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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的不足

2025年1月2日  来源: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 作者:弗朗西斯·福山 提供人:gushang23......

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研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发秩序只有在某些明确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在许多情况下,它要么无法实现,要么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会导致不良后果。奥斯特罗姆举出许多相关事例说明,人们为共享公共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s)而建立规范的努力以失败而告终。 [2] 在她对自我组织的条件的论述基础上,我们可以列举出社会并不总是能够达成自发秩序解决方案的若干原因。

规 模

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一书中指出,搭便车现象会随着群体规模的增长而变得愈发严重,因为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变得更加困难。医疗诊所的职员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很容易知道他们中是否有人消极怠工;而这对于拥有上万名雇工的工厂来说就不那么简单了。搭便车在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因为往往大多数人都在大型工厂或机关中工作,所有的工资和福利都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public good)被发放到他们手里。前面说过的各种察觉背叛者的生物学机理,针对群体规模进行过优化,主要适用于狩猎采集社会的那类群体,或不超过50—100人的群体。对于这样的社交圈,闲聊就是一种理想社会控制的形式。在一个非正式的网络内,有关谁可靠、谁诚实、谁懒惰、谁又不爱和人交往的信息很容易四下传播,不需要动用专门人员而仅凭群体自身就可以实现监督。当群体规模大于这个限度,系统就开始失灵。凭人来断定其信誉变得困难;监督与强制的成本增高,并受到规模效益的制约,需要授权给群体中被指定的成员以专门从事监督与强制活动。到了此时,警察、议会以及其他体现正式等级制权威的机构便走上历史舞台,开始发挥作用。无处不在的信息技术能够帮助我们在更大范围内把握人们的信誉,但对保护隐私的渴求最后会限制信息向陌生人开放。

边 界

要实现自发秩序,厘清群体成员的资格范围很重要。如果人们能随意地加入或退出某个群体,或者弄不清谁算是群体一员(也就不知道谁有权从群体所有的公共资源中受益),则个体成员就不太有兴趣为自己的信誉担心。这部分解释了为何存在许多变数的邻里街区,往往犯罪率较高而社会资本水平较低,比如那些正经历快速经济变化的地方,以及火车站和汽车站周边的地方。 [3] 因为谁也不知道谁是真正的邻里街区成员,故而没法确定社区标准。

重复互动

艾克塞洛德揭示出,重复(互动)既是解决囚徒困境问题的关键,也是形成自发秩序的关键。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研究过的对象中,成功解决了公共资源分享问题的社区许多都是传统社区,几乎不存在社会流动,与外界也罕有联系,比如山野村民、稻农和渔民。人们只有在知道自己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同另一人打交道时,才会在意他们自己的声誉。有篇报纸文章提到,墨西哥的坎昆越来越受欢迎,是大学生春假聚会游玩的好去处。在坎昆的酒吧和迪斯科舞厅里,年轻男女恣意买醉和滥交,他们在家是不敢同样这么放肆的。用一个年轻女孩的话说,“你放纵是因为你知道这些人你再也不会遇见”。 [4]

预先规范缔造共同文化

合作规范的确立常以一套为所有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预先规范(prior norms)为先决条件。在第八章所举的蹭车事例中,之所以有那样的蹭车文化,原因在于,两点一线的通勤者都清楚他们全部是不具危害的政府雇员,可以彼此信任。为共享公共资源进行规则谈判至少需要参与者讲同一种语言。某一文化所提供的一份公共语汇表,不仅仅包含词汇,也包含手势、面部表情和作为传情达意讯号的个人习惯。作为生理能力的补充,文化帮助人们辨别合作者和欺骗者,并有助于传播行为准则,而后者能让人们在社群内的所作所为更在预料之中。人们更愿意惩罚那些破坏自己群体的文化规则的离经叛道者,而不是那些破坏其他群体文化规则的人。相反,要跨越文化边界形成新的文化规范则困难得多。因为甚少交流,人们会把对方的沉默作为蔑视或不友好的表现,而其实不是人家的本意。在极端情况下(波斯尼亚就是一例),文化群体(cultural groups)通过对他人暴力相向来证明自身。

文化在解决囚徒困境问题时作为一种信息来源所起的作用,解释了为什么在诸如美国这样的多种族国家,能够很容易根据种族区分组织起经济企业(economic enterprise)。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信任半径,由世界上各种不同文化所支持的各自不同的实存规范,彼此差异会很大。 [5] 有些特定的文化(比如意大利南部的文化)不鼓励合作,因为这些地方的文化基于这样一类规则,如“只能信任直系核心家庭的成员,在别人利用你之前,抢先一步利用他”。 [6] 另一方面,其他道德体系如清教主义则鼓励在彼此没有关联的更大人群范围内以诚相待。 [7] 在陌生人中间鼓励诚信的文化规则,解释了为何在新英格兰殖民地定居的一群清教徒能不费周折地同他人建立起合作关系。难以解释的倒是,为何原本生活在西西里岛、社会信任度低的群体在移居美国后也往往按照种族来组建社区和从事商业活动。按道理,意大利南部的人更愿意照顾可信度高的美国佬(Yankee)而不是他自己社区成员的生意。

这种情况当然与美国商人不愿同(他们心目中)不值得信任的西西里岛人打交道有很大关系,长期实际存在的种族偏见也正是造成种族聚居区(ethnic enclaves)出现的原因。但即使抛开美国商人的做法不论,意大利南部的人和美国人如果能各自在自身群体的范围内共享各自的共同文化规范,则也能有助于他们读解双方共通的伦理行为。也就是说,尽管美国人中值得信任者的相对数量可能高于西西里岛人,但落差只是相对的。没有哪个群体会放任欺骗、谎言或投机行为的泛滥。(请记住前文曾断言的,所有人类种群中都混杂着天使和恶魔。)美国人和西西里岛人都同样需要具备把诚实可靠的人同恶魔区分开来的能力。在读解其他人的行为特征和组成社会网络(借此可以传播和处理信息)方面,每一群体文化都会给予其成员以帮助。因此,即使一个西西里人可能一般来说不如一个美国人那样行事可靠,但他仍然更有把握在西西里人群体中而不是一群沉默寡言的美国人中察觉投机行为。

权力与正义

还有一个因素制约着自发秩序在解决合作困境时的效用,那就是关于权力与正义的问题。非正式社会规范时常反映出某一群体支配另一群体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或是依凭群体更多的财富、权力、文化修养或智识能力,或是依凭赤裸裸的暴力和强权。支持奴隶制的那些规范便是一例。许多人会认为,这些规范并不代表它们是一场自愿协商的结果,因而不能被视为是自发的。但许多此类规范其实要比人们预想的更具自愿性。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人们不愿成为奴隶,但认同奴隶制的合法性,如果自己属于战败一方,他们也情愿接受当奴隶的命运。传统社会中的许多女性接受甚至欢喜于她们从属于男性的地位;尽管使父权制合法化的规范可能原本出于强权,但并不会被一直当做强权的表现。

换句话说,某些社会规范,即使为采用它们的社区所自愿接受,也可能是不公正的。本质上规范是公正还是不公正,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已超出所有社会科学力所能及的范围。20世纪的哲学发现面对的正是如下结论带来的难题,即没法合理地做出上述判断:文化相对主义和不同流派的后现代主义基于认识论提出,不存在一系列可判出优劣从而可供选择的文化。自由主义者中那些更积极支持自由意志、自由选择的人常会提出相似的主张: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只要个体的诉求不对他人的诉求构成干扰,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某一等级的权威可以合法地站出来对个体的偏好评头论足、指手画脚。 [8] 限于篇幅,在此无法对此问题进行详述,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有无数充分的理由相信,评判对错有普适的规范,不管那些可能坚持相反规范的个体或社群信奉什么,这些规范都应得到实行。 [9] 如果真能如此,我们才有理由断言,某个社群中自发演化出来的规范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

等级制权威何时才应当出于公正或公平的目的、出面纠正某一自发性后果,这是一直以来左翼和右翼构成分歧的核心议题。理性的等级制权威得以壮大(用美国的说法即“大政府”),首先是出于社会对各种不公正待遇现象的明显需求——奴隶制、吉姆·克劳法案(Jim Crow laws) [10] 、童工、无序失衡的市场、危险的工作环境、误导性广告,凡此种种。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政府权威一再在抽象的社会正名义下被滥用。就算抛开斯大林治下的苏联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不论,就基于20世纪美国的经验而言,人们也完全有理由对公共政策的能力提出质疑,质疑它们是否能在实现其目标的同时不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或事与愿违的后果。不过,在适当情况下,需要等级制权威的干预,在原则上不能对这种需求打半点折扣。除了那些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大多数人会认同,许多道德上干系重大且不容易被自发纠正的问题,需要政府出面干预予以解决。

缺乏透明性

通过社区内部个体之间重复互动而形成的非正式规范必然缺乏透明性,外人看来尤其如此。在社区内部,由于不了解规范、遭受诬告或过分的惩处,个体可能因此经受不公正的对待。规范往往出于稳定的、封闭的社区这一事实意味着,外来者会被人怀疑,比起在那种由严格而正式的法治形成秩序的环境里,他们融入社区的难度会更大。人们都知道,迁入一个谁也不认识谁的大城市要比迁入一个人们彼此都认识的小镇要容易。小镇上的人可能更加友好,但那里也遍布着许多不成文的规矩,外来者要花许多年才能弄明白。

非正式规范缺乏透明性,而它们的来源常因此被掩藏在非自愿的权力关系之中。下层人对上层人所显示出的尊重,究竟是一种自愿认可的行为,还是在后者暴力统治之下得过且过的敷衍?由石黑一雄(Kazuo Ishiguro)的同名小说改编的电影《长日留痕》(The Remains of the Day )讲述了一个英国管家的故事,由安东尼·霍普金斯(Anthony Hopkins)扮演的这一角色终身为其主人服务,但他这名主人最终被人揭露其实是一个支持纳粹的蠢蛋。该故事的可悲之处在于,这名管家最终认识到,他原本认为自己的一生会因奉受为其主人服务的原则而获得意义,事实上这不过是一场浪费。由于大多数逐步形成的非正式规范,其起源深藏于时光的迷雾中,令我们常常对其产生和持续存在究竟是为了哪般所知甚少。

坏选择的顽固性

尽管会出现不公正的、无效果或起到相反效果的规范,但有人会说,这些规范会自发地消逝,因为它们不能给践行它们的社区带来益处。法与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文献常常使用一种明显进化论的假设,即某种意义上的适者生存以及由此而来的最终的“有效进化”(evolution toward efficiency)。也就是说,在公司竞争中,弱者会破产;社会中法律制度的竞争,不适用的会被淘汰;不同社会彼此竞争,表现更好的才得以存续。 [11]

然而,由于传统、社会化过程和习惯的影响,不良、无效或反效的规范能够在一个社会系统中维持数代人之久。路径依赖是一个如今很流行的专业术语,它表明当前的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hips)有赖于历史或传统。一个基本的比喻是,一条穿过森林的道路,它迂回曲折之处正反映了那些最初修筑道路的人的困难和局限,比如河面上有浅滩或者丛林有凶狼。如果晚些年来修这条路,由于筑路技术的提高或者林中出现了空地,可能这条路会修得更加笔直,但过往对现有道路的投资说明,留用旧路的成本更少。 [12] 人类制度也是如此。比如,有关最终决定总统人选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制度可能不在最初起草的宪法内容中,但现在没人要努力废除这一制度。

传统对于理解规范的重要性在于,人们常常根据习惯而不是所谓理性选择一类东西来行事。即使最初是经过理性谈判或审慎选择而形成的社会规范,它们仍是通过社会化过程代代相传,而这一过程又正是人们慢慢习惯某些行为模式的过程。由于许多社会规范将长远利益或群体利益置于短期利益或个体利益之上,故而对被要求遵守这些规范的人来说,它们常常是不受欢迎且难以忍受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一书中所说,德性不同于智性,它要通过习惯和重复才能获得,以致最初不受欢迎的活动最终变得受欢迎或者多少不那么招人反感。道德教育不是一种认知训练,在此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自身利益实际上体现在某一规范之中。这当然意味着,某种社会习性一旦习得,就不会像基于简单的信息而对某种观念或信仰失去信任那样轻易被改变。

社会化过程通过仪式化而得以加强。仪式通过创造能被代代相传的、程式化的行为模式使个体同社区联系起来。若按理性选择的视角来看,大多数仪式看上去随意而无意义,但它们能够被倾注无穷的情感;对它们进行干扰或改造会破坏基层社区的团结,因此会遭到大量的抵制。若按照支撑今日英国政体的民主原则论,英国君主制肯定一无是处。相反,它具有强化英国社会分层的负面作用,使血统凌驾于功业之上。有人怀疑,若非围绕君主制有着种种仪式和人们对这些仪式所倾注的情感,它随时都会消亡。

最初的糟糕选择,其影响常常被一种经济学家熟知的递增收益(increasing returns)现象严重放大。即是说,在适当条件下,拥有某些事物会带来更多这些事物的产出,就像是经过了一个放大器的反馈。这类例子之一就是孔雀的尾屏。达尔文以来的进化生物学家指出孔雀的尾屏是性选择的结果,为了找到最好的伴侣,雄孔雀和雌孔雀各自在其同性中通过不断的相互展示进行竞争。生物学家从理论上推断孔雀尾屏的进化可能是偶然事件的结果,出于某种不可知的原因,一些雌孔雀开始喜欢有着亮丽色彩尾屏的雄孔雀。这就造成了某种递增收益的情形:由于某些雌孔雀想同开屏显眼的雄孔雀交配,其他雌孔雀也选择这样的雄孔雀,因为这样能让它们的后代可以更容易找到配偶。想找这类雄孔雀的雌孔雀越多,促使后来的雌孔雀不得不如此选择的动机也越来越强烈,如此愈演愈烈。

人类制度也是如此:许多制度的存在不是因为它们有效或者与环境十分适配,而仅仅由于在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它们从其他制度中脱颖而出。随着时间推移,原本很小且不经意的差异会被放大为巨大的差异。经济学家曾举过一个递增收益使人们被锁定在早期选择上的例子,即人们在微软的DOS、Windows系统和与之竞争的CP/M或OS2系统中选择了前者。微软的操作系统在技术上并不领先于竞争对手,但由于选择安装它的群体数量大,使得每个人都有使用它的冲动,因为这样便可以使用和共享更多的应用。 [13]

正是出于以上原因,社区并不是一开始就能产生合作性规范,并且即使出现了这样的规范,也可能是不公正的,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不公正的或者适得其反的规范可以长时间存在。这意味着自发秩序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成为秩序本身。在内战之前的美国南方,使奴隶制合法化的社会规范不会通过自发地逐步演进而得以纠正——起码不会在人们认为的符合道德正当性的时间限度内发生这样的演进,而只能是由武力断然终结它;将它们强加于不情愿的人群也只能通过高度威权的手段来实现。就像哈耶克自己所指出的,以正式法律表现出来的国家权力,对于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而言总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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