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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存在的必要性

2025年1月4日  来源: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 作者:弗朗西斯·福山 提供人:gushang23......
摘要: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

权利存在的必要性

那么为什么不干脆放弃法学理论家玛丽·安·格伦顿(Mary Ann Glendon)所谓的总体权利话语体系呢?我们不能这么做,因为不管从理论还是现实角度,权利话语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谈论人类的终极之善或终极目的时唯一共享、并且达成广泛共同理解的词汇,特别是,这类集体之善或目的正是政治的议题。古典政治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不使用权利话语体系——他们谈的是人类之善或人类幸福,以及要达到善与幸福人所必须具备的美德和责任。现代“权利”的用法显得有些狭隘,因为它不能够涵盖古典哲学家所预想的更高一层的人类终极目的的范畴。但它却又更为民主、更为普世、更能够被把握。自美国和法国大革命后,有关权利一词的争斗正是突显这一概念的政治重要性的佐证。“权利”一词暗喻着某种价值判断(它预设了这个问题:什么才是需要去做的正确的事情),同时,它也是我们深入探讨正义的自然属性及甚为关键的人性的终极意义的门户。

沃森实际上在提倡一种功利主义的路径,遵循他的建议,我们只要简单地试图去满足人类的需求与利益就好,人类权利可以绝口不谈。但这很容易陷入一种功利主义的窠臼:当人类相互之间的需求与利益发生冲突时,到底何者为先,如何才能做到正义?假如一位深富影响力及相当重要的团体领袖因为长期酗酒需要移植新的肝脏;而我是一名正在公共医院接受治疗的穷困潦倒、病入膏肓的病人,我需要医院的生命补给才能活下去,但是我的肝脏功能正常。这种情况下,任何简单的功利主义计算会试图将人类需求的满足最大化,会强制让我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移除医院的生命补给,从而使我的肝脏能够移植给那位重要的领导或者其余需要它的人。然而任何民主社会都不会允许这一切发生,因为民主社会有这样的理念:即使是最无助的人,他仍有权利保证,除非自愿,否则他的生命权不能被强行夺取,不管如此做将有多少重要的人类需求会因此得到满足。

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案例,它会让人少一些愉悦的沉思,但却能用示例说明功利主义的局限。当今的食物链有一个不那么提振食欲的侧面——食物的重新加工合成——它通常被隐藏在消费者的视线之外。所有我们所食用的牛肉、鸡肉、猪肉、山羊肉等肉类,都经过屠宰,然后加工成为汉堡包、烧烤类食品、鸡肉三明治等等形式。一旦可食用的部分被处理完毕,每年都会剩下大量的动物残骸、堆积如山的动物器官需要处理掉。因此,现代加工合成工业开始处理这批动物残骸,或切或碎,最终将它们转化成为可进一步使用的产品,如燃油、骨粉,或者可以重新喂养动物的食品。换言之,我们逼使奶牛或其他动物食用同类。 [5]

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假使逝者同意,为何不能将人类的尸骨重新加工合成,转换成可供喂养动物,或其他更有用处的产品呢?为什么人们在同意捐赠遗体供科学研究之外,不能同样地出让遗体进而加工成食品?也许有人会说,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年老体弱长者的遗体可使用的经济价值并不高。但是比起将其永久埋藏于坟墓中,可以有更加有经济效应的处理方法。一定会有一些贫困的家庭急需钱财,而愿意出售在城市枪战中不幸亡故的兄长或父亲的遗体。照此逻辑,以下这些情况就难以说通:士兵为什么需要在战场上冒着生命危险去寻找倒下的战友的遗体?为什么家里人会错失为正要逝去的孩子或兄弟修复身体机能的宝贵资源?

我们不愿意考虑人体后期加工合成这样的备选项的原因——仅仅表达这样的可能性都会立即引起人的反感——牵涉到詹姆斯·沃森不愿提及的话语,那就是人体“神圣不可侵犯”和人的“尊严”。也就是说,我们赋予了逝者残骸一种超乎寻常的非经济的价值,这些遗骸需要被有尊严地对待,它们不是牛的尸骨,而是人类 的遗留。功利主义者也许可以回敬质疑:所谓的恶心感或尊严感都只是计算功利得失时所产生的痛苦或愉悦罢了。然而这样的质疑却回避了更进一步的疑问:为什么人类——以一种只有人类才有的方式——愿意在彼此身上投入特殊的情感,这种情感甚至延展到已经失去生命迹象的亲友和爱人身上。

权利之所以超越利益正是因为它被赋予了更高层面的道德意义。利益可替代,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换。而权利却很少是绝对或不具弹性的,因为很难对它赋予经济的价值。也许我对进行一个为期两周的度假饶有兴致,但是我却不能将此置于另一个人的权利之上,别人有权不被当奴隶使,有权不替别人干活。一名奴隶获取自由的权利绝不仅仅是这名奴隶的重要利益,公正的第三方可能会这样表述:奴役的前提条件就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冒犯了奴隶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某种意义上,比起我希望愉悦度假的个人利益,奴隶的自由权是他作为人的更为基础和根本的权利,即便我本人比奴隶更为积极热心地希望维护我的利益。

政治体系将某些权利奉若圭臬,它因而反映了它所运行社会的道德基础。美利坚合众国建立在《独立宣言》的基础之上,它的立国原则是:众生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不可被异化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个原则,亚伯拉罕·林肯认为,奴隶制侵犯了基本人权,有必要通过一场流血的内战去推翻它。这场战争为《奴隶解放宣言》的颁布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铺平了道路,这些纠正了现实与宪法的严重不一致,并为后来的美国式民主打下了基础。

既然权利将人类的终极目的或人类之善置于优先的位置,并且将某些东西置于其他东西之上作为正义的基石,那么权利到底从何而来?由于每个人都想将其相对利益优先于其他人,因此权利的边界总是在不断扩大。那么在有关权利话语的诸多杂音中,我们如何确定什么是真正的权利,而什么又在滥竽充数?

原则上,权利起源于三个可能的途径:君权神授、天赋人权,以及根植于法律和社会规范而产生的当代实证主义权利。换言之,权利分别来源于上帝、自然及人类自身。

从天启教(译按:指受启于上帝的宗教,如基督教、犹太教 )而来的权利并不是当今任何自由民主体制政治权利的共识根基。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开宗明义地批判了罗伯特·菲尔麦及其君权神授学说;现代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要驱逐宗教作为政治秩序的显性基石。这一论断来源于实证的观察:基于宗教形成的政治实体总是处在针对彼此的战争中,因为永远无法在宗教基本原理上达成充分共识。霍布斯所描述的国家的自然状态“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背景正是他所处时代的宗派冲突。尽管如此,自由社会中的个人还是倾向于相信人是由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塑造的,所有的基本人权都来自上帝。这样的观点在上升为政治权利时会面临重重困境,比如在堕胎争议中所显现的。他们会陷入洛克早已意识到的困境:但凡涉及宗教,人们总是很难达成政治共识。

权利的第二个来源是本性,更为精确的表述是,人类本性。尽管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援引了造物主,然而他却和洛克、霍布斯一样笃信权利需要基于一种人性理论。像平等这样的政治原则需要建立在实证观察人性的“自然状态”是如何的基础之上。奴隶制的实践在原则上与人类本性相违背,因而是不正义的。

自十八世纪始直到今天,认为人权根植于人类本性的理念不断受到猛烈的抨击。这些抨击都聚集在自然主义谬误的名号之下,自然主义谬误的理论起源于大卫·休谟,二十世纪被分析哲学派继承衣钵,代表人物有摩尔(G. E. Moore)、黑尔(R. M. Hare)等。 [6] 这一理论在盎格鲁撒克逊世界大受欢迎。自然主义谬误的论点认为,自然不可能为权利、道德和伦理提供哲思上可证明其正当性的基础。 [7]

因为当前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派别相信任何将权利归结于本性的企图早已被无情揭穿,自然科学家为保护他们的成果免遭陷入第2章所列举的苦涩的政治牵连,选用自然主义谬误充当盾牌,这也变得易于理解。大多数自然科学家既非漠不关心政治的人,又非正统的自由主义者,对他们而言,激起自然主义谬误的讨论易如反掌。他们认为,正如保罗·埃利希(Paul Ehrlich)近期在他的专著《人类本性》(Human Natures [8] 中所说,人类本性绝没有给我们任何指引用以探寻什么是应当的人类价值。

但我认为,目前通行的对自然主义谬误的理解本身就是存在谬误的,我们急需回到前康德时代的哲学传统,将权利与道德根植于本性之上。但在我充分展开讨论并解释为什么对自然权利的忽视是误入歧途前,我们需要先看看权利的第三个来源,它通常被称为实证哲学。这第三个来源——通过实证式道路寻求权利的不足,促使自然权利这一概念复苏成为必然。

定位权利来源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四处张望并找出社会本身将哪些东西视为权利,这些权利可能通过基本法或宣言的方式予以确定。大赦国际的执行董事威廉·舒尔茨(William F. Schultz)曾评议道,当前的人权倡议已经放弃天赋人权或人权基于自然法这一理念很长一段时间了。 [9] 相反,舒尔茨认为,人权指的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类的权利,它指的是人类能够拥有或宣称拥有的东西。换句话说,人权指的是人类认为自己是谁。

如果将舒尔茨的言论作为进行《世界人权宣言》谈判的政治策略,他是对的,权利就是任何能够让人们同意自己是谁的东西,而人们永远无法在自然权利上达成共识。随后经过一系列程序的提炼,它能确保实证性的权利恰好反映了宣称拥有它的社会的意志。比如,《权利法案》的批准需要绝大多数人同意(美国宪法即是这么要求的)。对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也许是、但也许不是由自然决定的,但它们是通过宪法的程序得到批准的。这种方式意味着,权利可能本质上等同于程序:如果你能够想方设法让大多数人同意在街上衣不蔽体行走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就有可能与集会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一样成为基本的人权。

那么,通过纯粹的实证主义路径追溯权利来源的错误在哪儿呢?问题就在于,如很多人权倡议者在实践中而非理论上所获知的,其实没有普世的实证性权利。当西方人权组织批评某国政府关押持不同政见者时,该国政府回应,对该国社会而言,集体的社会的权利远比个人权利重要。西方组织对个体政治权利的强调并非一个举世意愿的表达,更多是反映了西方价值中(或者是基督徒)的人权组织对权利的定见。西方人权倡议人士也许会反驳,认为某国政府并没有遵循正确的程序,因为到目前为止它并没有用民主的方式向其民众咨商。但如果本就不存在衡量政治行为的普世性标准,谁又能确定什么是正确的程序呢?当遇上一个文化迥异的社会,虽然遵循了恰当的程序,但事实上却在推动一些可怕的举动,例如妻为夫殉葬、奴隶制或女性割礼,不知道像威廉·舒尔茨这样的人权运动的倡导者、权利来源的实证主义路径的拥趸会如何解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无解。因为从一开始,只要这个社会认定一种权利,就已经不存在超越性的标准,能够界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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