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已经在人类行为与人类本性的经验知识库中添加了许多有用的东西;现在值得重新探寻某些经典的人性解释。据此我们可以辨知,哪些在新的证据之下仍能站得住脚,哪些已经被否定,哪一些需要根据我们所拥有的知识进行修正。有许多学者已经在尝试这么做,包括罗杰·马斯特斯(Roger Masters) [15] ,迈克尔·鲁斯(Michael Ruse),爱德华·威尔逊(Edward O. Wilson) [16] ,以及拉里·阿恩哈特(Larry Arnhart)。 [17] 阿恩哈特的著作《达尔文式的自然权利》(Darwinian Natural Right )试图说明,达尔文并没有损害亚里士多德的伦理体系,今天达尔文生物学的许多研究结论都能用以支持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道德的观点。 [18] 阿恩哈特列举了二十种标志着人类本性的普遍性自然欲望。 [19]
像这样的清单极可能很有争议;它们要么太过于简短和概化,要么就过于细致和缺乏代表性。为了我们现在的目标,比提供一个包罗广泛的定义更为重要的是,将物种独有的特征进行归零校正,因为这对于我们理解人的尊严这一终极问题十分关键。我们可以从认知开始,认知是人类引以为傲的物种特征。
内植的白板
下面将看到,这些年我们所习知的人性多是与我们感知、学习与智力发育相关的物种典型行为。人类有自己认知的模式,它与猿猴及海豚的认知完全不同;人类认知可以逐渐累积,对知识处于开放状态,当然,也并不是没有止境。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语言。事实上人类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不同人类群体间横亘的最大峡谷就是不能通晓彼此的语言。另一方面,学习语言的能力又是人人拥有的,并且由大脑的某些生物特征所管理。1959年,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宣称:“所有语言的句法之下都隐藏着深层的结构。” [20] 今天,人们已经广泛接受了这种观点:这些深层结构是天生的,是大脑在发育过程中由基因进行设定的。 [21] 孩子发育的第一年的某个时段,学习语言的能力出现,随着孩子到达青春期而渐次下降,这些是由基因而不是文化决定的。
近些年,认为人类认知有其天赋的形式,这一观点既受到大量的实证支持,同时也遭遇了许多抵制。特别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世界,抵制的理由在于约翰·洛克及其英国经验主义学派根深蒂固的影响。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有这样的论断,人的头脑里没有先天存在的理念,特别是没有先天存在的道德理念。这就是洛克著名的“白板论”:大脑就是一种通用的电脑,它能输入,也能操作出现在它面前以及它所感知到的数据。但它的储存库在出生那一刻是完全空白的。
洛克的“白板论”在二十世纪中叶仍然是一个强大富有吸引力的理论,那时它被约翰·沃森(John Watson)及斯金纳(B. F. Skinner)的行为主义学派所采用。沃森与斯金纳将它往前推向了一个更为激进的版本,该版本的大意是,不存在所谓的物种典型的学习模式,例如,只要给予足够多的奖励与惩罚,鸽子也能像猿猴和人类一样在镜子前面认出自己来。 [22] 现代文化人类学也接受了白板理论的假设;此外,人类学家还认为,时间与颜色等概念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并不存在于每个文化中。 [23] 过去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及相关的文化研究的两代学者都试图去找出人类文化实践中不寻常、怪异与未曾预期的部分,这正是由于信奉洛克的假设,任何一次对于寻常规律的例外,都会让规律失效。
现在,白板理论已经被废弃不用。认知神经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已经取代白板理论,它们认为,人的大脑是一个充满高度适应性的认知结构的分子器官,这些中的大多数都是人类所独有的。事实上,存在着天生的理念,或者更准确地说,存在着天生的物种典型的认知形式,以及物种特有的情感性认知反应。
洛克认为“不存在天性理念”的观点,其问题的根源一部分是由于定义:洛克认为只要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体不共有这一理念,那么就不能说它是天生的或普遍存在的。使用本章开始所用的统计学语言,实际上,洛克是在说,天赋或本性的特质必须不存在变异,或者标准差为零。但正如我们所知的,自然中不存在拥有这种特征的事物:即便是拥有相同基因型的同卵双胞胎,由于在母体子宫时细微的环境差异,也会在表现型上显示出差异。
洛克认为不存在普遍性道德的理由也有着相似的缺陷,因为它同样要求标准差为零。 [24] 他认为,黄金法则(即,互惠原则)是基督教及世界其他宗教的重要理念,但并不是所有人都遵从它,实践中也有许多人违背它。 [25] 他指出,即便父母对孩子的爱护,以及孩子对父母的孝敬之情,也不会阻止如杀婴罪及蓄意杀害老人这类畸形事情的发生。 [26] 洛克观察到,明格里利亚人(Mingrelians)、希腊人、罗马人等社会常常发生杀婴事件,并且毫无罪恶感。
尽管以非常清晰的语言形式来表述黄金法则并不普遍见于人类文明,但是几乎没有文明不在实践着某种类型的互惠行为,只有极少数社会没能将其作为道德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有力的案例能够证明,这一切并不是简单的习得行为。生物学家罗伯特·特里弗斯(Robert Trivers)在书中已经表明,某种形式的互惠行为,并不仅仅显见于人类各个文明中,许多非人类的动物行为中也有,这就说明,它有基因的原因。 [27] 同样,基本的亲戚选择理论也解释了进化过程中父母之爱出现的缘由。
近些年来,涌现出一大批关于杀婴罪的伦理学研究,它们表明,在动物世界及人类文明中大量存在着这种行为。 [28] 但所有这些都没能证明洛克的观点,因为,当你越近距离观察这些杀婴案件,你就越清晰地看到,激起它们的通常是强大的父母关爱已经完全被推翻的例外情况。 [29] 这些例外情境包括:继父或新配偶出于灭绝竞争对手后代的欲念;母亲一方受制于绝望、疾病或极端贫困;社会文化偏好男性;婴儿本身身患重病或天生畸形。很难发现杀婴事件主要不是发生在社会底层;在社会底层,家庭抚养孩子所需的资源、养育本能发挥着主要作用。与洛克观点不一致的是,即便当杀婴事件发生,他们也很少“不伴有随之而来的遗憾”。 [30] 因此,更广义地来思考,杀婴罪类似于谋杀罪:它常常发生,但是一定会受到广泛的谴责与限制。
换言之,由于原始人类日益成为交往密切物种的现实需要,随着时间推移,在进化过程中产生了自然的人类道德感。在狭隘的意义上说来,洛克的白板理论是正确的,我们确实并没有生而具有可执行的抽象的道德理念。但是,存在一种天生的道德敏感,它以一种物种范围内相对统一的方式指引道德理念形成。这反过来又成为康德所说的“统觉的先验统一”的一部分——也就是,人类感知实在并赋予其秩序与意义的方式。康德相信,空间与时间是人类统觉结构中唯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可以在其中添加一些其他的清单。我们能够分辨颜色,辨别气味,认知面部表情,解析语言中欺骗的证据,避免某些危险,参与互惠行为,发起复仇行动,感到尴尬,爱护孩子,孝敬父母,对乱伦及同类相残感到厌恶,分析事情的因果联系等等,这是因为进化已经在人的大脑中预先设定了人类物种典型的行事方式。以语言为例,我们必须通过与环境沟通实践这些能力,但它的发展潜能,它们被设定的可以发展的方式,都是一出生便一直在那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