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两个群体之间的MDC(2)可以根据特定的劳动市场、资本市场或各种联合的市场加以定义。近来,人们的兴趣集中于歧视对这些群体的总收入的影响。譬如,白人的歧视有可能减少黑人的收入,但对自己的收入有何影响呢?许多作者断言,白人在市场领域的歧视出于他们的自私自利,即,以此提高他们的收入,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黑人采取“报复”行为歧视白人也符合黑人的自身利益,因为这也会提高黑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如果白人的歧视也降低他们的自身收入,那么收入降低的百分比大于还是小于黑人收入降低的百分比呢?绝大多数的分析都含蓄地假定,市场歧视通常使黑人等少数民众比白人等多数民众蒙受更多的损害,但没人能够分离出出现这种结果的根本的结构原因,下文的分析表明,某一群体W的歧视减少N群体的收入,也减少他们的自身收入,因而,N的报复性歧视不但于己不利,而且会使自己的境况更加恶化;还将说明,歧视对少数民众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对多数民众造成的损害。
模型
如果讨论限于两个“社会”之间的贸易,一个“社会”完全由N组成,另一个“社会”完全由W组成,则分析会得到简化,并能达成新的认识。由于分析限定在完全竞争的情况,故政府和垄断因素暂时忽略不计。因为我们的重点在于W和N的总收入,所以生产要素的多样性也予忽略,每一社会只有同质的两种要素——劳动和资本——N的每一单位的劳动和资本在生产中可以完全用W的每一单位的劳动和资本替代。加入这两个社会“贸易”的不是商品而是用于商品生产的生产要素。每个社会得益于“输出”其相对丰富的要素,W输出资本,N输出劳动,假定劳动—资本的交换比例一定,N输出的劳动量是其劳动总量与“国内”使用量的差额;同理,W输出的资本量是其资本总量与“国内”使用量的差额。
在不存在歧视的完全均衡状态下,下列条件成立:(1)对每种要素的支付与其用于N或用于W无关;(2)每种产品的价格与其由N生产或由W生产无关;(3)每种要素的单位支付等于其边际产值。假如W的成员试图歧视N的劳动与资本,他们将愿意放弃部分货币收入以避免同N的成员一道工作。这种歧视偏好减少W的资本同N的劳动结合所能获得的净收益[1],从而导致W的资本输出量的减少,反过来,这又会减少N的劳动与W的资本结合所能获得的收入,N的劳动输出也会减少。这时,在新的均衡位置,N和W的更少的劳动与资本被分别输出。由此可见,资源配置上这种变化减少了N和W双方的均衡净收入。[2]由于W的歧视损害了N,也损害了W,因此,W的歧视不是扩大其经济财富净支配的精明之举。[3]
歧视与资方利益
虽然W和N总和的净收入因歧视而有所减少,但所有要素受到的影响不尽相同:W的资本收益和N的劳动收益减少,但W的劳动收益和N的资本收益增加。许多文献都认为,在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主导群体中的资方是偏见和歧视的主要受益者。[4]如果W代表白人或其他某个主导群体,这种看法的谬误的性质就逐渐明朗了,即歧视损害了W的资方而有益于W的工人。错误分析中的最严重的逻辑混淆是(明确或含蓄地)认为,如果歧视偏好使N的工人的工资率低于W的工人的工资率,那么,两种工资率的差异便可视为W的资方的利润。[5]只有当这种工资差异源于(因垄断力量出现的)价格歧视而非源于歧视偏好的情况下,这种利润才会存在。
歧视与封闭
如果没有歧视的存在,两个社会的贸易会达到最大规模;贸易随歧视的加剧而减少。当歧视偏好发展到足以阻止贸易的进行时,每一社会将处于经济上的孤立,只得依靠自有资源,某个社会的成员只能彼此在一起工作,完全的经济孤立会走向完全的经济封闭,更一般地说,由于歧视的加剧会减少贸易,而贸易的减少意味着经济封闭的加剧,所以,歧视的加剧必然伴随着经济封闭的加剧。
对N的全部MDC定义为W的实际收入与N的实际收入之比与不存在歧视时两者收入之比的差值。[6]只要MDC大于0就存在对N的“实际歧视”。如果在W对N的任何水平的歧视上都引致对N的有效歧视,那么,与同W进行自由贸易相比,在完全隔绝于W的时候,N相对于W的收入将会减少。在上述条件下,N的贸易所得大于W的贸易所得。
本文的附录证明,如果在W对N歧视的各个层次上都引致对N的有效歧视,那么N的绝对收入与相对收入将随歧视的加剧而不断下降,见图1,这里,横轴表示W的净收入,纵轴表示N的净收入,P0表示不存在歧视时他们的收入,P1表示完全封闭状态下他们的收入,P0WP1表示在W的不同程度歧视时的收入,由于假定对N的有效歧视总是存在,因此,P0WP1不会位于线段OP0的上方,对N的全部MDC随歧视的加剧而增加;当歧视偏好发展到足以阻止W和N双方之间的一切贸易时,收入达到最小而全部MDC达到最大。这一结论对于一度引起相当争议的主张极为重要,即少数民众在经济上和其他方面不宜用完全地自我孤立的方法来避免受到多数民众的歧视。[7]如果N表示少数民众,W表示多数民众,那么,研究表明,完全的封闭减少了少数民众的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因而增加而不是减少了对他们的市场歧视。对少数民众的歧视部分地是由于他们从与多数民众的“贸易”中的获益过于丰厚;相应地,完全的封闭不能避免歧视的不利影响,而只会使这种影响成倍地扩大。
图1 歧视对收入的影响
歧视与经济上的少数民众
我已证明,在W对N的不同层次的歧视上都引致对N的有效歧视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为:[8]
这里,ln与lw分别表示N和W提供的劳动数量,Y0(W)与Y0(N)分别表示不存在歧视时W与N的总和的收入。如果N是数量上的少数,那么ln<lw[9],cn<cw[10],这里cn与cw分别表示N和W提供的资本数量,因此
而且这进一步保证了不等式(1)的成立。不等式(2)说明N的收入低于W,因而,N是经济上的少数,所以,如果N是数量上的少数,它也是经济上的少数,对它的实际歧视是必定发生的。如果N不是数量上的少数,不等式(1)和(2)不再必须成立,仅在N的经济上的少数超过W数量上的少数情况下它们才成立。[11]
由此可见,对N的实际歧视的必要条件是N为经济上的少数,充分条件是N为数量上的少数;一个必要且充分的条件则是,和N数量上的多数相比,它更是一个经济上的少数。人们早就认识到,歧视与少数民众问题密切相关,强调重点是数量上的少数民众在政治代表方面的不平等。在自由企业竞争的社会中,研究歧视问题也使用了少数—多数方法,但在这里,经济上的少数的范畴比数量上的少数的范畴更为重要。在竞争的社会中,经济歧视看来与经济上的少数有关,政治歧视看来与政治上的少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