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性的善恶
作者:白海霞
在人性的善恶问题上,康德认为以往人们所主张的人性本恶论或人性本善论都是从经验上来判断的,在历史的发展中出现了诸多失误,甚至产生了如下的问题:是否存在中间状态,人类是既善又恶的、不善不恶亦或是部分善部分恶。由此,他首先指出通过经验来判断人性的善恶是不可靠的,并提出判断人性善恶的标准:“人们之所以称一个人是恶的,并不是因为他所做出的行动是恶的(违背法则的),而是因为这些行动的性质使人推论出此人心中的恶的准则。”也就是说,从经验中看人之行动结果的善恶(或好坏)并不能判断出一个人的善恶,而只能依据人心中的善恶准则来判断,这实质上是将人的善恶问题追溯到人的本性上。
一、人的本性
在康德著作的中译本中人性既作为人的本性(human nature)的简称,又作为一个专业术语(huinanity)具有独特的含义:就前者而言,“本性”(nature)一词在西方有两层基本的含义:一是自然,二是本质。相应地,“人的本性”可以区分为人的自然性和人的本质性。
人的自然性指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界定。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几乎都承认这样的事实,人既像动物一样要求满足感性的肉体需要以维持其生存,又高于动物而具有理性能力,要求满足理性的追求。康德的有创见之处在于在此基础上区分了现象界与本体界两个领域,认为感性的人属于现象界,服从自然规律,理性的人属于本体界,拥有自由,但作为两者的统一体的人本身既属于现象界又属于本体界,因此人成为宇宙中最特殊的存在者,即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或具有超越性的感性存在者。
在康德哲学中,理性通常指宇宙中一般的理性存在者(包括神在内)的理性,理性摆脱了现象界的一切束缚,具有完全纯粹的自由,是本体界的象征,体现着一种超越性,因而又是一种神性。虽然人既有感性本性又有理性本性,但康德并不认为二者平等地分割了人,而认为理性高于感性,感性只是维持人之生命生存的必备条件,理性却代表着人的真正本质,彰显着人性(humanity),“人之为人,就在于他的不可规定性和无限可能性。人是无限可能的,人是能创造奇迹的”。
就康德对人之本性的区分而言,人的自然性无疑是一种自然的善,因为感性本性使人得以生存,理性本性使人摆脱动物性,得以成为人,但是它并不涉及道德上的善恶问题,因为人作为被造物,服从绝对必然的自然法则,就算人做出恶的行为,也可以归咎于自然,是自然创造了作恶的人。但是从人的本质性来看,人的理性高于感性,人是自由的行动者,能够出于自己的意愿摆脱感性的束缚而做出善或者恶的行为,这些行为并非自然造成的,而是由人自己造成的,必然涉及道德上的善恶。因此,康德对人的本性之善恶的探讨建立在人的理性本质论的基础上。
二、人性善恶的可能性
为了表明这一立场,康德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对“本性”给予了进一步的澄清:“如果本性这一术语(像通常那样)意味着出自自由的行动的根据的对立面,那么,它就与道德上的善或者恶这两个谓词是截然对立的。”显然,“一般意义上的本性”是人的自然性,与之相对的本性是人建立在理性本质上的自由本性,康德说:“这里把人的本性仅仅理解为(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则)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被察觉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而不论这个主观的根据存在于什么地方。但是,这个主观的根据本身总又必须是一个自由行为(因为若不然,人的本性在道德法则方面的运用或者滥用,就不能归因于人,人心中的善或者恶也就不能叫做道德上的)。”在此,人的本性被赋予了具体的含义,它是人在现象界中可察觉的行为的主观根据,这种主观根据处于本体界中,指向人对自由的一般的运用。我们知道,人对自由的一般运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一般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规定构成日常生活中明智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主要体现为目的和手段的考虑,人虽然受到感性欲求的驱动,但是能够克服感性的一时诱惑而坚持长远的目标直到实现,其目标可能仍然是感性的,比如猎人抛出诱饵、农夫留下来年的种子等;二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规定构成道德行为的规定根据,道德上的善就是遵循道德法则的行动,道德上的恶就是违背道德法则的行动,因此,康德在探讨人在道德上的善恶问题时更加强调遵循客观的道德法则的条件下也就是人一般地运用自由的第二个方面。
由此,康德认为人天生是善的或者天生是恶的无非意味着“人,而且是一般地作为人,包含着采纳善的准则或者采纳恶的(违背法则的)准则的一个(对我们来说无法探究的)原初根据,因此,他同时也就通过这种采纳表现了他的族类的特性”。作为整个族类,人天生的善恶在于人的本性中既包含采纳善的准则的主观根据,也包含采纳恶的准则的原初根据。
康德说人的本性中有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1)动物性的禀赋。人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具有自我保存、种族繁衍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社会本能,这种禀赋属于纯粹自然的、无理性的自爱,在其上可能会嫁接各种各样的恶习。(2)人性的禀赋。人是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这种禀赋属于有理性的自爱,在与其他人的比较中判断自己幸福与否,在其之上可能嫁接文化的恶习,随之达到最高程度的恶劣性,便成为魔鬼般的恶习。(3)人格性的禀赋。人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这种禀赋就是一种道德情感,使人易于接受对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的敬重,仅仅以纯粹的实践理性为根据,使道德法则作为任意的充分动机,在这种禀赋上绝不可能嫁接任何恶习,因此康德认为,人格性的禀赋是唯一真正可靠的原初禀赋,是道德法则和敬重情感的真正体现,是人类与恶做斗争的坚强力量。显然,人的向善的原初禀赋的三个层次是依照理性来区分的,昭示着人能够逐渐摆脱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过程,也就是逐渐趋向道德的过程。人的本性中趋恶的倾向有三个层次。(1)人性的脆弱。人心在遵循已被接受的准则时往往软弱无力,“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2)人心的不纯正,即混淆了非道德的动机和道德的动机,致使合乎义务的行动并不是出自纯粹义务的,而是为了其他的动机或目的。(3)人心的恶劣或人心的败坏。人心具有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也叫做人心的颠倒,在行动中将非道德的动机放在选择的首位,而将道德法则的动机置后,这种倾向在根本上是恶的。所有的恶在人性上都只是意念性质上的恶、潜在的恶,只是一种趋恶的倾向或主观可能性,而不是现实的恶行。在本质上,恶是由于人类虽然有理性、但缺乏遵循道德法则的坚定意志力量而产生的。
总体来看,人的本性的善恶只是两种主观上的可能性,无论向善的禀赋还是趋恶的倾向都只是为人在现象界中可感知的行为的准则提供了主观根据,在其准则没有得到选择之前,人不能被评判为善的或者恶的,因为“善和恶必须是他的自由任意(任性)的结果”,我们必须从自由的任意中寻找善恶的源头。
三、人性的善恶是自由任意的结果
自由的任意是人的一种欲求能力。按照康德的划分,欲求能力有高级和低级之分,高级欲求能力是自由意志,意志是欲求能力的主体的意愿本身,意志自身根本没有自身的规定根据,就它可规定任意而言,它就是实践理性本身;低级欲求能力是任意或选择能力,可分为动物性的任意和自由的任意,动物性的任意是只能由爱好(即感性冲动、本能等)所决定的任意,其规定根据植根于对象,自由的任意是任何一个主动的有意的行为,是纯粹理性所能规定的任意。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的意志是一种不完善的意志,虽然受到感性冲动的影响,但同时又能够独立于感性而具有自决的能力,归根结底就是自由的任意,居于动物性的任意和神圣意志之间。
康德说:“在实践的理解中的自由就是任意性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人的任意虽然是一种arbitriumsensitivum,但不是bruturn,而是liberum,因而感性并不使它的行动成为必然的,相反,人身上具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规定自己的能力”,“任意的自由是独立于感性冲动对它的规定的;这是自由的消极概念。自由的积极概念则是:纯粹理性使自己对自己成为实践的能力”。可见,自由的任意的自由不仅因其对感性冲动的强迫的独立性,更体现其自己规定自己的行动的绝对自发性。除此之外,任意的自由还具有一种极其独特的属性:“它能够不为任何导致一种行动的动机所规定,除非人把这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使它成为自己愿意遵循的普遍规则);只有这样,一种动机,不管他是什么样的动机,才能与任意的绝对自发性(即自由)共存。”这是因为任意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规则,亦即一个准则,由此,任意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不受任何动机的规定,无论是感性欲求的客体还是在理性判断中作为动机的道德法则,都不能对人加以规定,除非自由的任意将其纳入准则而引发行动。
准则是人的主观原则,康德认为,“自然的每一个事物都按照法则发挥作用。惟有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一个理性存在者的行动必然受到原则的指导和规范,没有原则的意志不能付诸行动。原则有主观原则和客观原则之分,在行动的选择中主观原则就是准则。准则“包含着理性按照主体的条件(经常是主体的无知或者偏好)所规定的实践规则,因此是主体行动所遵循的原理”。准则往往是每个人出于自己的感性爱好所选取的,只适用于单个的主体,具有主观性,缺乏普遍必然性。与准则相对的就是客观原则,客观原则就是法则,是对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提出的理性原则,它要求人的理性完全控制欲望,不仅是理性完全摆脱人的感性影响,而且是理性自己为意志立法,具有严格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
所谓道德上的善,就是自由的任意将道德法则作为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相反,道德上的恶就是自由的任意将与道德法则相反的动机(即感性动机)纳入准则。既然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须按照原则才能行动,亦即必须通过任意将动机纳入准则的方式才能行动,并且按照人的本性,除了出于理性本性提供的道德法则充当的动机,还有出于感性本性提供的感性欲求对象提供的动机,“假如法则并没有在一个与它相关的行动中规定某人的任意,那么,就必然会有一个与它相反的动机对此人的任意发生影响;而且由于这种情况在上述前提下只有通过此人把这一动机(因而也连同对道德法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在这时他就是一个恶的人)才会发生,所以,此人的意念就道德法则而言绝不是中性的(决不会不是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既小是善的也不是恶的)”。由此可以看出,人在道德上要么天生是善的,要么天生是恶的,没有中间状态,因为道德法则是唯一的、普遍的,一旦人将其纳入自己的准则作为行动的规定根据,就不可能将与其相反的动机纳入准则,否则就会出现自相矛盾,这正是康德关于道德善恶的严峻主义观点。
四、人的本性中的根本恶
既然人天生要么在道德上是善的,要么在道德上是恶的,没有中间状态,那么人就其本性而言天生究竟是善的还是恶的呢?康德认为“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人意识到了具有唯一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道德法则,但却偶尔将对道德法则的背离(即将感性的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康德将这种恶称为人性中根本的、生而具有的恶。虽然康德用经验中的例子证明人性中根本恶的普遍存在,但是他更重视用先天的方式分析根本恶的概念。
在康德看来,无论什么样的准则,即使邪恶的人都不会以仿佛叛逆的方式放弃道德法则,因为道德法则是借助于人的人格性禀赋,不可抗拒地强加给人的。如果没有别的动机起作用,人就会把道德法则作为唯一的动机纳入准则,而成为道德上善的。但是人出于感性本性必然依赖的感性动机也被纳入自己的准则,如果将感性动机作为独立自足的动机规定任意去行动,而不把道德法则放在心上,人就会是道德上恶的。然而,人作为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其局限性与超越性并存,这使人自然而然地将两者都纳入了自己的准则,善恶的区别就聚焦在准则上。按照康德的划分,每一个概念都可分为形式和质料,与之相应,准则的质料是动机,准则的形式是主从关系,如果人在道德上善恶的区别在于准则的质料,那么人在道德上是既善又恶的,但这与康德的严峻主义相矛盾;那么这一区别就必然存在于准则的形式,“即他把两者中的哪一个作为另一个的条件”,“因此,人(即使是最好的人)之所以是恶的,乃是由于他虽然除了自爱的法则之外,还把道德法则纳入自己的准则,但在把各种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时,却颠倒了它们的道德次序;他意识到一个并不能与另一个并列存在,而是必须一个把另一个当做最高的条件来服从,从而把自爱的动机及其偏好当做遵循道德法则的条件;而事实上,后者作为满足前者的最高条件,应该被纳入任意的普遍准则,来作为独一无二的动机”。这里又回到了康德理性本质论的立场,主从关系的颠倒就在于人优先考虑了自己的感性欲求,而将理性提供的道德法则置后,从而贬低了人的尊严,因为人的理性本质规定人的理性高于感性,人的道德要求是一切感性需要的条件,亦即道德法则是人的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这也就是为什么康德说根本恶败坏了所有准则的最高主观根据的缘由。既然人的本性中存在这样的根本恶,那么这种恶的根据源于哪里呢?
首先,康德认为根本恶的根据不存在于(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人的感性和出于感性本性的自然偏好中,不仅因为它们属于自然领域,服从必然性,与自由无关,因而与道德恶没有直接的关系;反之,它们的存在还为我们证明道德意念的力量提供了机会。其次,根本恶的根据不能归咎于人的理性的败坏,因为理性为道德立法,如果理性败坏了,则导致立法自我取消;又因为人作为自由的行动者,按照道德法则行动,如果法则被取消了,那么行动就不按任何法则去实行,这与“人出于自由而行动”的前提相矛盾。因此,康德说:“为了说明人身上的道德上的恶的根据,感性所包含的东西太少了;因为它通过取消可能从自由中产生的动机,而把人变成了一种纯然动物性的东西;与此相反,摆脱了道德法则的、仿佛是恶意的理性(一种绝对恶的意志)所包含的东西又太多了,因为这样一来,与法则本身的冲突就会被提高为动机(因为没有任何动机,任意就不能被规定),并且主体也会被变成为一种魔鬼般的存在者。”
最终,由于根本恶是在作为一个自由行动的存在者的主体中被发现的,必须能够被归咎于主体,所以必须在人的本性中、归根到底要在人的自由的任意中寻找这种恶。从自由的任意最终只能追溯到人的意念,意念是自由的任意的一个属性,亦即自由的任意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人天生就具有这样或那样的意念,作为与生俱来的属性,只能是一个唯一的意念,而且普遍地指向任意的自由的全部应用,所以康德说“人的本性的恶劣,不能确切地被称为恶意。就这个词的严格意义来说,它是指一种把恶之为恶作为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故而这准则是魔鬼般的)意念(准则的主观原则);而宁可把它称做心灵的颠倒,这个心灵就其后果而言又叫做恶的心灵”,至于这种心灵的颠倒的来源实际上是无从追究的,如果一定要追究,只能追究到人的自由,“而自由之所以为自由,恰恰在于它摆脱了一切因果关系。因此,如果要为这种自由再寻求什么根据或起源,必然是一件不可能有结果的工作”。
小结
综上所述,康德并没有(像前人一样)给出一个性善论或性恶论的结论,而是在严峻主义的立场上探讨人在道德上的善或恶。人的善或恶取决于任意的自由,康德不仅将作恶归咎于人,而且将向善的希望也给予人。
在人性的善恶问题上,康德至少有两个贡献。第一,康德提出人性善恶的评判标准不在于现象中的外在行动及其后果,而在于内心的行动准则,这种观点与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动机论思想是一致的。既然人的善恶不在于行动本身,更不在于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我们就不能轻易地通过一个人的外在行为去判定一个人的善恶,而要深入考察这个人行为的动机,亦即他的行动所采取的准则。邓晓芒曾以这种立场评判儒家思想中的乡愿,这对于中西哲学思想的交流无疑是很有意义的。第二,康德人性善恶论的特色在于康德将人的善恶最终建立于人的自由之上。首先,人虽然既有向善的禀赋又有趋恶的倾向,但人的善恶根本上取决于自由任意的自由选择,这种自由突出体现为人自己规定自己去行动的绝对自发性;其次,人本性中的根本恶从先天的角度必须被归咎于一个自由行动的主体,虽然人天生具有各种意念,但是意念作为自由任意的属性普遍地指向任意自由的全部运用;最后,康德将人改恶向善的可能性也落实在人的自由上,他指出虽然人的本性中天生就具有根本恶,但人还是能够改恶向善,因为人的本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即人格性的禀赋不仅永远也不会丧失,而且时刻激励着人改恶向善,成为一个道德上的善人。
在中西方伦理学史上许多哲学家都探讨过人性的善恶问题,有关人性善恶处于中间状态的思想与康德的严峻主义立场格格不入。相对于儒家将善或恶作为人的既定本质(如孟子和荀子所主张的),并将人为善或作恶归之于天注定,导致人对自己做了恶事可以不负任何道德责任,康德恰恰在这一点上将人的善恶都归因于作为自由主体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无论善的还是恶的)负责。又如西方基督教主张人一出生就有“原罪”,为了赎罪人就必须信奉上帝以扬善抑恶,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康德的人性善恶观虽然受到基督教传统的影响,但就其将善恶的根据诉诸人的自由而言,他突破了基督教伦理的信条,将宗教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并明确指出人要成为一个善人、做善事,并不是为了逃避上帝的惩罚,也不是为了取悦上帝而得到额外的恩宠,而是为了展现自己超越于动物的自由,彰显自己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和价值。即便在人改恶向善的过程中需要上帝的帮助,但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还在于人必须自己经历一场意念中的革命,并在心灵转变之后,在不断的践行中遵守道德法则,时刻为成为一个善人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