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云的书稿在我的电脑桌面放了很久。他对我有所期待,希望我能写几句话。如果是几年前,我也许早已一挥而就。在那段一起耕耘“一份有责任感的政经杂志”的日子里,我和培云在内的一批《南风窗》的编辑记者,以理想为旗,以公共利益为归依,探求时代命运,点燃真诚思索。那种情怀和忘我的奋斗,已经深深地刻在记忆里。
2003年七八月间,我开始参与《第一财经日报》的项目论证,并在一年后完全投入,从此离开《南风窗》,转战到以日为单位的劳作之中。相比政经,财经是一个快速世界,日复一日的变动是它的主要特征。对在政经世界摸索多年的我来说,从一个慢的地方到一个快的地方,未尝不是一种解脱和新的突破。但面对无休止的忙,也常有茫与盲的迷惑,困顿于思考之不足,感觉之钝化。
而培云则一直在思想国里,沉潜,琢磨,精进。他的思想国不是远离现实的抽象之国,不是高高在上、真理在握的独尊之国,不是点化众生又漠视苍生的清高之国。他的思想国植根于历史和大地,从历史和大地深处汲取营养,就如他在书中所写的,“只要你站得足够高,就会发现大地是星空的一部分。”他的思想国呈现在生活里,让人生理想与生活方式合二为一。他的思想国也开放在与周围环境的互动中,“既要守住自己心灵的边界,同时又要有开放的思想。”以仁心说,以公心听,以学心辩,这种态度贯彻在他的作品始终。
培云向往一个开放的公民社会,并把“人的自由天性和知识的贫困”看作“主张思想必须自由的两个前提”。他认同波普尔的观点,个人的尊严只有在自由批评的氛围中才能得到体现,具有真理意味的见解只有在公共批评空间中才有可能自由形成。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我所追求的全部知识,只是为了更充分地证明自己的无知是无限的。”波普尔此言也一直是我的座右铭。
培云书中有一些基本的信念,如自由、开放、宽容、进步等等。在理解这些概念时,他侧重于从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奥地利学派和胡适等的立场来展开。例如,他认同“自由即秩序”,这一理解与弗格森(Adam Ferguson)那段被哈耶克(F.A.Hayek)用在《致命的自负》一书扉页的名言完全一致,“自由不是像其字面似乎意味着的,是从一切束缚中解脱。正相反,自由意味着每一种正当的束缚对自由社会全体成员的最有效运用,不论他们是司法官还是老百姓。”
我是认同这样的理解方向的。从大的脉络上说,我本人有如下四个认同:
一、对理性限定性的认同。理性是重要的,但是理性本身没有本领创造出完全合乎理性的未来;道德规则和社会中的秩序不是由理性创造出来,而是经由演化而来;理性本身与文明的演化互相成长,以传统为基础的建设才是切实的建设。
二、对自由的认同。在法治之下的个人自由,作为社会生活的组织原则,最能有效地促使信息流通,也最能有效地发掘与利用知识,使个人拥有自由与尊严,而社会也将因此富足起来。但自由不是放任,自由不包括使别人没有自由的“自由”。如哈耶克所说,对自由的束缚有两种,一是武断的、不合理的对人的强制性压迫;二是在演化中的文明所产生的对人的约束。前者是个人自由的大敌,后者则是个人自由所赖以维护的必要条件。真正的自由主义反对前者,遵循后者。换言之,在前者那里,真实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哈耶克说过,个人自由实际上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所能遭遇到的外在强制性压迫已减少到了最低程度的境况。
三、对规则的认同。自由和遵守规则联系在一起,文明的训练的渐进演化使自由成为可能。为促进自由而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平等地与没有例外地应用到社会的每一个人身上。这些原则是普适的,例如,休谟的三项自然律是,私有财产的稳定性、财产转移必须经由有产权者的同意、必须讲信用。法治(Rule of law)必须建立在普遍性的原则之上。
四、对变化的认同。社会秩序经由演化而来,非由理性推导出来,但演化并不排斥变化。正是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有着清晰的界限。哈耶克对此这样鉴别:“自由主义并不反对进化和变革;凡是在自生自发的变革被政府的控制所窒息的地方,自由主义便要求对政策进行重大修改。……实际上,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最为迫切需要的乃是彻底清除对自由发展所构成的一切障碍。”“保守主义者的态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恐惧变化,怯于相信新事物,而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则是基于勇气和信心,基于一种充分的准备,即使不能预知变化将导向何方也要任它自行发展。”“自由主义者并不否认某些优越者的存在——这是因为自由主义者并不是平均主义者——但是,他们却不承认任何人拥有判定谁是优越者的权力。保守主义者倾向于捍卫某种业已确立的等级制度,并且希望权力机构能够保护他们所看重的那些人的社会地位;然而自由主义者却认为,任何对业已确立的价值的尊重,都不能证明下述做法为正当:为了保护这些优越者免受经济变革力量的冲击而诉诸特权、垄断或任何其他源出于国家的强制性权力。”“虽然自由主义者充分认识到了文化精英和知识精英在文明进化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自由主义者还是认为,这些精英并不具有特权,他们必须在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人的规则之下通过对自己的能力的证明来维护其地位。”(《自由秩序原理》跋)
在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的转型中,这些法则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渐进、多元、非整体性的演化法则;尊重产权和知识流动的自由法则;法治的法则;变革的法则。在我的心目中,它们就是中国的活力与繁荣之源。展望下一个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中国要从一个日益富强的市场化国家,迈向一个文明自由的创新型国家,必须进一步明确和贯彻上述法则,尤其要以更大的勇气和自觉推动法治建设,在法治基础上保障人的权利,让创造性的知识自由流动,激发更多的人去生产他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在这里,自由既要与放任和野蛮一刀两断,也要与那种试图将机会主义固化的保守主义划清界限。
这伟大和艰巨的征程,正如培云在本书中多次呼唤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明了何谓真正的自由,消除各种“野蛮生活方式”,开放兼容,自主负责。
在培云的书中,有忧伤,有批评,有反思,但更有温暖,热爱,责任和希望。它像是天上的云,因应着内心的自由和时代的召唤而飘动;它有丰富的内涵,但依然清澈。
2006年4月10日凌晨于上海
(作者注:本文作者原系《南风窗》总编辑,现任《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