作用者活动的方向运动,不以受力的客体的受力点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