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整体情况
美国人意识到,从20世纪60年代的某个时间点开始,犯罪率就开始持续攀升,这与美国在二战后的早年间谋杀和抢劫案件发生率实际上有所下降的情况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变化。 [8] 战后犯罪率剧增的情况大概始于1963年,此后犯罪率呈加速度上升趋势。20世纪60年代晚期,“法律与秩序” [9] 被保守主义者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对待其实很正常。1968年,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击败休伯特·汉弗莱(Hubert Humphrey)成为美国总统,部分原因是他借助了美国人对犯罪率上升的忧虑。
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小幅下降后,美国的犯罪率在80年代末又大幅上扬,并在1991—1992年前后到达高峰。此后,暴力和财产犯罪数量逐年下降。事实上,两种犯罪率下降最快的正是在20世纪60、70和80年代它们上升最快的地区——包括纽约、芝加哥、底特律、洛杉矶和其他一些大城市。如今纽约的谋杀案发生率回落到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那时大断裂才刚开始。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犯罪率大幅攀升的时间上同战后出生一代步入成年相吻合,信任下降和公民离散也发生于同一时期。
图2.1 1950—1996年,犯罪率总体情况
来源:见附录材料
美国人也许不太注意的是,在差不多同一时期,亚洲以外的发达国家里也同样出现犯罪率上升的情况。图2.1显示出在英格兰、威尔士和瑞典,暴力犯罪数量也快速上升,而日本则在下降。加拿大、新西兰、苏格兰、芬兰、爱尔兰和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犯罪率也在快速上升(参见附录)。全部暴力犯罪的构成情况在上述国家表现得不太一样,美国的暴力犯罪中凶杀案的比例比其他国家都大,因此,美国总体上的情况可能比图2.1所显示的还要糟糕。亚洲的高收入国家,比如日本和新加坡,这一时期的暴力犯罪水平则在下降。
在社会资本的测量上,财产犯罪率相比暴力犯罪率而言,是一个不那么负面的指标。暴力犯罪,尤其是凶杀,是比较少见且个体化的行为,其所涉及的也只是相对较小的一部分人群。财产犯罪则普遍得多,也影响了更广泛人群的行为。例如,美国在1996年中,凶杀案和财产犯罪的发生比率是1∶632。不平衡的是,暴力犯罪往往更容易被媒体大肆渲染产生轰动效应,进而令公众对公共安全乃至社会信任形成与事实不相匹配的负面看法。如图2.2所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瑞典和美国,财产犯罪率大幅增长。而在苏格兰地区以及法国、新西兰、丹麦、挪威和芬兰等国,偷窃案发生率也急速增加。美国的偷窃案发生率也在增长;不过在过去一代人时间里,新西兰、丹麦、荷兰、瑞典和加拿大的偷窃案发生率最终超过了美国。新加坡、韩国和日本再次不预此列,它们在同一时期内财产犯罪发生率较低,也没有出现明显的增长。
图2.2 1950—1996年,偷窃率总体情况
来源:见附录材料
图2.2显示出,20世纪90年代,美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瑞典的财产犯罪率有所下降。新西兰、加拿大、芬兰、法国和丹麦也是如此(参见附录)。
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 [10] 也是衡量社会资本的有效指标,因为犯罪者不仅仅来自社会中的贫困、边缘人群,也来自生活相对优裕的人群。遗憾的是,这方面数据远不如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数据好用。不同国家对白领犯罪的定义差别很大,对它的数据收集和报道也很不尽如人意。基于此,本书不会采用这方面数据。
除了暴力、财产和白领三类犯罪外,还有第四类社会越轨现象在事实上对特定社会的社会资本存量而言十分重要,同时又只有很少一部分相关统计数据得以保留。这就是某些犯罪学家所说的社会失序(social disorder),具体包括诸如流浪、行乞、在公共场所胡乱涂抹或酗酒闹事等行为。 [11] 四十年前,在大断裂开始之前,美国以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把它们视为不法行为;实际上,市政警察部门一度要把大量时间用于逮捕醉汉和驱逐乞丐。在过去一代人的时间里,受到一系列法院判决的影响,大多数上述行为在美国已经合法化,其依据则是对它们的刑事制裁侵犯了个体的言论自由权、破坏了正当的司法程序等等。例如,在旧金山,因酗酒而被逮捕的人数在20世纪50年代占到60%—70%,而这一比例到1992年下降到12%;公共场合的酗酒闹事、无家可归、街头行乞等形形色色的流浪行为于是数量剧增。 [12] 此外,20世纪70年代大批曾被收容的精神病患者被收容机构释放,虽然本意是出于希望给他们提供更富人情的环境,但结果是让城市街道上增添了许多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英国发生过类似情况,在“社区关怀”政策的指引下,精神严重失常的人被释放到社会中。这些变动在很多城市造成某种城市失序感,而这种失序感,正如犯罪学家韦斯利·思科甘(Wesley Skogan)所指出的,是犯罪率上升的前兆。 [13]
亚洲的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大相径庭。远东地区最富有的四个社会,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其人均GDP与欧洲和北美地区相当(至少在1997—1998年亚洲经济危机之前),而它们的犯罪率比所有欧洲国家都低。日本的犯罪趋势尤其有趣,不仅犯罪率要明显低于其他任何一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并且在前面讨论的这段时期的前半段内,其总体的犯罪率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其中暴力犯罪率在整个时期都处于下降趋势。
图2.1和2.2以及附录中所列的数据基于各国司法和内务部门的自陈报告。 [14] 任何犯罪学家都可能立刻评论说,用这些数据来展示实际的犯罪水平存在很多问题,更不用说用它来描述像社会资本这样不明确的概念。 [15] 最严重的问题与上报率不足(极个别情况下会出现过度上报)有关。也就是说,只有一部分实际发生的罪行被报警(有人估计,只有44%—63%的实际盗抢案件会被报警),另外,由警察机关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案件也只是全部报警案件的一部分。 [16] 许多报警案件被地方警察机关按照非正式方式处理掉而不做文书报告或稽核记录。犯罪学家承认,随着文书档案管理系统的进步以及罪案报告的组织规则的系统化,大多数国家的报案量都增加了。不少犯罪学家转向从受害调查(victimization surveys)而不是警察报告中了解一个社会的真实犯罪水平。 [17] 这类调查随机选择受访者并询问他们是否曾受过犯罪侵害,这样就可以不必依靠警察机关获取信息。可惜的是,少有国家开展系统的犯罪调查,开展此类调查的国家(比如美国)也只是从20世纪70年代才起步。 [18] 调查显示,过去数十年中,警察少上报案件的情况确实存在。另一方面,英国近来的一项比较研究表明,受侵害率(勉强能对应案件上报率)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国家中有过上升,但随即又降了下来。 [19]
鉴于现有犯罪数据在方法论上的问题,许多犯罪学家放弃对犯罪进行比较分析,或不对长时段的犯罪情况变化趋势进行研究。 [20] 不过这可能是因小失大的做法。就算我们假定发达国家中案件上报率的增长是缓慢的,但就上报情况来看,总体犯罪率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增长迅速。很难将涉及如此多国家、经历如此长时期的增长仅仅理解为一项人为的统计学结果,尤其是考虑到这些统计结果的增长正符合了人们觉得犯罪数量在增加的普遍印象。针对警察上报案件做法的改变造成二战以后犯罪数量增长的观点,犯罪史学家泰德·罗伯特·格尔(Ted Robert Gurr)提出了质疑;他举例说明,1840年到20世纪早期的时间里,尽管上报工作得到了改进但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的犯罪率仍然下降了。他进而指出,案件上报率后来增长的真正原因也许就那么简单,“具有危害性的社会行为以远比早期之下降快得多的速度开始增长”。 [21] 事实上,许多犯罪学研究都指出,当社会犯罪问题严重时,案件上报情况与公众对犯罪问题的感受是非常一致的。 [22] 此外,很难解释为什么亚洲四小龙地区没有出现同样的趋势。难道因为唯独它们是过去几十年中经济发展而罪案上报手段没有改进的国家和地区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