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9年,在人类的哲学史上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仅仅28岁的休谟发表了他的在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著作——《人性论》。在这本书中,休谟对人们所习以为常的认知,进行了彻底的反思。在这其中,他对因果的客观真实性的怀疑尤为震撼人心,并深刻的影响了之后的哲学发展方向。但就像其他很多的哲学家一样,他的著作在问世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都受到人们的冷落,就如休谟所说,“出版后成了生下来的死婴”。他后来以更加通俗的形式修订了这本书,将《人性论》的第一、二、三卷分别进行了出版。然而由于哲学的特殊性,人们没有办法像物理学那样的,通过实验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证明。因为哲学所研究的对象,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经验范畴,它是对抽象的概念,对人类的知识本身的再认识,很难像科学结论那样对其进行证伪。这也就导致了,哲学家在其著作刚问世时,很难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而休谟就属于这样的一个人。
大卫·休谟:经验派哲学家、怀疑论者,西方哲学史上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起初,休谟在哲学方面的建树,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什么反响。反而由于他在《人性论》中所宣扬的彻底的怀疑主义,遭到了教会组织的指责。他们认为这种彻底的怀疑态度,会造成对神明的亵渎,加速道德的败坏。休谟的《人性论》在起初的十几年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然这也与其思想的过于超前,对人们的常见的彻底颠覆所引起的不适有关。
这样的一种局面,对于休谟来说是不幸的,以为没有任何一位哲学家愿意被误解。尽管休谟在世时,不断的辩解说人们误解了他的意思,但在当时他还是被冠以了诡辩者的称号。
彻底的怀疑主义者——休谟
休谟在《人性论》中的怀疑主义倾向,是渗透到哲学的各个方面的,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对因果关系的论述。他的观点是如此的新颖,以至于要在有限的篇幅内,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也是不容易的。下面,我们将尽我们所能的,对这些内容进行一番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因果关系在休谟哲学中的地位
因果关系问题是休谟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人性论》一书中休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来讨论这个问题,它是休谟所真正关心的问题。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将传统的经验主义原则推向深入的结果,它在认识方法的层次上,将经验推理的性质、特点和局限性深刻地解释了出来。使得经验哲学获得了更能显示其本质的新的内涵,对于之后的哲学发展方向起到了巨大的影响。
休谟非常明确地知道,他所探讨的因果关系问题的重要意义,因为因果推理所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而他对这类知识的前提——因果关系的探讨是独一无二的,就像他自己所说的“无论古人还是今人都不曾从事过”。
二、知识的类别
在《人性论》中,休谟将知识分为两大类:
- 观念的关系:它含有类似关系、相反关系、性质的程度关系、数目与数量的关系四类,包含几何、代数、算数等具有直观和演绎性质的确定性的知识。比如5+7=12就属于数目之间的关系,青色比蓝色的蓝的程度深泽属于性质的程度关系,这类知识具有直观确定性或者是基于直观的抽象后的逻辑演绎,这些都是具有确定性的知识。
- 属实的事情:它包括同一性关系、空间与时间关系、因果关系三类。在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大类:
空间中物质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
- 同一的关系、空间与时间的关系:这类的知识不具有确定性,它们是属于感觉关系。关于它们的知识只能由感官被动接纳,故而我们无法从中得到任何超出感觉之外的知识。对于这一点是很好理解,比如门前玩耍的一个小孩,这是属于空间与时间关系,但这个小孩随时会离开这,故而小孩与房子的空间关系不是绝对的。
- 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因果关系是关于推理的知识。只有它能把我们的知识推向处于我们的感觉之外的那些看不见、触不到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果关系对于我们的知识是拓展性的,它的结论超出了它的前提范围,可以得到知识的增量。比如,火把水烧开中火烧与水开间存在因果关系。当我们看到火上坐着的一壶水时,虽然我们并没有直观到水开,但我们依然可以超出我们的当下感知而推测出水一会可以开。
3.第二类知识的特殊性
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第二类的知识与第一类别的有着显著的区别,它是属于“关于事实的事情”。关于这类知识,无论它们的真实性的证据有多大,也不能排除与其相反的事实的存在。比如,太阳明天将会升起这个命题,对于它的反命题太阳是可以存在的,即太阳明天不会升起。它们二者之间并不蕴含矛盾,二者同样都可以被想象到。当然这里只是说我们对其想象上的不矛盾而无关其事实,但第一类就无法被同时想象到,比如5+7等于12和5+7不等于12就会导致矛盾。这类的知识,都是属于或然性的知识,它们的正确性必须满足充足理由律。
三、因果关系双方的联结是基于二者的恒常会合
1.因果关系正确性的充分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的说明,休谟喜欢以两个弹球为例。这个例子,用休谟的话说,“与我们用感觉和反省所知道的任何因果关系的例子一样完美”。对于双球碰撞这个例子,休谟是这样说的:桌上放着两个台球,其中一球处于静止状态。这时,另外一个运动的球向其运动过去,两球相撞。在这之后,静止的台球开始运动。对于这个例子,如果我们用平时的因果关系去推理,我们会认为静止球之所以开始运动,是由于运动球对其的撞击。
对于这种我们习以为常的认知,休谟这样说道:
在这两个球碰撞后,运动从一个球传递到另外一个球,而且在碰撞发生与静止球开始运动之间没有时间间隔,也没有空间的间隔。因此,时间和地点上的“接近”是因果关系的一个必可可少的条件。同样的,我们还可以发现作为原因的运动总是先于作为结果的运动,因此时间的在先性同样是一切原因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让我们用其他同样的球在同样的情况下试一下,我们将总是发现,一个球的撞击引起另一个球的运动。于是,这里就有了第三个条件,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恒常会合。每一个与原因相似的对象总是产生某个与结果相似的对象。除了以上所说的时间与空间的接近性、原因的在先性和原因与结果的恒常会合这三个条件外,再也无法从该事件中发现其他任何东西。第一个球运动,碰到第二个球,第二个球马上运动起来。当我们用同样或相似的球,在同样或相似的情况下做此实验,会发现当一个球发生运动和冲撞,总有另一个球的运动发生。
2.对因果关系的恒常会合条件的质疑
休谟指出,对于时间与空间的接近性、原因的在先性我们是很容易感知到的,它是我们的感性直观到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第三个条件,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恒常会合却是值得商榷的。对于这类事件,无论与之相似的对象的恒常会合发生多少次,在形式上也只是一种重复,我们并不能从中产生关于对象之间相互联系的“新”的概念。两个球的相撞无论发生多少次,我们也可以毫无矛盾的将第一个球的运动与第二个球的运动分开考虑,而不必将二者认为成因果关系。
可事实上我们确确实实是这么认为的,我们总是在这种恒常会合后,作出一个球是另一个球运动的原因的判断。对此休谟说,我们要问的就是,对于这个判断我们是如何作出的,它的本性是怎么样的?
3.我们是如何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的
我们把相似现象的反复出现,看成是一律不变的
对此,休谟指出由于经验中相似现象的反复出现,使人们把自然发展的进程看成是一律不变的,并因而断定将来的事情也必定与过去已经发生过的事情相似。“我们所没有经验果的事例必定与我们所经验过的事例相似,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直不变的继续进行着的”。如果我们要从理性层面证明因果推断是可能的,那么这些证明必定是以这个“自然的一律性”为前提的。这样的证明总是具有如下形式:在过往的事例中,但凡A事件发生,B事件总是一律的出现,所以如果未来有一个A事件发生,我们就会推断B事件一定会出现。这就是休谟所发现的“自然的一律性”
4.对因果条件之自然的一律性的诘问
休谟说,既然自然的一律性是我们得以作出因果关系判断的根本,那么我们就必须保证这个条件是可靠的,于是对于此问题他做了深入的思考。
- 自然一律性的反面在逻辑上是有可能的
对于这点,我们还以台球为例,我们可以在逻辑上想象出在两球相撞后,台球B可以不发生运动,也可以两球都不运动,还可以构想其他任何情况。所有这些,在逻辑上都是有可能的,而且是无矛盾的,B球不是一定要运动。
- 根据经验的或然判断不能证明自然的一律性
或然判断与概念的逻辑推理不同,他不是发现观念本身之间的关系,而是根据已有的经验去推测还未曾经验果的事情。当我们用或然性推断去证明自然的一律性,若这种或然性推断有可能,那它只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而因果关系的一切推断又是建立在将来必定与过去相似的自然一律性的假设之上的,这样在逻辑上就会出现循环论证,从而失去证明的价值。
总结
对于客观事件中的因果关系,休谟指出这只是我们的假设,它永远都不能被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与我们所未曾发现过的那些对象之间是必然相似的。休谟以这个结论第一次动摇了因果推理必然性的基础,尽管后来哈有很多人试图用其他方法重新确立自然一律性,但都无法改变休谟结论的逻辑,那就是自然一律性是无法用理性或经验的方法来证明的。我们对于客观经验的因果推论,只是基于大量以前发生过的事情的归纳,它只是一种归纳意义上的或然判断,不具有必然性。
也就是说,前后相继的客观事件中并没有因果关系本身,就像康德所言它只是我们的知性认知客观世界的知性范畴而已。对此没有原因,我们就是这样来认识世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