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接触之前,中国、日本和其他东亚社会就有了强大的现代国家;东亚的问题不是软弱国家,而是国家无法受到约束;日本在外国压力下引进法律,及其官僚体系的自主完全失控
在拥有自由民主、工业化和高收入的社会中,绝无仅有的非西方世界国家或地区——日本、韩国和台湾——都在东亚。中国、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和其他快速发展的国家也都在亚洲,它们缺乏民主政治制度,却有高效的国家。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特征是国家软弱和经济表现不佳,东亚恰恰是它的反面,位居光谱表的另一端。
关于“东亚奇迹”及其神速增长的原因,已经有大量的解释文献,大体可分成两派。一派认为,东亚的成功在于市场友好型的政策;另一派强调,更重要的是工业化政策和其他促进经济增长的国家干预。也有文化上的理论,把它们的成功归因于亚洲人节俭和尽职(工作伦理)的价值观。由于东亚各地区之间有巨大差异,对增长来源的合理诠释,既可以是市场导向的,又可以是国家驱动的。与中国大陆和韩国相比,香港地区一直更为开放,仅有较少的集权,但三地都取得迅速增长。不管政府干预多少,快速增长的东亚经济体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拥有强大胜任的国家。 [1]
推行工业政策的积极政府是在经济领域“挑选优胜者”,通过信贷补贴、特殊许可和基础设施的支持,予以大力提携。对它来说,强大的国家尤为重要。尽管自由市场的原教旨主义者认为,工业政策永远都不会奏效,但这种做法在某些地方证明是非常成功的。 [2] 不过,成功的前提非常具体。假如政客插手其中,无视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很危险:投资的决策会取决于政治理由,而不是经济原因。拉丁美洲、非洲和中东的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有不少案例,因疯狂的腐败和寻租,导致国家工业政策变质并最终崩塌;第18章中提到的阿根廷努力打造国内汽车工业的案例就是很好的说明。能让政府干预发挥作用的国家,必须拥有彼得·埃文斯(Peter Evans)所谓的“内嵌式自主”:官僚体系必须对社会需求作出反应,无须承受寻租政治群体的压力,以促进为广泛公共利益服务的长远目标。 [3] 这种政策在日本、韩国、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取得成功,在其他地方却遭遇失败。结果的不同,在于政府质量的好坏。
强大的亚洲国家来自何方?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是殖民地的产品;中国、日本和韩国,在与西方有深入接触的数百年之前,已有国家和民族认同的强大传统。在19世纪和20世纪,这些传统国家在西方殖民列强手中承受严重破坏,需要对国家制度进行大幅度的重组与改革。但政府建设没有必要像非洲不少地方那样从零开始。此外,中国、日本和韩国各自已有强烈的民族认同和共享的文化。事实上,它们是世界上种族最同质的社会之一。悠久的国家传统和民族认同,是东亚在经济发展上获得显著成绩的基石。
大部分东亚国家在工业化开始时,认为拥有强大国家是理所当然的,在这点上与欧洲非常相似,但走过的政治发展途径却完全不同。欧洲在中世纪后期已建立法律制度,远远早于16世纪末到18世纪之间兴起的国家建设。这意味着,尽管有欧洲君主的自我吹嘘,现代欧洲国家的权力一直比东亚国家更为有限。除了法律限制,欧洲国家权力又进一步受制于新兴的社会参与者,如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他们组成自己的政党,向国家要求权利。法律与负责制紧密配合,以牵制国家的权力。根据法律,像英国议会那样的封建会议,有权要求国王在征税前必须获得许可。原本建立在少数寡头基础上的议会,在组织政党和争取扩大代表权的新兴社会力量手中,也可成为确立权力的工具。
相比之下,东亚的政治发展开始时没有法治,只有国家。由于缺乏超越的宗教,除了皇帝颁布的制定法,中国从来没有发展出一个法律体系,也没有独立于行政权力的法律等级制度。皇帝依法治理,把法律当作吏治的工具。中国统治者手中握有早熟的现代国家,能阻止违抗自己宗旨的社会参与者兴起,如宗教组织、躲在固若金汤的城堡中的贵族(如欧洲的)、在自由城市享有自治的商业资产阶级。结果是,传统亚洲政府的专制程度大大超过欧洲。
东亚的政治挑战与其他殖民地世界非常不同。国家权威是理所当然的,出问题的恰恰是它的反面:如何通过法律和负责制政府来限制国家权力。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天平,在世界其他地方严重偏向于社会,在东亚强烈偏向于国家。可以制衡国家权力的社会组织确实存在,但受到严密的控制,光靠自己几乎没有蓬勃发展的机会。这一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
日本官僚体系
日本是第一个走上现代化道路的非西方国家,加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大格局中的典范(paradigmatic of this larger pattern)。它继承下的国家传统足够强大,能成功抵制外国列强的殖民企图,甚至它的传统制度能借鉴进口的欧洲模式进行重组。这个过程的关键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的建立,从19世纪末起,这个官僚体系成为政府权威的主要来源。最终的结果是,失去控制的军队享有太多的自主性,竟把整个国家拖入一场灾难性战争。法治和民主负责制的到位,不是通过民主力量的全民动员,而是通过美国等外国势力的干预。
在德川幕府时期(1608—1868),幕府将军名义上是天皇的附庸,实际上以天皇的名义在行使真正的权威。统治日本的不是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而是幕府——将军在江户(东京)的行政机构——和大名(或军事领主)统治的几百个藩,各自分享权威。由此产生的“幕藩制”常被定为类似于欧洲的封建主义,因为权力分散在藩的层次,每个大名拥有自己的城堡和麾下的武士。
把这一体制称为封建主义,无疑忽略了它在行政管理上的整齐划一,以及前现代日本国家渗透社会的非凡能力。在前现代时期,日本继承下来的官僚政府传统,深受中国的规范和实践的影响。借用彼得·杜斯(Peter Duus)的话:“尽管有封建结构的外表,日本在许多方面是官僚国家的模范……政府办事处堆满能想象出的每一份记录和文件,从土地调查,到以各种方式记录大多数居民的人口登记。(在养马的南部藩,甚至马匹的怀孕和死亡都有记录。)” [4] 在1868年后的经济现代化之前,日本政府像中国一样在许多方面已具有现代形式。
日本的现代化始于1853年美国海军准将马休·佩里率“黑舰”到来,是亨廷顿所谓的“防御型现代化”的典型案例。佩里和其他西方列强要求日本对外开放,导致允许外人进入日本市场的一连串不平等条约。这个投降让德川幕府丧失了合法性。由此引发的武装叛乱,在1868年以明治天皇的名义,复辟了中央集权国家。目睹西方列强已夺走中国的沿海领土,不愿重蹈中国覆辙的渴望使复辟中央国家变得尤为紧迫。废除不平等条约,促使殖民列强承认日本是平等强国,始终是日本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一直到20世纪的最初几十年。像普鲁士一样,对军事威胁的担忧激励了日本的国家建设。 [5]
日本的政治发展在19世纪70年代具有惊人的速度。所有的藩在1871年一下子都被取缔,武装力量全部并入全国军队。武士精英在德川制度下是唯一允许携带武器的,到1876年被剥夺津贴,也被禁止佩带象征性的两把武士刀(katana)。新征召的军队运用现代的组织原则,行伍中有不少以前被人瞧不起的农民。这些变化导致1877年的武士起义,称为萨摩叛乱(Satsuma Rebellion),但很快败于新征召的军队之手。 [6]
我们倾向于认为,这些历史事实是日本决定进行现代化的必然结果。相对于世界其他地区,这些发展是非常了不起的。在欧洲,取消封建特权和建立中央集权的现代国家是漫长的过程,从16世纪后期到19世纪后期,因不同国家而异,包含大量且暴烈的社会冲突。在当今发展中世界,尽管有多年的努力,这样的整合还是无法完成。例如,根深蒂固的准封建土地精英继续掌控巴基斯坦,丝毫没有放弃特权的打算。索马里和利比亚,无法强迫民兵并入新的全国军队。相比之下,现代国家的整合在日本仅仅花了短短十多年的时间。
解释这种差别的各种原因中,最突出的是德川日本强烈的民族认同。日本是个岛国,从一开始就接受从未中断的单一王朝的统治,所以享有种族和文化的高度统一性。明治的寡头政体很小心,通过将神道和天皇崇拜提升为国教的政策,刻意培育这一认同。神道产生直接的政治影响,为天皇为首的新国家提供了合法性。 [7] 这些传统已存在好几个世纪,只是在1868年后获得更多的重视。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精英相比,明治维新领袖需要建立的只是国家,而不是民族。
日本天皇在新体制中实际上并没有亲政,真正权力落到寡头小圈子手上,包括伊藤博文、山县有朋、井上馨和内务府的各式匿名官员。他们在幕后操作,以天皇的名义颁布政策,首批行动之一就是建立韦伯式的现代官僚体系,还经常亲自监管那些行政部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政治团体和官僚机构上层已经变得难分难解,来自藩政府的官员成为全国官僚机构的核心。从1868年到1878年,这些藩政府失去独立性,改成县行政机构,隶属于东京的中央政府。
像欧洲一样,教育也成了进入高级官僚机构的敲门砖。如想进入像财政和工商那样的精英部委,东京帝国大学(今东京大学)法律系就是首选的途径。到1937年,超过73%的高级官僚是东京大学的毕业生。 [8] 日本官僚机构的能力增长非常出色,无论是速度还是质量。1900年以前获得任命的县知事,超过97%没有受过正规大学教育。从1899年到1945年,同类官员中的96%不但受过大学教育,而且是19世纪晚期新建大学的西式教育。 [9] 东亚之外当代发展中国家中,能在国家行政部门中如此迅速积累人力资本的,实在是也想不出几个。
像普鲁士官僚体系一样,日本官员也要接受竞争性考试的筛选,一届届地进入,几乎没有横向插入仕途的机会,使庇护式任命难以发生。官僚体系的职业轨迹是1884年创建的,相关的退休金体系奖励长期服务。考试制度建立于1887年,到1893年变得更加重视法学和法律。1899年的《文官任用令》规定,招募进入官僚机构最高层的人必须要通过高级考试。 [10] 此外,许多官员都来自当初领导明治维新的萨摩藩和长州藩,造就高官小圈子中坚固的凝聚力。 [11]
像德国国家一样,日本国家也是在战争中炼成的。日本从1894年到1895年与中国交战,随之吞并台湾;在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打败俄国,取得了在中国的落脚点;在1910年又对朝鲜殖民。像普鲁士一样,军事行政结构的现代化也被视为国家生存的关键。陆军和海军的预算大幅增加,开办新式军事学院,让军官接受欧洲军事技术的训练。国家特别关心死于战争的军人,1869年在东京设立靖国神社,以慰死者的灵魂。德川政权一直就是崇尚武士道精神的军事寡头。这个武士伦理,在日益自主的军事官僚体系中,又与现代组织技术结合起来。日本民族主义从一开始就带上军事色彩。这个传统一直延续至今,保守政客积极参拜靖国神社,让作为日本近邻的中国和韩国感到不安。 [12]
法律在日本的扩展
到日俄战争时,日本已把韦伯式现代国家视作理所当然。它的问题完全不同于大多数当代发展中国家:不是要打造国家权力,而是要建立能限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在唯我独尊的国家面前,维护产权和经济增长的前景,防止对个别公民的滥权,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意味着,需要建立法治。
与中国一样,前现代日本有悠久的依法统治的历史,但这不是法治。换句话说,法律被视作天皇的规范化政令,所约束的是臣民,而不是天皇自己。日本最早的成文法律是7世纪和8世纪从中国唐朝借来的,分别为702年的《大宝律令》和718年的《养老律令》。跟中国的情形一样,日本早期的法律主要是刑事的处罚表,没有合同、财产和侵权等私法概念。法律的起源不是拥有法官和专家等级制度的独立宗教权威,这跟中国一样,但不同于欧洲、印度和中东。法律只是政府的行政分支,无论是全国的还是藩一级的。到了明治维新,日本传统的刑法和行政法是书面且正式的,在整个日本比较统一。行政法规深入日本乡村,能对国界内每一个公民进行登记。 [13]
作为现代化努力的一部分,日本邀请西方法律学者到日本来充当顾问,派学生和官员去西方学习法律。事实上,日本的传统法典没有覆盖整个法律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的。这意味着,必须从外国进口缺乏的部分。此外还有更为深刻的缺陷:日语中没有与法语(droit)、德语(Recht)和英语(right)中的“权利”对应的字。人类在组成社会之前就有天生的个人权利,而政府的部分功能就是要予以保护,这在欧洲和美国的法律中是基本概念,但日本对此一无所知。在商讨明治宪法时,曾考虑过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自然权利,但最后明确予以拒绝。 [14]
鉴于这一传统,可能不可避免,日本在研究英国普通法之后决定予以放弃,转而采用基于法国和德国的民法体系。英国权力分散的庞大体系由法官制造法律,相比之下,更为紧凑的民法体系,能被直接嫁接到现行的日本官僚传统上。在许多情形下,民法是全盘进口的,最终扩充的《民法典》在1907年公布。有关家庭事务的传统法律获得保留,有关家庭的规则从武士阶级扩展到整个社会。 [15]
日本采纳《民法典》,实施现代的依法统治。但法治暗示的概念是,规则所约束的不但是普通公民,而且是最高权力本身,也就是天皇。在现代政治体制中,这通常落实于正式文本的宪法,既阐述最高权威的来源,又明确规定(从而限制)政府的权力。日本政府在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一直生效到1947年美国为之编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宪法。
《明治宪法》由五人秘密起草,其中一人是德国宪法专家赫尔曼·罗斯勒(Carl Friedrich Hermann R?sler)。在之前的十三个月中,明治维新最强大的寡头伊藤博文周游欧洲,专门研究欧洲的宪政。他选择出国这么久来研究这个问题,他的同事又允许他这样做,显示领导班子的共识——法律对日本未来非常重要。(伊藤后来担任韩国统监,1909年被韩国民族主义者刺杀。)
明治宪法否决基于议会主权的英国模式,代之以更为保守的模式,比较接近德意志帝国的俾斯麦宪法。 [16] 它把最高权力归于天皇,而不是日本人民。所有下级部门的权力均来自天皇的权威。他有权任命部长、宣战和缔结和平,从而拥有对军队的独家控制。宪法规定一个世袭的贵族院,一个以财产为限制的民选国会,享有选举权的人不超过人口的1%。国会有批准预算的权力,但不能予以消减。如果它不愿批准政府提出的预算,前一年的预算就会自动生效。宪法列举一长列的公民权利,但随即加以修饰,称它们要受制于法律乃至和平和秩序的需要。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权利被认为是天皇的慷慨赐予,而不是自然的,或上帝赋予的。
《明治宪法》的评价有很大争议,取决于评论者认为玻璃杯是半空还是半满。乔治·秋田(George Akita)指出,日本在20世纪30年代转向军国主义,促使许多当代日本学者强调,《明治宪法》偏离良好的民主实践,不可避免地为以后肆无忌惮的专制做好了准备。不过他认为,对半来看会更有意义。日本的情况是,既有皇权不受任何正式限制的一面,也有权力以各种形式被规范化并受到限制的一面。天皇可以委任内阁大臣,但他的所有的法令都必须要有一位阁臣副署;在行政权力上与枢密院(仿照英国的先例)分享,枢密院成员是所谓的元老;到20世纪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十年,又与首相和内阁分享。民选的国会能够有效否决预算的增加,在财政支出稳步上升的时代,显得对政府更具杠杆作用。这个权力在第一个国会召开之时就变得非常明显。像德国的法治国一样,日本的最高权力归于天皇,但没有导致反复无常和任意妄为的滥权,因为最高权力的委托执行要通过受规则约束的官僚体系。 [17]
当然,更好的是有完全民主的宪法来保护个人权利,而不是以《明治宪法》或俾斯麦宪法为代表的半专制宪法。权力过于集中于一小撮人的政治秩序,无疑是在向经济和政治滥权招手。真正的法治,必须对国家和站在国家背后的主要精英具有约束力。由于没有第三方执法,宪法的耐久性取决于主要利益集团的态度:遵守宪法的条款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所以,现在要问的有关日本宪法的问题是,要求对天皇权力实行限制的社会和政治参与者到底是谁?日本寡头本来可以更武断的方式实施统治,为何在权力上接受法律限制?
在这方面,日本1889年的解决办法非常不同于英国1689年的解决办法,因为日本国家只需面对极少的反对组织,无论是精英的还是基层的。最强大最危险的阶级是从前的武士。无论地位还是收入,他们在明治维新中遭受的损失都最大,不准携带刀剑,剃去传统发髻,改为西式短发。很多人被迫从事不体面的职业,如小生意和农耕,否则就会陷入贫困。武士阶层在明治维新后发动六次武装暴动,但在1877年萨摩叛乱的军事失败后,逐渐消失于政治舞台。另一个不满的群体是农民,其中许多人由于明治改革的地税和征兵而受到很大伤害。他们在19世纪70年代举行抗议活动,但不满仅局限于地方,所以未能形成全国性的运动或政党。最后,还有接受自由民主思想的中产阶级自由派。他们组成民权运动,建立自由党,散发请愿书,组织抗议活动,从而受到明治政权的镇压,其中一些成员甚至转向暗杀和武装反抗。政府1871年公布天皇将在1880年之前颁布宪法,民权运动就此偃旗息鼓。 [18]
日本宪法与英国宪法形成明显对比。它不是两个悠久的社会群体在长期冲突后同意分享权力的结果,也不是中下层社会群体组织起来强加于天皇的产品,像在法国大革命中发生的那样。几乎所有评论家都认为,宪法的起草和颁布都是自上而下的过程,获得像伊藤博文那样的高官显要的积极推动。寡头可能受制于民权运动,但在政治进程中始终得以掌舵。日本没有类似阿拉伯之春的情形。 [19]
最终推动日本建立宪法的,并不是国内社会团体,而是外国榜样。其时的西方列强并没有公然迫使日本颁布宪法。相反,日本人自己看到,宪法是成为与西方平起平坐的强国的必需。他们遵循如此的三段论,“所有现代国家都有宪法,日本渴望成为现代国家,所以日本必须也要有宪法”。一定要废除不平等条约,是发动这些改革的直接政治借口,最后在1899年获得成功。但追求这个目标的动力,与其说是经济利益,倒不如说是日本亟欲在西方列强眼中成为现代社会的渴望。 [20]
官僚体系的自主性彻底失控
像德国一样,明治维新后创建的韦伯式现代官僚体系变得如此自主,以致把全国带入灾难。我认为,日本在20世纪30年代向右转的根源在于这方面的发展,而不在于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从社会方面来解释日本的“法西斯化”,最著名的努力之一是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他认为,有三条不同途径通向现代化,不管是哪一条,农民都起关键作用。第一条是以英国和北美国家为例的民主途径,其中的农民经济和封建政治,要么被强行转化为商业性农业(英国),要么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家庭农场太占优势(北美)。第二条是通过农民革命来取得现代化,那是共产党的俄国和中国所走的途径。第三条就是法西斯途径,压制性农业体系孕育出专制国家,之后又逃脱创造者的掌控。 [21]
日本为何没有中国或俄国式的农民革命?摩尔的论点相当有说服力。在明治维新之前的一世纪中,德川的税收制度鼓励农业效率的提高,农民实际上变得越来越富。此外,税收是集体评定的,政府收税方式又相对非人格化,促成村庄一级高度的社群团结(或可称作社会资本)。这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那里的税收承包——把征税外包给经常是掠夺性的代理人——以及以家庭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在农民身上培养了不信任。 [22] 清代中国农民的不满和愤怒,远远超过明治日本的农民,这种愤怒最终被中国共产党用来实现农民动员。在明治维新前后,随着农业变得日益商业化,也有农民奋起反抗,但终未达到足以酿成全国起义的水平。 [23]
摩尔试图把乡村土地使用权与20世纪30年代军国主义政府的崛起挂起钩来,但难以令人信服。他想在日本和普鲁士之间画等号。从16世纪起,普鲁士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变得日益压抑,其军队确实牵连其中,军官团的成员直接来自在平民生活中惯于欺压农民的容克阶级。但在19世纪末的日本,封建土地使用权已被更自由形式的租赁和商业性农业所取代。还有一部分大地主幸存下来,直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美国强加土地改革,成为保守党的政治基础。但在政治上,他们在日本保守派联盟中的重要性,远远低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容克阶级,或1930年政变时的阿根廷大庄园主。实际上,新兴军国主义国家中的官僚积极分子是反对他们的。 [24]
实际上,如果没有独立的军队,完全可以假设一段虚拟历史:即日本朝英国式民主的方向发展。日本避开第一次世界大战,经历经济增长的鼎盛期,促成高等教育的普及,以及城市中产阶级的快速增加。欧洲列强在1920年回归亚洲市场,鼎盛期随之戛然而止。接踵而来的持续的经济衰退,见证了工会和劳资纠纷的增长、马克思主义者和左翼团体的兴起、以日本庞大工业财阀(Zaibatsu)为主的工业资本主义的巩固。所有这一切不一定是民主的致命伤,因为它们当时也在英国、法国和美国发生。如果越来越有能力在日本国会角逐权力的政党,能容纳新群体的参与,民主在20世纪30年代获得巩固也是可能的。 [25]
在这条路上挡道的是日本军人,不仅有日本本土的,而且有海外帝国的。在某种意义上,日本的威权主义诞生于满洲,而不是东京或日本乡村。日本在1930年华盛顿海军会议上对英国和美国作出让步,海军为此而感到阵阵刺痛,而陆军希望在满洲建立一个国中之国。那里的关东军下级军官刺杀军阀张作霖,在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后,抢占了南满大部。在东京的文职政府意见分歧,对此没有作出妥善反应。在任何情况下,《明治宪法》都不允许民选的文职政府直接统辖军队。天皇不再是军队的指挥官,反而成了它的俘虏,程度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于是开始了一段政治暴力日益喧嚣的时期。军队或右翼的政治狂热分子开始以天皇的名义行动,暗杀文职政客,包括1930年遇害的滨口首相和1932年遇害的犬养首相。另有激进军官试图在1936年发动政变,虽然受挫,但文职政府已如惊弓之鸟,无法阻止关东军1937年挑起的卢沟桥事变,以及对中国的全面侵略。 [26]
不同于德国和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日本军国主义与大众政党没有关联。军方虽有右翼团体的平民盟友,但不同于德国军队,在日本没有强大的社会基础。它是野战军中年轻军官的产物,如九一八事变的策划者石原莞尔。他在自己的旅行和研究中,发展出世界强国之间很快会有“全面战争”的观念。日本军方发展自己的反资本主义的民族思想,谴责工业社会的物质主义和自私,怀念想象中的田园生活。但它所赞赏的,与其说是农业生活,倒不如说是旧军事贵族基于荣誉的精神气质。军内的官僚自主性特别强烈,原因在“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传统。 [27] 在20世纪30年代,代理人成功让自己转化成委托人。
法律和民主
日本败于太平洋战争,改用美国在1947年起草的宪法,终于迎来真正的法治。该宪法没有任何修订,一直使用到今日。引致这一结果的有几个重要的法律步骤,包括天皇在1945年8月16日宣告,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无条件投降;另有1946年1月1日的帝国诏书,放弃天皇是神灵的教义。 [28] 日本战败后遭到外国占领,政府起草一份建议,对《明治宪法》仅作细微改动。它被泄露出去后,引起同盟国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将军的关注。他下令起草一份截然不同的文件,在1946年2月递交给震惊中的日本政府。
这份美国文件含有关键的变动:最高权力不再归于天皇,而是归于人民;贵族制度遭到废除;所列出的基本权利,再也没有明治宪法式的修饰;著名的第九条放弃对外宣战和设置军队的权利。这份宪法在新当选的国会中接受辩论,在1947年5月3日生效。 [29]
像前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那样的当代民族主义者,抨击第九条乃至全部的战后宪法,认为它是外人强加于日本的,主张予以修改,以恢复军事能力和自卫权利。在接受这样叙述之前,我们应该注意到,美国在1945年后试图强加好多条政策,有些作用非常持久,另外一些则以失败告终。除了体现在宪法中的民主体制,持久作用的还包括结束租约体系、分田分地给个体农户、提升妇女合法权利和政治权利。绝大多数日本人后来对这些强加于人的变革都非常感激,特别是妇女。她们的权利因一名年轻女子的坚韧而获得保障,她叫贝亚特·希洛塔(Beate Sirota),任职于宪法起草委员会。 [30] 实际上,日本体系已在均衡中卡死,即便是主权、土地改革和妇女权利之外的流行议题,现存参与者光凭自己绝不会同意变革。美国与其说强迫日本咽下苦果子,倒不如说帮助日本达成更为积极的均衡。
另一方面,美国也没能获得它所想要的全部,其中之一就是财阀的解体。它们是庞大的工业综合集团,据称应该为战争的资助和推动负责。财阀在名义上解散了,但很快组成非正式的经连会(keiretsu,以住友、三井和三菱等著名品牌为中心),后来成为日本经济奇迹的基础。 [31]
构成当代日本法律的法典,无论是借来还是强加的,其具体实施的方式也不同于欧洲和北美。日本和其他亚洲国家的法律诉讼一直少于美国,在太平洋战争结束后的三十年中,律师和诉讼的人均数量实际上只有减少。与西方人相比,日本更偏重于仲裁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过程。 [32]
强加制度的最后一个失败是,试图给日本官僚机构带来更多民主控制,即削弱它的自主性。像德国的情形一样,盟军占领当局也试图把他们眼中的战犯和极端民族主义者从官僚体系中清除出去。但日本需要稳定和良好的治理,特别是在冷战的压力之下,只好能省则省。在许多情况下,只有战时的正副部长遭到撤职,年轻官员得到晋升,继续保留官僚体系的传统。即使有了新民主宪法,官僚机构仍是日本政治决策的中心。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党,控制政府支出,向自己偏爱的利益集团发放补贴好处,但从来未能成功渗透官僚体系,或安插自己的亲信。恰恰相反,从官僚机构退休下来的无数官员,投身于政治,取得重要的领导地位,从而促进自民党和政府的亲密合作,即所谓的“高官空降”(amakudari)。日本官僚体系成了“铁三角”的一条腿,另外两条分别是商界和支配日本政治整整两代人的自由民主党。
现在回过头来可以看得很清楚,引导日本战后经济奇迹的通商产业省(如今的经济产业省),其大部分官员都是战时计划官员的后裔。该省的起源与满洲关东军的军官有关。中央经济体系就是他们为满洲设立的,1941年被带回日本本土,成为亚洲战时资源分配体系的核心。 [33]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贸易代表在经济问题上的谈判对手,其实就是自己父辈在太平洋战争中交过手的日本官员的后裔。
相对于政治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日本的官僚体系是强大的。但它在战后的化身,在集权和果断方面,永远都赶不上中国。权力往往分散于众多部门,其中每一个又充斥派系和派别,需要在做出决定前寻求共识。近年来,推迟做出艰难选择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无论是核电站还是农业补贴。此外还有强大的证据显示,官僚体系本身在衰败。“高官空降”制度在2007年宣告终止,减少了对招募精英的激励;政党又在想方设法,将自己支持者塞入关键的官位。
日本失去主权
日本自19世纪中叶以来的政治发展创造了一个模式,被其他东亚社会追随,只是所用方式各有不同。
日本在与西方相遇之前就已有强大国家,具备韦伯式官僚体系的诸多特点,国家和社会的“天平”大大倾向于国家。虽有不同的社会群体——农民、商人和武士——但不同于欧洲的独立城市、教会和行业公会等,还没有为采取集体行动而组织起来。所以,公民社会在要求以法治和负责制政府来限制国家上,遇上更多的困难。
日本民主化后,公民社会获得极大发展,出现环保、女权主义、媒体、民族主义和宗教等各式群体。但日本公民社会为追求政治目标的组织能力,仍比不上其他工业化民主国家。日本民主党崛起,在2009年赢得首相一职,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更强大反对派文化的兴起。但它在2011年日本东北大地震和福岛核危机之后表现不佳,让人怀疑这个转变的持久性。
日本缺少本土的公民社会,外国压力成了补偿。明治寡头在权力上接受制约,不是因为国内有要求权利的公民大动员,而是因为想从西方列强那里获得平等地位。1947年宪法更是外人强加的,将近七十年来一直保持合法且稳定,唯一原因是日本在国际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它通过第九条和1951年的《美日安保条约》,将安全的要害部分(自卫能力)实际上外包给美国。只要美国保卫日本的承诺,在朝鲜和中国等的威胁面前仍然可信,1947年宪法还会保持活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另一个战败国德国也是如此,把主权外包给北约和欧盟。)持强烈民族主义的首相安倍晋三在2012年重新执政。他表示打算修订第九条,让日本回归比较正常的主权国家。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许多战后协约的功能可能也要随之改变。
日本还为其他亚洲国家创造了另一个先例,那就是威权统治者的道德品质。这些品质植根于日本的儒家传统。借用乔治·秋田的话,明治领袖:
首先相信仁慈的精英主义,它源自对基于能力的自然等级的接受……像贤明的儒者一样,明治领袖充分认识到,如果君主和臣民能协力谋求共同利益……开明精英和专制精英只有一线之隔,这里面所包含的意义是,大众可以通过教育和训练提升到能够深入参与政府治理的高度。 [34]
明治寡头和高级官僚,如50年代领导日本的岸信介,以及在战后兴盛时期指导通商产业省的佐桥滋,确实很傲慢,蔑视普通公民的权利,渴望权力。但又不同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威权领袖,他们还能清楚认识到,自己只是更高公共利益的仆人。明治寡头如此谦虚,今天几乎无人知道他们的名字,除非是认真攻读日本历史的学生。他们立足于传统,非常称职,将日本推向史无前例的发展目标。
这个儒家传统的起源当然在中国,我们马上进入对它的讨论。
[1]有关东亚市场友好型政策的研究,参见世界银行,《东亚奇迹: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The East Asian Miracle: Economic Growth and Public Policy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有关东亚工业政策的经典研究包括:Chalmers Johnson,《通产省和日本奇迹》(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 )(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2年);Robert Wade,《市场治理:经济理论以及政府在东亚工业化中的作用》(Governing the Market: Economic Theory and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East Asian Industrialization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0年);Alice H. Amsden,《亚洲下一个巨人:韩国和后发工业化》(Asia’s Next Giant: South Korea and Late Industrialization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有关中国近代工业政策,参见林毅夫,《大萧条的教训》(Lessons from the Great Recession ),载Birdsall和Fukuyama合编,《金融危机后对发展的新思路》(New Ideas in Development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有关文化的理论,参见法里德·扎卡里亚(Fareed Zakaria)对李光耀的采访,《与李光耀的对话》(A Conversation with Lee Kuan Yew),载《外交事务》第73卷,第2期(1994年):109—127页;以及Lawrence E. Harrison,《犹太人、儒家和基督教:文化资本和多元文化的结束》(Jews, Confucians, and Protestants: Cultural Capital and the End of Multiculturalism )(马里兰州拉纳姆:Rowman和 Littlefield 出版社,2013年)。
[2]工业政策最成功例子之一是美国互联网的发展。最初开发互联网的是五角大楼国防高级研究项目,它的TCP/IP协议按早先规定只能在政府自己网络中使用。这笔投资当初出于安全考虑,而不是经济考虑,却成功催生了20世纪最重要技术之一。在半导体、雷达、喷气式飞机和许多其他技术的发展中,政府投资也至关重要。
[3]Peter B. Evans,《内嵌式自主:国家与工业的转型》(Embedded Autonomy: States and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5年)。
[4]Peter Duus,《现代日本的崛起》(The Rise of Modern Japan )(波士顿:Houghton Muffin出版社,1976年),21—31页。
[5]有关日本技术民族主义的起源,参见Richard J. Samuels,《“富国强兵”:国家安全和日本的技术转型》(“Rich Nation, Strong Army”: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of Japan )(纽约州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94年),33—78页。
[6]Duus,《现代日本的崛起》,94—95页。
[7]James L. McClain,《日本近代史》(Japan, A Modern History )(纽约:诺顿出版社,2002年),267—271页。
[8]B. C. Koh,《日本的行政精英》(Japan’s Administrative Elite )(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20页。
[9]Bernard S. Silberman,《日本的官僚发展和决策结构:1868—1925》(Bureaucratic Development and the Structure of Decision-making in Japan: 1868-1925),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9卷,第2期(1970年):347—362页。
[10]Bernard S. Silberman,《日本的官僚角色,1900—1945:作为政客的官僚》(The Bureaucratic Role in Japan, 1900-1945: The Bureaucrat as Politician),载Bernard S. Silberman和H. D. Harootunian合编,《危机中的日本:大正民主散论》(Japan in Crisis: Essays on Taisho Democracy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4年)。
[11]Silberman,《日本的官僚发展和决策结构:1868—1925》,349页。
[12]这一时期共建了二十七个新神社,靖国神社只是其中之一。McClain,《日本近代史》,268页。
[13]John O. Haley和 Veronica Taylor,《日本的法治》(Rule of Law in Japan),载Randall Peerenboom编,《法治的亚洲话语:十二个亚洲国家、法国和美国法治的理论和执行》(Asian Discourses of Rule of Law: Theories and Implementation of Rule of Law in Twelve Asian Countries, France, and the U. S. )(纽约: 劳特利奇出版社,2004年),449—450页。
[14]Carl F. Goodman,《日本法治:比较分析》第3版(The Rule of Law in Japa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 3rd ed.)(海牙:克鲁沃法律国际出版社,2003年),17—18页;松井茂记(Shigenori Matsui),《日本宪法:情境分析》(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A Contextual Analysis )(俄勒冈州波特兰: 哈特出版社,2011年),9页。
[15]Haley和Taylor,《日本的法治》,452—453页;Goodman,《日本法治》,18—19页。
[16]George Akita,《现代日本的宪政基础,1868—1900》(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Modern Japan ,1868-1900 )(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67年),59—64页;Duus,《现代日本的崛起》,114—115页;Lawrence W. Beer和 John M. Maki,《从帝国神话到民主:日本的两个宪法,1889—2002》(From Imperial Myth to Democracy: Japan’s Two Constitutions, 1889-2002 )(科罗拉多州博尔德:科罗拉多大学出版社,2002年),17—18、24—29页;松井,《日本宪法:情境分析》,9—11页。
[17]Tetsuo Najita,《政治妥协中的原敬,1905—1915》(Hara Kei in the Politics of Compromise 1905-1915 )(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67年);Akita,《现代日本的宪政基础,1868—1900》,159—161页;Duus,《现代日本的崛起》,114—115页;松井,《日本宪法:情境分析》,9—11页;McClain,《日本近代史》,184—187页。
[18]Stephen Viastos,《明治早期反对派的运动,1868—1885》(Opposition Movements in Early Meji, 1868-1885),载Marius B. Jansen编,《明治日本的崛起》(The Emergence of Meiji Japan )(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
[19]Akita,《现代日本的宪政基础,1868—1900》,2—3页。
[20]1894年签署的盎格鲁—日本商业条约,规定治外法权在五年后的取消,其他西方国家在1897年跟进仿效。Goodman,《日本法治》,19页。
[21]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 Jr.),《独裁与民主的社会起源》(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 )(波士顿:灯塔出版社,1966年),433—452页。
[22]参见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83—95页。
[23]摩尔,《独裁与民主的社会起源》,254—275页。
[24]提出这一点的是Theda Skocpol,《评论巴林顿·摩尔的独裁和民主的社会起源》(A Critical Review of Barrington Moore’s 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载《政治与社会》(Politics & Society )第4卷(1973年):1—34页。事实上在20世纪20年代,土地租约的数字下降,中小型农场的数字稳步增长。参见Duus,《现代日本的崛起》,182—185页。
[25]McClain,《日本近代史》,345—356页;Andrew Gordon,《战前日本的劳工和帝国民主》(Labor and Imperial Democracy in Prewar Japan )(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1—10页。
[26]Duus,《现代日本的崛起》,206—219页;有关华盛顿海军条约的作用,参见James B. Crowley,《日本追求自主: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1930—1938》(Japan’s Quest for Autonomy: National Security and Foreign Policy, 1930-1938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6年)。
[27]McClain,《日本近代史》,410页。
[28]Beer和Maki,《从帝国神话到民主》,58—59页,68—69页。
[29]Beer和Maki,《从帝国神话到民主》,81—87页;Theodore McNelly,《日本民主宪法的起源》(The Origins of Japan’s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马里兰州拉纳姆:美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1—14页。
[30]贝亚特·希洛塔(Beate Sirota)从小生活在日本,坚持要求列入有关妇女权利的条款。像佐藤静枝(Sato Shizue)那样的日本女权主义者,之后又予以追踪和关注。Beer和Maki,《从帝国神话到民主》,87页。
[31]有关参与者的努力,参见Eleanor M. Hadley,《一个反托拉斯者的回忆录:围绕日本的一生冒险》(Memoir of a Trustbuster: A Lifelong Adventure with Japan )(檀香山:夏威夷大学出版社,2003年)。另参见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195—207页。
[32]Frank Upham,《法治正统中的神秘假象》(Mythmaking in the Rule-of-Law Orthodoxy),载Carothers编,《在海外推广法治:求知》;另参见Upham,《战后日本的法律与社会变迁》(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Postwar Japan )(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7年)。
[33] Janis Mimura,《帝国规划:改革官僚和日本战时国家》(Planning for Empire: Reform Bureaucrats and the Japanese Wartime State )(纽约州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2011年)。
[34]Akita,《现代日本的宪政基础,1868—1900》,162—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