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我们认同人类在群体中倾向合作不是简单地出自社会建构或理性选择,同时也承认合作具有天然的或基因方面的基础,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此种基础何以导致合作。如前所述,当代进化生物学与现代经济学始自同样的预设:只有根据个体的利益方可对由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为做出解释。那么我们该如何解释利他行为和社会性行为的产生呢?
首先基于亲属
个体利益导向社会合作的两条基本路径是亲属选择和互惠利他。亲属选择,又称包容性适存(inclusive fitness),是由威廉·汉密尔顿于1961年提出的一种理论 [1] ,后来经过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自私的基因》一书而声名大噪 [2] 。虽然有关社会行为的全部理论都不得不始基于个体的私利,但这种自身利益在于将个体的基因向下代传递,而不是保证生物体自身存活。因此,道金斯指出,自私的不是个体生命,而是基因。汉密尔顿揭示出,亲属间会严格根据他们所共享基因的程度而施以相应程度的互惠互利。父母与子女、亲兄弟姐妹之间有一半的基因相同(同卵双胞胎除外,他们享有完全相同的基因),而堂表亲的兄弟姐妹或姑侄、姨甥之间只共享四分之一的基因,因此人们料想前者发生利他行为的几率要比后者多出一倍。 [3] 观察研究表明地松鼠能通过筑巢行为判断幼鼠姐妹是一窝所生还是仅仅同出一母,在许多物种中都能观察到类似的表现。 [4]
当然,亲属选择一事远非如此简单,只共享一部分基因遗产的亲属既会彼此竞争,也会相互合作。罗伯特·特里弗斯曾指出,父母的利他性有不同的动机,不仅母亲和父亲之间有区别,随着儿女的成长以及他们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父母的利他性也会有不同表现。 [5] 对于许多物种来说,知道后代是否亲生事关重大,人类也是如此。布谷鸟成功繁育后代要依靠其他那些没法分辨鸟蛋(自产的还是布谷鸟产的)的那些鸟类。人类也只是在DNA测定方法发明之后才能完全确认父子血亲。
因此,人的社会性始于亲属关系;利他性取决于亲属关系的深浅程度。这类结论,就像常言说的,卑之无甚高论。然而,即使在最严明的法治社会中,也有必要牢记,人们总是有很强的冲动去给予亲人特别照顾和私心偏袒。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父母和子女之间会产生那么可观的单向资源输送,以及在全世界各种不同文化中为何会有那么大量的新兴企业往往始于家族企业,且常常依靠那些不计报酬的亲戚。这也解释了当你住在疗养所需要人看护时,为何连最亲密的外人都可能通不过疗养所测试而你的母亲可以。许多不太显见的社会结果也可依此得到解释,比如,只有极小一部分凶杀发生于血亲之间 [6] ,以及前面引述过的,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虐童案件发生率的增高是因为继父母的大幅增长。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