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到底谁能决定我们是否要对新的生物技术进行管制?用什么样的权威进行管制?
在2001年美国国会关于禁止人类克隆的法案辩论中,来自俄亥俄州的国会议员泰德·斯特里克兰(Ted Strickland)坚持认为,应当严格地以现有的最佳科学作为指引,而“不应当让神学、哲学或政治学干涉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决定”。
很多人会同意这种观点。许多国家的民意测验显示,公众认为科学家在这方面比政治家更有发言权,更不用说神学家或哲学家。我们都知道,立法者喜欢故作姿态、夸大、为奇闻轶事争辩、拍桌子及刻意迎合。他们常常不懂装懂地进行演说或行事,有时会极大地被游说分子或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团所影响。那么,为什么是他们,而不是公正的研究者团体,对像生物技术这样高度复杂及富有技术含量的议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政治家对科学家所从事的领域加以限制,这让人们想起中世纪天主教将伽利略所说的“地球围绕太阳公转”标为异端的历史。自弗朗西斯·培根以来,从事科学研究本身就拥有正当性,它是一项自动为人类更大福祉服务的事业。
很不幸,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科学本身并不能成为它研究的目的。科学能够发现疫苗,找到医治疾病的解药,但它也能制造感染性药剂;它能够发现半导体的物理学原理,也能够了解制造氢弹的物理学原理。科学作为科学,它本身对于收集的数据是否严格遵守人类研究主体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毕竟,数据只是数据,更精确的数据通常需要绕开规则或忽视规则而得到(第11章人类实验的部分将会清晰展示)。许多向集中营受害者注射感染性试剂,或通过冷冻、燃烧的方式使人至死的纳粹军医,事实上只是在正当收集真实的数据,这些数据可潜在地被很好地应用。
只有“神学、哲学或政治学”能够为科学及它所产生的技术设定目的,并确定哪些目的是有益而哪些目标是有害的。也许,科学家能够帮助设立规范他们行为的道德规则,但他们并不是以科学家的身份这么做,而是作为一名科学知识齐备的、更大的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从事研究的科学共同体里有许多聪颖、乐于奉献、精力充沛、富有道德感及富有思想的人士,在生物医药领域工作的医生也是。但是他们的利益并不必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对应。科学家受到事业心的强烈驱使,通常在某一技术或医药领域有着金钱的利益。因此,我们应当如何应对生物技术的问题是一项政治议题,不能由技术官僚所决定。
到底由谁来决定科学被正当还是不正当应用,这个问题的答案事实上非常简单,并且已通过好几个世纪的政治理论与实践得以确立:那就是组成民主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主要通过他们所选举的代表执行,这就是所有这些事情的最高主宰,它拥有掌控技术发展的进度与范围的权力。尽管今天的民主制度存在着诸多矛盾,从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到民粹主义态势,但仍没有一套明显的更高的替代制度,这制度能够以一种公正与合法的方式把握住人们的意志。我们当然期望政治家做出决定时已经包罗性地理解了科学。历史充满了基于错误的科学知识建立法规的案例,比如,二十世纪初在美国及欧洲所通过的优生学立法。但最终,科学本身只是作为实现人类生存目的的一种工具;政治共同体决定什么是适宜的目的,这最终并不是科学问题。
当转向对人类生物技术建立管理机制的疑问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截然不同的问题。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应该由科学家或政治家做出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决定,而是从生育决定的角度,什么是由个体父母或政府做出的最恰当选择。詹姆斯·沃森坚持认为,这应当由个体母亲决定,而不是由一伙男性管理者:
在这儿,我的原则相当简单:只是让所有的妇女,而不是男人来做决定。她们是生育小孩的人,而你知道,男人,当孩子不甚健康时只会偷偷溜走。我们需要对下一代更负责任。我认为,妇女应当被允许做出决定,以我所知,尽可能让男医生主导的医生委员会失去作用。 [2]
平衡男性官僚的评断和拥有关爱之心的母亲的担忧,这是一个措词高超的策略,但它与主题无关。一直以来,男性法官、办事员及社会工作者(以及许多女性工作者)都在介入女性的生活,告诉她们不能忽视或虐待孩子,应当送孩子上学而不是去为家庭挣钱,不能给孩子毒品或使他们拥有武器。大多数妇女会有责任感地行使自己权威的事实并不能减少对规则的需求,特别是技术使许多高度非人工的生育方式成为可能(比如,克隆),而这些对孩子的终极影响可能是不健康的。
正如第6章所指出的,自然繁殖的方式下,通常被认为在父母与孩子之间自发存在的利益共同体,在新的人工的方式下,可能不复存在。有人认为,我们能假定即将出生的孩子同意使其免受天生缺陷及智力迟钝的决定。但是我们能够假定孩子愿意成为一个克隆人?愿意成为两个女人的生理学意义上的后代?愿意出生时拥有非人类的基因?特别是克隆技术提出了这样的前景,生育决定更符合父母的利益与便利,而不是孩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责任介入保护孩子。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