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零和的马尔萨斯世界,人的生存对政治发展有巨大的意义,也与今日的发展大相径庭。马尔萨斯式世界的人们虽有资源,但只有很少的投资机会,譬如促使经济持续增长的工厂、科学研究或教育。如想增加财富,最好走政治途径来从事掠夺,即强夺他人资源。掠夺有两种:享有强制权力的人,可通过征税或赤裸裸的偷窃,夺走社会其他成员的资源;或将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去攻击和偷窃邻近社会。为掠夺而组织起来,增强自己的军事或行政能力,往往比投资于生产能力更为有效。
图8. 马尔萨斯陷阱
马尔萨斯认识到战争是限制人口的因素,但马尔萨斯的经典模式可能低估了战争在限制人口过剩中的重要性。它作为人口的控制机制,与饥荒和疾病互为表里,因为饥荒和疾病通常由战争引起。跟饥荒和疾病不同,掠夺是一种可以由人有意掌控、用以应付马尔萨斯式压力的手段之一。考古学家斯蒂芬·勒布朗指出,史前社会中的战争和暴力不断,原因就在于人口老是超越环境的支撑能力。换言之,多数人宁可打仗,也不愿挨饿。 [19]
图9. 马尔萨斯条件下的发展
马尔萨斯模式加以扩充后,看去就像图8。像新作物或农具那样的技术进步,会暂时提高人均产量。但假以时日,这个增产会被人口增加或环境破坏所抵消,人均产量再一次降低。阻止贫穷的蔓延有四种主要机制:他们忍饥挨饿,体型变小;死于疾病;从事内部掠夺;向其他社群发起进攻(外部掠夺)。然后,人均产量又会上升,因为土地和粮食变得更为充沛,或因掠夺他人而致富。
在没有持续技术革新的马尔萨斯式世界中,千万不要高估零和思想所占的主导地位。除了掠夺,还有很多大家都可得益的合作机会。农民和城镇居民开展贸易,便可增加大家的福利;政府提倡公共服务,如治安和互相防卫,会使政府本身和百姓都得到好处。事实上,掠夺要求紧密合作,这一事实又是发展政治组织的最重要动机之一。
图9表明工业革命之前,马尔萨斯式世界中政治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集约型经济增长单独处于左上方,没有任何箭头指向它。集约型增长全靠技术进步,但这些进步不可预测,发生时间的前后往往又有很大间隔。对整个制度来说,那时的技术革新是经济学家所谓的外部因素,独立发生,与发展的其他任何方面无关。(博塞鲁普假设,与日俱增的人口密集周期性刺激技术革新,又使技术革新成为内在因素。但它和人口增长之间,又找不到预测或正比的关系。)所以,所发生的经济增长基本上是粗放型的,而不是集约型的。这表示,随着时间的流逝,总体的人口和资源有所增长,但不在人均基础上。
马尔萨斯式世界中至关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国家,它是取得粗放型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强制能力——军队和警察——是开展外部掠夺(战争和征服)的资源,又可用于国内居民以保障统治者的掌权。反过来,通过征服或征税而获得的资源,又可转换成强制能力。于是,因果关系是双向的。国家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安全和产权,可提高经济生产力,但仅得一次——即奥尔森所解释的从流寇变成坐寇——但它无法促使生产力持续增长。
国家权力受合法性的影响,法治和社会动员如要影响政治,全凭作为传送带的合法性。在大多数马尔萨斯式社会,合法性以宗教形式出现。中国、拜占庭帝国和其他政教合一的国家,从其控制的宗教权威那里获得合法性。在基于宗教的法治社会中,宗教将合法性赋予独立的法律秩序,后者再向国家颁发或拒绝法律上的批准。
在马尔萨斯社会中动员新的社会群体,会比在当代世界遇上更多限制。在动员惰性社会参与者方面,宗教合法性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例如7世纪的阿拉伯部落和唐朝的佛道两教。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在动员新兴精英上发挥了类似作用。在农业社会,宗教经常成为抗议的载体,以反对既有的政治秩序。所以,它不仅能提供合法性,还能制造不稳定。
马尔萨斯式世界中,政治发展的可能性体现在两条主要途径上。第一条围绕国家建设的内部逻辑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政治权力创造经济资源,后者回过来又创造更为强大的政治权力。这个过程自作循环,直到一个极点:对外扩张的政治体遇上物质上的极限,如地理或技术的;或碰上另外一个政治体;或两种情形的组合。这就是在中国和欧洲出现的建国和战争的逻辑。
政治变化的第二条途径与合法性有关。它或者建立法治,或者授权给新兴的社会参与者,以影响国家权力。我所谓的印度弯路,其根源就是婆罗门宗教的兴起,它削弱了印度统治者仿照中国方式集中权力的能力。新兴的社会参与者一旦获得宗教授权,既可对国家权力作出贡献,如阿拉伯人;又可约束君主集权的尝试,如英国议会。
在马尔萨斯式世界,变化的来源相对有限。国家建设的过程非常缓慢,在中国和欧洲都持续了好多世纪。它也避不开政治衰败,政体回到低层次的发展阶段,不得不再从头开始。新兴的宗教或意识形态不时出现,但像技术革新一样,有点靠不住,无法向现存制度提供持续的活力。此外,技术限制了人们和思想在世界上的迁徙和传播。中国秦始皇发明国家的消息,从没传到罗马共和国领袖的耳朵。只有佛教穿越喜马拉雅山脉,抵达中国和东亚其他地区,其他制度大多困顿于自己的出生地。基督教欧洲、中东和印度的法律传统都自我发展,很少相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