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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团结的根源

2025年1月1日  来源: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 作者: 提供人:gushang23......

我们看到,法国、西班牙和俄罗斯的君主政体使用种种策略,在贵族、士绅和资产阶级当中,收买、胁迫、化解潜在的对手。英国君主作出同样的尝试,但议会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团结起来,抵制并最终打败国王。问题在于,这团结来自何处。

答案至少有三,有的已在以前章节中获得详细解释。第一,很早以来,英国社会团结的政治性大于它的社会性。第二,普通法和英国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获得广泛认同,业主保卫自己财产的意愿强烈。最后,此时的宗教,虽然在英国人中间造成痛苦的分裂,却赋予议会超越的使命感。如果与国王的争执只是为了财产和资源,该使命感便不复存在。

地方政府和团结

我们在第16章中提到,欧洲的部落社会组织因基督教的影响而趋于崩溃,远远早于现代国家建设。英国在这一过程中,比任何其他地方走得都要快。6世纪晚期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传教开始,更加个人主义的社区便取代了扩展的亲戚关系。(这并不适用于爱尔兰人、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他们的部落关系——例如高地氏族——持续到很晚的历史后期。)邻居之间毫无关联,这样的社区在诺曼入侵之前的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已属司空见惯,使当地农业社会截然不同于东欧,更不同于中国和印度。 [1]

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虽然孱弱,但并不排除社会团结。紧密相连的亲戚团体,可在团体范围内提供集体行动,但遇上宗族或部落之外的合作,又会变成障碍。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其集体行动的范围非常狭窄,所以需要政治制度。

英国社会早期的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社会团结的消失,只是团结形式是政治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诺曼征服之前,英国分成相对统一的各郡(shires),它们可能曾是独立的小王国,现已聚集成更大的英格兰王国。主持郡务的是称作长老(ealdorman)的古老官员,其职位是世袭的。(它的词根来自丹麦,现在仍存活于美国的地方政治,市府参事即写作alderman。) [2] 但实际权力渐渐落到皇家官员手中,即郡治安官(shire reeve,or sheriff),后者受国王的指派,代表皇家权力。每半年,他组织一次郡会议,该区所有自由民(后来变成自由地主)必须出席。 [3] 诺曼征服并没摧毁该统治制度,只是将郡改为县,以符合欧洲大陆法兰克人的习惯。然而,治安官的权力大增,取代了世袭的长老。郡会议演变成县法庭,用弗雷德里克·梅特兰的话说:“国王的大领主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与自己的属臣相聚。租户可能与自己领主坐在一起,俨然像个同等伙伴。” [4]

今天,这些制度的详情好像只有考古价值,但在解释议会作为政治制度的演变时却非常重要。欧洲大陆封建主义的性质,尤其是在卡洛林帝国地区,看来非常不同。欧洲领主贵族享有对司法权的控制,其程度远远超过英国。 [5] 在英国,国王享有优势。诺曼征服之后,国王利用县法庭来监察封建法庭。如个人觉得在领主那里得不到正义,就可向治安官提出上诉,要求将诉讼移至县法庭。后来,国王法庭(详见第17章)取代县法庭成为重要案件的预审庭。后者只得主持较不重要的诉讼,譬如金额不超过四十先令的土地纠纷。与欧洲大陆相比,英国的非精英更有机会运用这些机构。

县法庭开始失去其司法功能的同时,却获得新的政治功能,成为更广泛政治制度的代议场所。正如梅特兰所说:

到13世纪中期,我们发现,民选代表被召集来参加全国会议,或叫议会(parliament)。他们是县法庭的代表,不是无组织群体的代表。我们几乎可称他们为集团代表。理论上,整个县都由县法庭代表……国王的巡回法官不时来访,整个县的地主团体(totus comitatus),前来晋见,报告上次来访之后的所作所为。县法庭可作出裁决,也可作证,如有犯错,还会被罚款。 [6]

所以,县法庭是奇怪的组织,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它由国王所创建,受由国王任命并对国王负责的治安官统辖。但它又以全体地主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不受世袭等级和封建地位的限制。治安官反过来又受地方民选督察官(coroner)的制衡,民选督察官应代表县民利益的观念因此而获得合法性。既有对国王的向上负责,又有对县民的向下负责,两者日益趋于平衡。

郡或县下面还有更小的地方行政单位,叫作百户(hundreds),相当于卡洛林帝国的乡(centenae)。(这些行政单位也传到美国。)百户区有自己的聚会,叫作百户法庭,开始在司法方面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百户区由治安官任命的巡警所治理,一起负责警察功能,如抓捕罪犯。百户也是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基础,需要提供审判刑事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 [7]

因此,甚至在诺曼征服之前,整个英国社会已组建高度参与的各式政治单位,一直抵达村庄层次。这不是地方社会组织参政的基层现象,而是全国政府邀请地方上的参与,构建地方上的生活,扎根成为社区的来源。

普通法和法律机构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英国政治代议制度的构成部件,一开始只是司法机构,像县法庭和百户法庭。英国历史上,法治的出现远早于政治负责制,后者又始终与保护法律密切相联。英国司法的参与性质,加上普通法因应地方需求以定规则的特征,帮助造就了法律属于大家的感情,其强烈程度远远超过其他欧洲社会。公共负责制首先意味着对法律的服从,尽管那时的法律,不论是法官作出的,还是颁成文本的,都没有走过民主政治的程序。

法治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保护产权。在这一点上,英国普通法比其他地方的法律更为行之有效。正如哈耶克所说的,原因之一在于普通法是分散决策的产物,能尽量适应各地的情形和知识。不过吊诡的是,原因之二在于国王愿意在产权上支持非精英对贵族的反抗,这便需要强大的中央国家。在英国,原告早就可以将产权诉讼移至国王法庭,如金额不够,仍可移至县法庭或百户法庭。中世纪有不少复杂的传统产权,如佃权(copyhold)。土地在技术上是领主财产,但佃户(villein)又可将之传给儿子或亲戚。国王法庭倾向于反对领主,保护佃权所有人的权利,以致这种财产渐渐进化成真正的私人财产。 [8]

县和百户层次的法庭众多,国王在地方产权争执中愿意充任中立仲裁人,这一切大大增强了英国产权的合法性。 [9] 到15世纪,英国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获得认可的中立性,允许它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它变成真正的“第三分支”,有资格裁决宪法问题,如议会废除专利特许证的权利。有评论家指出,“很难想象,此类问题能在中世纪欧洲的其他地方获得解决——并且是完全独立的解决——全靠法官以专业语言作出讨论,而不是政治上的樽俎折冲,或有关团体的胁迫。” [10] 今天的发展中国家,仍缺乏如此的司法才能和司法独立。

到了17世纪的重大宪政危机时,不让君主破坏法治成了保卫英国自由的呐喊和议会团结以抗国王的源泉。出现于早期斯图亚特(1603—1649年)的威胁是国王的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其起源和司法权都很模糊),其为了“更有效地”起诉犯罪,而省去一般法庭的正常保护程序(包括陪审团的审讯)。在第二任斯图亚特国王查理一世(1600—1649)的治下,它带有更多政治性,不只是起诉犯罪,还用来对付假想的国王之敌。 [11]

英国法律独立的更佳象征,莫过于爱德华·柯克爵士(1552—1634)。他是法学家和法律学者,最终升至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首席法官。他在各种法律职务中不折不挠,抵抗政治权威和国王对法律的侵犯。詹姆士一世试图将某些案件从普通法搬至教会法之下审理,柯克坚持说,国王没有足够权力来任意解释法律,从而引起极大愤怒。国王宣称,坚持国王在法律之下,无疑是叛国罪。柯克引用布拉克顿(Bracton)的话作答:“国王不应在人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quod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omine set sub deo et lege)。” [12] 再加上其他的冒犯,柯克最终被解除一切法律职位,转而加入议会,成为反皇派领袖。

宗教作为集体行动的基础

跟法国、西班牙、匈牙利和俄罗斯不同,英国对专制权力的抵抗也涂上宗教色彩,大大加强了议会阵营的团结。第一任斯图亚特国王詹姆士一世,其母亲是被处决的玛丽·都铎(Mary Tudor),即苏格兰女王玛丽一世;其儿子查理一世(Charles I)娶法国路易十三的妹妹亨利埃塔·玛丽亚(Henrietta Maria)为妻。父子都表示相信新教,但常被怀疑对天主教抱有同情。大主教劳德(Laud)试图使英国国教向天主教靠拢,更加重视仪式,为此深受清教徒(Puritan)的憎恨。早期斯图亚特的专制主义教条和王权神授,与法国和西班牙的天主教君主的观点遥相呼应。很多新教徒从中看到国际天主教意欲剥夺英国人天生权利的大阴谋。1641年爱尔兰的天主教叛乱仿佛就在家门口。新教徒移民遭受暴行的报告,似乎确认了很多英国人对国际天主教扩张的最坏担心。其中还真有一定的道理。西班牙国王在16世纪末派来无敌舰队(Armada),并投入八十年战争,以征服新教徒的荷兰联合省。法国的路易十四在17世纪末接过这项任务,出兵侵犯荷兰,他的秘密同情者就是英国最后一位天主教国王詹姆士二世。

有关英国内战的浩瀚史籍总有周期的修正。它不断学术性地改变对战争动机的理解,以跟上流行的思想风尚,以致有些历史学家对取得共识放弃希望。 [13] 20世纪的很多解释,淡化了战争参与者的宗教动机,并将宗教意识视作阶级或局部的经济利益的面罩。事实上这段时期的宗教和阶级,其间互动非常复杂,很难厘清宗教和政治的效忠对象。有站在议会一边的国教徒,也有作为保皇派的新教徒。很多高层国教人士认为,与天主教会相比,像公理会(Congregationist)和贵格会(Quaker)那样的非国教徒,对道德秩序构成更可怕的威胁。 [14] 显然,较激进的新教流派变成了社会动员和经济进步的载体,并为抗议和团结提供机会,而传统的等级制的宗教渠道是无能为力的。

另一方面,即使有人主张冲突的主要原因不在宗教,但宗教在动员政治参与者和扩大集体行动范围上,仍然发挥重大作用。这在议会阵营,以及议会创建的新模范军(New Model Army)中,尤其如此。由于很多军官的宗教信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模范军变成反皇派激进主义的大温床。光荣革命期间,议会愿意接受奥兰治公国的威廉,以取代英国的合法君主詹姆士二世,就是因为前者是新教徒,后者是天主教徒。不然,真不好解说。

所以,英国地方上的自治团体、深植人心的法律、产权不可侵犯的信念、君主政体涉嫌参与国际的天主教阴谋,这一切都有助于议会阵营的精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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