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痛苦和快乐的原因是什么,或者它们是怎样产生的,它们都会在所有的动物身上立刻激起感激和愤恨这两种激情。无生命的和有生命的东西都会引起这两种激情。甚至在被一块石头碰痛的一瞬间,我们也会对它发怒。小孩会敲打这块石头,狗会对它咆哮,性情暴躁的人会咒骂它。确实,稍微思考一下就会纠正这种情感,并且不久就会意识到没有感觉的东西不是一个合宜的报复对象。然而,当伤害很大时,这个引起伤害的对象就会使我们一直感到不快,并且也会把焚烧它和消毁它引为乐事。我们应该如此对待偶然造成某个朋友死亡的器械,如果忘了对它发泄这种荒唐的报复的话,就常常会想到自己犯了这种缺乏人性的罪过。
同样,我们对给自己带来巨大或频繁欢乐的那些无生命之物,也会抱有某种感激之情。一个靠了一块木板刚从失事的船上脱生的海员,一上岸就用这块木板来添火,这看来是一种不合人情的行为。我们大概都希望他会像保存某种对他来说多少是心爱的纪念物一样,小心而满怀深情地保存这块木板。一个人对他那长期使用的鼻烟壶、削笔刀、拐杖,会逐渐增添爱意,并对它们怀有类似某种真正的热爱和钟爱的深情。如果他损坏或失去了它们,那么由此引起的烦恼同所损失的价值相比将会极不相称。我们对长期居住过的房屋、对长期享受其绿荫之趣的树木,都怀有某种敬意,似乎这种敬意是应该归于此举施恩者的。前者的腐朽、后者的毁灭虽然都不会使我们蒙受损失,但是会使我们忧郁不快。古代的林中仙女和护家神,即树木和房屋之神,可能就是由那些对此类对象怀有敬畏之情的作者仍首先提出来的。如果此类对象没有生命,这种感情就似乎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某一东西必须不仅是带来快乐或痛苦的原因,而且同样具有感觉它们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宜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缺乏这另一种性质,那些激情就不可能对它尽情地自我发泄出来。因为这些激情是快乐和痛苦的原因所激发出来的,所以它们的满足就存在于对引起它们的那些情感的回报之中;试图对没有感觉能力的对象作出回报是无的放矢。因此,把动物作为感激和愤恨的对象比把无生命之物作为感激和愤恨的对象更为合宜。咬人的狗和以角牴人的牛都要受到惩罚。如果它们成为某人致死的原因,那么除了杀死它们之外,公众和死者的亲属都不会满意。这不仅是为了生者的安全,而且多少是为了受到伤害的死者报仇。相反,对主人们特别有用的那些动物,成了他们深切感激的对象。我们对《土耳其侦探》中提到的那个官员的残忍行为感到震惊——他刺杀了那匹曾驮着他横越海峡的马,唯恐它今后再以同样的冒险行动使别人名扬四海。
虽然动物不仅是带来快乐和痛苦的原因而且也能感觉到那些情感,但是它们仍然不足以成为感激和愤恨的完美的对象;那些激情依然感到:要使它们完全满足还缺少某些东西。感激之情渴望的不仅是让施恩者也感到快乐,而且是使他知道他是由于自己过去的行为才得到这一报答,使他为作出这种行为而感到愉快,使他满意地感到某人是值得他为之行善的。在我们的恩人身上,最使我们着迷的是他和我们之间情感上的一致,是他像我们一样看重我们品质的价值,是他对我们的尊敬。我们高兴地发现,某人像我们自我评价那样评价我们,并且如同我们自己一样把我们与别人区别开来。打算通过自愿给他报答达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他身上保持这些令人愉快和满意的情感。慷慨之心常常鄙弃这种自私的念头,即通过缠扰不休地表示感激向其恩人强求新的恩惠。但是,保持和增加他对我们的尊重,是非常高尚的心灵并不认为不值得留心的一种利益。上面所作的表述的根据是,如果我们不能体谅我们的恩人的动机,如果他的行为和品质显得不配得到我们的赞同,那么,尽管他先前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我们的感激之情也总是会明显地减弱。我们不会对他恩典感到高兴;要保持对这样一个差劲的或没有价值的恩人的尊敬,似乎也成了一桩不值得追求的事情。
相反,愤恨之情主要达到的目的,与其说是使我们的敌人轮到自己来感到痛苦,不如说是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痛苦来自他过去的行为,使他为那种行为感到悔恨,使他知道他所伤害的人不应该得到那样的待遇。使我们对伤害和侮辱我们的人勃然大怒的主要因素是:他对我们所抱的轻视态度,他那只顾自己不顾我们的不合理的偏爱和荒唐的自私,由此他仿佛认为,别人随时可以为了他的便利或一时的兴致而作出牺牲。这种行为之中引人注目的不合宜性,夹杂其内的粗野无理和非正义性,常常比我们所遭受的全部不幸更令人愤慨和恼怒。使他恢复什么是他应当对别人做的这种比较正确的意识,使他感觉到他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做下的错事,这往往是我们的报复所欲达到的主要目的.当报复未达到这个目的时,它总是不充分的。当我们的敌人显然没有给我们造成伤害的时候,当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完全合宜的时候——即处于他的境地我们也会干出同样的事,从而应该从他那儿得到全部不幸的报应——在那种场合,如果我们存有一点最起码的公正和正义之心的话,就不会产生任何愤恨之情。
因此,任何东西必须具备如下三个不同方面的条件,才能够成为完美的、合宜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首先,它必须在某一场合是快乐的原因,而在另一场合是痛苦的原因。其次,它必须具有感觉那些情感的能力。最后,它不仅产生了那些情感,而且必须是按照某种意愿产生出它们的,这种愿望在某一场合它为人所赞同,而在另一场合则为人所反对。由于第一个条件,每一对象都能激起那些感情;由于第二个条件,它在各方面都能对那些情感感到满足;第三个条件则不仅对那些情感的完全满足来说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它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既剧烈又特殊,所以它同样成为激发那些激情的原因。
因此,因为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引起快乐或痛苦的,仅仅是激起感激和愤恨的原因;所以虽然一方面某人的意愿可能是如此合宜和仁慈,或者在另一方面是如此不合宜和恶毒;但是如果未能产生他希冀的好事和罪恶的话,那就是因为在这两种场合都缺乏某种令人激动的原因,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他很少得到感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很少被人愤恨。相反,虽然一方面某人的意愿中没有值得赞美的仁慈,另一方面其中也没有值得谴责的恶意,但是如果他的行为产生出重大的善果或重大的恶果的话,那么,由于在这两种场合都产生了那个激发人们感情的原因,在一种情况下就容易对他产生某些感激之情,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就容易对他产生某些愤恨之情。在前一种情况下,他身上的优点隐约可见;在后一种情况下,缺点油然而生。并且,由于上述行为的后果完全处于命运的绝对掌握之中,于是命运就对人类有关优点和缺点的情感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