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译错了!它更好的译名应该是“权分”。
“right”的各种译名:
“一种正当或合法的要求——拥有或获得某物,或以特定的方式行为举止。”(《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
1839年,林则徐的翻译袁德辉选择了“道理”。
1862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选择了“权”。有时觉得不确切,便添上“利”字,造了一个新词:“权利”。
1870年前后(明治初期),日本人也选用两个汉字,造了一个新词:“权理”。(李贵连,1998)
1933年,胡适也选用两个汉字,造了一个新词:“义权”。胡适说:“其实'权利’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
“权利”二字联用,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古人已有的用法中,都没有仁义的影子。人家在欧美老家原本是“一种正当或合法的要求”,到了中国,竟换成满脸的权势和利益。
权分与历史纵深
“right”译错了!它更好的译名应该是“权分”。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最大的问题在于:“权利”这个译名截断了历史传统,好像这东西纯属洋货。试想,如果我们以“分”字接续传统,以“权”字照应一百多年来围绕“权利”形成的人权、产权、选举权等表达方式,用“权分”译right,用“义分”或仍用“义务”译duty,那么,不仅可以清除“以霸译王”的余味,摆脱“权利”与“权力”的音义纠缠,更重要的是,一片宽广深厚的经验世界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分析说:“臣闻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
可见,无论在历史记载中,还是在圣贤典籍中,都储存了丰富的关于权分变迁的理论和经验。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分,君有君分,臣有臣分,主有主分,奴有奴分,固然从未平等过,但边际变化也从未停止。人们动用各种手段扩张自己的分,限制别人的分,贵者维护差别,贱者追求平等,每一寸的变迁都伴随着相应的成本和收益计算。如此争斗数千年,留下了复杂的演变轨迹。
在经济活动中,我们的先民也经常用“分”字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
既然权分不是西洋独有的,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各个社会集团长期博弈的结果,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有历史厚度的概念。一个“分”字,接通了我们祖先以数千年血汗积累的知识和经验。
人权、天赋权利、自然权利、公民权利,这些常用概念都有平等的含义。同时,这个概念在西方人的心目中又占有首要地位,比权力更加显赫的地位。
中国社会始终不平等,权力的大小,决定着权分的大小。官家之分必定大于良民之分,良民之分必定大于奴婢之分。区别尊卑贵贱既正当又合法,无君无父属于大逆不道。我们传统的茶杯,也对应着“分”这个盖子。近百年来,打倒了皇帝,又砸了孔家店,家天下变成了官天下,茶杯和盖子都有变化,但核心结构依旧稳固。
[1]参见张居正:《张太岳集》卷十八,杂著。转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文发、颜广文著,P251。
[2](清)姚元之、赵翼撰,中华书局,2007年1月版。
[3](清)段光清撰,中华书局,1960年2月版。
[4]《方苞集》第二册,纪事,P710。
[5]《皇明经世文编》卷191,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6]参见民国《眉山县志》卷十一人物志,P 68;卷九,职官志,P24-25。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P593。
[7]参见民国《荣县志》,食货第七,P5-8。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P591。
[8]《清史稿》,卷三百五十六,列传143,洪亮吉。
[9]整个故事参见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10]关于清代驿站制度的描述,本文主要参考了马楚坚的《清代驿传述略》,见《明清人物史事论析》,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年出版。
[11]《光绪财政通纂》,卷二十九,赋役。转引自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587页。
[12]参见《明史》卷二百五十八,毛羽健列传附韩一良,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13]参见《明史》卷二百二十六,海瑞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14]参见《明史》卷七十二,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15]参见(明)余继登著《典故纪闻》第十五卷,中华书局,2006年3月版。
[16]参见《皇清经世文编》卷二十四。
[17]参见《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结尾处,荀绰的《晋百官表注》,中华书局,1965年第一版。
[18]《后汉书》卷七十八,张让列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一版。
[19]《明史》卷一百九十三,宦官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0]《明史》卷二百三十七,冯应京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1]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年—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65页。
[22]《袁中郎随笔》,作家出版社,1995年版,第75,84,94页。
[23]《明史》卷二百十八,沈一贯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4]《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御史阿内侍”作“郭瑞”,《明史》卷三百四作“郭阳”,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5]参见《明史》卷一百八十二,王恕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6]参见《明通鉴》纪三十六,弘治元年十一月甲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0月第一版。
[27]参见《明通鉴》纪四十,弘治十七年六月,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0月第一版。
[28]参见李锐著《庐山会议实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版。
[29]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一版,第108、196页。
[30]《明史》卷二十四,庄烈帝二,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31]参见《明史》卷一百八十二,王恕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32]关于整个事件的描述,见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第1版。
[33]北洋政府时期,道是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组织。1913年1月8日设,1924年7月1日废。基本沿用前清旧制。治所在省会的称首道。
[34]刘愚:《醒予山房文存》卷七,页30。转引自鲁子建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页521。
[35]全部描述参见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二十五年,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第一版。
[36]据《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三十年记载,甘肃一带粮食“部价每石一两”,清代每石稻谷的重量为71.6公斤。本文通过粮价进行的银子与人民币比价的折算,大体以此“部价”为根据。在平常年头,西北粮食的市场价格并没有这么高,稻谷的比重也不如圆净小麦。所以本文对银子的购买力的估计偏低,读者不妨把我提到的人民币的数字看作很保守的估计。
[37]参见《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页605,P647。转引自洪焕椿:《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页568、571。
[38]四川省社科院历史所藏《巴档抄件》,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页580。
[39]引自完颜邵元:《封建衙门探秘》,天津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页210。
[40]顾炎武:《日知录》卷八,选补,甘肃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
[41]顾炎武:《日知录》卷八,停年格,甘肃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
[42]《万历野获编》卷十二,中华书局,1959年2月第一版,1997年11月第三次印刷。
[43]《三垣笔记》附识上,崇祯,中华书局,1982年5月第一版。
[44]《明史》卷二百二十四,孙丕扬传赞,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45]《海瑞集》上编,《淳安县政事序》,中华书局,1962年版。
[46](明)朱元璋:《大诰·谕官之任第五》。参见《全明文》第一册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47]参见《明朝小史》卷二。原文是:“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朕乃明以宪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
[48]朱元璋:《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参见《全明文》第一册卷三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49]朱元璋:《大诰·谕官之任第五》。参见《全明文》第一册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50]参见《明史》卷一百四十,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51]参见《明史》卷一百三十二,卷一百四十,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52]见《明史》海瑞列传,另见《海瑞集》附录。
[53]《较量——中国反贪历程》,王杰和刘振华主编,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4]同上,第388页。
[55]参见刘斌:《双百贪官犯罪缉要》,www.chinanews.com.cn。
[56]转引自《较量——中国反贪历程》,第364-366页。
[57]同上书,第86页。
[58]转引自《较量——中国反贪历程》,第95页。
[59]同上,第82页。
[60]见《海瑞集》附录,中华书局,1962年版。
[61](清)严有禧:《漱华随笔》卷一。顺便提一句:曾就义上任不久就病死了。严有禧恨恨地骂道:“夫国计民生,何等重大,而昧心妄言,以博一己之官,此天地不容。曾之死,阴祸致然也!”我觉得他骂得有点不分青红皂白。
[62]《明史》卷二百五十二,杨嗣昌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63](明)李清:《三垣笔记·附识上》,中华书局,1982年5月第一版。
[64](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六,中华书局,1984年第一版。
[65]《明季北略》卷五,中华书局,1984年第一版。
[66]参见《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9月第一版。
[67]参见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一版,第47页。
[68]皇陵碑上这几句话的原文是:“当此之际,逼迫而无已,试与知者相商。乃告之曰:果束手以待罪,亦奋臂而相戕?”转引自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一版,第47页。
[69]参见《烈皇小识》卷一,《颂天胪笔》卷二十一。转引自柳义南《李自成纪年附考》,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页。
[70]李清:《三垣笔记上·崇祯》。给事中的职位,近似如今总统办公室中负责监察工作的秘书,职位不高,但有权驳回中央各部甚至皇帝本人的不合成法的决定。
[71]《三垣笔记上·崇祯》,中华书局,1997年12月版。
[72]参见黄冕堂:《明史管窥》,齐鲁书社,1985年3月第一版。
[73]参见(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十六,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74]这并不是天方夜谭。1999年春,我到安徽农村调查,发现那里就有白送土地给人耕种而无人接受的现象。当地每亩土地分摊各项税费将近二百元,扣除种子肥料等项成本后,种地只能挣出来低廉的工钱。只要有机会干两个月的临时工,就没有种地的道理。当地抛荒的顺序,也是先从差地没人要开始。还有一点也是有启发性的:按照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规定,农民负担不能超过收入的百分之五。而那里每亩土地的负担竟在“减负办(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的眼皮下达到了百分之二三十。这也进一步证明,每亩赋税10两银子,并不是顾炎武在胡说八道。尽管这等数目在名义上是不存在的。
[75](法)谢和耐:《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370页。
[76]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九。
[77]李清:《三垣笔记·附识·上》。
[78]《明通鉴》卷九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0月第一版。
[79]转引自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第10页
[80]转引自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第188页。
[81]《明史》卷一百四十五,姚广孝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4月第一版。
[82]事见《后汉书·陈王列传》。
[83]《礼记·中庸》。
[84]《庄子·月去 箧》。
[85]《论语·阳货》。
[86]《论语·卫灵公》。
[87]《论语·雍也》。
[88]《周易·乾》。
[89]《周易·坤》。
[9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1]这项条件可以如此表达:掠夺(防御)收益-掠夺(防御)成本﹥生产收益-生产成本。显然,初次掠夺需要镇压反抗,需要建立掠夺体制,一次性成本会比较高。此后只要支付维持威慑力和掠夺体制的成本就可以了。暴力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在社会性昆虫那里已经出现,譬如兵蚁。在蜜源紧张(蜂蜜生产成本上升)的时候,蜜蜂的“盗性”也会随之上升。盗蜜行为可以导致蜂群之间的战争,导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
[92]在帝国时期,暴力赋敛集团主要由皇室、贵族、军官和官吏集团构成,他们凭借超经济的权力分配并占有资源。而福利生产集团,主要由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构成。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与暴力赋敛集团在成员上有部分重合。此外,在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方面,暴力赋敛集团也有生产性的作用。
[93]《诗经·齐风·甫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
《吕氏春秋·审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准确的用语应该是“封建”制。两千多年来,“封建”二字在汉语中一直指称西周创建的那种制度,即柳宗元在《封建论》中描述的那种制度。这种制度与八世纪首先出现于法兰克王国,随后在欧洲流行数百年的那种制度颇为近似。不过,封建二字近50年来获得了额外的涵义,指称了另外的东西。为了避免混乱,我在这里暂且用分封二字代替。
[94]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比较大一统帝国制度与战国时期诸侯制度的利害得失说:“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乡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殁,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参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第一册,页283。)
[95]游牧民族的侵掠行为是应付灾害的生存策略之一。《史记·匈奴列传》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参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第九册,页2879。)因此,来自草原地带的暴力掠夺威胁,构成了帝国外部环境的一个固定存在。
[96]建立帝国制度是对中国社会一次重组,重组后的社会只需要同样甚至更少的生命和财产的投入,就可以获得优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安全和秩序。这既是司马迁笔下士庶的共同信念,也是后代帝国臣民的普遍感觉,故有“宁为太平犬,莫作乱离人”之说。在这个意义上,帝国制度是费用更加节省的制度,因此本文反复强调其高效率的特征。找到并且建立这样一种费用更加节省的制度,成功地实现这样的社会重组,不能不称之为伟大的文明成就。
[97]均衡是指博弈论(或作为其特殊形态的微观经济学的均衡理论)所描绘的一种状态: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每一方都同时达到了约束条件下可能实现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而这种状态可以长期持续存在。
[98]在理论上,官吏集团对代理人利益的追求将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那一点止步。如果边际成本由上级监督和民众反抗共同构成,那么,在官吏平均分摊到的监督力度逐步下降的现实趋势中,真正能够阻止官吏集团侵犯脚步的,只有民众的反抗。由于个别性反抗的胜算极低,迫使侵犯止步的那一点只能是大规模造反,而这一点恰恰是社会秩序的崩溃点。这是民众权利不敌官吏权力的专制制度的衰亡常规。
[99]《国语·晋语》:“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
[100]交易成本,大体可以看作人与人打交道的成本。这个概念将在本文中多次出现,需要多解释几句。
张五常教授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约翰·伊特韦尔等编,1992,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条目中写道: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定义这么宽广很有必要,因为各种类型的成本经常无法区分。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显然,这些成本的确很重要,把它们称为“交易成本”,可能引起误解,因为它们甚至在像共产主义国家那样的经济里,也会赫然耸现。
从定义上看,一个组织总要求有人去组织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织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
当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一切在克鲁索经济中没有的成本,组织被同样广义地定义为任何要求有看得见的手服务的活动安排时,就出现一个推论: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0年间,经济学家总是竭力用变化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结构形式的原因。”
[101]以大宪章诞生前夕的英国为例:1205年,英国国王约翰与教皇英诺森三世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选之争发生冲突。1208年,英诺森给英格兰和威尔士下了一道禁令,停止那里的一切宗教仪式,而且六年不予恢复。1209年约翰本人被革出教门。约翰本人和一般世俗社会对这一事态似乎都不放在心上,由于约翰对这一禁令的反应是没收教会的财产,这事倒的确有助于缓解他的财政困难。但是1212年一次诸侯密谋和菲利普横渡海峡的计划却使约翰认识到,被革出教门的国王特别容易招致叛乱和入侵。因而他决定与教会和解以便腾出手来对付更为危险的敌人。1213年5月他同意以英格兰为教皇的采邑,因而完全赢得英诺森的谅解并确保在未来的战斗中支持他。(参见肯尼思·O.·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