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论的含义
整体论(Holism)一词公认是由英国在南非联邦的统治者施穆滋(Jan Smuts)于1926年创造的。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中指出施穆滋对整体论的释义是:“它把宇宙看作神秘的‘整体系统’,强调并宣称,‘整体’不能归结为它的组成部分。它认为英国是某种高级的‘整体’。把它的组成部分说成是‘整体’的‘部分’,宣称‘部分’应绝对服从‘整体’并为之服务。”[2]这里的中心含义是“整体不能归结为它的组成部分”。
此后,人们对整体论又有了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在《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中,由生物哲学研究学者胡文耕所撰写的“整体论”(Holism)条目作了这样的概括:它“认为自然界的事物是由各部分、或各种要素组成的,但各部分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整体的理论。整体的性质大于其组成部分性质的总和,整体的规律不能归结为其组成部分的规律” [3] 。
当我们认真地把这两个定义加以比较时发现,两者对整体论的理解是有很大差别的。前者提出“整体不能归结为它的组成部分”时,首先肯定了整体的存在。在这里,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两者都是实在的,并且没有强调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而当后者说“自然界的事物是由各部分、或各种要素组成的”时,整体被虚化了,它的实在性被取消了,其中只有部分或要素是实在的,并且它们(整体与部分)之间的逻辑先后关系也被规定了:先有部分,尔后才有整体。因为根据后者的定义,事物(整体)是由各部分或各要素组成的,既然如此,那么没有部分或要素,整体也就无从谈起。这样,整体的实在性就被取消了。
这就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整体与部分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先有部分,然后才组成整体?还是先有整体,然后才有部分,抑或两者同时出现?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存在不存在没有整体的部分?有没有没有部分的整体?对这后一个提问,我认为可以作如下回答:第一,没有整体的部分是不存在的;第二,没有部分的整体是有可能存在的!
我们从上述有关整体论的不同含义中可以看出,目前人们对整体论并无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我们将要在下面谈到各种不同的整体论,更能说明对整体论的理解大不相同。所以,有必要对整体论进行多方面的、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