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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

2025年1月3日  来源:“理想国”熊培云文集 作者:熊培云 提供人:gushang2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9月26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并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中立于行政机关及防止其他权力的介入。万鄂湘同时感慨,虽然中国现在面临废除死刑的压力,但是这个问题在中国几乎无法讨论,因为“杀人偿命”这个千年古训在国人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很难一下子丢掉。

对于“杀人偿命”这个千年古训的影响力,我算是偶有体会。不久前,当我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章被一些网站转载时,立即在网上激起不少反对的声音。反对者不乏幽默,譬如他们以不被法律保护的弱者的名义,要求截杀熊培云,然后再响应熊先生的呼吁,一举废除死刑,宽宥杀手,以显示吾民与吾国法律之人道主义情怀。

当然,有些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受制于当下不如人意的形势,我看到一些原本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变得心灰意冷,至少并不积极。他们时常挂在嘴边的理由是,在这个半吊子法治的国家,即使我们有朝一日废除了死刑,也不能避免一个“囚犯公民”在狱中非正常死亡。

关于这一点,我想保持一种乐观心态是重要的。一个国家从全社会“公开杀人”到某个团伙“暗中杀人”毕竟是个进步。我们不能指望一个人道主义的宪政中国可以一蹴而就。我们日积月累的讨论,事实上也是在改造一种“以牙还牙”的法治精神。

记得两年前我住在法国某大学城里时,常有几位学法律或社会学的法国学生到我宿舍里聊天。有一次当我引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八字俗语概括中国的刑法和民法时,立即引起了他们不小的兴趣。在他们看来,好的法律应该是“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欠债要还钱”不必赘说,而“杀人不偿命”的确成为法国等欧洲国家新的传统。

众所周知,在密特朗时期,法国废除了死刑。据说,当时法国民意大多数都反对废除死刑。密特朗到底是个自信有主见的人,敢冒民意之大不韪,硬是将废除死刑写进了竞选纲领,并且顺利入主爱丽舍宫。

若干年后,当时法国的司法部长,曾经大力推动废除死刑的巴丹戴尔先生出版《为废除死刑而战》一书。书里谈到一个观点,如果政府想要废除死刑,一定不能搞全民公决。因为有时候,民意是靠不住的。精英阶层在必要的时候要有大担当,学会引领社会。

不难看出,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中式偶句真理”里,“欠债还钱”四字深植于契约精神,而“杀人偿命”仍不过是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性立法。当今世界昌明,人道主义已经深入人心。显然,“杀人偿命”一说是对法的精神的深刻误解。

在我看来,法律为人所信仰,并不止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法有慈悲心。二十世纪以来,法之精神有所进步,至少体现在人们对法律强制力的正本清源——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意识到强制并非法的本质。如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所说,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和协调,是为管理服务,其主要手段不是强制(惩罚)而是促进。

因此,就本质而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各国规制并严格推行,并不是因为法律神圣,而是生活神圣,人追求并捍卫幸福自由之神圣。换言之,法律之形成并非以制裁违法者为目的,而是为了保卫公民,包括每一位违法者以及潜在违法者。

人处于社会之中,必须直面两种东西:一曰人性,二曰社会性。

所谓人性,指人的本性。或许我们可以说,人性本无善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对善恶的抉择,人性在路上,处于发展与变动之中。关于这一点,笔者在与法兰西学院程抱一院士访谈时曾深受教诲:“人性永在不断形成之中。”如法国电影Le temps du loup(中译《恶狼时代》)所揭示,在未来资源极度匮乏的年月,公民社会势必土崩瓦解,人的兽性从此大行其道。

所谓社会性,指社会的本性。在此,我们区别以往关于“人的社会性”的解释,意指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亦有其本性——“社会性”,善恶博弈,此消彼长。在一个没有宪政保障的时代,比如清朝的“文字狱”、近三十年前中国所经历的“文革”,“社会性”同样暴露出穷凶极恶的一面。

人性恶或相对性恶以及社会自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复杂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制度或秩序的破坏者。换句话说,在人性与社会性的相互作用下,人人都只能是“目前清白”。人为生存或理想而有欲望,而性恶,这与其说是人与生俱来的“原罪”,弗如说是有生之年可能发生的“未来之罪”。

基于上述“未来之罪”的可能,我们相信,保卫违法者甚至杀人者应有的权益,同样是保卫所有“目前清白者”。在此意义上说,在积极推进制度与社会改造的前提下,对死刑犯的宽宥,胜出的将是社会,而不仅是死刑犯本人。它不是鼓励犯罪,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与救赎我们的生活。如果我们为了消灭几个可能继续杀人的人而将所有“死刑犯”都押上断头台,无异于犯下和汪精卫当年“宁可枉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个”一样的逻辑错误。

我之相信法律向善,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法律的首要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奎那相信人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公共生活才是完整的生活。换句话说,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促进“公共幸福”,在于规诫,而非惩罚。

进一步说,无论是立足于“性恶论”的法律,还是“性善论”的道德,其目的都莫过于保障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基于性恶论的法律从创建伊始,本质上和道德上是同等向善的,都是关于人性与“社会性”的救赎。恰恰是这种向善的共性使法律和道德精神互通,并在一定条件下使道德上升为法律,法律形成新的道德,逐步完善对人性的指引和对“社会性”的改造。

美国当代思想家尼布尔(Reinhold Nibur)对人性与民主有经典描述:“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必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可能。”

暴君当道,民主无以诞生;暴民当道,民主生不如死。应该说尼布尔的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法律: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法律成为必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法律成为可能。倘使人人以践踏法律为乐,法律将毫无意义;同样,当立法以不公正为前提,自然无人遵守它。法的来源及精神取向因此可概括为“人之初,性本恶;法之初,性本善”。

人之初,性本恶,使法律成为必要;法之初,性本善,使法律成为可能。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可被信仰是因为它有向善之心,可以增进并保障民众的幸福自由。在制度甚至所谓的民意面前,每个人都是弱者。谁能想到,法国大革命胜利之初,罗伯斯庇尔曾是个坚定的主张废除死刑的战士?(当然,不可怀疑的是,相对于制度而言,人将是最后的胜出者,因为正是后者决定制度的内容,而非相反。)

死刑是一种灭绝希望的惩罚,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略论其一:“死刑之下,必有勇夫”。历史学家慨叹秦朝末年的那场大雨改写了中国历史,是因为这场大雨浇灭了陈胜、吴广活命的希望,所谓“失期,法皆斩”。在此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之废除死刑,给死刑犯留存希望,同样也给社会增添希望,使死刑犯在押上断头台之前不至于因为绝望走得太远。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多一分绝望,社会就多一分绝望。

何况,中国社会关于佘祥林似的死刑错案屡见于报端,让当代人蒙羞。但是,即使如此,我也不认为,这只是一个非民主时代才会犯下的错误。这种救赎是关乎制度的,但本质上却是关乎人类的。当人工的真理不再可信,人类的死刑判决书同样有可能远离真相,它并不必然与制度相关。换句话说,替死鬼归根到底是人制造的,而不是制度。毕竟,制度也是人工产品。

毋庸讳言,当一个社会因为制度原因出现运转失灵时,死刑犯或曰失灵制度的挑战者可能被推上前台,充当替罪羊。法国著名人类学家勒内·吉拉尔(Rene Girard)的“替罪羊”一说可谓清澈见底,“寻找替罪羊”是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机制,“替罪羊”一直被当作“基本的建设性暴力”在世界各地存在。

法国有句谚语:有人得了痔疮,有人没得痔疮,没得痔疮的人不能因此感谢痔疮肛下留情。然而,奇怪的是,有许多中国人从替罪羊身上找到一种近乎变态的幸福感。只在一百年前,中国人仍然热衷于观看凌迟表演,这或多或少是因为借助这种杀人的仪式或行为艺术,人们可以从中体会到某种知足常乐的“比较幸福”。

显然,对于王斌余而言,如果他曾经被社会抛弃,那么社会就是有罪的。当关于王斌余的讨论被禁止,就意味着他或他的同类再一次被抛弃。对于一件由全社会犯下的罪行,如果由某一个人承担责任,自然有失公正。法律必须进行独立宣判,但它不能在制度失灵时充当偏心的祭师,让一位失足公民做替罪羊,而让有罪的社会趁机开溜。一个崇尚理性与人道主义的社会,应该站在这些被侮辱与被损害者面前,自问究竟谁在“十年磨一刀”?

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样评价死刑:“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可叹这二百年前的绝响,至今依旧绕梁。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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